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1:18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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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

邮电部


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
1995年7月2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义务兵的关怀,促使义务兵安心服役,方便广大义务兵邮寄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是指邮电部发行、供义务兵交寄国内平常信件使用的专用邮票。
第三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为军事题材系列邮票,由邮电部、总参谋部共同研究设计图案,邮电部统一印制发行。
第四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按全军每位义务兵每年50枚的数量印制配发。
第五条 总参谋部负责为邮电部提供年度义务兵数量及“义务兵专用邮票”印制的总数量。
第六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不受发行年度限制,可长期使用。
第七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面值为20分,如遇国家调整邮资时,原20分面值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继续使用。
第八条 邮电部分年度将全部义务兵专用邮票,按规定封装后一次或分两次送交总参谋部。由总参谋部及总政、总后、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武警总部等大单位进行分发后,再经邮政系统机要寄发至各地县以上邮电部门转送至当地驻军。
第九条 军队和邮政部门需满足义务兵对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时限要求,保证义务兵信件的及时递送。
第十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邮市进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义务兵专用邮票,每枚只限寄发重量不超过20克的水陆路国内平信使用,如需寄发国内挂号信、航空信,可按现行邮资将义务兵专用邮票积累起来贴用。遇有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而超过20克的平信或欠资信件,退回原寄件人补足邮资,无法退回的按欠资邮件处理。
第十二条 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必须使用国家标准信封,并按规定书写收寄信人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可由义务兵投入信箱、信筒,亦可集中送到邮政部门营业窗口。由邮政部门按照规定盖销贴用邮票,予以投递。
第十四条 如发生局部战事或战争,国家进入非常时期,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可另行规定并实行新的义务兵信件免费办法。
第十五条 发行义务兵专用邮票后,现行的“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记即停止使用,由军队各大单位统一保存。
第十六条 军队和地方有关义务兵专用邮票发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总参谋部和邮电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参谋部、邮电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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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转”商标被驳回,为什么?
兼谈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判断

“二人转”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简称第八项)

“二人转”其实早在2003年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按正常的程序,这么长的时间应该拿到了注册证,据说当时商标局的评审人员对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也存在严重的争议,以致耽搁了审批时间,后来被媒体知道,爆炒一通,某“名人”震惊了,某些人愤怒了,于是很快这个商标被驳回,驳回的原因是否与某些名人的震惊有关,在此不能枉断。商标被驳回却给公众更大的好奇,第八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于是我搜罗了一些代表官方意见的标准,让公众自己来判断,这个商标到底能不能获得注册?

在法国制定《民法典》时,拿破仑提出了几个要求:老太太也能看懂,法官能明确引用法律,着重强调了法律的准确适用性,这样的话,不给法律的执行有太多自由解释和想象的空间,拿破仑的想法未免有些乌托邦,但是法律的准确适用性,应该是法律制定追求的目标。

我们来看看第八项,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又如何理解?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给人们无限想象和发挥的空间。在我国“政治疯狂”的年代,“同仁堂”、 “王麻子”、“张小泉”等等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嫦娥奔月”、“敦煌飞天”被斥责为“宣传封建迷信”;“蝴蝶”是“不健康的小资产阶级情调”。当时恐怕适用的大致就是第八项或与之相当其他规定,任何商标都可以被曲线扣上第八项的帽子,人们惶恐不知所措,以致周恩来(一个非法律部门的人士)出来解释:“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可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概念过于抽象,没有一个准确的解释,让人难以把握,而且由于法律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甚至个别领导人的讲话,也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要求一个理性的法律思维,那么我们对第八项也应该要有合理的判断,不应该将第八项作为一个筐,将任意争议事项放在这个筐中。

对于第八项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理解,但总要有切实可以引用的标准给人们去判断。商标是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商标局的判断依据将被人们引用为权威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家董保霖先生认为: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我国公共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工商局在其出版的《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这第八项(在《商标法》修改前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因为是是工商局自己编辑出版的书,我们可以将该书所述的判断标准视为商标局自己的意见(商标局归工商局管,可以认为他们是一家子)。这个标准现实录如下: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举的例子是“台湾联邦”;2、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械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举的例子是“九三学社”;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举的例子是“人民币”;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举不能注册的例子是“观音”,能够注册的“圣诞”使用于干电池;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但权力所有人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举不能注册的例子是“马拉多纳”(在世球星),能注册的例子是“贝多芬”(无民事权利);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后面三个标准因为分别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该作为第八项的专门标准,其实真正可以作为第八项判断标准的只有前五个,本人在网络上千辛万苦又找到了一个标准:“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

据说该商标的申请人表示要争取下去,该商标能不能获得注册,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王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53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0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6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1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0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6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1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8/t20120831_235539.htm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