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完善/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3:03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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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完善


王春胜


  纵观各国的民法理论,大多设立有债的担保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及债的保全制度,分别从事前保障、事后保障和自然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等多方面予以规定,均把确保债权实现、保护交易安全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现有的关于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其不足和缺陷日渐显现。笔者认为,应尽快针对被执行人的整个债权,制定出较为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现将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初步构想分述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自然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自然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尚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它表现为到期债权和预期债权两种状态。根据自然债权的未确定性,对其执行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自然债权的冻结
  债权的冻结是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固定,在台湾也叫“债权扣押”,有的法律规范还称之为“禁止支付”,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与有形财产的查封或扣押相类似。债权一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即无权自主要求第三人履行,无权自主处分该债权,第三人也不能自行按期或提前清偿该债务,如要求偿付,法院则可对其偿付的财物或价款予以提存。和《执行规定》中发出履行通知的条件相类似,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也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里所说不能清偿,既包括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无力清偿,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只要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可以执行,或其有动产、不动产但不适于、不方便执行,或虽有部分财产但不足清偿其所欠债务,即可认定为不能清偿。至于对动产、不动产及债权的执行顺序,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本着有利于实现申请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其次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或预期的合法债权。债权的合法性是对该债权执行的必备条件,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等非法之债,则不属可执行的债权。对到期债权而言,因偿付期届满己可收回,故在冻结后可立即进行债权的确定和变价;而预期债权因未到偿付期限,对其只能先行采取控制性的冻结措施,待债权到期后再进行变价。第三是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有些观点认为申请不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不应过分重视申请的形式,在《执行规定》中也规定发出履行通知可以由被执行人申请。但笔者认为在债权冻结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这是因为除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外,可能还有其他人也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如果不是由申请执行人申请,而是根据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或者由被执行人提供,就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予以执行,并且由申请执行人承受执行所得利益,对被执行人的其它债权人而言,就显的不够公平。但如果是申请执行人知道这个债权且对执行这个债权提出了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就不会产生不公平的问题。《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可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更为适当的做法应是被执行人主动把自己享有的债权向法院申报,法院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此债权执行,由其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再予以执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没有规定可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笔者认为就是基于上述考虑。
  (2)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
  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必然要涉及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冻结债权通知向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发出后,则应进行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程序。具体的说,当债权冻结通知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后的一定期限内,第三人应如实提供有关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包括有关债权是否存在异议、有无设定担保,是否被其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与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如果第三人对被执行人主张的债权提出质的异议,即认为债的关系不存在,法院则不能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对这种异议不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如认为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没有理由,可以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则相应将对债权的冻结转为诉讼保全措施;如申请执行人不提起代位诉讼,法院则应解除对该债权的冻结。第三人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报告或说明,或虽承认债权的存在,但又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此种情况下,可视为被执行人的债权己经确定;第三人如对被执行人债权提出量的异议,即一部分承认,一部分否认或有异议,则债权在其承认的数额范围内视为确定,法院可以对这部分确定的债权予以执行。
  (3)对确定债权的变价
