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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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筑施工生产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办公及其他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学校及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生活设施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中小学校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将学校及幼儿园场地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预案,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

(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

(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

(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严重的单位;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

第二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 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单位,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

重大以上火灾、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安全事故由省公安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大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由省卫生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公安、消防、铁路、民航、交通、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发生特大死亡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四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十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的,必须自接到事故报告或者发现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至省有关部门。

单位、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条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接到救援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抢救。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下列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

(一)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三)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四)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或者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故意伪造、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毁灭证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缔、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五)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六)阻挠、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七)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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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地区“六合彩”赌博活动调查报告

郑超峰


笔者按: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六合彩”在广东沿海“抢滩登陆”后,一发不可收拾,很快便家喻户晓,每到一处当地群众都纷纷参与、购买成风,并呈迅速向内地蔓延之势。笔者来自“六合彩”的重灾区----广东省潮汕地区,亲眼目睹了“六合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这一违法活动有着深刻的认识。
每次放假回家见到家乡父老沉溺其中不能自拔、受毒害深重,见到改革开放20几年来家乡辛辛苦苦所取得经济建设成果,和业已形成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六合彩”的肆虐冲击下,正慢慢的被腐蚀、被冲垮,感到痛心疾首。此次作者在寒假期间通过近半个月的走访、调查,草写此文,本文将草析“六合彩”赌博的特点、兴起蔓延原因、危害性、预防对策及其引起的思考,以期人们对这一违法活动有所认识,同时希望政府和学界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对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作出科学对策。 

一、“六合彩”赌博活动概述及其特点
(一) 概述。
“六合彩”缘起并盛行于香港,在香港是一种公开、合法的公众博彩活动,由香港赛马会经营。在香港已有很长的历史,它和大陆福利、体育彩票一样,都是通过随机摇奖方式得出每一期的中奖号码。但一传到内地就开始走样,在内地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由庄家以每周二、四、六香港“六合彩”开奖的数字为中奖依据,并用高倍额的赔金诱使公众购买;同时“六合彩”的组织者通过非法渠道从香港引入、印刷各种“六合彩猜码图”和“玄机图”,上面印有中国传统图画、数码、十二生肖、打油诗、对联等宣传信息,告诉群众如何猜测“中奖”号码,让人们产生猜奖是有所依据的错觉,以此煽动彩民购买的热情和积极性。这是一种未经国家许可批准没有监督、公证,中彩者不缴税的非法私彩,同时也是设置圈套欺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是一种赌博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
(二)当前“六合彩”赌博活动的特点:
1、传播迅速,参赌人员、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目前六合彩已经在东南沿海盛行并已迅速蔓延向内地省区扩散,现在湖南、江西以至内陆省份都有所发现并且呈迅猛发展态势。2、参赌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个体劳动者,同时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涉及面极广。3、形成有组织、有分工,是隐蔽性较强的传销赌博。 4、社会危害性严重。

