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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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函[2004]786号

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履行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质检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主力军作用,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确保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专项整治和无证查处的工作要求,抓好“5个重点”:一是重点产品,粮、肉、菜、果、酒、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及当地群众对质量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食品;二是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及长期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区域;三是重点企业,中小型企业,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等风险性较大食品的企业、有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企业;四是重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五是重点案件,涉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
通过此次专项整顿要达到“三个一批”:扶持一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业生产力水平,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要求,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必备条件的要提请相关部门并报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到2004年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遏止无证生产上述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无证查处中发现企业存在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坚持准入标准,严格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发证;严格企业标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监督企业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加快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度。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3.启动茶叶、挂面等其他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各地在完成挂面、糖果(含巧克力)、果脯蜜饯、淀粉、酱腌菜、啤酒、葡萄酒和黄酒等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档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快相关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在年底启动茶叶、挂面等其余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三)加大食品监督抽查力度。
按照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原则,强化食品监督抽查的威势,一要认真完成小麦粉等5类食品及其他食品的质量监督专项抽查;二要将食品作为重中之重列入当前的监督抽查计划;三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实施定期检验。重点检验涉及安全健康和重要性能的指标。凡抽查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并由指定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加严检验。对抽查结果及时总结分析,扶持一批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曝光一批质量差的企业和产品。
(四)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托辖区打假责任制,确定专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原料把关、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标签和质量安全标志使用等重点环节,以及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等。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企业整改,并要有文字记录。重点监管的企业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对夜间生产的要突击巡查,其他企业要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及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获证企业进行回访,对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企业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指导其整改。回访情况和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有文字记录,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动态管理。
3.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审工作。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切实将年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按规定及时上报年审情况。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监督其整改;对未按时进行年审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坚持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对农村和小城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专项调查表明,家庭作坊式、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对每一个生产加工企业从生产销售方式、生产加工能力、供应对象和区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监督、引导生产加工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要重点监控生产加工能力增长较快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监督、引导、服务,使其质量安全保证条件同步提高。在专项整顿中,要切实注重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切忌重处罚轻引导或只处罚不引导,坚决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查处行为。
(五)强化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1.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培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明确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管理、检验管理等要求,明确遵守法律法规和不制假的承诺。加强对承诺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责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对企业名称、地址、代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法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法、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人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产品种类、执行标准、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设备、原材料把关、出厂检验、监督检查情况、名牌和免检产品情况、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及时将企业变更、生产销售、吊撤销许可证、行政执法及对其监管情况等信息载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4.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实行加严检验,对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企业严格停产整顿;对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载入企业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六)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在地方政府协调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打破任何形式的阻碍监督执法和为不法企业提供的保护伞,查办案件坚持“五不放过”。
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通过“12365”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等,受理群众举报,落实举报奖励。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坚持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
按照国务院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政府组成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力军作用。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质监部门采取的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大要案查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政府统一组织或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费,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工作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食药、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精心部署,明确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精心部署,迅速行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全面整顿食品加工业。把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具体落实到人。要严格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无证查处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到位、辖区打假不到位、检验检定不到位、区域质量建设不到位等责任。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同时要坚决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不法分子。
(四)严格督查督办。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工作的检查。在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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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定位 转变职能
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参谋决策作用
——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透视与思考

作者:李旺城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研究和考察,力图从实际工作需要和提高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发,就改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字】定位 例会制 双轨制

