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2005年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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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2005年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2005年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面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理论水平和临床能力,我部近两年来开展了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做好2005年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全员培训,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根本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列入2005年重要工作计划,作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划拨专项经费,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目标,使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明确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广大卫生技术人员接受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自觉性。
二、明确培训内容与目标
在2005年卫生技术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禽流感、鼠疫、霍乱、麻疹、流行性腮腺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血吸虫病、病毒性肝炎(重点为乙型肝炎)等16种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传染病发病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类别做相应的调整,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掌握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传染病的检出率、报告率和医疗救治水平,减少疾病传播,降低病死率,并注重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各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掌握重点传染病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各级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重点掌握经血传播的传染病的临床表现、检验检测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血源安全,并做好自身防护。
(四)使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乡镇卫生院院长、乡村医生)掌握重点传染病的基本诊疗规范、预防控制原则与基本技能、传染病的初筛和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规范、疫情报告程序、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高农村地区传染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具体实际,采取培训班、进修学习、现场教学、病例讨论、自学、远程教育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为提高培训的覆盖面和可及率,鼓励各地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理论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制作或推荐有关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视听教材,提供给各地在培训中使用,并通过双卫网、好医生网站等途径播放。
四、增加投入,保证培训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将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统筹考虑,划拨专项经费,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对农村乡镇卫生院主检医师、乡镇卫生院院长和乡村医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应充分使用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中农村卫生培训工作的经费。各地应完善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逐步建立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长效机制
各地应在总结以往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经验的基础上,将临时性、应急性的培训模式逐步转变为长期性、制度化的培训模式,探索建立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卫生技术人员接受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成为一项长期的工作。
(一)培训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中管理,将传染病防治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进行重点考核。我部从2005年开始,将传染病防治知识作为住院医师必修的共同科目,纳入培训和考核计划。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中,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国家级传染病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加传染病防治培训项目,2005年,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年度规定学分的20-30%。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重点组织一批传染病防治知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适应培训工作的需要。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岗位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增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修订培训大纲,将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作为考试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组织管理,结合《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管理。
(二)激励与制约机制。探索并建立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职责,作为年终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过程和效果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用、执业注册的重要内容。对此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组织有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培训效果差、未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保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注重师资队伍、培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培训任务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组织管理,确定分管部门和专人负责。我部科技教育司归口管理此项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政策、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试考核,收集有关信息,掌握培训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对各地的培训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其他各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大培训项目和应急培训工作的开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实施计划的制定,统筹管理协调本省培训工作,负责市(地)级师资培训。各市(地)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的实施和统一考核。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提出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全体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每人不少于20学时,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的重点人员(如医疗机构中传染科、急诊科、呼吸科、消化科等科室专业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流行病科、疾病控制科、检验科等科室专业人员、采供血机构中体检和检验人员等、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检医师等)培训时间适当延长。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理论扎实、技术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建设一批具备条件的传染病培训基地,遴选重点突出、简洁实用的培训教材,为培训工作提供指导。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培训任务落实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过程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培训工作过程的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防止任何形式主义的做法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工作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和批评,对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各地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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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关于重新组建“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重新组建“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及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管理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原国家计量局于1984年成立了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84〕量局监字第109号文)。1987年成立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委员会(〔89〕量局监字第038号文),对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进行了组织管理。十年来,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考核规范、规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计量考核工作的管理方式、工作程序和规范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实验室管理的通行做法,促进计量考核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的实验室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鉴于上述两个委员会成立已久,原有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因此,我局决定将原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与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委员会合并重新组建为“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领导。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防科工委及其他有关部委计量主管机构的计量管理专家和实验室的计量技术专家组成。

附件: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名单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7年1月15日

附件:

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会任职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单位

主任 东 征 男 司长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副主任 赵 彤 男 副司长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委员 高朝楷 男 处长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法制处

委员 阎宇华 女 处长 国防科工委标准计量局

委员 杜和诗 男 高级工程师 国防科工委总后卫生部

委员 李绍康 男 处长 电力工业部计量办公室

委员 杨 果 男 处长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计量监督处

委员 周 平 男 副处长 冶金工业部计量办公室

委员 杨东禄 男 高级工程师 国防科工委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 白仲元 男 处长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法制处

委员 程纪延 男 处长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法制处

委员 边长才 男 高级工程师 航天工业总公司第304研究所

委员 段宇宁 男 副研究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热工处

委员 郑 琦 男 高级工程师 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检定站

委员 葛楚鑫 男 副所长 国家技术监督局管理研究所

委员 施昌彦 男 研究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委员 席德熊 男 高级工程师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无线电处

委员 马凤鸣 男 研究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时频处

委员 陆祖良 男 副研究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电磁处

委员 杨臣铸 男 副研究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光学处

委员 陈剑林 男 高级工程师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声学室

委员 张彦立 女 副研究员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辐射处

委员 罗涤明 男 研究员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委员 邓媛芳 女 主任科员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