《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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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共 青 团 中 央
关于印发规范青年志愿者行动五个文件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现将《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你们。这五个文件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已经提交九月召开的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工作现场会讨论并作了修改,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团中央宣传部联系。

 




关于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招募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是组织青年参与社会事务,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社会风貌;也有利于扩大大型活动的社会参与面,更好地发挥大型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服务范围

  根据大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需要,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主要是:

  1.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大型文体活动;

  2. 国际、国内大型会议活动;

  3.国内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

  4.国内大城市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单项文体活动。

  三、服务内容

  1.维护交通、保护环境、宣传发动、信息、后勤保障、部分行政工作;

  2.国际性活动中的翻译、引导、陪同工作;

  3.比赛、竞赛中的啦啦队、文明观众等;

  4.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工作

  1.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应积极支持、主动指导青年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2. 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承办地的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

  3.组建志愿服务总队,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志愿服务队。

  五、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志愿服务总队负责。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确定为正式志愿者,发给统一标志。

  2.培训。根据需要,组委会、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可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为大型活动服务的总体要求;

  (3)服务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总队发给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上岗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确认。《手册》也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和荣誉证明。

  六、表彰与奖励

  对于为大型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由志愿服务总队向组委会推荐,由组委会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省级以下举办的活动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可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关于青年志愿者参加
抢险救灾的暂行规定



  为动员、组织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志愿者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抢险救灾中提供组织有序、训练有素的志愿服务,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集中青年志愿者的人才优势,为灾区重建作贡献。在志愿服务中培养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正气,展示中国青年良好的精神风貌。国内外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也证明,动员、组织社会力量为抢险救灾提供志愿服务,是减少损失,加快灾区重建的有效做法。

  二、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根据当地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的需要,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招募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服务的范围要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实际需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来确定。

  服务内容主要有:

  1.加固抢险抗灾设施,清理障碍,消除隐患,转移、运送物资,维持秩序,组织疏导群众;

  2.监测灾情、险情,协助有关部门传达信息;

  3.送医送药,救助护理,疫情防治,组织捐款捐物;

  4.参与生产自救、灾区重建;

  5. 完成党政部门或抢险救灾指挥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工作

  1.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灾情险情发生地的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青年志愿服务的实施;

  2.灾害发生地的共青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积极支持、主动组织、指导青年志愿者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3.在灾害多发地区,建立抢险救灾志愿服务骨干队伍,参与日常组织、宣传、管理工作;招募志愿者、组建抢险救灾青年志愿服务总队。

  4.根据党政的要求和灾情险情的发生情况建立若干服务项目的专业志愿服务队。

  四、青年志愿者招募与管理

  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由灾害发生地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以组织招募和社会公开招募两种方式进行。

  有关的管理事项:

  1.登记审核。对报名的志愿服务集体和青年志愿者进行登记,对其服务资格、服务能力进行审核。通过者发给统一标志。不得招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培训。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内容包括:

  (1)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

  (2)抢险救灾的总体要求;

  (3)抢险救灾的知识和技能、技巧;

  (4)具体服务的任务安排。

  若灾情紧急,可由组织者酌情决定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3.记录。青年志愿者持由志愿服务组织发给的统一标志上岗服务,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五、表彰与奖励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推荐给当地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记录其服务时间和业绩,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

 




关于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服务网络建设,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对建立青年志愿服务站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

  服务站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服务实体,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的关键环节。有条件的服务站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条件暂不具备,服务站也可挂靠在团组织。服务站接受共青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

  二、职能

  1.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青年志愿者,对青年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2.负责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络;

  3.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志愿服务;

  4.利用服务站的场地,开设直接为服务对象服务的项目;

  5.完成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为使服务站既有一定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又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服务站的服务范围应主要在行政区划的区县及区县以下。由服务站组织力量,摸清本区域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服务需求,建立服务对象档案;根据服务站实际能力,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结成固定的“一助一”服务关系,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事务提供志愿服务;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并及时了解、确认志愿者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时数);建立相应的评估管理制度,对完成48小时服务的志愿者给予表彰,推荐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参加上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表彰评选。定期向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人员构成

  服务站的领导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出资建站的单位等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均为不从服务站领取薪金的兼职人员。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确定服务站的发展方向,审议通过服务站的基本工作制度,批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 聘请名誉站长,决定服务站站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3.批准财务预算,监督财务管理;

  4.确定决定服务站的其他重要问题。

  服务站由专门工作人员、招募的志愿者组成。

  服务站设站长一人,由管理委员会聘任。服务站站长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交财务报告。

  每站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门工作人员,主要是团干部和向社会招聘的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适合从事服务站工作的人员。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志愿服务项目的确定、实施、督促、检查、评估、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志愿服务站的制度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专门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录用后与服务站签订合同,经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培训后上岗工作。服务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如会计、电脑操作员等)承担服务站的部分管理工作。服务站可招募志愿者承担部分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接待联络、技术培训等),指导、协调和配合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数量、工作内容视服务站的工作情况而定。

