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4:06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的《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海关总署编制的2010年版本十位税则,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0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100201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注意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0日)

深国资办〔2001〕243号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文)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文)的精神,我办制订了《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文,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精神,落实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政策,规范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适用《意见》和《补充意见》中有关政策的市、区属国有企业,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子公司及其他市、区属国有企业。
下列企业是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
  (一)企业产权直接隶属于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全资企业;
  (二)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5%以上(含25%)、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
下列企业是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子公司:
  (一)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
  (二)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股权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股权比例为25%以上(含25%)、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
  其他市、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不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条件,但其股东的市、区属国有净权益累计达到50%(含50%)以上的企业。具体计算方法为:拟认定企业各股东的市、区属国有股权比例 × 各股东在拟认定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之和。
  第四条 在计算股权比例时,经国家批准债转股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中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计为市、区属国有股权。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市、区属国有股权或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该企业的资格认定申请暂不受理。
  第六条 向市国资办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明确与拟认定资格企业相关的各级产权关系和市、区属国有股权比例情况,并按下列情况逐级办理审核手续:
  (一)市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由上级产权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逐级审核,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产权、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二)区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先由其各级产权单位逐级审核,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产权、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再报区国资办审核,由区国资办在申请报告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三)非市、区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由其各市、区属国有股东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本股东的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向市国资办申请国有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有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已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供核查);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相关的股东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已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供核查)。
  第八条 经市国资办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政策适用企业资格证明》,企业凭资格证明按照现行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政策落实事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政策适用企业资格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06年4月1日19时5分左右,山东省招远市七六一有限责任公司铵梯炸药凉药、装药、包装车间发生爆炸事故,车间被炸毁,造成在岗的31名员工被埋,其中20人死亡,2人重伤,其余人员失踪。事故原因和事故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

  国防科工委孙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梁嘉琨副局长、山东省韩寓群省长和张昭福省长分别带队赶赴现场,组织当地有关部门继续搜救失踪人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现就加强军工、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本次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沉痛教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生产,严禁生产设施超负荷运转,严禁车间及库房超量储存危险品。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危险作业场所的监控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管理,严肃查处"三违"现象;要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人,不得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

  三、重新核定、压缩危险场所作业人员

  要组织企业重新对危险作业场所的定员进行审核,采取必要措施,重点压缩10人以上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严防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速淘汰落后危险工艺

  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针对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密集的情况,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度。

  五、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组织专家对军工、民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场所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请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严肃认真对待此次检查工作,严防走过场,做到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要坚决实施停产整顿。

  

  国防科工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OO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