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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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

目 录
前  言……………………………………………………………5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5
一、“十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现状…………………………5
(一)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7
(二)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不高的压力………………………8
(三)面临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8
(四)面临消防应急救援整体实力不强的压力…………………9
二、“十一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10
(一)发展机遇……………………………………………………10
(二)面临的挑战…………………………………………………11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12
一、指导思想………………………………………………………12
二、原则……………………………………………………………12
——坚持协调发展………………………………………………..12
——坚持城乡统筹………………………………………………..12
——坚持依法治火………………………………………………..13
——坚持专群结合………………………………………………..13
——坚持科技先行………………………………………………..13
——坚持以人为本………………………………………………..13
三、目标……………………………………………………………13
(一)总体目标……………………………………………………13
(二)控制目标……………………………………………………14
(三)具体目标……………………………………………………14
第三部分 “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14
一、加强消防力量建设….……………………….………………14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15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15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16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7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17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站建设……..……18
(三)加强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19
三、加强“平安版纳·消防安全县”创建工作………..…………19
(一)加强农村消防建设…….……….…………………………19
(二)加强社区消防建设…….………….………………………20
(三)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20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21
(一)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21
(二)加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力度…….……….………………22
(三)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3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23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4
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4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5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25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26
第四部分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27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决策机制.………27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7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28
四、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28
五、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29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29
七、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30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31




前 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全面推进 “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实现西双版纳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十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全州消防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大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不断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伤亡和财产损失较“九五”时期全面下降,确保了全州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为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维护边疆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州消防工作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从总体来看,全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消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区域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较多,滞后于城镇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消防站建设数量不足,布局还不尽合理;消防装备建设还相对滞后,科技含量还不高,还不能满足扑救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依然是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消防工作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投入不能满足消防发展的需求;消防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消防执法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不够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服务社会的消防产业尚未充分发育,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够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机制尚未形成;消防队伍处置大规模灾害事故的能力有待提高,社会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亟待完善。全州消防工作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和不可控因素大量存在,全州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亟待在“十一五”期间着力解决。
(一)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当前,我州正处于改革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经济组织数量剧增,人流物流加快,火灾机率大大增加,火灾导致的损失和危害上升,预防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据统计,近10年来,我州的火灾起数已由1996年的30起上升至2005年的138起,增长了3.6倍。“十五”期间,全州火灾总数较“九五”期间上升了50.2%,平均每年发生火灾近76起,死伤3.8人,直接财产损失131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火灾总量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反映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火灾多发,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火灾乃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概率和风险大,形势十分严峻,急需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二)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不高的压力。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将推动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而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州消防工作不仅基础仍很薄弱,而且发展十分不平衡,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总体水平不高,法制化水平较低,火灾防控体系尚未健全完善,在消防管理上部门和单位责任缺失的现象仍十分突出,消防投入有限,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还不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多,消防队(站)欠帐率达50%,10.9%的县级城市和21.6%的重点(中心)小城镇未完成消防规划。全州消火栓总量欠帐率虽有大幅度下降,但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和旧城改造,欠帐率仍有回升的可能;城乡消防工作基础脆弱,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缺乏可靠保障,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低,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普遍较弱,乡村火灾起数、致人伤亡数在全州火灾同类指标中仍占有很高的比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尚未健全,社会面上静态的隐患难根本解决,动态的隐患难有效控制,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
(三)面临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随着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生产生活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不断增长,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大量涌现,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垮塌、重大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恐怖活动、刑事犯罪、民间纠纷、民族矛盾等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灭火救援难度增大,极有可能以爆炸、放火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日趋成为矛盾的聚焦点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州公安消防部队出警数比“九五”期间增长了近3倍,其中应急抢险救援的起数增长了4倍,消防救援任务日趋繁重。
“九五”总和 “十五”总和
灭火救援(次) 737 2208
出动官兵(人次) 1090 5510
出动车辆(辆次) 619 2284