  服务站根据需求,招募志愿者(服务队)直接为需要帮助的人和事提供志愿服务。

  五、场所

  服务站应建在有利于开展工作,方便服务对象和志愿者的地方,服务站及其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

  服务站应有可供接待服务对象、对外联系、接受查询、咨询、志愿者(服务队)领取任务、存放资料以及服务站日常管理的相对独立、固定的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专门辟出供志愿者(服务队)接受培训、交流的场所。

  六、服务设施

  服务站应配有开展工作所需的通讯、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还可配备开展服务所需设施、工具等。

  七、管理制度和档案材料

  服务站应建立工作档案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有:

  1. 服务对象需求情况档案(自然情况、服务需求等);

  2. 志愿者(服务队)档案(自然情况、联系方法、提供服务项目、时间等);

  3.一助一”结对情况及服务手册记录档案等;

  4.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检查、奖励等制度;

  5.志愿者(服务队)服务守则;

  6.服务站工作时间及专门工作人员考勤、考核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服务守则等应予公开。档案材料均应严格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微机管理。

  八、资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党委、政府或共青团对服务站的扶持;

  2. 企业赞助;

  3.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

  4.服务站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建站时购置有关设备、工具等。服务站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服务站正常运转。

  专门工作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固定薪金,其数额由管理委员会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聘用的专业人员可从服务站领取一定报酬,其数额由服务站站长核定,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招募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服务站给予一定补贴,如交通费、误餐费等,资金支出纳入服务站日常费用之中。

  九、名称

  服务站一般称“××青年志愿服务站”。冠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站”名称,需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批准。

  十、发展方向

  青年志愿服务站的建设应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式扎实推进。经过努力,将服务站办成以组织青年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能够立足社会、自我运转的公益性、服务性实体,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加强青年志愿者
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青年志愿者规范管理,就是在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评估等方面,建立并实施一套相对统一的制度。这是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点,是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广泛动员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提高青年志愿者素质与技能的必要手段,是推动青年志愿者行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最终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青年志愿者的概念

  1.青年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青年。

  2.本规定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指的是在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正式登记注册的青年志愿者。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愿意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定时间量的志愿服务任务。

  三、青年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1.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一助一”长期服务;

  2.为环境保护、社区发展、公益事业等提供服务;

  3.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等)服务,在志愿服务组织内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4.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

  5.其他具有专业技术特长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三、青年志愿者的招募

  1.招募。由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深入了解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2.招募方式。目前招募方式主要有:

  组织招募: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社会宣传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相结合的办法招募志愿者,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大社会招募的力度,逐步过渡到以社会招募为主的方式招募青年志愿者。

  3.招募手续。在明确提出招募要求后,由应招者提出申请,填写《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服务意愿等,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审核其资格。通过者确定为青年志愿者,登记表归档。

  四、青年志愿者的培训

  青年志愿者原则上需经培训后安排服务任务。

  1.培训内容。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概念:包括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志愿服务必须的技能;

  一些专业技术的志愿服务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

  2.培训方式。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一助一”、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

  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五、《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和“一助一志愿服务卡”

  志愿者经培训后,由招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颁发《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并安排服务任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先行安排任务,待服务结束后,再颁发《手册》并补记服务内容及服务小时数)。

  《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统一印制颁发,青年志愿者持有,是联结青年志愿者、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纽带。主要用于记录志愿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小时数),由志愿者如实填写。青年志愿者“一助一”服务情况由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后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青年志愿者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情况,由活动的组织者签字确认。《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是青年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业绩证明、评奖依据和荣誉证明。

  “一助一志愿服务卡”仅限于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签定“一助一”长期服务协议时,由志愿者填写并赠送给被服务对象。

  六、青年志愿者的考核与评估

  对提供“一助一”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情况。

  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手册》记录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在了解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表现的基础上,依据《青年志愿者服务手册》的记录,以完成服务的时间为基本条件,对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次。

  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手册》,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志愿者表彰奖励的办法另行规定。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志愿者管理办法。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
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共青团中央有关规定及《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过评选表彰,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志愿服务行列,弘扬新风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促进有中国特色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

  第三条 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建立社会化的表彰激励机制。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名额

  第四条 表彰项目:设立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星级“荣誉奖”(设一星“荣誉奖”、二星“荣誉奖”和三星“荣誉奖”)、“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另设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不定期颁发。

  第五条 表彰名额:

  1. 星级“荣誉奖”、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特别贡献奖”颁发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或其它人士,名额不限;

  2.“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组织奖”每年各1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一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2. 一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48小时以上。

  第七条 二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二年以上;

  2.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第八条 三星“荣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 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

  3.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5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特别贡献奖”获奖条件:

  对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县级和县级以下的青年志愿服务集体(包括服务队、服务站、服务中心)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服务的集体;

  2.该集体招募的青年志愿者人均完成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

  3. 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的省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包括地市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总队)。

  2.在青年志愿服务的覆盖面、志愿者的动员面、网络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办。

  第十四条 由团中央领导、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领导、有关方面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选各个奖项。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荣誉奖”由各县级团委、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时间进行确认,报上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奖项。其中,两次获一星“荣誉奖”者,授予二星“荣誉奖”;两次获二星“荣誉奖”者;授于三星“荣誉奖”。

