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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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对广告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广告法》,落实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工作部署,加大广告监督管理的力度,规范广告主的行为,巩固广告市场专项治理的成果,决定对广告主的广告发布活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这次检查是继去年以媒介为对象的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检查和第四季度专项治理之后,又一次以广告主为对象的全国性广告执法检查。广告主是广告的发出者,也是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的源头。开展对广告主的监督检查,把好广告发布活动的第一关,对于从根本上建立良好的
广告市场秩序和改善广告发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意义,抓住这次检查的契机,对广告主开展一次深入实际的广告法制教育,帮助他们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自觉规范广告行为。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那些以虚假违法广告扰乱市场秩序,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力争初步实现广告市场的深层次治理。
二、检查的范围与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生产和服务企业1996年以来利用各种媒介委托或自行发布的各类广告(包括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图形、文字)。
检查的重点,一是生产或服务内容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二是广告发布量大,对当地广告市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三是法制观念淡漠,广告中屡屡出现违法问题的企业。
企业自行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作为不同媒介中的检查重点。
三、检查的组织与方法
这次检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统一部署、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局)按照统一要求,具体组织落实。检查期间,广告监督管理司将组织力量,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指导、检查。
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工作准备。6月1日至20日,由各省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情况,确定30至50家被检企业,并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发出被检企业名单,要求企业限期将广告样件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初检意见后,报省局检查。与此同时
,各省局应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检企业在主要媒介上发布的广告、自行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以及被检企业广告代理公司的广告样件进行抽查。也可通过各种形式,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广告而弄虚作假、隐瞒广告样件不报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阶段为依法检查。6月20日至6月30日,由各省局组织力量,采取地市间互检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检查等方式,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已经初检的广告样件,逐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为整改。6月30日至7月10日,结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逐条填写《广告主违法广告登记表》,向企业通报情况,帮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广告业务人员学习、掌握广告管理法规,共同研究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和措施,对企业广告发布活动提出要求。对存在问题较
多的企业,可以集中进行法律培训。在整改阶段,对态度认真、认识问题深刻、主动配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作的企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对那些无视广告管理法规,知法犯法,在检查中态度恶劣,广告违法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罚。
第四阶段为总结。检查结束后,各省局要抓紧时间汇总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并于7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通过这次检查,各省局要对本地区主要广告主进行一次初步的摸底调查,着手建立广告主档案,逐步开始对企业广告活动的日常性监督管理。

附件一:广告主违法广告登记表

企业名称: 检查广告总数 (条),其中违法广告 (条)
--------------------------------------------------------
| 项目| | | | | 处理意见 |
| 内容 | 发布媒介 | 发布时间 | 违法表现 | 适用法规 |---------|
|违法广 | | | | | | |
|告名称 | | | | | 处罚 | 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该表填好后,返还企业一份。

附件二:被检广告主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万元
---------------------------------------------------
| 事项| |九五年度|九五年度广|九六年度计划| |
| 内容 |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 | | | 地 址 |
|单位 | |营业额 |告费用总额|广告费用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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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告| | |
|电话、传真|邮 编|
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随总结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附件三:广告检查统计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表日期
-------------------------------------------------
| | | | 处理意见 |
| 共检查企业(户) | 共检查广告(条) | 其中违法广告(条) |---------|
| | | | 处罚 | 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随总结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199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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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承包合同的调解与仲裁
第八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的发包方。
第六条 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项目的是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由有担保能力的第三者担保或者有相应财产抵押,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有优先承包权。
第七条 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发包的集体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对依法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
(二)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检查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安排使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四)按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五)依法保护承包方经营自主权。
第八条 承包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转包或者转让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支付承包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六)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承包合同签订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将承包项目的承包方式、指标、期限等主要内容提交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耕地以外的其他专项承包合同应当采取招标和财产抵押的方式承包。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书面协议并经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规模或者数量、地点、座落、承包方式和承包期限;
(二)承包方应完成投入、科技、管理维修等指标,支付承包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数量以及履行办法;
(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停产或者严重减产、减收后调整收益的办法;
(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收费办法和标准;
(五)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者收回使用权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者丧失履行承包合同能力,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经合同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过鉴证或者公证的承包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还应向原鉴证或者公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和发包组织的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五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当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第三者,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承包方也可以将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第三者应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转让即行终止。
承包合同转包、转让需要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仗权垄断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签订的转让、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确认。
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遵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可由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机构决定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者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机构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违约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时,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对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一)对承包的资源、生产资料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的;
(二)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四)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村提留、乡统筹费及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
(五)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
(六)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七章 承包合同的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仲裁机构。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设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若干人。