(四)面临消防应急救援整体实力不强的压力。我州还未建立完善社会应急抢险救援机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基本上处于“各自为阵”的状况,协同配合能力弱。各公安消防部队受“人、财、物”等因素限制,应急抢险救援整体能力还不强,现役消防警力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三,难以完成日趋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任务繁重,公安消防部队能力建设亟待强化;未建立区域分布相对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消防通信信息水平落后,消防装备结构不合理,抢险救援装备器材配备不足,重型、特种消防车缺乏,难以满足特殊疑难火灾扑救、重大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公安消防部队未建立综合性的专业教育训练基地,制约了教育训练的范围、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二、“十一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
消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公共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其发展水平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城市或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将迈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十五”时期的探索和实践,各级党委、政府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日趋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了我州消防工作规律和特点,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和做法,消防工作发展的思想基础更加牢固、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一)发展机遇。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深入,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快,昆曼国际大通道、景洪电站等一批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建设,西双版纳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显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迎来新一轮发展高峰,也为消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科技、经费等强有力的支持。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城镇化的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进,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日益增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国民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将为消防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法制基础、群众基础和智力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版纳”,把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纳入政府公共危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消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和环境。
(二)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州正处于改革攻坚阶段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服务业蓬勃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大型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以及建筑物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高速公路运输事故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灾害事故发生的机率增大,一些易造成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重大政治影响的灾害事故仍有可能发生。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抢险救援队伍,除担负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外,还要承担或参与防灾减灾中的各类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以及承担各种社会救助任务。消防部队已逐步成为执行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主力军和尖刀力量,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全州火灾防御能力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西双版纳州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深化消防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切实加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三大体系建设,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稳定火灾形势,全面提升全州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构建“平安版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坚持城乡统筹。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消防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统筹考虑,确保城市重点区域消防安全,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消防工作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把全社会的消防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坚决彻底整治火灾隐患,优化消防安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专群结合。既要强化公安消防部门履行依法治火职能的能力,又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自觉参与消防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坚持科技先行。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从依靠经验向依靠科技转变,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的观念,把维护、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于各项工作中,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消防安全自治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人文环境。
三、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全州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控制目标。年均火灾起数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到2010年,全州十万人口失火事故死亡率争取降低到0.19以下,GDP火灾损失率低于万分之二。
(三)具体目标。1.全州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同步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建成区、度假区、边境贸易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2.全州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数量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3.全州3县(市)全部达到“消防安全县(市)”创建标准;4.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50%以上;5、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率达95%以上。

第三部分 “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消防力量发展思路,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积极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具有西双版纳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积极争取消防现役警力增编,力争使我州现役消防部队总编制达到128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责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改善消防官兵尤其是一线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各项急、难、险、重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到2010年,建制镇、集镇和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推动城市社区、村委会加强志愿、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建设。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巡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巡防消防队,使其承担起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寨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巡防消防队。发展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积极采取非执法岗位社会化聘用的办法,招收文职消防雇员,弥补现役警力不足。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每年招收计划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确保到2008年前完成全州各地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任务。
专栏1:“十一五”时期全州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表
特勤中队 5
景洪市 10
勐海县 15
勐腊县 25
合 计 55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根据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大力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把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驻军、武警、民航、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重特大火灾及公共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加强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项目,配备适合全州灾害特点及自然环境的搜救、调动及后勤保障技术装备,建立空间分布合理、储备物资种类齐全的消防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立足可能发生的特殊灾害和爆炸、生化等恐怖袭击、次生灾害和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垮塌、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救援及反恐处突等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

