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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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

前言
根据中央、国务院1982年以来关于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和职数限额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的意见,结合我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的暂行规定。

一、机构设置层次
(一)部机关设司(局、厅、室)、处(室、部),办公厅行政处和外事局处下可设科。
(二)部属一级单位下设处(室、部),处(室、部)下一般不再分设机构。个别人数多的单位的后勤部门处下可设科的建制。
(三)部属二级单位下设科。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85)16号文件精神,不可随意增设机构和擅自将机构升格。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系列
(一)部机关:
部长,副部长;司长(局长、主任),副司长(副局长、副主任);处长(室主任),副处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设所长,副所长;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
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五)中华医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医学会:
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六)二级单位:
设院长(所长),副院长(副所长);科长(部、室主任),副科长(部、室副主任);科员;办事员。
以上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适合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部属医学院校的机构设置、职务系列名称、比例限额等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当职务
因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或年龄偏大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而又不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原来的职务改任为同级的巡视员(局级、副局级)、调研员(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巡视员、调研员是一种非领导职务,不计在领导职务数额之内,不得提拔非领导人员担任。每相当机构平均可设1—2人。
部长、副部长秘书,可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或科员、办事员。

四、各类职务的比例限额
(一)部机关各机构、各级领导职务数额。
部机关的司局级机构设正职干部一人、副职干部1—2人;各司局的处(室、部)级机构设正职干部1人,副职干部1人,编制超过12人的机构,可增设副职干部1人,正副处长与其他干部的比例平均不大于1∶3(即1名处长,配备3名工作人员)。
科级机构设正职干部1人,副职干部1人,编制超过12人的机构,可增设副职干部1人。
(二)部机关处以下行政职务的限额比例,按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直属单位领导职务数额。
中国医学科学院领导班子人数可设7人;
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领导班子人数一般设6人;
医院、研究所(包括二级单位)、报社、出版社等单位的领导班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各学会领导班子人数参照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人数按(85)卫人字第64号和(85)卫人字第66号文的原则列编。
处、科级干部,按部机关机构的比例数配备,不得超过。

五、行政职务条件
(一)担任各项职务的共同条件: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二)非领导职务要求的具体条件:
办事员: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知识,能够完成一般性的具体工作。
科员: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业务知识,能够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和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能够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员:具有科员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的情况,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主任科员:具备副主任科员的条件,能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提出分管业务的贯彻执行意见,能够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各类文件,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起骨干作用。

六、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一)部机关业务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部署,逐步设立卫生技术以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比例,按照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主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1.应具有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对本司局管辖范围的业务技术和科学管理有较深入的了解,掌握和熟悉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对业务工作中的有关方针政策提供科学论据,能结合本职工作的实际,制定专业技术发展规划,对本司局的业务工作起咨询和参与决策。
2.负责组织、修订或起草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的条例及法规性文件。
3.指导和培养下级单位的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定期举办本专业方面的学术报告,组织本司、局的业务学习。
副主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1.协助主任医师应用本学科的知识,对司、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了解国内外卫生事业的发展、掌握最新信息和发展动态,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
2.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的业务技术发展规划,起草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3.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4.协助主任医师对本司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及组织业务学习。
主治医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1.具有主治医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在处长的领导下,在正副主任医师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积极的建议。


2.协助处长制定本处业务工作的规划,起草专题报告,接待来信来访,处理本专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指导检查业务技术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
3.协助处长作好本处内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另行规定。
(二)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部署,逐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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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8月31日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


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八、问: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十、间: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十一、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大部署,是进一步提升长江三角洲地区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安排,有利于上海应对复杂多变国际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上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区域协调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为更好地贯彻《区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着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着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注重引导性。加强《区域规划》与本市“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把国家对长三角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落实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中,确保国家的战略意图得到充分体现。

  (二)注重连续性。在本市已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和调整完善相关要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注重创新性。进一步深化重点专题合作,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着力破解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技术流的体制障碍,推动长三角务实合作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一)努力构筑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坚持城乡一体、均衡发展,把郊区放在现代化建设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将建设重心转向郊区。充分发挥功能区的导向作用,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功能,以郊区新城建设为重点,深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继续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突出区域主导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形成发展导向明确、要素配置均衡、空间集约集聚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充分发挥新城在优化空间、集聚人口、带动发展中的作用,将重点新城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产城融合、用地集约、生态良好的长三角城市群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农村发展水平。