设立检委会办公室,实行委员专兼职结合,是基层检察机关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检察机关改革实践证明,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因此,改进检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委员会有序、高效、高质运转的基础。
一、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基本状况
通过交流互访和咨询市院有关部门等方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北京市18个基层检察院均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1],设有专职检委会委员的只有通州、昌平、顺义、大兴4个院,其余14个基层院也均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设立专门人员和兼职内勤来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具体业务工作。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1、基层院受理案件业务较多、规模较小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的设置上不如上级院精细;2、出于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思想;3、人员调配难落实的现实原因。以我院为例,就没有专门设立检委会办公室,而是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专职委员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审查、填写专职委员审查意见等工作,同时也未设检委会兼职秘书,而是由研究室派员担任检委会办公室的内勤并列席会议,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
二、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采取的工作做法及工作流程
通过我们调研发现,各个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做法及流程大同小异,并体现出层次性和科技性相结合的特点。其做法主要包括:1、事项(案件)提交。讨论事项(案件)一律由专人承办并写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报告》,报告须按格式要求,做到内容详实,承办人对事实证据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2、事项(案件)受理登记。一是审查事项(案件)是否是检委会研究范围;二是审核事项(案件)所附材料是否齐全。3、事项(案件)初审。基层院通常的做法是将这项工作交给专职委员(仅4个院有)或专门人员,由其负责对提请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和法律适用意见。4、讨论事项(案件)送达知悉。检委会办公室将提请议案及时呈报检察长决定讨论时间,在批准当日及时利用局域网、内部电话等方式将提请讨论材料送达各位委员审阅。5、讨论事项(案件)记录。检委会办公室派专人列席检委会,参与完成事项(案件)讨论的记录工作,务必做到及时、准确、细致,尤其是遣词造句和法言法语的使用。6、决定执行督办反馈。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决定的事项(案件)进行督办、催办工作,及时将检委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变化向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报告。
三、检委会办公室管理职能弱化的原因探析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从目前的检委会办公室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
(一)检委会“门前岗”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尚未建立起例会制度。
通过检察系统内部机构改革,虽然检委会办公室依照要求建立了起来,却被一些法学学者认为是“装样子的摆设”[2],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1、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可操作的办事规则及规范;2、讨论事项(案件)的提起程序缺乏有规则的指导;3、检委会例会制度[3]尚未形成,“临时动议”一定程度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基层院在实践中并未实行例会制度,当碰到一些未提交检委会讨论而确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往往采取的做法有三:一是作补充侦查决定,延长审限;二是同公安部门协调,作撤案处理;三是向上级院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另外,有的基层院对一些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则交由研究室人员撰写“案例分析”以供探讨。这样一来,从表面上看是减少了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案件)数量,实质上呢?一方面牺牲了检委会委员们的法律专业学习的机会,因为每一次有准备的检委会讨论都会无形地提高委员们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另一方面,作为基层检察院本身就应当主动、独立地完成其所受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一遇到争议就寻求上级院支持甚至是与公安机关“协调”,是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表现。可行的办法就是要积极发挥检委会办公室“门前岗”的作用,该提交的就提交,该上会的就上会,让案件来锻炼、磨练专职委员及检委会其他委员,提升他们法律专业知识的储备。
(二)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容易造成“担审不担则”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此举一方面是滤除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议处的案件或者议题,一方面则在于纠错补漏、滤除案件承办人或议题提出人主观因素对议案的“杂质”影响,进而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同时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是重大、疑难案件。而在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或是在办案中碰到外来压力,于是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做出“平衡意见”,以便将来集体承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负面影响。此种现象称为承办人“担审不担责”现象。解决的办法是: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对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积极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过滤器”作用,由专职委员对提交讨论事项(案件)的可议性和当议性提出初查意见。
(三)议案讨论的“风向标”作用不能得到发挥,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没有形成。
在专职委员的设置上,尽管考虑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有利因素,但是由于年龄偏大、身体条件相对较差、专业理论水平偏低、掌握法律政策资料不足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在涉及议案的法律文件的查找、研究等准备工作、具体咨询意见的提出以及会务沟通协调、检察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与督办方面,仅仅靠一二名专职委员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因而在实践中一般只是出具专职委员意见和查找相关法律资料,而将其它纯会务性工作甚至是反馈工作交给内勤。而检委会办公室内勤的工作只是书记员的工作,加上又是兼职,其他工作的量也很大,用于秘书工作事务的精力有限。事实上,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案件)中的疑难案件处理意见的“双轨制”[4]没有形成,专职委员只是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列会和发言,兼职秘书只是列席会议、对议案不做分析论证,对增强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方向性没有发挥应有的导向作用。因此,将第一学历为法学博士、硕士、学士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检委会兼职秘书(内勤)的队伍中来具有战略性的意义,一方面他们可以辅助专职委员理解法学前沿理论,查阅相关资料;二是提出不同意见,有助于专职委员更加综合地审视案件,保证导向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四) 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未得到发挥,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分析论证明显不足,未真正成为检委会业务决策的“外脑”。
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业务事项少,存在着重个案研究、轻工作指导以及议决案件的范围过宽等情况。而且检委会办公室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案件)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得到有力开展,对上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明显不足,对我院2003年、2004年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两年来提交检委会讨论的疑难案件达25件,而检委会办公室撰写的相关案例分析研究只有两篇[5],这充分说明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案件)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得到有力开展,作为检委会的“智囊团”作用亦未充分发挥,为领导决策参谋不力,还没有真正成为检委会进行业务决策的“外脑”。