专栏2:“十一五”时期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l 建立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2010年前,在景洪建立全州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消防应急救援必备的灭火剂、侦检、堵漏、防化、洗消等物资。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推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打牢抗御火灾的物质基础。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审批。深入开展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活动,2007年,全州县级以上城市、国家级口岸、全国重点镇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小镇、重点镇、中心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新增一批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平台等设施。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站建设。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着力抓好城市消防(队)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切实优化城市安全布局。2010年前,结合我州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遵循“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完善功能,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新建普通消防(队)站2个。坚持“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所有消防(队)站的营房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州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基本形成以多功能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为主战车,举高、抢险救援、防化洗消、后援等消防车种类齐全,侦检、警戒、堵漏、破拆、洗消、输转、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合理,功能完善的装备结构。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2010年前,州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和景洪市消防中队抢险救援班配备较为齐备、结构合理的化学毒气侦检、处置器材和消防员防毒、防化等个人防护装备及组合式破拆救援器材。勐海县消防中队根据条件组建抢险救援班,配备必要的特勤装备器材。
专栏3:“十一五”时期城市消防(队)站重点建设项目
l 加强普通消防(队)站建设。根据城市发展状况,加快普通消防(队)站建设步伐,改善站点布局。2010年前,景洪市要争取建立江北消防中队;勐腊县要建立现役消防中队。
(三)加强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把教育训练基地建设作为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基础工程,建立完善基地化驻训机制,按照“急需、配套、高效”的方针,力争2010年前在景洪建立全州消防综合教育训练基地,实现由营区训练向基地训练、由单一训练向合成训练的转变。
三、加强“平安版纳·消防安全县”创建工作
以农村和社区为重点,大力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平安版纳·消防安全县(市)”创建活动,在全州实现县域“消防基础设施硬,单位、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好,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的目标。
(一)加强农村消防建设。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结合农村“五通三治”工作,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大力实施“村村有消防队”工程,推进农村消防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都建有群众性消防组织,并达到“建立基本的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建立基本的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有效增强农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镇”和“消防安全示范村(寨)”活动,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
(二)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好防火检查,完善消防设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火灾隐患整治是事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整治、科学整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火灾隐患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一)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确定时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和开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二)加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工商、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机制,以消防形势主导消防安全整治重点,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存在的疑难性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监督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活动,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和抽查检验制度,把好消防产品的市场入口,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和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执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维护公共安全。
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着力提高群众消防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的基础上,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挖掘少数民族消防宣传文化资源,结合多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各族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示;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火灾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到2010年,建立全州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并配备1辆消防宣传演示车。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和单位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消防基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研判,建立高效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全州灾情动态监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评估、灾害事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依托公安系统“金盾工程”网络,2010年前,完成三级远程教育培训网的建设,建成全州消防部队视频教育系统。建立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社会安全评价公共信息平台,完善改进现有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新增城市火灾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系统、重点单位消防评估体系应用软件、消防监督信息实时传输系统、城市火灾发展趋势分析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判系统、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业务信息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准确把握城市火灾发展形势、规律。
第四部分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决策机制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正确认识消防安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改、教育、财政、建设、文化、工商、安监、广电、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等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规划的年度检查,落实逐级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及《规划》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规划年期评估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切实保障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消防经费合理增长。拓展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消防工作发展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应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防灾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逐步建立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工作扶持机制,针对我州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州级和县(市)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扶持机制,逐年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扶持力度,确保全州消防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制定公共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评估制度,规范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评估、检测、监控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及其危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围绕矿产、电力等支柱产业,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评价标准,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把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安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积极推动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中介性组织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
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城市防控火灾能力。积极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和从优待警,切实加强部队教育管理,深化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和部队战斗力;要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程度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消防监督机制,实现消防监督工作机制由独家包揽的被动管理型向社会化、法制化的主动服务型转变,消防监督工作的方式由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单位或部门实施黄牌警告;因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的侦办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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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



