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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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5月3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3日)
  摩洛哥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若干由十至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和十人左右的医疗专家组赴摩洛哥工作。医疗队和专家组均包括一名翻译及一名厨师。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的任务是与摩洛哥王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摩方开展医务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培训摩方医务人员,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按摩洛哥王国的卫生政策,并根据其公共卫生行政结构和活动,进行工作。
  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和摩洛哥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摩方供应。针灸必需的用具和特殊药品由中方提供,费用由摩方负担,并由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用具、中成药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摩洛哥境内的运输。

  第六条 医疗队和专家组,在摩洛哥工作期间,摩方每月向专家和专家组长提供伍千地拉姆的津贴,向其他成员提供贰千贰百地拉姆的津贴,其中百分之三十,根据摩洛哥现行规定,是可以转移的,同时摩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往返旅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和交通。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大使馆在摩洛哥银行为此开立的第240620-0066J帐户上交付。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休假一个月,由摩方安排,在摩境内度假,并提供交通和住宿方便,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第二年补假,但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九条 摩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交纳的直接税额。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因工作伤残,按摩洛哥王国政府现行法律规定,享受由摩洛哥政府所提供的抚恤金。抚恤金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由摩方向中国大使馆在摩洛哥银行开立的第240620-0066J帐户上支付。

  第十一条 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和专家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由摩方免收关税和各种税额。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和专家组人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应尊重摩洛哥政府的法律和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在摩洛哥工作的医疗队和专家组,均按本议定书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双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无异议,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相同的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在拉巴特签字,共四份,中文和法文各两份,四份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秦 加 林           拉哈勒拉哈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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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休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十八岁以下的子女。
(五)刑满人员释放后3个月(含3个月)以内,本人无收入的。
(六)因意外或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无业、失业、离岗、下岗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管理部门应尽快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而且两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岗位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中月所有收入(简称家庭收入)之和除以家庭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总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中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成员扶养的,计入家庭人口。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含个体劳动者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保险给付金等收入;
(四)除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津贴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社会救济对象的临时性救济以外,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的赡养费、扶(抚)养费,应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最低消费额(按家庭成员总数乘以居住地居民上年度月人均最低消费标准上浮10%计算),剩余部分按其赡养
人数的平均数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一)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每月按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按月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限额30元的粮油代购券,凭券在指定粮店购买粮油食品,并不定期给予捐助衣物;
(四)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80元生活保障金;
(五)符合第(五)项规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临时救济金;
(六)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发给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待遇的家庭,同时享受市政府已经规定的有关就学、用房、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本条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粮油代购券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中的独身户、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发给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针对其具体困难,由市保障办统一安排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专门帮扶,重点解决其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

第五章 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待遇,由户主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实完毕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报审件后5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在收到报审件后
5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区保障办应按月将审批保障待遇情况报市保障办备案。
第十五条 区保障办对符合规定条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发给《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办理一次性救济金领取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领到《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凭证或卡、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经批准领取一次性救济金的人员,凭批准手续、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救
济金。
第十七条 享受保障待遇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由户主或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于每月月底前报区保障办,由区保障办上报市保障办,分送有关部门帮扶。
第十八条 享受保障待遇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调整保障待遇手续或交回《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

第六章 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190元中的10元,由市政府负担,剩余的180元按7∶3的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
市、区保障办每年年底前按应负担的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保证安排,并拨入专户,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内各粮油食品供应公司收取的粮油代购券周转金的给付方式,由市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保障办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检查、档案及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章 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和应享受的保障待遇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成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疑难问题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专干、派出所民警、居民委员会主任以及两名以上居民代表组成,负责对审核中有争议问题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对享受保障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高于保障标准或不应享受保障待遇的,应报区保障办停发保障金或限额粮油代购券,并收回《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大连市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
第二十五条 市、区保障办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保障待遇审批、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对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多享受保障待遇的,由区保障办追回多领取的保障金或粮油代购券。
第二十七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享受保障待遇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待遇的,由区保障办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有关部门给特困户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粮油供应卡(即红卡、蓝卡)同时作废。



1999年6月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6〕20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务业,促进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温委发〔2006〕57号)精神、《温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暂定3年),主要用于推进产业集聚、发挥信息服务业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先导性作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指导性意见。
  (二)政府引导、扶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信息服务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扶持对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一)软件产业园区建设。重点用于扶持园区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和房租补贴。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重点扶持区域信息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类型试点项目。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项目。
  (五)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指导意见。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三)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四)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软件产业园区补贴(补助)。对经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区内入驻企业给予适当的年度房租补贴,对园区必要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助,由软件园管理机构编制补贴(补助)方案,并提出申请。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办法实施。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补助。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模式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项目,一般按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对信息技术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推广价值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以内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信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使用。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补助。经评审择优确定后,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规定格式);
  2.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格式);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各县(市、区)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承担除外),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市本级项目直接报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三)补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安排项目补助计划。一般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下)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上,含20万)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经媒体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软件园补贴(补助)资金一次拨付;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首批按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企业所在的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包括:
  1.验收申请书(规定格式);
  2.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规定格式);
  3.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4.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第三方认可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验收文件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预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要向项目单位提出改进要求和落实措施。预审核通过后,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补助额进行确认,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对项目补助额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确定最终补助额度。对已拨付资金超过最终补助额度的项目,须追缴超出部分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直至追缴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除需要联合补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各类补助;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
  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属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各县(市)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其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