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8:31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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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教学司[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司法厅(局):



现将《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司法部所属高校有关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199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送: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附件:一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

(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第三条 凡志愿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

(三)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

第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二)参加邪教组织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四)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道德败坏,品质恶劣,有流氓、盗窃等不良和违法行为的;

(七)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的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八)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及其他政法工作的。

第五条 凡报考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

(二)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的;

(三)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区)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68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1.5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考生,男性身高应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应在1.60米以上;

(四)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五)体能测试成绩合格。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件二,其他五所院校参照执行。

第六条 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七)色盲色弱;

(八)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健、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九)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曾患有心肌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的;

(十)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反流血量少者;

(十一)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十二)面部有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重度平趾足(平板脚),纹身、驼背;

(十三)直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

(十四)有传染病的。

第七条 填报志愿和考试(面试、体能测试)

(一)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在提前录取的院校栏内填报志愿,实行提前录取;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八条 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按学校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向高校投放档案,由学校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线上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可调整招生计划类别或将招生计划调剂到生源较好的省(区、市)。

第九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录取女生比例每校不超过本校招生数的15% 。

第十条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录取的考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十一条 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录取工作由各有关省(区、市)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组织。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所属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六所院校和招生面试协助单位应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取得各有关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的支持和协助,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第十三条 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含7"1)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含2.3米)

女 子
50米
8"6以内(含8"6)

800米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含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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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重审或再审均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重审(再审)的时候究竟是适用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还是适用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由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就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重审(再审)案件“上一年度”,应该理解为重审(再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其理由,一是重审(再审)程序就是一审程序,应当适用一审程序的规定。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目的,在于对赔偿权利人利益进行补偿,确定计算标准的时间应以最近实际填补时间为宜。如果案件被发回重审(再审)后,仍以第一次审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赔偿标准,那么意味着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而言是固定的,发回重审(再审)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时间大幅度地延后,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为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一概以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依据,会诱使受害人一方反复上诉申诉,反复申请鉴定,甚至故意隐瞒一些案件事实,使案件陷入反复发回重审、再审的怪圈,令赔偿责任人不堪其扰,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重审(再审)案件,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仍应该是原审时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毕竟从实践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受害人都希望尽快获得赔偿,仅仅为了等待新的统计数据而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应该是极少数。但我们依法理同样可以得知,“一审辩论终结时”应当以首次立案时的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依据,发回重审的案件,也依然依据原一审法院的辩论终结为起算时间,而不应依据发回重审后的法庭辩论为标准;如果一审法院存在多次辩论,那就应当依据第一次的法庭辩论时,作为判决依据,因为第一次的法庭辩论离案发时间最近,也最为固定,赔偿数额最符合客观实际。理由如下: 第一,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为基础的,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审程序。重审(再审)是为了纠正一审的错误,不会改变一审判决的正确依据。发回重审(再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二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再审)。可见,发回重审(再审)是二审法院针对原审法院的审理或判决中的错误进行处理。重审(再审)程序是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不能完全脱离原审判决的审理范围。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原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旦提出其诉讼请求,根据证实信用的原则或者禁止反言的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自己和人民法院都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但应当体现在原审程序中,也应当体现在基于原审程序而进行的重审(再审)程序中。

第三,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宗旨,也在于给被侵权人的赔偿是一种补偿,而不具有惩罚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是确定的,赔偿也是确定的,也只有以这个时间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依据,给受害人一个损失填补。离开这个确定时间,常人是无法预知以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也不允许让一个人承担自己无法预知的社会风险。例如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如果部分被告在原一审中已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告又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以重审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时间,计算出来的赔偿额比原确定的赔偿额高的话,受害人就可能以原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原部分被告已达成的赔偿协议,而主张新的赔偿标准,使原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被告重新进入诉讼。如果说将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时间,是最接近对受害人未来利益损失的实际填补的时间点,对受害人有利的话,那么,按跨统计年度的新标准计算出来的丧葬费和误工费等费用中新增加的部分,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明显构成不当得利。试想一下,以丧葬费为例,死者是在案发不久就埋葬的,那是不是需要在重审(再审)时再重新挖出来,再埋葬,这样才符合“实质公平”。

第四,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离开了初次立案时间,使得计算依据不确定,就会有人因此不当得利,就有人同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的公平原则被破坏。在现在信访压力严重的情况下,势必一些人会因此而不断上访,不断要求重新赔偿。同时,人身损害的后果确定下来后,诉讼程序的变化不会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变化。如果以其他时间为准的话,我们假设一下,一个案件,在四年内被以不同理由四次发回重审,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到底以最后一次为准还是以第一次为准呢,是不是同样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综上,应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一审含义”进行明确,最好的办法是能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无论采取哪种观点,只要能做到整齐划一、一视同仁,那么对所有的当事人就都是公平的。笔者建议将这个时间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时间点,可以规定为: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本案初次立案时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