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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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4〕69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宣传部制定的《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闻发布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客观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泉市新闻中心是本市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对外新闻工作和重大新闻活动的方针、政策,并就全市的阶段性新闻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计划或建议。

(二)负责全市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全市性经济及社会形势的新闻发布、全市各部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负责管理全市各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我市的新闻发布会,负责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进行培训等。

(三)负责全市性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和新闻事务。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以及事故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二)全市重要工作、重大工程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工作中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四)市内较重大的突发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凡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和发布的内容,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三)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稿。

(四)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新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内容、时间、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发布人、联系人以及拟邀请新闻单位名称。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由举办者填写《新闻发布会登记表》。市新闻中心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新闻中心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五条 凡在阳泉市举办、向市级以上(含阳泉市级)新闻单位发布消息的新闻发布会,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由市新闻中心负责,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为具体登记审核部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新闻中心直接配合协调组织。

(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驻泉单位如需举办新闻发布会,可直接到市新闻中心登记审批。

(四)各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到阳泉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向市新闻中心申报,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和其他合作交流等各项活动,需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经活动组委会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六)外省市有关单位来阳泉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并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应邀来访的外宾、外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客商在阳泉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本市接待部门分别报经市外事旅游局、市台办、市商务局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八)驻军各部队在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按部队规定办理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应通知市新闻中心参与。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宣传部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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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增设“其他专项贷款”等会计科目的通知

银发[1990]29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项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贷款的考核、监测和贷款的回收工作,完善专项贷款核算办法,决定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一、0376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本行发放的外商、台商等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投资单位、期限、利率分设账户
  二、0377其他专项贷款
  本行发放的除单独设立贷款科目的专项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借款单位、贷款性质、期限、利率分设账户。
  以上两科目顺序排列在第二类“0238印制专项贷款”科目的后面;归属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六类“0585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科目内。
  以上两科目专业银行代理业务时,应列入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类科目反映。
  三、0356拨付专业银行其他专项贷款资金。
  本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除单独设立拨付科目的专项贷款以外的其他专项贷款,在发放后,本行拨付专业银行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回专业银行缴还的拨付资金时,亦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别分设账户。
  本科目排列在第七类“0355拨付专业银行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金”科目的后面;归入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十一类“0644拨付专业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科目内。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旧城改造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都应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管理的协调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对居委会进行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是:负责组织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的容貌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住宅小区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住宅小区的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区,并有权监督管委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应经规划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八条 要保持房屋及各类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墙壁上乱开门窗;禁止在楼房内砌炕、打吊铺;不准在公用走廊、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过重的物品。封闭阳台应统一组织设计,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住宅小区红线内的土地均由市规划、土地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区内乱搭、乱建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路灯、道路、环卫、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有关单位如因维修公用设施需挖掘住宅小区道路的,必须报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管委会,施工后应限期修复道路。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游园绿地、雕塑、喷泉和行道树及路边草坪等由管委会派专人管理。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周围的树木、花草由单位分工负责管护。

第十三条 人人要爱护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偷盗、攀折、践踏。严禁用有害污水浇泼树木、花草。不准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等。

第四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制订各项卫生制度和公约,抓好经常性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1. 公共厕所、化粪池及垃圾站由环卫部门管理;
2. 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区卫生的清扫;
3. 道路、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卫生队伍清扫;
4. 住宅楼内走廊、楼梯及庭院的卫生,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不准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住宅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第十六条 禁止向厕所和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如居住房屋与第一个检查井之间发生堵塞,由使用单位或居民自己出资疏通。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等由管委会组织分片集中看管,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放。

第十八条 住宅楼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他公建单位的一层窗口必须安镶铁棍栏栅,临街门必须安装暗锁。管委会应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以保证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管委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1.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拆除、改装住宅小区内房屋或变更其用途的,由房管部门按《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乱建违章建筑或任意堆放物品的,管委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由管委会会同区处理违章建筑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昼夜罚款五角,逾期仍不执行的,组织强行拆除或清除。
3.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损坏和偷窃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应加倍赔偿损失。对偷盗、攀折、践踏和用有害污水浇泼花木、在树上拉绳晒衣服、刻划、摘果的,由管委会按园林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抛瓜皮果壳的;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清除并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予以罚款。在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因未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造成坠落伤人或其他损失的
,应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0. 5─1元,单位每月缴纳5─15元。管理费由管委会统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卫生、宣传、奖励等事项。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于众。

第二十三条 在建小区,由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参照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