(五)“法律顾问”的咨询作用无法发挥,缺乏建立与各业务处室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
在实践中,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开展只限专职委员一人或者二人,配员明显不足,而兼职秘书(内勤)的大量精力和时间集中在组织调查研究、统计报表等其他服务性工作之上,导致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真正与业务工作人员打交道并不多;另一方面因专职委员的主业在于会务讨论和提交事项(案件)的初查而不在业务研究,即便是兼职秘书,其工作也是业务研究的组织者和服务者,对于政策法规特别是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很少收集、积累,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很难承担起业务部门的咨询。对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也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业务指导作用。解决的办法有:一是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树立检委会办公室的法律专业知识权威;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如每月可以创办“案例研究”,举行一次案例研究座谈会,通过局域网或人员接触等多种形式传递研究信息,当然这些都以达到保密要求为前提(如省去具体人名、地名、公司名等等),通过这些举措增强相关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
四、转变和强化检委会办公室管理职能的建言
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会议事务性职能并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必须实现其从单一的事项(案件)讨论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而要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重新定位,转变和强化检委会办公室的管理职能[6]。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以下四个方面的职能:
(一)参谋辅助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具有参谋辅助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具体地讲,检委会办公室的参谋和辅助职能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从部门利益的角度随意和轻易启动检委会程序,提高汇报材料的质量和规范性,依法限制个案讨论数量,将检委会从繁重的个案讨论中解脱出来,以从事更重要的全局性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案件经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形成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使检委会委员在研究案件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使检委会研究案件能够有的放矢,从而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保证检委会的决策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管理协调职能。
管理协调职能是检委会办公室参谋辅助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参谋辅助职能主要是辅助检委会行使议事职能,而管理协调职能则是辅助检察长和检委会对其他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理应承担起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促进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对检察业务的管理职能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负责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的业务工作安排部署、指示和具体的决议、决定。这项职能不能越权,必须保证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检委会办公室在抓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原则性的工作部署具体化,将抽象性的工作方针明确化,将系统的决定通过一定的方法步骤予以贯彻,并通过监督检查将其落到实处。2、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业务考核是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的有力手段,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当将其同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考核混为一谈,而应当将其单列,由检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制度的落实和具体的考核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规范有序和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3、负责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协调。办案工作不可能孤立进行,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在涉及多部门配合协同作战上,在一些诸如法制宣传教育等具体事务运作上,在具体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上,往往需要统一协调,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分歧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同意后,再负责具体的贯彻落实。
(三)监督检查职能。
监督检查是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这项职能应当由检委会办公室来承担,以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职能应当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发挥:1、做好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在实践中,应当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以保障检委会决定及时、正确地得到执行。2、做好同步督查工作。对办案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是事先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先监督可以通过建章立制、加强教育等方式进行,而事中监督则是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检委会办公室应当承担事中监督任务,在案件做出最终决定前,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调阅案件卷宗、了解承办人及走访有关人员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同步督查,对案件实体问题处理情况、案件的诉讼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办案纪律、法律文书适用等问题予以密切监督,弥补这个薄弱环节。督查的重点应当是对经侦查拟做撤案处理、经审查拟改变定性或做不批捕、不起诉处理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等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要求办案部门随时予以报告,检委会办公室介入进行检查,从而及时发现问题,马上处理,避免造成错案。3、做好对改进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检察长或者检委会进行汇报,按他们的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对于问题严重的,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督查的实效。
( 四)总结指导职能。
总结指导职能是基于检委会办公室上述三个职能而行使的。当前检委会办公室大都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与研究室合署办公。研究室本身是一个检察法律、政策及各项检察业务的调查研究机构,检委会办公人员,大都同时肩负法律政策研究的工作任务,其理应承担起总结业务理论、指导办案工作的职能。从检委会办公室行使该项职能的现实性来看,由于检委会办公室承担着参谋辅助、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等三项重要职能,使其具有了更多的接触检察业务的时间和条件,可以及时掌握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进行调研提供了依据和方向,从而推动调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检察业务建设。 具体来讲,检委会办公室应当针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及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针对检委会研究中的疑难案例及时地进行案例研讨,针对发现的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专题调研,针对检察业务中存在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法律政策研究,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有较高指导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指导检察工作实践,使各项检察工作更加方向明确、科学规范。
 