  在债权依法定程序得以确定后,就需对债权进行变价,其执行措施根据债权的特点可相应分为基于债权可代位清偿性的执行措施和基于债权可转让性的执行措施。基于债权的可代位清偿性,执行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在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范围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债义务,若不履行,法院则强制执行;基于债权的可转让性,执行法院则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以该确定的债权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必须的,因为债权转让的后果,是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要承担收取该转让债权的风险,因此,必须要由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才能裁定将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同执行被执行人金钱债权相对应,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非金钱债权。此种债权的执行,《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均未涉及。根据债权的分类,非金钱债权包含物的交付请求权和行为请求权两个方面,由于行为请求权无给付内容,且不能变价,故不属本文所述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之列。而物的交付请求权,因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返还或交付一定财产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冻结该请求权,并要求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交付有关财产,以供变价执行,如第三人拒绝交付,则按照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法定债权的执行
  所谓法定债权,是指已由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债权的存在及数额己经依法确定,故和执行自然债权有所不同,对其执行时毋须经过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程序,第三人也无权对该债权的质或量提出异议,法院对到期的法定债权可直接予以强制执行,进行变价或转让。在对被执行人法定债权的执行中,如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是由执行法院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两案合并执行即可。但若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是执行法院作出的,那么按规定该法院无权直接执行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这就必然产生一个执行管辖的问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认为不能过分看重法院的权限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在对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同时,对案外第三人还享有债权,其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被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实现,因此,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出发,应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据情采取以下做法:
  (1)当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债权执行后,该债权如已由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据以立案执行,原则上另一法院应将执行案件移交给执行法院合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人认为另一法院执行更为有利并提出申请的,执行法院则将案件移交给另一法院合并执行。另外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小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数额而不便合并执行时,此时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法院向另一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其债权数额范围内,协助扣留执行所得财产,并转交给执行法院以便交付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其债权的实现。
(2) 当被执行人未就该法定债权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如果尚在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内,该申请则具有申请执行人代位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和另一法院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互相移送案件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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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凡本市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和附加租金组成。
三、公有住房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四、使用面积一律从由内墙墙面测丈,测丈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积面积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五、使用面积包括:居室(拉格、壁橱等)、厨房、厕所、卫生间(浴室、洗脸室),小仓库、走廊、方厅等户门以内的有效面积。
六、两户共用的使用面积每户各分摊二分之一;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共用面积不计租。
七、复式住宅按底层面积外加20%的合计面积计租。
八、楼房底层和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各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0.02元,不递减;二、六层不增不减;三、四、五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0.03元(不管有无电梯均按此规定增减)。
九、每户只要有一个南窗居室的即加南向调节租金;仅有北窗居室(指全部居室)的减北向调节租金。
十、本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铝合金门窗按樘计算,另加附加租金。
十一、阳台不计租。
十二、属住户自费安装的项目,按原有条件计租。
十三、简易房是指“二四砖墙”或土坯墙及油毡屋面的房屋。
十四、室内净高在1.5米以上的斜坡的屋顶间或阁楼间和可供使用的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租。
十五、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标准是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附加租金三部分组成(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8元);
十六、计算公式
单位面积租金=基础租金±调节租金;
每户月租金=单位面积租金×使用面积+附加租金。
十七、每户月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以下四舍五入。
十八、住房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重新评定租金。
基础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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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自用卫生间带| |
|1| |0.42元/平方米|
| |浴盆。 | |
|-|-----------------------|---------|
|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0.38元/平方米|
|-|-----------------------|---------|
|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所。 |0.34元/平方米|
|-|-----------------------|---------|
|4|无暖气、有上水、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0.30元/平方米|
|-|-----------------------|---------|
|5|无暖气、有上水或下水 |0.26元/平方米|
|-|-----------------------|---------|
|6|无暖气、无上、下水 |0.22元/平方米|
|-|-----------------------|---------|
|7|简易房 |0.18元/平方米|
-------------------------------------

