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0:06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第四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建设部、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垃圾、粪便进行清理、消毒、无害化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第八条 从事饮食、美容、美发、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化脓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其他传染病时,应立即调离岗位,未治愈前不准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一)建立预防医院内感染组织,健全消毒、隔离制度;
  (二)综合性医院应分设肠道传染病或传染病门诊,传染病病人与普通病人不得混住同一病区;
  (三)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等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具和用品必须按卫生要求消毒;
  (五)诊室、病房、供应室、手术室、制剂室、化验室、婴儿室、分娩室、烧伤病室、监护室等,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室内微生物学监测,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六)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不得再重复使用,并及时销毁处理,记录备案;
  (七)化验室采集的血、尿、痰、便等检验样品,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废弃。


  第十条 生产、经营、使用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必须做到:
  (一)在招工前10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用工人数、人员来源、用工时间;
  (二)及时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传染病的发生情况;
  (三)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的卫生措施。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办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小学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和体检证明。对未按规定接种和体检的,应及时告知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补种和体检,并办理预防接种证和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严禁供给、使用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卫生杀虫药品和器械必须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必须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卫生处理。
  出售旧衣物等废旧生活用品必须按要求进行卫生处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


  第十六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部门应及时互通疫情,通报病种、时间、地点、强度及范围等情况,并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未经当地畜牧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控制传染病的要求,承担传染病疫情监测任务,采取防治、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场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
  只有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才能解除紧急措施,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失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畜牧、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任务,做好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职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拒绝。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负责传染病防治管理中疑难案件或有争议案件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九条 妨碍或拒绝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毒药剂是指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包括:
  (1)在国内生产,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剂或者使用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消毒剂配制成的复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2)已获得批准文号,需要改变成份、剂型或型号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
  (3)国内新研制的消毒剂、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产品。
  卫生杀虫药品是指能杀灭传播疾病的有害昆虫且对人体安全的药品。
  卫生杀虫器械是指用于杀灭传播疾病的昆虫类的各种器械或装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8]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





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佛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本办法是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完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了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相应经济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二条 奖励对象。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奖励对象是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双方中具有本市户籍的一方主动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

第三条 奖励办法。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奖励对象,由政府发给一次性不少于3000元的节育奖励金。对夫妇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在落实绝育措施时,由落实方户籍地政府发给节育奖励金。

第四条 经费来源。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奖励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和预算下拨方式由各区制定。

第五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审核程序。由奖励对象本人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实施绝育措施相关医院的证明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审批表》一式三份(表1),经村(居)、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确认审核,每月汇总填报《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表2)交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盖章后,由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节育奖励金。

第六条 统计上报工作。各区人口计划生育局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向市人口计划生育局上报《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情况统计表》(表3)半年和全年报表,由市人口计划生育局汇总报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第七条 奖励对象在领取奖励金后,未经审批自行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和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由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收回所领取的节育奖励金,政策外生育者还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2008年1月1日前落实绝育措施的人员,各区按原有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反映。



附表:1、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审批表

2、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

3、______年(半年、全年)佛山市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情况统计表


商务部关于印发陈德铭同志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陈德铭同志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0月21日,商务部在上海召开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党组书记、部长陈德铭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在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2010年10月21日)