注释:
[1]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定位是检察委员会的参谋和辅助机构,在设置形式上各地有所不同,主要是三种:一是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研究室,接受研究室的统一领导,但工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单独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有独立的编制,与检察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三是不专门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明确由研究室承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目前多数检察院采用第三种。车树明:《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与实务运作》,参见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检察论丛》第3卷, 2001年12月版第319页。
[2]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被一些北大、人大的法学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充其量不过是进行检察委员会改革“装样子的摆设”。笔者认为,这种认识的原因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所面临的现实处境也不无关系。如果不能发挥其作用,事实上其地位与点缀的房间的“花瓶”无异。
[3] 该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务,也有利于各位委员事先安排工作和做会议时发言准备。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应当采用半定期的方式实行检察委员例会制是可行的。事实上,没有形成检察委员例会制的一个原因也与检察委员会议处重大事项的功能弱化有关。检察委员例会日可定为每月两次,为单(或双)周的周五为固定例会日,遇有紧急案件时根据需要做调整。

[4] “双轨制”即就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件研究,除业务部门的意见外,研究室或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这两种意见同时提供到检察委员会,供委员们讨论时参考。参见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68页。
[5] 这二篇案例分析的调研文章一篇是《对北京市首例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的法理冲突和法条矛盾的思考》,该文载于“法学论文资料库”网2004年5月;另一篇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分析》,该文载于“法学论文资料库”网2005年3月。
[6] 参见姜远斌:《浅谈检委会办公室职能的转变》,载于烟台市检察院《理论天地》。

人事部关于聘请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聘请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的通知
人事部


为深入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公平,根据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工作部署,人事部决定,由人事部聘请一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以下简称考试监督巡视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监督巡视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司、部分地方人事厅(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司局级以上领导以及军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人员组成,由人事部聘任,聘期两年。
二、考试监督巡视员主要行使以下职责:(1)巡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工作;(2)调查了解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省市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3)发现违反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考试纪律时,向录用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并有权了解处理
结果。
三、考试监督巡视员巡视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根据人事部安排,可在全国范围内巡视。考试监督巡视员凭聘书和巡视证,可巡视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聘请考试监督巡视员,是做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工作,保证考试客观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推行工作,严把“进口”关,积极协助、配合考试监督巡视员开展工作,对他们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并予以答复。
附件: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巡视员名单(略)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