二、“六合彩”的社会危害性
(一) 使当地资金大量流失,摧毁农村经济基础,破坏社会生产力,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许多彩民将原本准备投入再生产的资金或家中的积蓄,更有甚者将自家留来买种苗费用或孩子上学的学费都拿来用于六合彩赌博。据当地有关官员称,自1999年以来潮汕三市用于购买“六合彩”的民间资金流失就高达数十亿元。一些“六合彩”泛滥严重的乡镇资金流失每年都在500万元以上。这无疑对当地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资金的短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民间借贷急剧增加,高利贷现象重新抬头。这一方面使农村信用社存款持续下降,收贷收息艰难,另一方面对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行业投资形成了挤出效应。由于集资项目无法完成,各乡镇许多关系到长远发展的村级基本设施建设被迫无限期缓行。如此以来乡村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破坏,直接影响当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有相当大一部分资金通过非法渠道流向境外庄家,破坏国家的金融外汇管理秩序。
(二)村民无心生产劳作,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破坏农村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在六合彩的重灾区,几乎家家户户都在买六合彩,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许多参赌人员沉迷于"六合彩玄机图"的研究,达到废寝忘食的地步,而无心耕作造成部分村庄大面积撂荒,生产荒废现象也日趋严重。不少村民不惜倾其所有购买六合彩,导致无钱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影响农业生产,有的甚至连生活费也用于购买六合彩,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由于将辛苦赚来的血汗钱一次又一次地喂进六合彩这只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嘴里,有的彩民甚至因此精神失常,据笔者得到的可靠数据,2002年揭阳市复退军人精神病院便接收了48例参与六合彩赌博引发的精神病人,该院门诊中有40%--50%的患者是六合彩赌博引起。研究六合彩成了彩民每天的题中要义,很多人都随身携带着一个记满了各种数字和生肖的小本子,有空就拿出来分析、交流一番,城乡气氛几被买码风笼罩。特别是在每周的开码日人们都在谈论号码,猜码、买码,商场店铺关门,打工仔无心做工,农民不事耕种,街道冷冷清清,据笔者所见往日人流涌动相当繁华的市场下午五点钟不到几乎空无一人(注:开码时间为晚上八点一刻)。这一现象被当地老百姓称为“码日事变”。如此一来农村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三)助长了封建迷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对于“六合彩”如何猜,笔者向一年事已高的“彩民”虚心了解,老者举了一例:有一期“玄机图”上出了这样一句诗“一片丹青照汗青”,而当期出的是“猪”。这究竟如何解释呢?老者这样说:诗中的丹代表红,可作“朱”讲,而“朱”又于“猪”同音而得。在彩民看来,“玄机”不仅仅存在于那些图文之中,就连街头的疯子或小孩也有透露“玄机”的可能。彩徒问疯子是认为他们头脑通天,问小孩是认为童言无忌,能透出大秘密(这是潮汕人一种传统迷信)。疯子若万一能说中一个号码,那么他就能从衣衫褴褛一下子变成有吃有穿、前呼后拥的“贵人”,有人甚至把他包养起来,由于看到疯子吃香起来,据说潮阳有一不务正业的青年竟扮起疯子来。
为求特码,彩民还到处求神拜佛,每到开码日,就会有几百人带着贡品香火到古神庙或山头祈神赐码,从而导致当地封建迷信盛行,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一些运气好的村民中了奖就会产生一种示范作用,默认这种凭运气而不劳作的发财方式,改变过去劳动光荣的观念,使得崇尚劳动的社会道德体系濒于崩溃。直接破坏农村社会精神文明的进行。

(四) 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社会不稳定。
这种赌博活动不仅有其赌博本身带来的危害,同时还诱发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六合彩”赌博中,绝大多数彩民处于亏损状态,为了能维持长久的赌博,在倾家荡产后就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彩民经不起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的打击,竟跳楼、服毒自杀。
同时,一些庄家为了垄断当地六合彩市场,雇用打手、保镖勾结当地政府官员和公安司法人员,排斥异己,胡作非为,这将导致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农村社会的慢慢形成,这是必须引起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再者,由于庄家通过“六合彩”聚敛了不少钱财,这些钱都是属于非法收入,而要让这些非法收入进入正常的金融流通之中,必定滋生“洗黑钱”这一新的犯罪,值得我们关注。
另外由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也纷纷参与这种违法行为甚至被庄家收买与他们勾结,笔者从揭阳市中院刑庭了解到该市下属某县邮政局一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并挪用了该县电信局的50万现金用于购买“六合彩”,而后血本无归直至东窗事发,中被法律绳之以法。
还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打着打击“六合彩”的旗帜,暗地里却干着以权谋私、侵吞罚金、中饱私囊的勾当,被当地群众戏为“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破坏公务员的廉洁性,引发腐败犯罪。