同志们: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全领域,将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作为今后五年的重要任务,并提出坚持发展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菜篮子”不仅连着经济增长,更是连着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专题研究蔬菜供应问题,并下发文件进行部署。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保供稳价形势仍不容乐观。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干旱、洪涝等特大灾害,对瓜果、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造成较大影响。10月份,海南遭遇了49年来最大强度降雨天气,灾情之重历史罕见,种植业损失严重。海南是我国重要的蔬菜生产基地,这次洪涝灾害不仅影响到当前市场,可能也会影响到全国冬季蔬菜供应。据监测,10月11日至17日,全国主要大中城市蔬菜价格同比上涨50.4%。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市场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扎扎实实把蔬菜市场供应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地要围绕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有序的蔬菜流通体系,进一步做好加强流通设施建设、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提高应急保供能力、完善市场监测预警、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市场保障供应应急预案,加快完善蔬菜、肉类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城乡之间、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应急供应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大宗农产品骨干企业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并善于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解决好“买难”、“卖难”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肉类蔬菜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水平,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并于日前联合下发了指导性文件。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部署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开展相关经验交流。刚才,上海、青岛、宁波、大连、杭州几个城市的市长作了很好的经验介绍和发言,听了很受启发,感到振奋和鼓舞。房爱卿同志代表商务部与试点城市签定协议,标志着这项工作正式启动。下面,我代表商务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肉菜是与百姓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食品。保障“一荤一素”的供应和质量安全,人民群众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有了更大保障,满意度也会显著提升。作为最重要的两类农产品,肉菜流通方式逐步走向现代化,必然带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和流通发展方式转变。这两项任务完成好了,商务主管部门才算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反过来,如果肉菜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流通方式落后,商务主管部门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此,我们会同财政部,依托试点城市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促进肉菜流通的安全、高效,是一项以人为本的民心工程,一项转变流通方式的提升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追溯体系,是提高肉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基础依然薄弱,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肉菜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相关,质量安全状况更是备受关注。近年来曝光的“毒豇豆”、“瘦肉精”、“发光猪肉”等事件虽属个别情况,但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不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消费信心,而且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甚至产生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如果不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人民群众不满意,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更是无从谈起。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断探索,着力推动解决。
  流通领域肉菜质量安全问题多发,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我国肉菜经营集中度低,包装化、品牌化程度不高。90%-95%的蔬菜经营户是个体,散装和无包装蔬菜占87%以上;75%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手工和半机械化操作,白条肉、非包装肉占90%以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难以落实。另外,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经营者身份、肉菜来源、流向及质量等信息大部分是纸质的、零散的,标准化、规范化不足,难以实现互联互通、多方共享,让不法分子有隙可乘。
  建立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不替代任何监管部门的职责。目的是使各流通节点的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变“点监管”为“链监管”,既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又加强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实现肉菜质量安全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这样,出了问题可以很快查到责任主体,避免打击一大片。故意制售有害食品的不法分子将不敢肆意妄为,守法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会在食品质量安全上严格把关。追溯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将大大增强商务主管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支持和服务的能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还可以为消费者查询和维权提供帮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建设追溯体系,是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流通行业管理的迫切需要。
  实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硬性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的来源、流向及相关信息,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重要原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在食品经营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推动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可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食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对整个流通行业发展也十分重要。追溯体系建成后,流通信息的标准化、电子化就会实现,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就会更加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会显著提高,行业管理与执法监管的协作配合会更加密切,肉菜质量安全就会更有保障,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也会更好地发挥。
  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也是商务部支持和保障城市“菜篮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大中城市肉菜供应量平均70%以上来自外埠,本地菜比重持续下降,特别是北方城市本地菜比重更小,保障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责任,在稳定和提高城市自给能力的同时,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否则每个城市、每个地区都会孤掌难鸣,出了问题也难以追溯源头。建设追溯体系,就是为了顺应全国农产品大流通的趋势,消除“信息孤岛”,逐步实现产、运、批、零全程的链式管理,加强市场监测及运行调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保障供应和质量安全上为市长们提供服务,当好帮手。
  (三)建设追溯体系,是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转变流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迅速发展,但总体上仍较落后,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传统渠道仍承载着80%以上的生鲜农产品流通量。流通组织化、信息化程度低,设施简陋,方式粗放,98%以上的批发市场仍以现货现金、一对一的对手交易为主;流通链条长、环节多,流通成本高、损耗大、效率低,质量安全难以保障。以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食品质量安全为主攻方向,以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是转变流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
