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8:01:29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68号


关于印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嘉兴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的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是指以下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一)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
(二)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食品;
(三)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食品;
(六)含有对特定人群有害物质,而未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予以标识的食品;
(七)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根据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大小,不安全食品分为三个级别:
一级:食用后造成不能康复的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或有证据表明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的不安全食品。
二级:食用后造成或可能造成暂时的健康损害,且损害可以康复的不安全食品。
三级:除一、二级外其它健康损害较轻微的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安全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监管部门获悉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以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公告召回等方式,及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企业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一)主动召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自行检查,或通过销售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或通过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等方式,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安全隐患时,主动实施的召回。
(二)责令召回:质量技监部门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和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实施主动召回的,或主动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在监管中发现一级、二级不安全食品的,责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的召回。
(三)公告召回:企业拒不实施召回,或者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市质量技监部门在报请省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后,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实施的召回。
第五条 市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全市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各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分局)负责辖区内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管。
农业经济、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加工及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负有召回的义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召回程序,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并承担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不安全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符合启动《嘉兴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标准的,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同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章 召回程序

第八条 主动召回。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主动召回情形,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启动主动召回时,应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召回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有效停止不安全食品继续生产、销售的措施;
2.有效通知经营者及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的具体内容,处理不安全食品(包括接收退货)的时间、范围和方法的措施;
3.召回通知书拟发布的方式,以及具体的范围、对象和数量;
4.实施主动召回后效果的预测。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计划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后,应在结束召回后的3天内,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交召回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分析;
2.召回计划实施的详细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3.不安全食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
4.实施召回取得的效果(包括应召回、已召回和仍未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销售渠道、数量);
5.未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原因说明,以及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6.防止再次产生同样不安全食品的方案。
(三)召回的食品属于一级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属于二级、三级不安全食品的,应在提交召回报告之时起72小时内制定并提交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同时,应以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批发、零售单位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根据情况向消费者收回不安全食品,并应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
(四)召回的食品属一级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在72小时内完成召回工作,并应每24小时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进展情况。
召回的食品属二、三级不安全食品的,可以视危害程度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公布召回通知书或者通过批发商、经销商实施召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7天内完成召回工作,并应每3天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进展情况。
(五)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交的召回终结报告的审查。主动召回实施结束后,如发现市场上仍有不安全食品时,应立即启动责令召回程序。
第九条 责令召回。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责令召回情形时,质量技监部门应及时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出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接到质量技监部门发出的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提交不安全食品召回报告、召回计划及召回通知书。
(二)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进行审查。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书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提交终结报告。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合理原因未能在召回计划预定的期限内完成责令召回的,应向当地质量技监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质量技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适当延长召回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十条 公告召回。
(一)当存在符合实施公告召回情形时,县(市、区)质量技监部门应及时向市质量技监局报告,由市质量技监部门向省质量技监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实施公告召回的申请,并经省质量技监部门批准后,由市质量技监部门通过有关途径发布召回公告。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按规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提交终结报告。
第十一条 实施召回的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实施召回的单位必须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应进行销毁。其他不安全食品处理前应先提交处理方案,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免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经评估认为达到预期效果的,对其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拒不执行责令召回和公告召回的,在对其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的召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 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 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 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 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 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俱乐部应在法定工作日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将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俱乐部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 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 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五) 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六) 有较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七)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八)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或比赛;