(1985年10月3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公共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休息的环境,防止各种病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卫生,是指城镇的各种场所和环境条件都要符合卫生要求,在各种场所和环境条件下每个人都讲卫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计划,实行综合治理,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有义务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卫生素质,造成人人讲卫生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全省所有城镇的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居住区卫生
第六条 城镇各单位、居民要建立卫生责任制,维护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禁止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不准损害花草树木,不准损害卫生设施。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臭虫、蟑螂等害兽、害虫及其孳生地。市和县城禁止随地吐痰。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按需要设置公共卫生设施,搞好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的清扫和保洁,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专业队在作业过程中要严禁污染环境。
各单位要实行门内达标(分行业制定卫生标准)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八条 城镇建设部门要按卫生要求,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污水雨水排放设施。加强粪便、污水和垃圾管理。各单位、居民户必须服从规划和管理。
临街建筑施工,要围场作业,及时清理工程渣土和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不准侵占道路办工厂、搞建筑、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保障路面整洁。
要在指定地点设立公共广告牌(栏),不准在建筑物、围墙、电杆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
第九条 集中式给水(包括自备水源)部门和单位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给水部门和单位要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新增供水系统需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省辖市市区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其他市镇饲养家禽、家畜,要笼养或圈养。所有市和县城一律禁止养犬。因科研和军事等工作需要养犬和其他动物者,由所属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后方可饲养。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工厂企业单位。已有的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近期又无治理办法的,要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十二条 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文体娱乐单位等产生的噪声要加强管理,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在市区内禁止播放高音喇叭,禁止汽车鸣叫汽喇叭。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要实行卫生责任制,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街道、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集贸市场、礼堂、文体游乐场所要设足够的公共厕所、垃圾箱(池)、果皮箱、痰盂,搞好废弃物的处理。医院、影剧院、礼堂、会议室等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牲畜车辆进城必须自带粪兜。
第十五条 医院要采取措施防止院内感染,排放的污水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各医院要设置焚烧装置,手术离体组织和器官、用过的敷料和其他污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传染病院(含综合医院传染病房)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疾病传染、蔓延。
第十六条 天然游泳场的水源不得污染。人工游泳池的水质,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应定期消毒和更换。颁发游泳证件,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健康检查,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第十七条 宾馆、招待所、旅馆的被罩、床单、枕巾,要每客一换洗;常住的,要定期换洗,经常保持卫生;餐厅实行分餐;餐具、茶具要严格消毒。
公共浴池要按规定的比例设置足够的淋浴设备,池塘水须经常保持清洁,浴巾、面巾、拖鞋应严格消毒,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和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在池塘洗浴。
理发馆的用具要保持清洁,直接接触皮肤的用具要严格消毒。要设立传染性皮肤病人的专用工具。
第十八条 饮食副食行业、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理发馆、医院的服务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知识,遵守行业卫生规定,讲究职业道德,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四章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学生、幼儿健康卡片,定期检查身体,搞好卫生保健工作。中、小学应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要经常组织适合学生、幼儿特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内都要保持空气新鲜、光线充足、照明良好。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用的课桌、凳、黑板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膳食、饮水要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碍发育和健康的生产劳动。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如从事有碍发育和健康的生产劳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工业卫生
第二十四条 厂矿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工业卫生。
第二十五条 厂矿企业要按卫生要求配备生产、生活福利设施,健全卫生制度,实行文明生产,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健康。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厂矿企业不得将有害的作业转嫁或外包扩散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或加工。
第二十七条 产生有害废气的工业企业,必须维护居住区的大气质量,使其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产生有害废水的厂矿企业,必须做好废水处理,保护地下及地面水质,使其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厂矿企业的有毒废渣和尾矿,严禁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堆放场所须有防渗、防流失设施。
第三十条 凡使用和生产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放射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六章 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 编制城镇建设规划须有卫生部门参加,使规划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建筑,文体和公用设施等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地址选择、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须有同级卫生、环保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都要按规划搞好绿地和绿化带的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