  最新研究表明,信息化已经成为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流通方式创新的重要载体,发达国家流通业的技术应用程度仅次于金融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为我们转变流通发展方式指明了方向。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物联网”、“智慧地球”、“未来城市”等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强大武器。建设追溯体系,就是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流通企业业务流程再造,优化肉菜流通交易和管理方式,促进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提高肉菜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创建放心肉菜渠道品牌,扩大品牌化、包装化、标准化肉菜的市场占有率;通过技术手段采集、分析、运用农产品流通信息,稳定以销定产的协作关系,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总之,从肉菜到农产品,从试点到覆盖全国,以点带面,流通信息化、现代化的步伐就会加快,流通发展方式的转变就会大有希望。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在全国10个省市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上海、青岛等部分城市探索建立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取得了积极成效。有的城市还将追溯产品扩大到了蔬菜,进行了积极尝试。特别是上海市,由于肉菜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基础较牢,效果也比较好,为我们开展试点积累了宝贵经验。这充分说明,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是有基础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希望各位市长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高度重视,增强信心,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
  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是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切实提高肉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兼顾多样性与统一性。
  采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是追溯体系建设的核心,没有信息技术支撑,追溯体系的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推进肉菜流通信息化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多样性是指信息采集手段和载体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模式。当前,无线射频识别(RFID)、集成电路(IC)卡、条形码以及互联网等技术和方式相对成熟。上海、青岛、南京等地采用比较成熟、成本较低的集成电路技术,成都、无锡等地则采用成本相对较高的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每个城市的市场发育程度、流通方式、管理和技术基础、运行成本接受程度都有不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尽快把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起来。
  统一性是指采集信息的内容要统一,以满足互联互通要求。具体来说,要做到信息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追溯规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五统一”。肉菜是典型的全国大市场、大流通,建设追溯体系必须要着眼于实现全国流通信息的互联互通,方案设计既要考虑近期的现实需要,更要考虑未来全国联网的要求。如果各城市之间、各地区之间形成信息孤岛,将来全国联网就会难以实现;如果届时重新改造或另起炉灶,就会造成巨大浪费。我们已经起草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希望大家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还将制定专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为“五统一”提供支撑。
  (二)完善法规标准,严格市场准入。
  追溯体系是制度设计与技术应用的统一体,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支撑。立法的关键和难点是解决建立追溯体系的直接法律依据问题,在法律尚未对追溯体系信息化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坚持多层次立法。商务部将在推进和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或者修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细化《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青岛等地的经验表明,结合城市流通管理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是周期短、见效快的好办法。上海市规定生猪及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青岛市规定实行“备案登记、查验换证、协议约束、品牌经营、联合监管、全程追溯”为主线的肉品流通监管新模式,为顺利推进猪肉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
  标准化是农产品现代流通的重要基础和抓手,也是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本前提。没有标准,追溯很难实现。我们正抓紧编制流通标准“十二五”规划,力争3-5年内全面完成主要农产品流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合理确定农产品标准框架体系,加快农产品购销要求、等级、包装、标识、储存、保鲜、追溯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这项工作得到国家标准委的大力支持,2010年底前将有一批标准出台。二是鼓励流通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申请相关质量安全认证,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完善法规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标准实施力度,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进货查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做到无法追溯来源的产品不允许上市,上市的都可以追溯。
  (三)抓住关键环节,夯实流通基础。
  追溯体系的建设与流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流通基础设施越完善、现代化程度越高,这项工作就越容易开展。近年来,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先后开展了“双百市场工程”、“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农超对接”、“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再加上各城市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城市肉菜流通体系更加完善,为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把追溯体系建设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尤其要抓好两个关键环节。
  从蔬菜来看,要着力抓好批发市场电子化统一结算。目前,80%以上的蔬菜通过批发市场进入城市。管住批发市场,就管住了城市蔬菜流通的主渠道。一方面,应统一政策要求,将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尤其是一级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试点,否则,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就会有顾虑,担心因不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应在批发市场全部推行电子化统一结算,利用技术手段改造交易模式,从流程上强化对经营主体的管理,确保监管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满足追溯的需要。据我们了解,一些批发市场和经营户担心电子化结算后税费增加、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从肉类来说,要进一步提高屠宰行业集中度。建好肉类追溯体系,关键在于管住屠宰环节。目前,一些城市定点屠宰企业数量多,条件参差不齐,低水平恶性竞争严重。这个问题不解决,追溯体系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起来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希望各地结合追溯体系建设需要,按照规划压缩定点屠宰企业数量,把产能进一步向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的屠宰企业集中。昆明市利用调整城市布局的机会,将当地12家定点屠宰企业缩减为4家,优化了行业布局,淘汰了落后产能,提高了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值得学习借鉴。
  (四)城市试点先行,逐步全面铺开。
  总体工作部署上,我们将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选择城市试点主要是考虑:一是城市是肉菜主要销区市场。按年人均消费猪肉40公斤、蔬菜120公斤计算,一个百万人口城市年均肉菜消费量分别达到4000万公斤和1.2亿公斤。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120多个,消费人口聚集,一旦发生问题,危害面和社会影响面都相当广。二是城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流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建设追溯体系有良好的基础。三是城市具有“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体制优势。具体工作安排上,2010年,我们选择上海、大连、青岛等10个有一定基础的城市,从肉菜“一荤一素”入手先行试点。下一步,我们将视情况把其他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纳入试点,并逐步扩大到水果、水产品、豆制品等其他农产品。今年未纳入试点的城市,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或自行开展试点;没有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选择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已有试点任务的省(区、市)也可以适当扩大范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了在10个城市开展试点外,目前我们还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追溯体系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海南农产品辐射全国,追溯体系建设更为复杂,但是要参照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研究符合海南特点的追溯体系,尤其要考虑将来与全国的对接问题。