仲裁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授予仲裁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承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承包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行署、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承包合同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包合同的鉴证;
(三)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建立、保管承包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六)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利用职权签订假承包合同,倒卖承包合同,或者利用承包合同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调解和仲裁时,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1999年6月,我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并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经营渠
道。据公安部门反映,目前社会上非法贩卖麻黄素单方制剂的案件有所增加,部分药品生
产、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有的已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经营和使
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管理
  根据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意见,经我局审核,现将全国麻黄素单方制剂定
点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各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的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
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麻黄素原料药购销审批,合理控制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总
量。

  二、关于麻黄素单方制剂的购销管理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将麻黄素单方制剂直接销售给医疗单位,只能将麻
黄素单方制剂销售给全国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见附件二),由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供应本辖区医疗单位使用;设有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地区,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
向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麻黄素单方制剂,再供应医疗单位使用。二级麻醉药品经营
单位之间、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和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二级麻醉药
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也不得跨地区将麻黄素单方制剂销售给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或医疗
单位。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和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销麻黄素单方制剂时,除了
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外,从2000
年8月1日起,购买方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麻黄素单方制
剂购销凭证》(详见附件三)。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向本辖区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二、
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向本辖区医疗单位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时,不需办理《麻黄素单方
制剂购销凭证》,但要严格购销手续,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将销售数量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三、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清查,取缔违规经营单位。
  1999年8月12日我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
知》(国药管安[1999]240号)明确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
企业和个体诊所存有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自2000年1
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
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取缔违规经营单位,并采取
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2、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名单
   3、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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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 企 业 名 称 │ 定点生产品种 │ 备 注 │
│ 直辖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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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永康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北京中顺制药厂 │小包装盐酸麻黄碱│供医疗配方用│
│北京市 ├──────────────┼────────┼──────┤
│ │北京天和堂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北京易安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伪麻黄碱片 │也称和麦片 │
├──────┼──────────────┼────────┼──────┤
│ │保定古城制药厂、河北东风制药│盐酸麻黄碱片 │ │
│ │厂、河北冀南制药厂、河北省张│ │ │
│ │家口长胜制药厂、石家庄市和平│ │ │
│河北省 │制药厂、唐山市第一制药厂、邢│ │ │
│ │台市牛城制药厂、张家口云峰制│ │ │
│ │药厂、承德中港药业有限公司 │ │ │
├──────┼──────────────┼────────┼──────┤
│ │大同制约厂、大同第二制药厂、│盐酸麻黄碱片 │ │
│ │阳高制剂药厂、山西晋阳制药厂│ │ │
│山西省 │、山西晋新制药厂、山西临汾制│ │ │
│ │药厂 │ │ │
│ ├──────────────┼────────┼──────┤
│ │山西吕梁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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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赤峰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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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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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四厂、营口三花制药总厂、阜│ │ │
│ │新市新泰药业有限公司、朝阳制│ │ │
│ │药厂、辽宁海洋红制药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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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
│ │上海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盐酸麻黄碱片 │ │
│ │医科大学红旗制药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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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第二制药厂、江苏省丹阳市│盐酸麻黄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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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黄河药业公司 │ │ │
│江苏省 ├──────────────┼────────┼──────┤
│ │江苏省盐城制药有限公司、无锡│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第七制药厂、宿迁制药厂、吴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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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赣江制│盐酸麻黄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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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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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湖南省 ├──────────────┼────────┼──────┤
│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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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 │南宁制药企业集团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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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制药厂、桂林漓江制药有限│盐酸麻黄碱片 │ │
│ │公司 │ │ │
│重庆市 ├──────────────┼────────┼──────┤
│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迪│盐酸麻黄碱片 │ │
│ │康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盐酸麻黄碱片 │ │
│ │都制药一厂、四川升和制药有限│ │ │
│ │公司、四川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 │
│四川省 │乐山第二制药厂、成都药业有限│ │ │
│ │责任公司、四川华台制药有限公│ │ │
│ │司 │ │ │
│ ├──────────────┼────────┼──────┤
│ │成都制药一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贵阳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贵州省 ├──────────────┼────────┼──────┤
│ │贵阳制药二厂、贵州思南制药厂│盐酸麻黄碱片 │ │
│ │、贵阳医学院制药厂 │ │ │
├──────┼──────────────┼────────┼──────┤
│云南省 │昆明制药股份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陕西省白云制药厂、陕西永寿制│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博华制药│ │ │
│陕西省 │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制药│ │ │
│ │厂二分厂、陕西省西安制药厂、│ │ │
│ │陕西省汉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西北合成药厂、兰州制药厂、兰│ │ │
│甘肃省 │州太宝制药厂、河西制药厂、酒│盐酸麻黄碱片 │ │
│ │泉制药厂 │ │ │
├──────┼──────────────┼────────┼──────┤
│青海省 │青海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宁夏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宁夏自治区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宁夏灵武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新疆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新疆自治区 │ │盐酸伪麻黄碱片 │也称龙沙片 │
│ ├──────────────┼────────┼──────┤
│ │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盐酸麻黄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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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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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医药药品公司
