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提倡使用樟脑制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3:51   浏览:9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提倡使用樟脑制品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提倡使用樟脑制品的通知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
委)、卫生厅(局),经贸部、商业部、轻工部、化工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
萘是从煤焦油中提取的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以萘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萘丸(卫生球),虽有一些防虫防蛀作用,但对人体健康有害。萘丸虽是一种小商品,但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禁止将萘丸用于日常生活。
樟脑具有特殊清香味和防虫、防蛀、防霉、防腐等许多优良性能,对人体无毒无害,广泛用于衣物、标本、档案、图书等的贮存保护,也是医药、食品、卫生、工业和军工的原料。我国天然樟脑资源丰富,可广为利用。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停止生产萘丸。生产萘丸的企业,要改变原料结构,改产以樟脑粉为原料的樟脑制品供应市场。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停止为生产萘丸进口精萘。国内化工企业也不得为萘丸生产提供原料。
三、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商业企业应停止经销萘丸,积极组织经销各种精制樟脑制品。
四、为了避免当前市场萘丸脱销,工厂已经生产的萘丸,今年6月底前,商业部门可以继续收购和销售,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对人体有害”的明显标志。
请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衔接好生产和销售的有关工作,稳定市场供应,并会同卫生部门通过新闻媒介进行舆论宣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2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05〕16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办法(试行)
  广元市属多种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救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突发性,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川办函〔2005〕148号和广元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元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灾害的种类和人员受灾伤亡、失踪情况及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灾管理。
  (一)分级负责
  1、因灾一次性死亡、失踪1-4人,经济损失2000万元-5000万元,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带队,相关部门参加,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5-9人,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影响重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3、因灾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影响极大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市长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在一些特殊地区发生灾害,可视情况临时决定,灵活处置。
  (二)分类处置
  1、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防汛预案进行处置。由市水利农机局牵头,气象、民政、建设、卫生、教育、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配合。
  2、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行处置。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民政、交通、卫生、防汛、气象等部门配合。
  3、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防治预案进行处置。由市林业局牵头,林业公安、消防、武警、气象等部门配合。
  4、地震灾害:由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按照防震减灾预案进行处置。由市地震局牵头,民政、建设、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
  5、各类灾害的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公室负责。
  6、其他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按有关的分工和预案执行。
  二、部门分工负责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市级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负有不同的职责。  (一)市政府救灾办:主要负责灾害综合协调、灾情信息汇总、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二)市水利农机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旱情监测、抗旱指导、重旱区救灾和旱情统计上报工作。
  (三)市气象局:组织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四)市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和生活救助;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指导抢险救灾;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地质灾害信息的综合整理上报。 
  (六)市经贸委:协调组织铁路、邮电、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七)市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八)市林业局: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防虫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九)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必要时实施水路的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
  (十二)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的防汛和灾后重建工作。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十五)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人员;作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十六)部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参加紧急重大抢险救灾工作,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紧急突发灾情需要请求部队支持的,由市政府与当地部队联系,请求支援。
  (十七)新闻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抗灾救灾舆论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普及防灾知识;二是宣传传递灾情预报信息;三是宣传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宣传抢险救灾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市级其他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团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三、灾情报告和宣传 
  (一)准确及时掌握灾害信息。救灾、气象、水利、国土、农业、林业、地震部门要准确及时掌握雨情、水情、险情、病虫情、火情、震情等灾情,加强信息反馈交换和灾情会商,实时监测灾情发展,为市委、市政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二)及时上报灾情。对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要立即用电话逐级上报,在2-4小时内必须将灾情发生范围、危害程度以传真形式上报;8-10小时内将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初步统计情况上报;灾害过程结束24小时内必须以政府文件将全面核查情况上报。非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如干旱),应在达到成灾标准时及时上报。
  (三)灾情的核查和报告内容。灾害发生后,县区和乡镇政府要迅速深入受灾现场,指挥抗灾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查灾情,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需要报告市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县区政府核实后,以文电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次(阶段)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损失情况,已经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请求解决的问题。
  (四)灾情的上报程序。灾情上报必须以政府文件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政府的灾情报告一般由本级救灾办起草和承办。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前,各有关部门上报灾情,必须先送同级救灾办综合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主管领导审定,以审定数上报。政府正式文件形成后,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政府文件口径对口上报灾情。灾情上报后,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地灾情的关注反应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通报同级救灾办。
  (五)灾情汇报和办理。县区政府一般不要派人到市以上政府汇报灾情。如确需汇报,应先由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听取汇报。县区政府请求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救灾办按照市领导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落实。
  (六)灾情的报道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宣传抗灾抢险、生产自救、重建家园、互相支援的先进事迹。
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适时适度,防止产生消极影响。灾情数据要以政府文件口径为准。重大灾情报道须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救灾办负责人审核。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争取和管理
  (一)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原则。救灾资金、物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制度健全、统筹兼顾、专款(物)专用、专项专用、确保重点、提高效益。不得平均安排、优亲厚友,更不得贪污挪用、挤占截留。
  (二)救灾资金、物资的争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救灾资金、物资,市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上给予支持解决,市上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县区解决,市上根据资金来源情况酌情补助。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物资,由县区乡镇自行解决。市级各部门所需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系统内自行解决。市、县(区)每年应预算一定的救灾经费用于抢险救灾。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分类及使用。救灾资金、物资按使用范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生产性救灾资金、物资,用于灾区抗灾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第二类是生活性救灾资金、物资,用于自救能力弱的贫困户、“五保户”、烈军属、特重灾民的生活安置和补助。两类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不能合并安排和使用。
  (四)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按照其来源渠道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发文下达,并抄送市救灾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政府救灾办负责代政府接收外省市政府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工作,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和民间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工作,其他单位不得以救灾为名向单位和个人募集捐赠。各类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由接收部门与救灾办会商后提出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发文下达。接受捐赠的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救灾信贷和保险。金融、保险部门要努力扩大业务,积极做好救灾信贷资金的安排和保险理赔工作,支持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七)救灾资金的监察、审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工作,监察、审计结果须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以前本市救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意见。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物料,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或苫布覆盖等形式进行堆放,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三)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超量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