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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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3〕33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近几年来,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两个《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工作指导方针,突出"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工作重点,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艰苦工作,烟叶生产得到有效控制,烟叶收购量连续五年控制在国家计划内。优化结构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实现了三年减少不适销等级烟叶1000万担的目标,烟叶质量和可用性逐步提高,烟叶生产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涌现出了一批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促进烟叶生产平稳发展,进一步提高烟叶质量和可用性,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对2002年度烟叶工作成绩突出的云南省烟草公司等3个先进省级公司和云南省大理州烟草公司等9个先进市(州、地区)烟草公司给予表彰;对2002年度烟叶工作成绩较好的四川省烟草公司等6个先进省级公司和云南省昆明市烟草公司等13个先进市(州、地区)烟草公司给予表扬;对2002年度在优质烟叶生产示范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云南省陆良县烟草公司等10个先进县(市)烟草公司给予表扬。
  希望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各级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和部署,从保持全行业平稳发展的高度出发,继续努力做好今后的烟叶工作,为烟叶生产持续、健康、稳定良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国家局号召产区各级烟草部门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紧紧围绕“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不断提高烟叶质量和可用性,巩固和加强烟叶基础地位,努力保持烟叶生产平稳发展。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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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

  (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支柱产业培育发展。
  第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旅游业。捐赠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列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旅游发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第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旅游综合协调具体工作;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重点项目规划和旅游线路规划;
  (三)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促销;
  (四)制定和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五)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重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规范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七)监督和检查旅游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九)推进旅游发展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规划、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民族宗教、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游客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多媒体,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旅游栏目,开展旅游公益宣传,为游客提供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因地制宜、低碳环保,突出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质景观、绿色生态特点,发挥地方民族文化多样性和自然环境生态优势,整合旅游资源要素,提升旅游品牌档次,明确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文化宣传推介主题,参与跨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旅游交通线路及配套的服务功能设施应当纳入城乡交通路网统一规划建设。城镇交通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景区(点)的旅游功能。
  编制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和站点规划,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电、给排水、通信、环保、卫生、绿化、消防、水利等旅游服务功能和相关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预留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当地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水土保持和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必要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开发独具特色和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
  第十六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条件成熟的旅游景区(点),可以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抵押权等入股、融资,合资、合作开发旅游景区。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旅游景区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开发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条件收回。
  鼓励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对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十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宾馆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的同等价格,在固定电话通信、电视收视等收费上给予优惠。
  旅游定点车辆在旅游淡季节期间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在遵循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民族村寨、名村古镇、田园林园、人文景观等资源,开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旅游。
  对农家乐和度假山庄等旅游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可以利用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旅游经营。
  第十九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引导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乡村旅舍、农家乐、度假山庄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
  第二十条 举办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游客住宿需要,鼓励居民、村民利用家庭住房自愿提供住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经营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特色餐饮、娱乐项目。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票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价格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票价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二十三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大专院校旅游专业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促进旅游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鼓励州内自然遗产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以及民族文化进校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旅游景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引导和扶持景区失地农民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并优先安排在景区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贷款、规费减免等资金扶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预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组织漂流、探险等有危险的特殊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从事矿产资源以及其他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点)及其服务区擅自摆摊、圈地、搭建建筑物,影响景观和妨碍游览。
  不得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
  第三十二条 旅游市场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非法活动。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投诉,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6/W020130619094712.doc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设置

工程 工程勘察
勘察 类型
资质 与等级 注册
专业 非注册专业 总

   土木︵岩土︶  ⑴岩土工程勘察  ⑵岩土工程设计 ⑶水文地质 ⑷工程测量 ⑸工程物探
(6)





测 ⑺岩土监测 ⑻室内试验
综合
资质        甲级 8(2) 3   3 8(5) 8(5) 2 2 3   3 40
专业
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5(2) 3 2 2 2 2 2 2 2 22
乙级 2 3 2 1 1 1 1 1 12
岩土工程
(分项)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3 3 1   1 1 1 2 12
乙级 2 3 1 6
丙级 5(1) 5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5(2) 2 2    9
乙级 2 2 1    5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2 2 2 2 2 10
乙级 1 1 1 1 1 5
   
