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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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 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和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十堰
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标牌、指示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
下统称户外广告、霓虹灯)的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堰市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
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十堰市城区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十堰市市政园
林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在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完整,
造型图案美观,光亮显示完整醒目,色彩配置与布置形式应与街景相协调。
  第六条 凡在城区主干道的路灯杆、电线杆或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临时性大块广告、条幅
等的,每次设置时间不得超过七天。禁止在各种建筑物外或市政设施上张贴、悬挂散贴小广
告和小型宣传品。
  第七条 凡占用市政园林设施设置广告、霓虹灯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园林部门缴
纳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园林局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应落实维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
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
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变形、损坏,应立即修饰。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按照批准的期限,设置期满由设置者自行及
时拆除并清场。若需要延时设置,必须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批准。
  第十一条 因设置、维护或者拆除广告、霓虹灯而造成市政园林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
  (二)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者违反第五条规定的;
  (三)对已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维护管理不善,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四)超过批准设置的期限而未及时拆除,或者虽已拆除但未及时清场,违反第十条规定
的。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大队要加强对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
规定而影响市容观瞻的,有权责令设置者或维护管理者限期整改修饰直至拆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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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



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行为,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一)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物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欺压群众及其他行为给村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认为不称职的;

(六)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一年内两次擅自决定村级重大事务的;

(七)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名义借贷,对村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八)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且拒不改正的;

(九)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不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其他方面行为的。

第三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联名的村民应当推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作为罢免案提案人。

要求罢免两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逐个提出罢免案。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以及因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要求罢免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不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罢免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规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罢免表决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名单,并公告罢免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村民对登记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诉,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召开罢免会议前应发放选民证。因外出不能参加罢免会议的村民可以按《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投票。

第七条 县级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民政部门应当派员到村指导、监督罢免案处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罢免表决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其成员(被要求罢免人员除外)中确定一人主持罢免会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村民会议进行罢免表决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村民说明情况,派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罢免表决程序和方法适用《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法定人数的,主持人宣布罢免大会开始,讲明会议目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申明会议纪律;

(二)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三)罢免案提案人阐述罢免理由;

(四)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五)主持人介绍填写罢免票方法;

(六)检查票箱,验证发放罢免票,村民填写并投票;

(七)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

(九)计票结束后,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村民委员会主持会议的,应当于表决会议结束三日内将表决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会议的,应当于表决会议结束三日内将表决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罢免导致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按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在60日内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的,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五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被罢免的,自罢免通过之日起停止工作。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七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民或村民代表依法提出罢免案后,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个人提出辞职的,可以不进入罢免程序,按辞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