  三、关于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建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是一件打基础、利长远的大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开拓进取的全新任务。大家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和今天签署的协议,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下一步向全国推广进而实现追溯体系的网络化和全覆盖打下基础,积累经验。
  (一)要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力推进。
  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与过去相比,现在市长们不仅要让市民的“菜篮子”里面有肉有菜,还要让肉菜质量好、安全有保障。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成了,市长们管好“菜篮子”会如虎添翼。因此,希望各试点城市把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总体框架,作为“一把手”工程统筹推动。希望“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市长直接负责,建立以商务主管部门为枢纽,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肉菜流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尽管试点的主体是城市,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丝毫不能放松。要加大协调力度,为试点城市在资金、人才、制度设计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这项工作要尽可能地争取主动,希望各位厅局长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要进一步完善落实试点工作方案。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出台的任何一项政策措施,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各试点城市要在把握政策实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真领会本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上海等地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目标进度,细化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每一项任务落实到位。大家务必要开动脑筋、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标准体系,为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要大力推动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追溯体系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相辅相成。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扩大内需、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要求,抓紧制定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并抓住国家推广应用物联网等技术的大好机遇,不断完善流通基础设施,着力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程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把指导推动追溯体系建设与“双百市场工程”、“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农超对接”、“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为试点城市提供支持。试点城市要把发展现代流通纳入本市重点民生工程,切实加以推动。
  (四)要加强经费保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近两年,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并不宽裕。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4亿元资金用于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是很不容易的,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财政部对这项工作的大力支持。但追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需要大量投入,仅靠中央财政资金是不够的,希望各试点城市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确保追溯体系能够建起来、用得上、可持续。
  需要强调的是,财政资金都是纳税人的钱,我们决不能浪费挪用,更不能贪污腐败。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切实用好管好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奢侈浪费、贪污腐败等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
  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过程,也是转变政府职能、调动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发挥主体作用、吸引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过程,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不能由政府部门大包大揽。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树立积极参与追溯体系建设、肉菜质量安全有保障的优秀企业典型,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可追溯肉菜。还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追溯体系不断完善。

  同志们,建设全国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人民期盼、任重道远。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真抓实干,大胆探索,开拓创新,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好,为改善民生和促进流通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