  (二)着力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金融、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发展。构建虹桥枢纽-浦东空港和沿黄浦江现代服务业集聚带,加快建设虹桥、迪斯尼、世博园等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深化与江浙两省的金融、贸易和航运合作,拓展服务半径,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加快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区域,推动形成长三角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推动制造业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提高汽车、船舶、机械等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转型发展,优化钢铁、石化等产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三)大力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全面建设上海创新型城市,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一体化发展,推动长三角率先建成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培育和壮大中小科技企业。聚焦国家战略,积极承担大飞机、极大规模集成电路、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传染病防治、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协同开展大型船舶、航空航天、新能源、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加强金融对创新的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共同优化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的市场环境,统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联合实施互认制度和采购制度,鼓励创新成果优先在长三角推广应用。以推动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链整合为抓手,推进长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合作与开发区二次创业。切实加大区域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长三角地区创新型人才开发的政策协调、制度衔接和服务融合。

  (四)全面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努力构建以沪宁和沪杭通道为主轴、以宁沪杭为中心的“1-2小时交通圈”,放大长三角城市群的同城效应。大力推进沪通、沪乍等铁路建设,打通沿海铁路通道。以连接江浙两省、沟通外高桥港区及洋山深水港区的高等级内河航道及配套港区建设为重点,加快建设杭申线、长湖申线、平申线、大芦线等航道,以及外高桥、芦潮港等内河港区,形成连通长三角的高等级内河航运网络。建成G40沪陕高速公路上海段、S26沪常高速公路东延伸段,推进长三角高速公路网建设。主动对接江浙两省,优化普通国道网,增加出省干线公路道口,加强省界两侧乡镇之间主要道路的对接。继续推进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建设,不断提高对长三角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皖电东送二期电源项目建设,推进长三角天然气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合作开发东海风电、江苏沿海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加快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重点工程和信息港建设。

  (五)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生态建设,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大力推广节能低碳技术,探索长三角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发展长三角碳金融市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着力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制度,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长三角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健全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研究健全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惩处机制。完善长三角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长江口、黄浦江、太浦河等流域和水系上下游互利共赢的饮用水源保护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强化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继续做好工业污染源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作,积极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切实加强崇明生态岛、长江干流生态水廊等生态建设,保障长三角生态安全。

  (六)积极推动区域社会事业联动发展。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着力改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方式。探索建立长三角人口数据平台,引导长三角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完善劳动力培训、资质认证、信息共享等一体化的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三角协调统一、联动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社保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顺畅实现区域社保关系转移衔接,不断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保经办业务的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社保政策规则一体化。支持上海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对外共享,鼓励长三角高校间学分互认,推动建设“长三角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上海实训基地、工程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检验检测中心等向长三角开放。建立长三角传染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互助、检查检验互认等机制。建立长三角演艺联盟和赛事联动机制。

  (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围绕“三个着力”,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试点、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等重大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市场化为目标,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鼓励长三角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加强法制环境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实现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市场开放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创新,为长三角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经济运行规则体系。加大苏浙沪三地区域口岸大通关协作力度,推进长三角通关一体化运作模式。

  (八)加快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全面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加大产业链高端和技术创新环节引资力度,稳步推进外资参与资本市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拓展新兴市场,稳定传统市场,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鼓励国外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资源进口,推动加工贸易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逐步提高一般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贸易业态的比重,扩大服务外包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购和全球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内开放力度,建立健全互利共赢的国内区域合作机制,切实加强长三角城市合作。编制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报告,构建相关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区域规划》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切实做好细化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市综合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二)加强区域对接。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周边区域和对口部门推动实施《区域规划》的情况,主动加强沟通和协商,形成多层面、宽领域、全社会共同推动落实《区域规划》的局面。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建设,细化分解《区域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做好《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报送、评估、督促等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