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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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为向我国贫困地区儿童提供无偿援助筹集资金,在我国境内开展募捐活动。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捐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捐款,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内资企业的捐款(与其他公益、救济性捐款合并计算)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本通知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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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7/07

煤办字(1999)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今年以来,煤炭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家经贸委1999年安全工作部署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基本保持平稳。但近一时期以来,部分煤矿企业连续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搞好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大庆,国家煤炭工业局决定开展全国煤矿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999年7月20日至10月底。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监督监察,制止违法生产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重新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的监察制度,依法强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把强化监察工作贯穿到整个活动之中。要坚决制止各种不顾安全、违法、违章组织生产,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2.组织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和对各种事故及违章人员的处理情况,督促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严格安全生产的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3.全面开展安全检查,要对照规程的规定,查工程规格质量,查作业环境,及时排查各种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切实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4.把强化监督监察与关井压产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凡不符合《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强制停产整顿,不达标准不许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落实安全措施

  1.重点抓好“一通三防”。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防治瓦斯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增强矿井预防事故发生和防灾抗灾的能力。

  2.切实加强对“一通三防”的管理,健全领导分工负责、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各项监控到位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问题。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要全面负责技术问题,亲自抓各项规程措施的落实。要保障对“一通三防”专业岗位人员的设置和安全监察、检查人员的设置,把“一通三防”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现场。

  3.认真执行“六不准生产”的规定,坚决遏止盲目冒险作业。(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2)高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标准设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未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的不准生产;(3)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不准生产;(4)通风能力不足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未进行预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不准投入生产;(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并出现超限的不准生产。

  (三)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1.各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对各种违章违纪的事例要进行曝光,切实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2.要搞好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职工掌握规章制度的水平。对各岗位工人要进行培训考试,达不到应知应会标准的人员不许上岗工作。努力使职工做到懂规程、会操作。

  三、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都要成立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精心安排,确保这次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搞好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各种有声有色的形式把职工的注意力吸引到搞好迎国庆百日安全活动上来。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出表率,组织带领职工搞好这次活动。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采掘工作面,检查安全生产,指导活动开展,力求使活动收到实效,防止走过场。

  (四)各单位在活动中要及时掌握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和上报。活动结束后,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1月上旬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煤炭工业局。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