(五) 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6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3名以上中级、5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
(五) 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场地,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活动的能力;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五章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纳一定的评定费;
2.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
3.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中国登山协会批准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的评定结果后,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全面经济核算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要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优质产品,创造更多的盈利为目标。做到以最少的人力、物力的消耗和最少的资金占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第三条 全面经济核算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从厂部、职能部门到车间班组等所有单位的全厂核算;从市场预测、产品和工艺设计、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核算;从厂长到工人的全员核算。
第四条 企业的经济核算必须贯彻经济权力与经济责任、经济效果与经济利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全体职工搞好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第五条 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厂长是领导者、组织者和主要责任者。要建立以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和专业核算人员为主体的经济核算组织,具体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全面经济核算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其监督和质询。
第六条 会计师、经济师和其他计划、财会人员是企业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的骨干力量,每个企业都要抓紧配齐并保持他们的相对稳定,支持他们的工作,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好考核晋级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面经济核算内容和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活动、技术活动、供销活动以及教育、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对这些活动的成本、费用、资金占用以及经济成果等都要进行核算。
第八条 经济成果的核算,包括使用价值的核算、价值的核算和盈亏的核算。
使用价值的核算,即核算产品品种、数量和质量、核算基本建设、挖革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进度,核算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对提高质量、增加产量、扩大花色品种等的作用。
价值的核算,即核算产品总产值、商品产值和净产值,核算基本建设和挖革改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总造价,核算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单项费用和总费用及对成本、利润的影响。
盈亏的核算,即核算生产盈亏、销售盈亏、经营盈亏、营业外收支和净盈亏。
产品盈亏要分类按品种计算。用各种借款搞的挖革改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和联营、合营的利润分成以及综合利用实现的利润,要纳入总的经营成果,但必须分别核算。
第九条 成本的核算,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计算规程、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目标成本的核算。企业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要事先测算对成本升降的影响;增加的新产品要事先测算目标成本。
材料成本的核算。要核算采购的原材料、燃料、工器具等的价格、质量和运杂费,正确反映采购环节的成本、费用。
产品成本的核算。核算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核算劳动工资,核算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等间接费用,并按照成本计算规程准确计算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和单位产品成本。
企业对产品销售成本以及基本建设和厂房、设备的维修、设备更新改造等工程成本(费用),也要进行认真的核算。
第十条 资金的核算,要按国家规定,核算资金来源与运用、提取比例和使用效果。
固定资金的核算,要核算厂房、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非生产性建筑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折旧、占用费和投资收回情况;
定额资金的核算,要核算原材料、燃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资金占用情况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利息支出;
非定额资金的核算,要核算结算资金和各项往来款项;
专用基金的核算,要核算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基建性、技措性借款(各种挖革改项目的贷款)及其它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效果。

第三章 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各种定额和厂内价格的制定、定供销过程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检质和验收、库存盘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等。
第十二条 定额是企业制定计划,考核成果的依据。要制定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各种物资、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储备定额,各项费用定额以及各种技术经济定额。
制定的定额要先进合理。应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改善。一般一年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 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对原材料、燃料出入库,各种生产消耗,工时和设备利用,产品数量和质量,各种事故及各项测试数据等,都要有准确的、及时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十四条 计量检质是实行经济核算的必要条件。企业、车间、班组、仓库要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对物料的购进、领用,生产过程的转移,水电风气的消耗,产成品的出入库和销售等,都要进行检斤记录,计量检质,验收。
第十五条 制定厂内计划价格,是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车间、各单位的各种生产消耗和相互提供的半成品和劳务工时、水电风气以及运输等,都要制定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
第十六条 定期盘点库存是经济核算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库存物资,每月要重点盘点一次,每季或年终要进行全面盘点,切实做到帐、卡、物相符,不符的要限期查清,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是搞好经济核算的重要保证。每个企业都要建立各项经济指标的检查考核制度,各项技术方案、工艺设计的成本、利润测算和技术指标、技术定额的经济审核制度,劳动工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以及仓库管理、物资盘点、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
现金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其它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经济核算体系
第十八条 企业都要建立由核算体制、指标系统、结算方式和核算方法组成的信息灵通、组织严密与生产经营系统相适应的核算体系。
第十九条 企业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核算体制,一般应有一级管理,就要有一级核算。
厂部是全厂的核算中心。统一领导全厂的经济核算工作,统一处理厂内外各种经济关系。大中型企业,要配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面经济核算方案的制定,各项财务包干指标、各种经济技术方案的审核,部署、检查总结经济核算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制定改进措施及总会计师交办的各项工作。不配或暂时没有条件配总会计师的企业,要由经营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企业的财会部门是全厂经济业务活动的综合汇总部门,是结算中心,对其它部门的核算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财务监督检查的责任。没有总会计师办公室的企业,由财会部门代行其职权。
企业的计划、技术部门对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负有重要责任,有条件的要配经济工程师或经济技术员,负责技术经济效果的核算工作。
企业的其它部门即要搞好本部门的核算工作,也要抓好所属单位的核算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
车间是一级核算单位。要按照厂部核定的各项生产、技术、财务指标进行核算。一般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计盈亏。要设经济核算组或专职核算员。由主管经营副主任负责组织车间的经济核算工作。
相当于车间一级的附属单位,都要设核算组或专职核算员,单独核算收支和经营成果。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自计盈亏、自负盈亏或经费包干等办法。
班组是基层核算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核算产量、质量废品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工时的消耗等。有条件的也要根据各自承担的生产任务,按照厂内制定的价格,核算班组的不完全的生产盈亏或节约价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把全厂的产品品种、产量、质量、消耗、劳动、成本(费用)、资金、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和基本建设、科研、新产品试制、更改、大修以及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计划指标,全部分解为小指标,层层落实到分管厂长、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做到事事有