(五) 影响了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六合彩”所到之处都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合法彩票的销售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自从“六合彩”传播以来,合法彩票的销售额大不如前,有的地方下降竟达一半以上,笔者在揭阳市“南粤风采”福利彩票站了解到,2003年该福彩的销售额竟比“六合彩”盛行前的1999年下降了65%,这样一来将不利于国家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的发展。
由于六合彩的四处蔓延,农民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并相应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相应地税收征收困难,进而反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六合彩”传播和盛行的原因
(一)群众愚昧的暴利投机心理、贪财欲望和严重的迷信思想是“六合彩”兴起传播的关键原因
受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群众们想发财致富本无可非议,但许多人不是通过勤劳致富,而是把致富的希望都押在购买“六合彩”上,梦想一夜暴富的严重的投机心理使他们丧失了判断力,迷失了方向。
严重的愚昧迷信思想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彩徒相信“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是可以被猜中的,相信玄机是准确的,冥冥之中有股力量在帮助其发横财。即使花几万、十几万只中了几千元、几百元的奖,彩民往往只是怨自己运气不好,或是经庄家“善意”提醒后对着“六合彩玄机图”埋怨自己当时买彩的失误。
同时还存在赌博犯罪活动同样性质的翻本心理。输了钱总想着中一次就翻本,可以说,对于六合彩赌徒来讲,“六合彩”是一种毒品,沉溺其中就是踏上一条不归路。偶尔的中奖恰如吸入毒品的那一瞬间,片刻的快乐换来的可能是一世的痛苦。未迷上的时候,六合彩表现得像一条发财捷径,迷上的时候它是一条绞索,彩徒输钱后所有翻本的挣扎都只能是被越套越紧。
(二)庄家的欺骗手段深具诱惑力
四十倍的高额赔率和某地某人用几千元博得几十万元的传言是庄家吸引群众参赌的两大绝招。庄家为了掩盖其非法活动本质而特地编写了号称藏有中奖号码的“六合彩玄机图” 、“济公送码”或“曾道人透码”及其它信息,以提供彩民研究“特码”,这为参赌心切又有所顾虑的彩民提供了一颗定心丸。不仅如此,还可通过上因特网浏览或拨打香港声讯台查询中奖号码等手段,让赌者深信不疑。其实“六合彩”活动都是本地一些庄家私自操纵,与香港六合彩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联系。
(三)参赌人员大多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着自身阶层的局限性。
参赌人员以农民、个体劳动者为主,他们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他们对49个数字的排列组合的机会以及中奖概率等风险与效益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刻,加之他们代表的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成分,小农意识严重,受自身阶层的限制,他们考虑问题时往往把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而忽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法制意识落后乃至缺乏,导致对六合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存在着认识上的盲点,一经诱惑,容易进入一种如痴如醉、走火入魔的幻想之中,并从中得到旁人无法企及的快乐。
(四)乡村社会的特有环境是六合彩繁殖的温床
费孝通著的《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中讲到,“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村社会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各自的底细,从熟悉中获得了信任,人们彼此之间在人格上的相互信任,而这一点恰好是六合彩在乡村不断运作的纽带。在庄家和彩民间的经济交往正是靠这种彼此了解彼此信任的关系维系着,彩民到庄家处买彩,一般是要交现金,但由于彼此之间的熟悉关系,或凭借多次的交往经验可以赊账,而庄家在收到彩民的赌注后一般必须给他们开码单,上面写着该彩民本期购买的号码和金额,当然有的连码单都不写,完全靠着一种熟悉关系。在彩民中奖以后,庄家便会以最快速度一分不差的将奖金送还彩民,很少会出现中而不给或庄家出逃的现象。庄家也正是通过这种诱人的兑奖行为来树立自己的信用形象。而那些赊账的彩民即使没中奖也会遵守双方的默契将赌注交还给庄家,很少有赖帐情况发生。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实现法律救济。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的信用关系来进行交易,而双方为了长期的合作也不会轻易破坏这种彼此间的信用关系。
同时,彼此熟悉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紧密的团体,在乡村,你的一行一动都在别人的注意之中,人们相互之间投入了太多的感情和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剥夺了你的自由。所以当其他人在买“六合彩”时,你很难不去购买,因为如果大家都在买而你不买,那你就显得有些不正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你不买的自由。而这种玄而又玄的猜码技巧和信息也需要通过熟人之间的交往得以传播。可以说,乡村社会特有的熟人社会性为六合彩的迅速传播提供了优良的环境。