自动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依法处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对提出罢免案的村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7日。2001年10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威海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案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中国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行新财会制度是我行财会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我行会计核算的连续性。执行新制度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附件:投资银行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报表及其帐务结转办法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本行将实行新的财会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为了适应这次财会制度的改革,以及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对本行现行会计科目及科目代号做了重大调整(具体见“中国投资银行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全文另发),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设会计科目86个(详见附一)。
(二)调整会计科目32个(详见附二)。
(三)取消会计科目20个(详见附三)。
新增会计科目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取消的会计科目使用至1993年6月30日。增减、变更的会计科目,应在1993年6月30日对外营业终了后转平总帐后,通过会计分录办理新旧会计科目的结转,具体结转参照“中国投资银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四),以保证1993年7月1日正常营业。
二、帐务结转
(一)资本金的结转
根据资本金由总行统一注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本行实收资本全部集中总行,各行营运资金由总行拨付。结转时采用自下而上的划转方式,全部划转工作应在1993年7月15日前完成。
(1)经办行的处理
各经办行应根据“固定基金”、“折旧基金”科目余额及“专用基金”科目中“更新改造基金”、帐户余额填制“划转营运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见附二)一式二份,一份报上级行,一份作科目结转附件,并据此将上述科目、帐户余额转入“营运资金”科目,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基金
折旧基金
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2)管辖行的处理
管辖行收到所属上报的“报告书”后,据以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营运资金--上级拨入营运资金
同时填制全辖汇总的“报告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总行。
(3)总行的处理
总行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寄来的“报告书”后,应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并办理转帐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运资金--拨付所属营运资金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各项基金的结转
1.福利基金赤字的(即超支),应在6月30日前按下列顺序予以弥补:奖励基金、修理基金、发展基金。弥补时通过会计分录转帐。
2.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均有结余的,结转时应分别转入“应付及暂收款”科目的“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奖金)”、“应付固定资产修理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帐户。
3.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固定资产修理费、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为赤字时,应用发展基金弥补。发展基金弥补上述各项基金后,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中的“法定盈余公积”二级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贷: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
发展基金余额为赤字时冲减固定基金。固定基金余额不足以弥补发展基金赤字时,暂时在应付暂收款科目中核算,并专题上报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暂付款--应弥补发展基金
贷:专用基金--发展基金
(三)专项拨款及专项工程的结转
专项拨款应转入“专项拨款”科目。
专项工程应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四)贷款利息的结转
凡属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中核算的,应通过科目结转表将其分别调整到“294应收委托贷款利息”“394待转委托贷款利息”科目中单独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通过“代收利息”科目核算。
凡属本行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已在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中核算的,继续在上述两个科目中核算。1993年7月1日后催收利息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也通过“催收利息”、“待转利息”科目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冲转“催收利息”、“待转利息”。
1993年7月1日后贷款项目(不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下同)发生应收未收利息一律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二个二级科目。
“应收贷款利息”,核算应收未收利息,按贷款类别及借款人分设帐户。
“已核销贷款利息”核算已核销的三年以上应收未收利息,该科目按贷款类别分别设户。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贷款项目(不包括逾期三年以上贷款)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贷: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往来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2)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发生的复利记入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
借:催收利息
贷:待转利息
(3)贷款合同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我行应从该贷款合同到日起向企业计收逾期加罚利息。贷款项目逾期后六个月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借:逾期贷款--××贷款--××单位户
贷:××贷款--××单位户
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和“待转利息”科目核算。
借:催收利息--××贷款--××单位户
贷:待转利息--××贷款
(4)根据规定三年以上应收未收利息要在本行内部核销,而对外仍应向借款人计收。内部核销时:
借:坏帐准备金
营业支出--坏帐准备金支出(超过上一年计提的
坏帐准备金部分)
贷: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收回已核销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往来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贷:营业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企业无力偿还经批准对外实际销坏帐时:
借:应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利息
贷:应收利息--应收贷款利息--××单位户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见附六)
资产负债表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了如下调整:
1.呆帐准备金作为贷款备抵项目处理。
2.存放国内代理行项目调整到其他资产类。
3.委托贷款类项目从贷款类调整到其他资产。
4.贴现项目从贷款类调整到有价证券及贴现中。
5.应收保证款项及应付保证款项作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调整到资产负债表外反映。
(二)损益表(见附七)
原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表改称为“损益表”。新损益表只反映本年利润总额,不反映净收益,所得税及其他利润分配均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
(三)贷款情况
我们会计科目对贷款的分类做了重大调整,考虑到会计与统计的衔接,自1993年7月1日起,分行不再向总行报送贷款情况表,分行内部如何掌握由各分行自定。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见附八)
考虑到本表为新增设的会计报表,且编报此表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今年各分行只在编报下半年决算时报送总行,平时各行可按月试编该表。
(五)其他报表
总行新制定的报表基本上为年度决算使用的报表,因此,原则上总行要求分行今年下半年决算时编报,具体哪种报表需要编报,以总行决算通知为准。
四、关于会计决算的编报问题
鉴于新制度从7月1日起实施,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财务分配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各分行应认真编制半年报,并将专用基金的结转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告总行(格式见附九)。
附:一至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