     水文地质勘察 甲级 7(3) 2 9
乙级 5(2) 1 6
丙级 5(1) 5
   
     工程测量 甲级 8(3) 8
乙级 6(2) 6
丙级 5(1) 5
 注:1.主导专业规定如下:岩土工程为(1)、(2)、(5)、(6)、(7),其中岩土工程勘察为(1),岩土工程设计为(2),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为(5)、(6)、(7);水文地质勘察为(3);工程测量为(4)。各专业资质中的主导专业均为综合资质的主导专业。
  2.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可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替代的最高数值;非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对其中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的要求。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综合资质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3台,渗透仪2台,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3种。
乙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1种。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6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
乙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专业资质 水文地质 甲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3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2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1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工程测量 甲级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乙级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4台套。
丙级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3台套。
劳务资质 工程钻探 钻机6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
凿井 水文钻机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3套(空压机、深井泵等)。

注: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
3、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
(2)需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极软弱的或非均质地层,极不稳定的地基;建于严重不良的特殊性岩土上的大、中型项目;
(3)有强烈地下水运动干扰、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超精密设备基础工程,大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核废料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特大桥、大桥、大型立交桥(含跨海大桥),大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地铁、城市轻轨和城市隧道,大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超重型设备,大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Ⅰ级垃圾填埋场,一、二级工业废渣堆场;
(4)大深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桩基、墩基,特大型、大型桥梁基础,架空索道基础;
(5)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中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边坡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中桥、中型立交桥,中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中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中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Ⅱ级垃圾填埋场,三级工业废渣堆场;
(3)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
(2)小桥、涵洞,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桩基、墩基、Ⅲ级垃圾填埋场,四、五级工业废渣堆场;
(3)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设计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边坡工程。
3、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中型及以上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治理设计。
5、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中等以上或复杂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6、建(构)筑物纠偏设计及基础托换设计,建(构)筑物沉降控制设计。
7、填海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8、其他勘察等级为甲、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1、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边坡工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小型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3、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4、其他勘察等级为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1、国家重点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2、大型跨江、跨海桥梁桥址的工程物探,桥桩基测试、检测,岩溶地区、水域工程物探,复杂地质和地形条件下探查地下目的物的深度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物探。
3、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工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4、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5、建筑物纠偏、加固工程中的岩土工程监测,重特大抢险工程的岩土工程监测。
6、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监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及以上的桩基检测。
7、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8、块体基础振动测试。 1、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检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以下的桩基检测。
3、独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项目,无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监测项目。
4、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项目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大、中城市规划和大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3、供水量10000m3/d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5、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6、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7、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复杂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小城市规划和中、小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供水量2000m3/d-10000m3/d的水源勘察及评价。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4、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5、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中等及以下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m3/d及以下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3 工程测量 1、国家重点项目的首级控制测量、变形与形变及监测。
2、三等及以上GNSS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导线测量,二等及以上水准测量。
3、大、中城市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4、20km2及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5、国家大型、重点、特殊项目精密工程测量。
6、20km及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
7、总长度20km及以上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8、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变形,重要古建筑变形,大型市政桥梁变形,重要管线变形,场地滑坡变形。
9、大中型、重点、特殊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0、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测量。
1、四等GNSS控制测量,一、二级导线测量,三、四等水准测量。
2、小城镇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3、10-20 km2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4、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
5、5-20 km的线路工程测量。
6、总长度20 km以下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7、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建筑变形,地表、道路沉降,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一般管线变形。
8、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一级、二级GNSS控制测量,三级导线测量,五等水准测量。
2、10 km2及以下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3、5 km及以下线路工程测量。
4、长度不超过5 km的单一地下管线测量。
5、水域测量或水利、水电局部工程测量。
6、其它小型工程或面积较小的施工放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