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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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局、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关于医疗保健对象管理问题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保健对象(含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下同),未参保单位的保健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保健对象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划分条件和范围由市保健委员会统一制定。保健对象的审批确定、医疗速诊证的发放、医疗保健待遇的落实,由市保健办负责。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电脑中心负责将市保健办审批确定的保健对象及其信息资料,与市、区各约定医疗单位及市保健办实时联网;制证中心按市保健办的要求负责医疗速诊证的制作。
第三条 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个人医疗帐户,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其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各约定医疗单位在查验其医疗速诊证后全部予以记帐,由市社保局从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专户统一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
费用,由其原缴费渠道补缴,划回共济基金专户。
第四条 一级保健对象(含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共济基金,由市社保局划拨给市保健办直接管理。在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以后发生的合理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和住院费用,由各约定医院验证后单独记帐,直接同市保健办定期结算。超出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市保健办核实、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专项报告,经审定后支付。
第五条 二级保健对象(含在职和退休)在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各约定医疗单位验证后个人自付现金10%(退休人员自付现金5%),其余部分予以记帐。
二级保健对象的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在门诊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和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人医疗速诊证、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费用单据,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属市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保健对象,由其所在单位指派专人,每月下旬到市保健办审核报销。
(二)属区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保健对象由各区财政报销,也可委托市保健办代办。
(三)属自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解决。
第六条 企业保健对象(含在职和退休)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市社保局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所在企业自主决定处理办法,财政和社保部门不予负担。
破产企业的退休保健对象,暂按以下办法处理:个人帐户用完后在门诊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和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本人医疗速诊证、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费用单据,经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或分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从基本医疗共济
基金中报销(报销时需附上市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该企业破产的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需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是指按深府〔1996〕122号文,以及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九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社保〔1996〕62号文)的有关规定允许报销的费用。
(二)按规定允许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其年度累计支付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必须封顶。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年度累计支付总额最高为7万元。累计7万元及以下的,按核定的实际数额由市社保局支付;累计超过7万元的,按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由其缴
费渠道和个人支付。须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另行制定细则。细则出台前,该部分费用仍由其缴费渠道支付。
(三)所有保健对象都要树立节约观念,自觉抑制不合理的医疗开支。医疗速诊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停止报销其医疗费用。
(四)保健对象未经市社保局或市保健办批准而自行转往非约定医院诊治,在非约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自请医生、自购药品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保健对象需在门诊作特殊检查治疗,或门诊、住院确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治疗性贵重药品时,凭主诊医师开具的申请单或病历、处方,送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或市保健办审批。未经批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六)市保健办于年度终结一个月内,根据上年度保健对象医疗基金的决算情况和本年度医疗基金预测,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保健对象本年度医疗基金预算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七)由市、区财政负担基本医疗费用的保健对象,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由缴费渠道支付的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预留资金,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划拨,以保证报销的开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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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房地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存量房交易评估值时,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负责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土地、房产交易信息的即时传递与共享,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纳税人未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落实“先税后证”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存量房地址信息;物价部门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 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其它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原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第三次公布长沙市二手房住宅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长价房〔2011〕349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工商形象建设年和公平交易执法年活动,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20个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际行动体现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结合“做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讲求职业道德,规范行政行为,树立文明管理风尚,促进监督管理职能到位,用自身实际行动做
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二、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讲政治,加强理论修养,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自觉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工商所必须环境整洁、标志醒目,设有导向标志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办(验)证照的条件、程序、期限公开;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依据、标准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守则公开。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着装上岗,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待人礼貌。在工作中使用文明语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能。受理工商业户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审查手续时,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法定时限内一次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耐心、准确地解释清楚。
(六)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办案时,须出示有关证件,并抓紧时间工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罚。
(八)认真受理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不得推托,必须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并告之处理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讲清原因,指明投诉方向。
(九)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为政清廉,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以其他形式参与经营活动,收取佣金;不得借工作或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各种方式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
三、文明管理示范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厂桥工商所
上海市黄浦区工商局南京东路工商所
天津市河北区工商局天津站工商所
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分局上清寺工商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南湖工商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光复路工商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宣化路工商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商局花桥工商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白沙岭工商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炭市街工商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郊区分局留营工商所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局青云谱分局洪都工商所
江苏省镇江市工商局京口分局象山工商所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鲤城分局中区工商所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局相南分局相南工商所
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局一分局体南工商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市区分局旌湖工商所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局青云工商所
浙江省奉化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
山西省高平市工商局城镇工商所
四、工作措施
为保证上述要求首先在示范所得到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对20个示范所实行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示范所所长负责制,如发生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将追究领导责任,并取消示范所资格及有关荣誉称号。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
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强对本地区示范所的监督管理,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及时处理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示范所要面向社会设立和公布群众举报监督电话,并可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
举报,举报电话:010-68522710或010-68522771(夜间)。
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逐步扩大示范点的范围和数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与各地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关的联系,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窗口部门建设,文明管理、文明执法,切实改变
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199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