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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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于规范快件寄递经营活动,保障国家通信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聊城市邮政局为全市邮政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全市行政区域内快件寄递的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邮政部门做好快件寄递的管理工作。

二、全市快件寄递企业的报审初审工作,根据《山东省快件寄递经营批准文件申办管理规定》,由聊城市邮政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报审、初审。

三、快件寄递企业取得《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许可证》和《山东省邮政专营业务代办许可证》后,具有快件业务经营资格。其中《山东省物品快件寄递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单位从事单件重量在2000克以下的物品寄递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山东省邮政专营业务代办许可证》是经营单位取得为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代办收寄、投递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物品或者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单位寄递。

四、各级邮政、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以《办法》为法律依据,加强快件寄递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快件业务的行为,按照规定严加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尽快将我市快件市场的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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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标计局


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市标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健康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南京市标准计量局是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市、区、县标准计量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社会共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非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定期检定,或送有权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机构进行检定。并接受市、区、县标准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工作,设置专人或兼管人员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保证本系统(行业)和单位执法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市、区、县标准计量局对被授权单位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强制检定管理
第六条 凡新购置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起始周期的计算,可确定该计量器具的出厂检定合格证的日期为首检日期。若购进时未超过一个规定的检定周期,并标有〈MC〉标志,使用前可不重新检定,但应向标准计量局申报,并指定检定单位,由检定机构安排周期。若购进时超过
一个检定周期,则必须进行使用前检定。
体温计、竹木尺、量提等不能修复的计量器具可不按排检定周期,只规定使用期,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注意经常校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制造和销售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法定技术机构或授权单位确定,并执行检定。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到达前一周向指定的检定机构申报。
第八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对送检的检定时间从接受之日起到发出取货通知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拖延检定期限的应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字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市标准计量局应根据经济合理,就近就地的原则协调规划南京地区计划量强制检定工作。各区、县标准计量局可根据有利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要重复),授权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但需经向上级标准计量局申报,经考核合可靠的授
权后方可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区、县不能检定的,由市标准计量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凡本市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将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帐册、卡由市标准计量局统一印制),分别报市、区、县计量部门备案,并向由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停用或报废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
企、事业单位最高标准器具,必须报计量部门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标准计量局应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计量监督员证或市计量管理监督证及其他计量检查证明。被检查单位应凭上述证件准予进入厂区和工作场所,并提供检查方便,公安部门应配合计量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的某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数量在一百台(件)以上或情况特殊的单位,并具备自检条件者可向市标准计量局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内部开展强制检定,并接受当地计量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上述条款的单位、个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追究法律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凡未经申报而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以五百元以内罚款;新增漏报的强检计量器具可处以一百元以内罚款。
第十五条 凡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执行周期检定的单位,属于首次违反规定者可处以五十元内罚款,若再次发 现使用超周期的计量器具,则处以一百五十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标准计量局进行调解和组织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 以上处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计量部门共同执行的以外,均由市、区、县计量局执行,市、区(县)两级计量部门在同一案件中不得重复处罚。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计量局或市标准计量局统一分期分批发布。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按市标准计量局宁标计管字[1987]19号文《南京市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1988年1月25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南办发〔2004〕47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24日


               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核审批的原则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洲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进行严格审查,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审批;鼓励市内组织专业性、针对性强的团组出访。

  (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五)严格控制各种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培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访,不予批准:
  1、无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或不具备完成出访任务工作能力的;
  2、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参加的;
  4、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5、出访人数超过任务需要的;
  6、收费过高、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活动日程中有明显旅游内容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8、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去办的;
  9、市管干部参加市外组团出访,报名前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直接由上级有关部门点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和批件的;
  10、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有犯罪嫌疑的。
  11、上一次出国(境)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或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执行报告制度的。

  二、任务初审、审核、审批以及人员审查的程序

  (一)办理任务初审和人员审查
  1、任务初审的办理: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收到国(境)外邀请函电或国内有关函电、通知后,首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该去,派谁去。确需出国(境)的,须持单位给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和国(境)外有效邀请函电(并准确的中文译件)或中央、国家有关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批件),或市外其他组团单位发出的组团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外办申报办理;市外办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南宁市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表》。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任务报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报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主管部门行政公章。再由市外办初审。
  2、人员审查手续的办理。
  人员审查的办理要严格遵守各级有关规定。各单位在办理任务初审手续的同时,按管理权限,持有关材料分别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企业工委(或新成立的市国企主管部门)、7县县委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先报市企业工委或新成立的市国企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单位出具审查意见送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外办。审查批件在出访任务获审批后,审查单位才能发给申报单位。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员,企业普通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获批准后,如其上一次出访的审查批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凭此批件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不需再次办理审查手续。常驻国外(6个月以上)人员的审查,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审核、审批程序
  1、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及其他市管干部出国(境)审核、审批程序:市外办的任务初审意见,市委组织部的人员审查意见,属党委、人大、政协、政法、群团序列的,送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属政府序列的送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最后统一由市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2、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由市外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三)批件的下达市委、市政府(或市外办)审批后,由市外办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使用市人民政府文号和出访来访专用章,送自治区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三、其它事项

  (一)市外办、市外经贸局、市人事局等涉外部门,在年初要把年度内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赴国(境)外学习考察或招商组团计划、方案(计划或方案要说明外出目的、时间、地点、人员构成,费用开支等事项)按程序报市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年内按所审批计划、方案组团出访时,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人员名单)一般情况下报由市分管领导审定,经人员审查即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多次往返港澳地区、东盟国家的手续,在按管理权限获批准后,向市外办申办。

  (三)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出访,由组团单位就出访目的、时间、地点、人员构成等行文报市委书记会研究同意后,统一转市外办具体承办。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团组人员的,按所增加人员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四)实行出国(境)情况汇报制度。市外办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将上季度出国(境)的市管干部名单、所在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出访国家等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执行报告制度。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回来后,必须在10天内把护照连同写好的书面总结报告一起送交市外办;属市管干部的,还需把报告报送市分管领导和市委组织部。

  四、其它本规定未列入的事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办理。
  过去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市外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南宁市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