调节租金表
-------------------------------------
|1|南朝向 |+0.02元/平方米|
|-|----------------------|----------|
|2|北朝向 |-0.02元/平方米|
|-|----------------------|----------|
|3|楼户底层及以上(含七层) |-0.02元/平方米|
|-|----------------------|----------|
|4|三至五层 |+0.03元/平方米|
-------------------------------------

附加租金表
-------------------------------------
|1|木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 |+0.02元/平方米|
|-|----------------------|----------|
|2|铝合金门窗(按樘) | 0.19元/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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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月1日

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机械部


关于加强重点成套项目现场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6年6月20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认真贯彻“机械工业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指导思想,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项目所需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机械工业部关于《开展设备成套技术服务试行办法》和《机械工业企业派驻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技术服务总代表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近几年的贯彻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凡属国家任务成套项目(即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下同),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项目, 都应认真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工艺设备较复杂的项目, 由机械工业部派驻现场服务组,深入建设现场进行服务。其他项目, 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承包单位派出驻在员或联络员等。现场服务工作的内容、形式、 条件和具体要求,应在建设项目的设备承包协议中逐项明确。
(2)现场服务组人员,一般由建设项目成套设备的承包单位选派;联合承包项目由联合各方商定。现场服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由承包单位商定有关单位提名,报部审定。单项工程或机组、系统、 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分包单位,应负责各自承包部分的现场技术服务,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现场服务组一般在设备大量交货、开箱验收、安装之前进驻现场, 到联动试车正常运转后撤离。
(3)现场服务组的主要职责:
①组织机械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处理有关设备方面的问题。
②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 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进度等工作。
③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 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设备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 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④及时向机械工业部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 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他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而施工单位或用户单方坚持处理时,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
⑤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问题。
⑥关心和了解生产企业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建议有关部门或生产企业予以表扬和批评。
⑦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 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和有关单位报送报表、 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总结。
(4)机械工业生产企业应配合现场服务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照现场服务组的通知,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 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②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产品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
③及时(一般在收到现场服务组函电后3天内)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
对现场服务组反映的交货期不适应建设进度的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满足要求。
(5)加强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反馈工作,按部《机械产品质量用户信息反馈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场服务组和承包单位, 应定期向部成套管理局报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见附表一),发现需及时处理的设备质量问题, 应及时向供货生产企业等单位分送“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见附表二)。 同时应抓紧督促有关生产企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6)对现场服务组人员的要求及检查、考核。
①现场服务组的人员,必须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的单位, 必须对服务组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项目完成后或工作告一段落时,进行总结评比。
③部成套管理局要加强对现场服务组的督促检查, 不定期召开项目现场服务工作交流会和表彰会。总结经验, 推动现场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表彰优秀现场服务组和个人以及服务好的生产企业。
④现场服务组的考核要求:
1)联系设备交、到货进度,协调处理设备质量、缺损件等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合理公正。
2)有牢固的为建设项目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勇于克服困难,能长期坚持现场工作,并作出一定成绩, 得到建设单位的信任和好评。
3)能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种报表,及时反馈信息。
(7)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
①成套系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现场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地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应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 要加强现场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及时研究处理现场服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②部成套管理局负责归口管理重点成套项目的现场服务工作, 综合反映报导现场服务工作情况,及时同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③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通力合作, 积极支持现场服务组的工作,协助解决现场服务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省、市、 区成套局(公司)和各专业成套公司要发挥成套网的作用,共同搞好现场服务工作。
(8)关于现场服务组的费用及生活待遇问题
①为顺利开展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在现场的住宿、 办公、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可由建设单位免费提供,也可根据(84)机成联字252号文的规定,适当增收成套业务费来支付, 具体办法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并在签订建设项目设备承包协议中予以明确。
②凡派有现场服务组人员的单位应注意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 并作好家属工作,使其安心现场服务工作。现场服务组人员的生活待遇, 可按出差标准执行,也可参照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补贴, 具体办法由各承包单位确定执行。
附件 附表一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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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产品│型号│计量│数│生产│合同│ 反映的 │处理│用户┃
┃号│名称│规格│单位│量│企业│ 号 │质量问题│结果│评价┃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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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1.本表由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每季末按本表格式用
八开纸报部成套管理局一式二份。
2.“用户评价”栏可填写用户对质量问题处理后的评价,如
“不满意”,“试用”,“尚可”,“满意”或“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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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国家重点任务成套项目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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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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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订货时间│ │交货时间│ │出厂编号│ ┃
┣━━━━┷━━┷━━━━┷━━┷━━━━┷━━┷━━━━┷━━━━━┫
┃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用户意见: ┃
┣━━━━━━━━━━━━━━━━━━━━━━━━━━━━━━━━━━┫
┃对工程进度有何影响: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处理者: 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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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报要求:
1.本单位由项目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填报,一式二份分送制造厂,产区成套局(公司)。处理不了的和重大的质量问题, 加送部成套管理局和质量监督司各一份。
2.不需制造厂处理,在现场可自行解决的一般质量问题不必填报本单,但现场服务组应做好记录。
3.“处理意见”栏指承包单位或现场服务组对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如要求制造厂函电说明,派人检查,协助安装,协助调试, 现场修理或调换,退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