人管,人人有专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内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建立货币形式的结算关系,实行计价结算。结算的方法可以采取内部转帐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本票制(流通券)或设厂内银行,发行内部支票,以及其它简便易行的结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综合运用会计、统计、业务三种核算手段,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通过价值量和实物量两种形式,分别核算和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第五章 经济预测、审核、控制与分析
第二十三条 经济预测、审核、控制与分析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手段,对增强竞争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预测。凡是新建或扩建、挖革改工程项目、设备填平补齐、中间试验以及试制和生产新的产品,产品设计和工艺技术的改变,生产过程的变动,生产技术组织计划的确定等,都要由技术或计划部门事先进行经济效果的测算,预测产品成本和盈利水平,选择最佳经济效
益方案。
第二十五条 经济审核。企业各部门提出的涉及财务开支、影响盈亏增减的各种经济计划、技术方案等,必须经总会计师办公室初审。一般的由总会计师审定,重大的由总会计师提交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设总会计师的企业,应由财会部门初审,一般的由经营副厂长审定,重大的由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不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财会部门有权拒付所需开支。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控制。企业要采取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料、工、费进行严格控制。控制的方法可以采取:按消耗定额定量供应原材料、燃料、动力;按限额和标准控制各项费用开支;严格控制费用的预提和待摊;按劳动定员合理配备劳动力;按产品工艺要求严格掌握各种技术标
准;按各种储备定额控制资金占用以及合理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合理采购物资、组织运输,严格控制质次价高物资进厂等等。
第二十七条 经济分析。经济分析要日常分析同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综合分析同专题分析相结合,专业分析同群众分析相结合。
基本建设和挖革改工程分析。主要分析工程进度的快慢、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质量的好坏、经济效果的大小及其原因。
技术分析。主要分析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产品成本的升降和企业盈亏的影响。
生产分析。主要分析产品产量、品种、等级率和生产进度等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生产均衡性。
劳动分析。主要分析劳动生产率升降变化,劳动力配备和劳动组织、工时利用是否合理。
设备利用分析。主要分析设备利用率、设备效率。
材料分析。主要分析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情况。
成本分析。主要分析采购成本,产品成本(单位成本、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销售成本的升降变化及料、工、费的变化对成本的影响,分析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资金分析。主要分析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专用基金的来源、使用和占用的是否合理及其原因。
利润分析。主要分析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外收支、上缴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分析要保持连续性。每一次分析都要对前一次分析中提出的问题、制定的措施进行检查。同时,提出当次分析中发现的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厂级的经济分析一般应每月进行一次,车间的经济分析一般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班组的经济分析一般每周进行一次。各级的经济分析都要由主要领导主持。全厂的分析结果,要由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六章 经济权力、责任与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经济权力包括:1、向上级机关提出生产、技术、劳动、物资、财务等计划建议指标;2、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取得相应的物资、资金和劳动力;3、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利用市场经济,组织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4、可以根据需要购置,有
价调拨,独立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对外签订经济合同;6、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基金;7、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财经制度的要求和不讲经济效果,不负经济责任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经济责任包括: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与纪律,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占用费;2、全面完成生产技术财务等计划指标;3、合理利用各项资金。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4、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企业对车间、班组,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他们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不断地改善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允许企业按规定从企业利润或超额(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做为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奖金是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奖金的分配要以超额劳动的多寡、劳动成果的大小为依据,按照
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分配。既不能平均分配,也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企业对车间、单位也必须实行与经济效果挂勾的提奖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为了分清经济责任,企业和根据需要实行内部合同制。各车间、各部门可以相互签订协作合同、供应合同、加工合同和包干合同等等。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企业要建立厂长直接领导下的,有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计划、财会、劳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经济仲裁组织,全权处理厂内各项经济纠纷。

第七章 经济核算的考核、升级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济核算的考核、升级活动,是推动经济核算工作,提高经济核算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所属企业的升级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济核算的升级标准,按照核算程度和效果大小,分为三级。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一级核算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各项指令性计划,遵守财经纪律。
2、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和经济核算体系,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做到了全厂、全过程、全员核算。
3、开展了经济预测、控制和分析活动,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试制的新产品,都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
4、认真贯彻了权责利结合的原则,要在国家多得的前提下,企业的利润留成逐年有所增长,职工的生活福利逐年有所提高。
5、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入了全省同行业的先进行列或超过了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
凡是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为二级核算单位。
1、执行了国家政策、法令,遵守了财经纪律。
2、基本建立健全了经济核算基础工作,实行了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3、完成了成本、利润、产量、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消灭了经营性亏损。
达不到二级核算单位标准的,为三级核算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地市县属企业的升级考核,由地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吸收工程师、会计师参加,共同考核。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考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地市县评定的一级核算单位,要报请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升级的考核、评定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标准的要晋升,好的变差的要降级。凡是达到一级标准的,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发给“一级核算单位证书”。
凡是获得一级核算证书的企业,都要从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全面经济核算中做出成绩的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核算人员和工人。
凡是未能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限期达到二级标准的企业不讲经济核算,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扣发厂长、总会计师或经营副厂长、主管财会人员的全年奖金。并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接受代表的质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农业、商业、交通和其它企业,省直工业、农业、商业、交通企业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全面经济核算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由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98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