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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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列表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区县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无偿调出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主管部门对无偿调出资产的批准文件和调出、调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
3.调入单位无偿调入国有资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
2.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复印件。
(三)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四)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非正常资产损失,提交主管部门对造成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对呆坏帐认定的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
5.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无偿调拨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五、有关资产处置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
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
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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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资 产 | 型号 | 计量 | 数 | 购入建 |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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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名 称 | 规格 | 单位 | 量 | 造日期 |帐面原值|帐面净值|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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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 | 主 管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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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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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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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 制表人:

附件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国资事发〔****〕**号
********:
你单位****号文关于《************》已收
到,经审核,同意对所报资产进行处置,请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号)有关规定办理具
体事宜和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核准处置资产清单附后。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抄:单位主管部门
附:核准处置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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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资 产 | 帐 面 | 评 估 | 处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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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 名 称 | (元) | (元) | 形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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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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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周口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3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对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第三条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为争取上级奖补,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各地具体实际,以建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奖补资金预算,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本着先易后难,点面结合,重点支持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支持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为主要内容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投入资金或捐赠赞助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支持列入整合各类资金支持范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第六条 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村民受益,注重实效。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重点支持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三是全面推进,重点投入。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规划,在全面推开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基础较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加强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过程、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对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农村公益事业和列入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等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对不符合《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标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一是补助。政府按当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补助40%、省补助30%、市级负担10%、县(市、区)负担20%。二是奖励。对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成效显著、“两委”班子公信力强的行政村和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所议项目是村民急需的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奖励;同时,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内公益事业。

第四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批后建、先补后建、先建后补、奖补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先补后建和先建后补是补助项目的两种方式。先补后建项目是指行政村需要政府补助后才能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先建后补项目是指建设前不需要政府支持即可自行开展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审批。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行政村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对1次筹集2年资金的议事项目,报省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民主决策过程、投资组成等,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筹资筹劳方案后,对先建后补项目即可组织实施;对先补后建项目,应报上级部门批准补助资金后组织实施。

(二)资金监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级农监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收缴筹资,组织筹劳等。乡镇财政所应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分村、分项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的筹资要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镇政府监督村使用管理。

(三)奖补资金的申请。

(1)补助资金申请。先补后建项目的资金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向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农业部门审批或备案。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并经县级财政、农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由县级财政、农监部门按上述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2)奖励资金申请。根据当地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将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3个行政村的范围进行奖励。

(四)资金拨付。省、市、县级财政部门按审定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五)项目实施。对补助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核定的数额,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达书面开工通知。对奖励项目,村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的奖励资金数额,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明确资金用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建设村应选派有正义感、责任心强、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量计量、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及虚报工程计量的,不得兑现补助资金。

(六)资金支付。奖补资金的支付一律实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乡镇领拨款申请,按建设项目分批预拨部分财政奖补资金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专户管理、分项目核算。乡镇财政所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第五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验收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验,再由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重新验收。市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第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应包括: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验收意见书、重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的标准是:领导重视,组织周密,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奖补项目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奖补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果明显,群众满意;项目实施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信息反馈及时。

第十三条 实行奖补项目月、季、年报制度。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工程进度、资金安排使用进度和开工、完工验收清算等项目相关情况按时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既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级级分解目标,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组织牵头、农监等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市政府对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村务监督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密切监控,随时纠正可能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财政奖补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各县(市、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严格筹资筹劳范围,严格限额管理,规范筹资筹劳行为,切实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搭车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第十六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坚持“两公开三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两公开”是:一是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二是公开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 “三公示”:一是拟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各村民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申请县级财政奖补资金等情况予以公示;二是经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定的项目予以公示,内容为财政奖补的比例和数额等;三是已竣工验收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将包括财政奖补资金在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建立村级公益事业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该村(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按照“谁议事、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养护机制。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第十八条 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资金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1式4份,县级财政、农监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1份,实行档案化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监、纠风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 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周口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县区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户口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以公历年为建设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