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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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5]133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日


福州市市属文艺演出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了适应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市属文艺演出团体(以下简称院团)财务管理,促进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院团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社会文化团体,是实行财政定项(定额)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二条 院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 院团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文化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院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五条 院团要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本单位预算年度的排练、演出、创作等业务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由市文化局汇总报市财政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市财政按照各院团的艺术品种、任务、分工和《市委2004年第48次常委会议纪要》、《市委2005年第17次常委会议纪要》议定精神,核定各院团定额补助数额。院团要按照榕政办〔2003〕21号和闽人发〔2003〕80号文件精神,实行全员聘用制,实施内部分配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财政定额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一)市闽剧院,根据市委编办榕委编〔2004〕75号文件,定编129人。从2005年起,每年定额补助432.81万元,一定三年;增人不增经费,减人不减经费。
(二)市歌舞剧院,根据市委编办榕委编〔2005〕26号文件,定编60人。从2005年改制起,市财政按60人核拨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每年定额补助100万元,一定三年。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仍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院团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项演出任务后,市财政从文化专项经费或宣传文化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九条 院团要严格经济核算,积极组织收入,在商业演出中谋求发展,力争做到以院养院、以团养团。
院团组织的收入包括演出收入,演员借调拍摄电影电视录像的上交收入,出租演出场所、服装、道具的收入和院团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院团组织的收入全额返回,以利于改制后文艺院团的生存发展。
第十条 院团一切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求效益。各项支出,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现行的财务规定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先支后报,擅自列支。对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院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拨款,实行专项审查制度,各院团在项目完成(或实施)后的一个月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院团要建立修购基金,以保证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修购基金的来源从院团组织的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局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院团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必须建立与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手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率。院团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财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登记帐卡。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与计价、清理与处置,均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市文化局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原则规定,结合各院团的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院团行政、业务用材料,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应视同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院团的年度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外,可以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通知》(榕财事〔1999〕129号)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和演出设备的添置。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财政按规定另行核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转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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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资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

如何向“空壳”公司追债

吴恒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谁都知道,追债难向“空壳”公司追债更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债,而债务一旦发生就必然会有债务清偿程序。如果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对债权人来说,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债务人没有经济偿还能力,是一个“空壳”公司,那么对债权的实现就非常难了。下面就如何向“空壳”公司债务人追偿债务作法律分析。

一、“空壳”公司的法律状况

  所谓“空壳”公司本文仅指在注册时通过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成立后无任何资产或者是注册资本不足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从形式上来看,一旦“空壳”公司对外产生债务,而该“空壳”公司又无资产或资产不足的,这就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了无比巨大的难度。

二、依法收集“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证据

(一)向“空壳”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及其全部内档资料,查清“空壳”公司的股东及注册验资帐户及开户银行。要取得这些证据,通过代理律师就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门调取。
(二)向“空壳”公司注册验资时的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要实现这一目的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依法起诉该“空壳”公司,在诉讼中将该“空壳”公司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必须是执业律师,其他非执业律师代理人不具备资格)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然后向该“空壳”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的去向凭证,复印注册资金被取出的相关凭证,并让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该“空壳”公司注册验资时开户银行调取注册资金被取走的相关凭据。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不提及调取该“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宜,待案件胜诉后,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调查,取得了“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后,采用如下三种方式实现债权:1、依法追加该“空壳”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该“空壳”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该“空壳”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以该“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要承担行政罚款的责任相逼迫,迫使其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0条、201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执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空壳”公司将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罚款,其股东还会承担刑事犯罪的责任。迫于这种情形“空壳”公司一般是会偿还债务以息事宁人的。3、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还不能实现债权的话,径可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让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迫使其偿还债务。一旦“空壳”公司股东构成刑事犯罪,为减轻罪责,争取从轻判决,我想其会主动还清债务,以争取在刑事上从轻处理的。


              吴恒勇律师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结束语:本文仅是从实现债权所具有的可能性上进行的法律分析。当然这种可能性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要想相对减少恶债的发生,唯有擅长该行的专业律师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法律风险分析,最后作出决策。


吴恒勇律师执业于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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