──────────────────────────────────
天津市 中国医药(集团)天津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 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 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万县医药站
   重庆市永川医药公司
   黔江地区医药(集团)总公司
   涪陵地区医药公司
———————————————————————————————───
河北省 邯郸医药站
   邯郸市医药药材公司
   邢台医药采购供应站
   石家庄市医药站
   石家庄市医药药材公司
   保定医药站
   唐山医药站
   秦皇岛医药站
   张家口医药站
   承德医药站
   沧州市医药总公司
   廊坊市医药公司
   衡水医药站
———————————————————————————————───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三明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邵武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宁德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龙岩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漳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泉州市医药分公司
——————————————————————————————————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医药公司
   景德镇市医惠公司
   萍乡市医药公司
   鹰潭市医药公司
   新余市医药公司
   赣州地区医药集团公司
   宜春地区医药公司
   吉安地区医药公司
   上饶地区医药公司
   抚州地区医药公司
   樟树市医药公司
——————————————————————————————————
广西 南宁医药批发站
壮族 梧州医药批发站
自治区 玉林医药批发站
   柳州医药批发站
   桂林医药批发站
   金城江医药批发站
——————————————————————————————————
辽宁省 中国医药(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连市医药公司药品公司
   鞍山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抚顺市药品批发站
   本溪市医药公司
   丹东市医药公司
   锦州市医药公司医药批发站
   营口市医药公司
   阜新市医药公司
   辽阳市医药公司
   铁岭市医药公司
   朝阳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盘锦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葫芦岛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辽宁省医药公司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
——————————————————————————————————
河南省 河南省医药公司
   开封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批发部
   漯河市双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医药公司
   平顶山市医药商贸中心
   河南省商丘市医药公司医药销售部
   河南省许昌医药采购供应站
   驻马店市医药总公司
   周口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乡市医药公司
   鹤壁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濮阳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焦作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洛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三门峡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批发站
   济源市医药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医药公司
   郑州医药总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
山东省 山东省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南批发部
   山东省缁博医药采购供应站
   枣庄医药站新特药公司
   东营市医药公司新特药经营部
   山东潍坊医药采购供应站
   山东省烟台医药采购供应站新特药公司
   滨州医药站第一批发部
   山东省人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
   济宁医药站
   德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展销部
   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医药采购供应站
   荷泽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山东省莱芜医药采购供应站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泰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
新疆 新疆医药公司
维吾尔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自治区
——————————————————————————————————
海南省 海南省医药公司
   海南省医药总公司三亚医药公司
——————————————————————————————————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省 湖北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医药公司宜昌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荆沙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恩施医药站
   湖北省黄石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十堰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咸宁市医药公司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医药公司
——————————————————————————————————
广东省 中国医药(集团)广州公司
   深圳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医药公司韶关采购批发站
   佛山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惠州医药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茂名新特药公司
   江门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汕头医药采则供应站
   广东省肇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湛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兴宁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
   广州市医药公司
——————————————————————————————————
江苏省 江苏省医药公司
   南通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医药药材总公司
   江苏省淮阴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盐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无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医药公司镇江采购供应站
   泰州市医药总公司
   宿迁市医药总公司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省 云南省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曲靖地区医药公司
   云南省医药公司下关医药站
   昭通地区医药公司
   保山地区医药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
   红河州个旧市医药公司
   思茅地区医药总公司
   临沧地区医药公司
   楚雄州医药二级批发站
   昆明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
山西省 山西省医药公可药品站
   临汾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阳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晋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忻州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长治医药公司药品部
   运城医药公司药品站
   大同医药公司药品站
   太原医药药材公司
   晋城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吕梁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
湖南省 湖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转站
   株州市医药公司
   湘潭市医药公司
   常德市医药公司
   邵阳市医药公司
   娄底地区医药公司
   永州市医药公司
   彬州市医药公司
   怀化地区医药公司
   湘西自治州医药公司
   衡阳市医药公司
   长沙三九医药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
四川省 四川省医药公司
   绵阳药业集团公司
   四川省医药公司西昌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南充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泸州医药站
   四川省雅安医药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自贡市公司
   攀枝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广元采购供应站
   乐山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巴中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达川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德阳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宜宾医药采购供应站
   资阳市医药有限公司
   遂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成都市医药公司
——————————————————————————————————
贵州省 贵州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地区医药公司
   遵义地区医药公司
   安顺地区医药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西南州中西药公司
   六枝医药采供站
   毕节地区医药公司
——————————————————————————————————
西藏 西藏自治区医药公司
自治区
——————————————————————————————————
安徽省 安徽省医药公司
   安徽省阜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宿县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滁州市医药公司
   马鞍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淮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黄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淮北市医药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安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蚌埠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芜湖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合肥医药采购供应站。
——————————————————————————————————
内蒙古 呼和浩特医药采购供应站
自治区 包头医药分公司西药采购供应站
   东胜医药采购供应站
   临河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海医药分公河
   集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赤峰医药集团公司
   通辽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兰浩特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扎兰屯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海拉尔市医药药材支公司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采购供应站
——————————————————————————————————
陕西省 陕西省医药公司综合业务科
   西安市飞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宝鸡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咸阳医药站
   汉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站
   安康地区医药公司城区分公司
   渭南市新特药站
   铜川市医药站
   商洛地区药材公司
   延安医药采购站
   绥德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科
——————————————————————————————————
浙江省 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国药公司
   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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