  第十六条 “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集体的工作进行确认,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候选入或候选集体。

  第十七条 “组织奖”由各省级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评奖条件,择优向全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评选表彰办公室推荐候选集体。

  第十八条 组委会确定若干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正式候选人(候选集体)。评委会在对候选人(候选集体)进行认真审查、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各个奖项的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九条 为一星、二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纪念卡,为三星“荣誉奖”获得者颁发奖章。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对“特别贡献奖”获得者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选定的10名(个)“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其他候选“杰出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杰出集体”和“组织奖”授予提名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表彰活动每年一次,每届评选工作依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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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内蒙古政府
第4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食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包装食品,必须使用食品标签。
印制、使用食品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标签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印制和使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
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还应标明营养成分表和食用方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食品标签须经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食品标签准印证》,方可印制、使用食品标签。
印刷企业凭《食品标签准印证》承印食品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标签内容。
第六条 食品标签内容必须与食品质量相一致。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包装食品。
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包装食品质量评比、评奖、新产品鉴定及技术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应将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准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第八条 生产、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生产或销售无标签的包装食品的;
(二)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标明厂名、厂址的;
(三)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
(四)冒用其他企业的标签,或不真实标注食品标签,有意欺骗消费者的。
第九条 生产或销售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封存产品,作必要技术处理,并可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净含量的;
(二)不按规定标明配料表的;
(三)不按规定标明质量等级的;
(四)不按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
第十条 销售超过保存期的包装食品,或销售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包装食品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产品,监督销毁,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超过保质期而未变质的包装食品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销售。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印制无《食品标签准印证》的食品标签,或擅自更改食品标签内容,或冒印食品标签的,由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标签和非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标签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生产或销售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

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当地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负责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作必要技术处理”的含义包括:
(一)更换新的合格标签;
(二)补充缺少的内容或纠正不合格项目;
(三)对标签不合格的包装食品的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6日

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市银行卡信息网络,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处理,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维护银行卡跨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信息港的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是指厦门市各商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汇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批准,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磁条卡或智能卡(IC卡),包括各种信用卡、储蓄卡(含邮政储蓄卡)及其它卡。


  第三条 厦门市发行的银行卡具有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和转帐结算等功能,并逐步扩展其收缴公用事业费及其它社会应用服务的功能。
  厦门市发行的银行卡必须入网使用。


  第四条 厦门市各公用事业等单位必须与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中心办理收费业务,逐步实现“缴费自选一卡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银行卡跨行交易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银行卡跨行交易的具体业务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统一管理”的原则分期分批安装受理银行卡购物、消费的终端(以下称为特约单位POS),并与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直接联网。
  统一布点的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会同厦门市金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商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是厦门市银行卡及网络服务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监督管理厦门市银行卡的推广应用;
  (二)制定厦门市银行卡跨行业务管理办法、结算办法等有关银行卡跨行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管理厦门市银行卡跨行交易资金清算;
  (四)对厦门市各银行卡发卡行、受理行和网络服务中心的有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受理上述单位在银行卡跨行交易中的有关投诉。


  第八条 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的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其服务范围为:
  (一)建设、管理厦门市银行卡跨行网络;
  (二)对成员行(含邮政储汇局,下同)发行的银行卡的跨行交易进行信息转接,并根据所转接的信息提供跨行清算数据及相关服务;
  (三)负责提供本市特约单位POS的统一布点服务,并统一进行管理;
  (四)负责与异地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联网事宜。
  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提供上述服务,可以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九条 成员行职责:
  (一)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批准的银行卡,并对卡户实施管理;
  (二)拓展各种银行卡的支付功能,推广银行卡的应用;
  (三)配置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及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四)配合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做好银行卡跨行网络的管理工作;
  (五)受理银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交易资金的清算工作,其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与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签约受理银行卡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必须遵守厦门市银行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签定的协议使用POS,并贴挂由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受理银行卡业务的统一标志。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交易,不得以受理银行卡交易业务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应当使用厦门公用数据分组交换网、数据数字通讯网或公用电话网。


  第十三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与境内异地网络服务中心联网应遵照国家金卡办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与境外网络服务中心联网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行的银行卡网络必须与厦门市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联网,以受理银行卡跨行交易。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批准,任何成员行不准自行与系统外其它单位的网络及异地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联网处理银行卡交易。
  各成员行与其系统内其它行的联网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和厦门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报备。


  第十七条 在厦门市银行卡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采用安全保密措施,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


  第十八条 在ATM和POS机具上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及银行卡网络系统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各成员行及网络服务中心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拒绝或违反“统一布点”原则配备POS的单位或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营业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银行卡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特约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受理银行卡业务为理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或收取其它费用,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银行卡网络信息转换过程中,由于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过错造成信息丢失或信息转换延误,损害发卡行、受理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的,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发卡行、受理行、特约单位的过错,给厦门市银行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发卡行、受理行、特约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成员行、网络服务中心、特约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银行卡跨行业务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冒用、伪造银行卡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利用银行卡网络进行非法交易的,应依法对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