(五)国家对“六合彩”的控制与打击在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1)主观方面:有些地方领导对六合彩赌博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查禁“六合彩”的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基层组织作用不大,个别村委会、村干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了“六合彩”赌博很大的生存空间,于是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更令人吃惊的是,当地一些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身为执法者却置党章国法于不顾,在利益的驱动下,竟违背自己职责,偷偷购买“六合彩”。笔者去年暑假在当地某基层法院实习时亲目睹此怪现象,每逢开码之日竟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公然讨论“买码”,其讨论之认真仔细及其辩论程度之激烈远胜于对案件的分析,不禁令人愕然,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两面性不免让群众会怀疑抓捕活动的正当性与严肃性,难以令人心服。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与“六合彩”庄家相勾结,为“六合彩”犯罪活动“保驾护航”。
同时目前在实际打击“六合彩”违法活动中,在某些地方已形成一种“潜规则”,即只要是因参与六合彩一旦被抓即是罚款了事,并且罚多少由执行机关根据其情节予以罚款,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而在关于罚多少的问题上一个关键问题还得看你是否有“关系”或你的社会活动能力高低。某些基层派出所派出所在这套“潜规则”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些派出机关置国法于不顾,私自要价处罚并与当事人讨价还价,所罚金额多数并未入帐上缴财政,而大多中饱私囊,流进自己口袋。某些警察还充分利用其职权性强行勒索之能事,作者走访了不少“彩民”,均对“人民卫士”的行为苦不堪言,当然在惧怕其“执法”之外更惧怕其一些扰民行为,笔者记录了一个例子:某所长一日对辖区内一小庄家说我向你买一千元的“一定要中”的“特码”,当晚“开码”后,该小庄家迫于该所长权威,如数将该所长所“猜中”的彩金如数上门奉还,当然不管该所长是否猜中。如此一来以致在某些地区人民公安的威信扫地,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绿地保护的决定》,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予以公布。




呼和浩特市第三批保护绿地目录



序号 绿地类型 绿地名称 位 置 占地面积(公顷) 备注
1 公园类 锡林公园 东起公园绿地东边界,南至御龙江畔小区,西至锡林南路延伸段,北至世纪六路,美通批发市场对面,原园林局二苗圃 35  
2   敕勒川公园 东起银河北街,南至园二路,西至腾飞路,北至敕勒川大街 38.6  
3 游园类 交校游园 东起锡林路,南至大学路,西至银都大厦,北至都市华庭 0.69  
4   环保游园 东起通道路,南至新华大街,西至99旅社,北至温州机电城 0.22  
5   光明游园 东起扎达盖河,南至园林家属区,西至新桥北街,北至光明大街。 1.096  
6   滨河游园 东起西顺城街,南至通顺西街,西至扎达盖河,北至大西街 1.43  
7   怡 园 东起蒙都旅游客运中心,南至工艺厂巷,西至康佳电力住宅小区,北至游园边界 0.18  
8   北垣街游园 东起东护城河街,南至北垣街,西至正白二甲街,北至铁道线 0.96  
9   新华游园 东起长安金座,南至现有绿地边界,西至安泰巷,北至新华大街 1.15  
10   和硕游园 东起公主府,南至海拉尔大街,西至通道路,北至职业学院正门 0.8931  
11 街旁绿地 小府村绿地 东起通道路,南至铁道线,西至扎达盖河,北至海拉尔大街 3.1  
12   会展中心绿地 东起会展中心广场,南至大学东街,西至东二环 2  
13   扎达盖滨河绿地 南起北二环与通道路路口,北至呼武公路与生态路路口 39.8 全长214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