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8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生态示范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üぷ鞯囊螅俳试唇谠夹汀⒒肪秤押眯蜕缁岷蜕缁嶂饕逍屡┐褰ㄉ瑁菇ㄉ缁嶂饕搴托成缁幔纳莆沂猩肪匙纯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洛阳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7〕12号)、《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洛阳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洛阳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洛阳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洛阳市环保局,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河南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洛阳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洛阳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河南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国家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洛阳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洛阳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0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3. 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考核指标
4. 生态文明村建设考核指标
附件1
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 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二、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
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指标
山区及丘陵区
≥20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3.5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附件2
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工作有效
1. 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
2. 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4. 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在各有关部门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制定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5. 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审议批准,实施规划两年以上;
6. 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经费的80%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7.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规、政策;
8.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足额收缴排污费。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十五小”关停率100%;
9. 三年以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
四、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显著
10. 城镇、村落环境面貌整洁,感官良好,居民生活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11. 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环境质量,经济增长、国民收明显增加;
12. 上述实例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指标
考核
序号
指 标 名 称
指 标 值
指标完成
情 况
社会
经济
发展
1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600
2
城镇单位GDP能耗(吨/万元)
1.5-1.6
3
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政策
4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5
环保投?收?GDP比例(%)
1.00
6
单位GDP耗水(立方/万元)
<600
区域
生态
环境
保护
7
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8
退化土地治理率(%)
>60
9
灌溉定额(立方/亩)
水分生产率(公斤/立方)
旱地<300
水田<500
10
受保护地区面积(%)
>10
11
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农村
环境
保护
12
秸秆综合利用率(%)
>70
13
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30)
14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80
15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3.0
16
农用薄膜回收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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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六化”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9] 18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六化”工程,是指“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气化”等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建设标准参照附件执行。
第三条 “六化”工程项目要集中在新村庄中实施,城中村和新社区“六化”工程不在本《细则》扶持政策之列。实施“六化”工程,要按照整村推进、循序渐进的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集中扶持的原则,每年启动一批、竣工一批村。
第四条 实施“六化”工程,基础在村,关键在乡镇(街道),责任在各区市县。要建立“各级财政补一点、乡镇(街道)和村筹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投资参与建设。实施“六化”工程要注重资源整合,优先考虑实施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的村。
第五条 项目确定。
每年8月份,市农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连市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各区市县上报的计划,拟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10月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补助标准。
对经验收符合条件的“六化”工程,市政府给予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硬化:村屯内大街小巷进行柏油(水泥)硬化,路面宽度5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10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15万元;路面宽度3米的,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公里补助6万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公里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绿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村屯绿化资金,保证实施“六化”工程项目村达到林业生态村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8〕36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林业局。
净化:农村安全自来水工程扶持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水务局。
安装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10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每个补助9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亮化:鼓励安装太阳能、LED路灯,达到标准的太阳能、LED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25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3500元;达到标准的电能路灯,金州新区、旅顺口区、甘井子区、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每盏补助1000元,庄河市、普兰店市、瓦房店市、长海县每盏补助1500元;安装太阳能庭院灯,每盏补助120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美化:主街道临街院墙集中整治的,新砌院墙每平方米补助20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气化:大中型沼气,每处补助10—20万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300-500元;实际供气规模在200—600户的生物质气化站,补助60-100万元。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市农委。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六化”工程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农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向各区市县下发通知。
(二)拟实施“六化”工程的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建设方案(含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理事会决议、项目汇总表、项目明细、项目位置图)。乡镇(街道)政府要入村勘查并结合已掌握的情况,帮助村修订完善建设项目方案,分别报区市县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三)各区市县农发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核实后,委托有资质(丙级以上)单位审核,并统一规划,确定实施方案,联合行文,于当年1月末(2010年除外)分别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根据各区市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市农委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编制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一季度末(2010年除外)一次性下达。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投资概算,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下达后,各区市县参照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六化”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11月末完成项目检查验收。市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剩余建设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市财政将减少下年度的扶持项目指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要按程序报市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后调整。如有重大调整,需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一调整投资计划。
要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不得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六化”工程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是“六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六化”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是“六化”工程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六化”工程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申报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