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用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52:45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用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给水用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54号

  现批准《给水用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181-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1991年6月21日,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业以李鹏总理签署的第82号国务院令发布,并于一九九一年度起施行。《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也即将下发。为切实贯彻落实《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配合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引导投资方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各级计划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开征工作。各部门(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要有一位主管投资工作的领导负责。同时要充实和组织力量,配备人员,做好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需要。
二、要根据《暂行条例》及其附件规定抓紧做好投资项目税率税金的审核工作。审核期间,对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逐一确定适用税率,列明税率税金;对技术改造项目,应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各部门(公司)要将投资项目计划在列明税率税金后,抄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其中,技改项目同时抄送经委。各省、区、市经委要将各自管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在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金后抄送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将本地所有投资项目计划及税率税金汇总后,交同级税务机关进行核准。
三、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投资领域的新税种,必须广泛进行宣传。要在注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宣传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目的和意义及有关政策精神。以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使各级领导和纳税单位及个人都能树立全局观点,增强纳税意识,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为确保《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源泉控管,以使这项工作尽快正常运行。
四、各级计划部门应扎实地做好基础工作,尽快在投资项目计划环节方面建立必要的征管工作制度。特别要从各类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纳税审核和发放投资许可证等基础工作方面认真准备,从严把关。
五、要严格依法办理,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筹措重点建设资金,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级计划部门要带头坚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必须交纳的税金,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更不允许擅自更改税目税率和减免税金。同时要协助各级税务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偷税、漏税、抗税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坚决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对不纳税的不予发放投资许可证,未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各类项目一律不得建设,银行不得拨款、贷款。投资许可证统一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发放,省级发放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计委(计经委)委托地(市)级计委发放。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发放。其中,经委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核定的计划,由计委发放。
六、投资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印制,统一格式将随《补充规定》在近期内下发。各地必须于今年九月底以前办理完各类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工作。对在九月底以前未办理纳税手续和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将一律停止拨款、贷款,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9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
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协助市主管部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的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明码标价或超过标价索要高价的;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散布虚假价格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三)偷工减料、混等降级、掺杂使假、短尺少秤、降低或减少商品的数量质量与服务质量,变相提价的;
(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
(五)通过协议或联合行为操纵市场价格的;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的;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有偿服务时,其所得超过下列价格利润指标之一的,属于暴利:
(一)一般市场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批零差价率、进销差价率、地区差价率等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资金利润率或成本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四)毛利率或综合毛利率的合理幅度;
(五)银行利息率的合理幅度;
(六)服务收费平均水平合理幅度。
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运用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获取高额利润的,不属于暴利。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制止牟取暴利的重点商品和服务的品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价格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协会负责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价格利润指标及其合理幅度的测定工作,及时报市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市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对未列入市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重点商品和服务品种,可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由市价格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协会对其价格利润指标及其合理幅度测定后报市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商品经营和服务单位,采集商品和服务价格,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公布,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主管部门检举、投诉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投诉牟取暴利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予以保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的价格检查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查处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七)项规定非法牟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非法牟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的价格利润指标合理幅度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同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价格检查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阻挠、妨碍价格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市价格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价格检查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在特区内;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相近的档次、等级范围内;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由市价格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协会测定的、市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超过价格利润指标的幅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非法所得”,修改为“违法所得”。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同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非法牟取暴利的,由市价格检查机构责令其向遭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19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