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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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问题给六机部的复函
国家劳动局


复函
你部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79)六机劳字1530号来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提出的“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范围表”中所列的工种,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
附: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表
附:
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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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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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舱电焊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是用2000~3000V大电流通过焊条和工件之间的短弧放电
| | |产生热量熔接钢材的过程。
| | | 二、劳动过程:在分段焊接和船体合拢后,焊工在二层底和船舱内无
| | |法通风的舱室中焊接,占船舶总焊接量的70~80%。加之舱室狭小,工人在
| | |焊接时,在舱内爬进爬出,进行卧焊、仰焊。每班需化焊条15公斤左右。焊
| | |条药皮含有锰、萤石,焊丝含有铬、镍、铅等成分。施焊时在高温的作用
| | |下产生烟尘及气熔胶,其中含有氟化物、氧化镍及锰粉尘。有的舱室,工
| | |人爬进去作业要出来,尚需另一工人拖出。
| | | 三、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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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舱气焊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用氧炔焰产生3000℃高温将带漆钢材进行焊接、切割。
| | | 二、劳动过程:在船舶制作分段,直至分段合拢后的气焊、气割工作是
| | |在舱室内进行,特别在舱内进行氧化锌管、紫铜排烟管气割、气焊过程
| | |中,烟雾大。另外还担负修船任务,修船气割的割口大都涂有红丹底漆和
| | |富锌底漆,产生铅蒸汽。
| | | 三、有毒物质:氧化铅、氧化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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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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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
3 |船体装配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船体装配工是负责船体装配,平台分段制作到船台合拢
| | |至船下水,整体船体组装。
| | | 二、劳动过程:常年同电焊工配合作业,同电焊工一样,受其危害。另
| | |外还要自行电焊和切割,其工作量可达30~40%。劳动方式主要靠大锤
| | |打,梭子拉。特别在十几米高空吊板上作业,或狭窄舱内卧式打锤,操作
| | |难度高,劳动强度大。
| | | 三、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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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碳弧气刨工|有毒有害| 一、工艺:是用碳精棒通上电流与工件之间形成高温电弧,使工件熔
| | |融,再用碳刨桅上的压缩空气吹去熔融之金属。
| | | 二、劳动过程:将应装配部件,安排好之后,首先用碳弧气刨工,气刨
| | |出边焊接的坡口,然后装配工进行组立。因此,碳弧气刨工,在船舱工作
| | |量有50~60%。
| | | 三、有毒物质:氧化锰、氮氧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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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油漆工|有毒有害| 使用的油漆系有机剂苯、甲苯,二甲苯做稀料、担负舱室内部的喷刷,
| | |舱室内喷刷面积是全船油漆面积的70%,船体水下部分,采用沥青、焦油
| | |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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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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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 动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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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力搬运工|特别繁重| 负责零部件人工搬运。船只下水,人工手持大锤打墩和打箱,人工拖船
| |体力劳动|进出船坞。舰船压载铁的扛运,每块压载铁100余斤,每条船计200吨左右,
| | |用人工从甲板到船底搬进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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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沾割泡沫工|有毒有害| 在舱室内间壁和帮板内部用酚醛树脂酸沾泡沫塑料、塑料地板。这种胶
| | |含有酚、甲醛、二甲苯和石油磺酸等有害物质,在粘合过程中,酚醛胶挥
| | |发出苯和甲醛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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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船舶管子工|有毒有害| 负责舰船清水、燃油、滑油等各种管路。这些管路大都敷设在甲底、机
| | |轮狭窄部位,只能躺倒进行工作,受电焊烟尘危害。有些船只采用无法兰
| | |焊接,管子工还得从事电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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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氩弧焊切割|有毒有害| 对有色金属焊接,产生氮氧化物、臭氧。等离子切割钍、钨极有放射
| | |性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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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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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
2000.07.18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办发[2000]3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老龄委《九江市对70岁以上的
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修订对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九江市关于对70岁以上老年人
实行优待的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优良传统,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年满70岁以上的老年人。外地来浔探亲,观光旅游,并持有当地县以上政府或老龄委颁发的7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的,可享受本办法第五,第八条的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总工会、庐山管理局、市城建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客局、旅游局、文化局、司法局、交通局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实施。市公共汽车公司、园林处等单位应当认真贯彻。
第四条 凡年满70年以上老年人,可向所在县(市、区、山)老龄委申办《敬老优待证》。《敬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长会统一颁发。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证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市、县(区、山),乡镇属医院免费挂号(专家门诊除外),优先挂号、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住院。
(二)免费进入公园。
(三)游览庐山风景名胜区进山大门票免费。
(四)免费参观市区烟水亭文化景点。
(五)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公共交通车应当设敬老座位,乘务人员应主动为老人安排座位。
(七)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佥权益时,交纳代理费有困难,应当减交或免交,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优先获得法律授助。
(八)行动不便,家庭无人照料的,可就近向粮油供应点、商业等部门申请,实行免费送货上门服务。
(九)年满7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庥资收费。
(十)凭敬老证进入人民、红旗、天鹅、朝阳、工人影剧院看电影票价减半优待,到工人文化宫参加娱乐,阅览书报免费。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当地市(县、市区、山)老龄委申报,经审核批准,享受以下优待。
(一)每月由市(县、市区、山)老龄委发给敬老金50元。
(二)每年的春节、九九重阳老人节,由市(县、市区、山)老龄委代表当地政府走访慰问,并赠送慰问品。
以上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县、市区、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在分配、调整住房时,应当对70岁以上老年人照顾,并优先安排低楼居住。
第八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办理下列事项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一)理发、洗澡、购物。
(二)借阅图书、查询资料。
(三)办理邮电业务。
(四)安装、维修电话和办理交费手续。
(五)购买车、船(机)票、托送行李。
第九条 市老龄委对为老年人实行优待,优先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本办法执行不力的单或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发期改正。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九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000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2000年7月7日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坚持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做到现场调查公开、检验和鉴定公开、责任认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四)驾驶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机动车的;
  (五)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六)在禁止掉头的地段掉头的;
  (七)逆行或者超过时速限制行驶的;
  (八)在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违反信号规划行行驶的;
  (九)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遇有少年儿童、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不避让的;
  (十)遇有按照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继续通过的行人,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的;
  (十一)超越中心线行驶的;
  (十二)在设有停车让行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三)追尾前车的;
  (十四)与干路车争道抢行的;
  (十五)转弯或者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


  第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
  (二)行人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行人横过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车行道的;
  (四)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打闹、招停机动车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
  (五)行人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
  (六)行人在有人行道的路段不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路段,不靠路边一米范围内行走的;
  (七)行人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过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走的,但着标志服装正常作业的除外;
  (八)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
  (九)非机动车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驶的;
  (十)非机动车逆行或者不按分道线行驶而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十一)骑自行车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十二)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一、二类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条件报案或者有条件报案的当事人在报案期间现场被他人故意破坏,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破坏现场的人承担全部责任。非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由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有能力保护现场而不保护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和破坏现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内,对经书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作出责任认定;
  (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推定不到案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当事人各方均不到案的,可以推定为负同等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不报案,并且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当事人可以对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承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
  (一)轻微事故5日内;
  (二)一般事故15日内;
  (三)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本条一款时限基础上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公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相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机关,原责任认定机关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60%-80%;
  (三)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
  (四)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20%-40%。


  第二十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分担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