第七章 公共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执行有关条款的规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管辖区内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必须贯彻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和其他卫生预防单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机构、爱卫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卫生监督。
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卫生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要从卫生防疫站和其他卫生预防单位、环卫部门、爱卫会办公室现有人员中挑选懂法律、懂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并负责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行业的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各有关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二)对本地区的公共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指导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的工作;
(六)其它有关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九条 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二)组织发动群众维护公共卫生;
(三)检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卫生,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专业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五)其它有关卫生监督事项。
第四十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材料,采集各种样品,进行现场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专业卫生监督员对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要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吃请受贿,不准优亲厚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敲诈勒索。违犯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凡触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由卫生监督机构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
(二)没收违法物品或工具;
(三)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改进;
罚款一千元以上和第(四)项处罚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专业卫生监督员受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可以代行部分处罚职权。
上述罚款,交同级财政部门储存,由卫生行政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爱卫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公共卫生基本建设和表彰奖励卫生先进单位、个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种场所:指居住区、公共场所和人们工作、劳动、学习、贸易、文体娱乐和社交等地方。
(二)环境条件:指饮用水、空气、土壤、食品和人们居住、工作、劳动、学习、文体娱乐活动、旅行、休息等方面的条件。
(三)有毒有害因素:指对人群健康有害的化学、生物、物理等因素,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微波、射线、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化学品。
(四)居住区:指城镇中以生活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地段,包括住宅群、街道、广场、院落、绿地、机关、文教、医疗卫生单位,生活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小型工副业单位。
(五)公共场所:指对健康关系较密切的人群聚集地点或供公共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店、集贸市场、礼堂、公共食堂、饭馆、文体游乐场所、游泳池(场)、旅馆、公共浴池、理发馆和公共厕所、火葬场等。
(六)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指对各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本条例及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所进行的监督,称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对现有工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公共
场所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卫生监督,称为经常性卫生监督。
(七)公共卫生设施:指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垃圾、粪便等污物用的工具、车辆、场地和设备。
(八)介水传播的疾病:指可通过饮用水或浴池、游泳池水传播的疾病,主要有传染性皮肤病、肝炎、痢疾、伤寒、肠炎等。
(九)包秩序:指负责纠正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如乱放车辆、乱摆东西等。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处罚细则。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城镇公共卫生方面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1985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2、3。(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出、传入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确保隔离期间动物安全,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本办法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进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 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或动物检疫所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第五条 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设在非疫区。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农贸市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主干道,上游水源无污染源。其周围必须有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

  (二)场内应具备基本的饲养和卫生条件,具有防鸟、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

  (三)隔离场须有醒目标志和警示;

  (四)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五)隔离场及隔离畜舍的出、入口处均须设有消毒池、消毒道、更衣室,更衣室内须配有紫外灯,备有专用衣、鞋、帽;

  (六)具有对粪便、垫料、场内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手段;

  (七)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并具有必要的安全的保定设施;

  (八)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患病动物或死亡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手段。

  (九)具有供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进行工作的必要设施。

  第六条 水生动物(两栖类、爬行类照此执行)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有良好的供水系统,注水排水方便快捷,水质和底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GB11606—89)的有关要求,并得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

认可;

  (二)排水设施完全独立,备有废水储蓄池,并具有将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手段。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或其它养殖水体;

  (三)隔离上述动物用的池塘、水泥池或容器应具有防逃逸装置,并确保无渗漏。隔离场内要有备用的池塘或水泥池等;

  (四)有良好的增氧设备,可靠的供电系统。必要时应有可调控温度的设备;

  (五)有专用的网具、水桶等器具。

  第七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货主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消毒药物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进行消毒,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其中用于水生动物隔离场地的消毒药物及方法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从以下几种方法中指定一种,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前7~10日进行清塘消毒:

  1.石灰:带水消毒0.5~1公斤/立方米水体,泡1~2天或干塘消毒100~150克/平方米。

  2.漂白粉(含氯量25%~32%):30~5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3.三氯异氰尿酸:1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4.高锰酸钾:20~3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仅限水泥池)。

  第八条 在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的防疫工作,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货主必须做到:

  (一)装载动物的器具及所有用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铺垫材料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不得在隔离场内用鲜活饵料投喂水生动物,特殊需要时须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

  (三)隔离场须有专职饲养人员,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兼顾其他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定期做健康检查;

  (四)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区,须更衣、换鞋、换帽,经消毒池、消毒道出入。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不准将生肉制品、内脏、蛋、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及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所有用具,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六)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动物体、棚舍、池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做好灭鼠、防盗、防毒等工作;

  (七)给动物使用疫苗或用药须事先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同意;

  (八)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迅速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患病动物进行隔离,由专人管理;

  2.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

  3.死亡动物应保留完整,等待检疫;

  4.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九)动物产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离场,待检疫结束后再做处理;产下的蛋,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移出隔离场;

  (十)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满,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单证方能将动物运出临时隔离场或解除隔离。

  第十条 进出境动物进入临时隔离场前一个月内,场内不得饲养许可证要求之外的任何动物,并不得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否则,取消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同一临时隔离场,两次使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到隔离场进行考核审定或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