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6:06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来源。研究生德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制度,研究生德育工作得到不同程度的加
强和改进,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研究生德育工作在得到加强和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培养单位在思想上,还没有把研究生德育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着重视业务素质培养,忽视或轻视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现象,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工作不够落实;对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任务
、特点和规律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生德育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现状,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3)从总体上看,当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好的。广大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思想主流积极向上。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与党和国家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在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比,部分研究
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对研究生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可低估。有的理想、信念动摇,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一些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生学术观点和倾向不健康;有的社会责任感差,思想境界不高
,过分看重和追逐个人利益;有的精神空虚,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找寄托;还有的不注意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缺乏艰苦奋斗、脚踏实地,为攀登科学高峰献身事业的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支流,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4)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各
种思想文化潮流间的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日趋激烈,大大增加了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难度;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
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大量的新课题。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骨干力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做好研究生德育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5)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一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科
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
质、身体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还要注意从中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
(6)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研究
生培养全面工作的实际,分层次,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指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在德育中的自我教育主体意识。在德育工作中,还必须坚持平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并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关心他们的学习、
生活和思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7)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全
面提高。
(8)要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研究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
号)精神,着力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从研究生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高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高校要采取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或小课堂教学环节,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方法研究、讨论和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和各种社会思潮的过程。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理论社团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与党和政府的共识。
要特别注意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专业学习和研究。
(9)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研究生党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加强研究生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作用。
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地增强研究生集体凝聚力。一般应以系(院、所)为单位,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系(院、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
部。要选好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思想素质强的研究生党员担任,也可由党员教师兼任。
要采取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积极稳妥地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慎重地做好在研究生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要大力倡导并加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要明确地把教书育人作为遴选导师的必要条件,对教书
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11)加强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社会实践不仅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提倡研究生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科研方向。要特别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实际,制定选题、开展研究。要强化教学计划内的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支持研究生自主创业。要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专业创新的要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觉树立适应社会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要努力争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12)研究生自我教育是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要加强对研究生中的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
研究生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团结、凝聚研究生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为广大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政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它条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学术活动的指导。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学科背景优势,
鼓励和引导他们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一些科研、教学辅助工作或管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3)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对研究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
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
(14)研究生德育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委要切实把研究生德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校长要对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把研究生的德育工作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
和学科建设的全过程,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由党委和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齐抓共管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它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各单位研究生规模不等,培养工作体制不同,组织研究生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机构可不求一致。但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研究生德育工作,本着齐抓共管和分工明确的原则,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落实,确保研究生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校
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上的空档,又要坚持德育工作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将德育融入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研究生德育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基层是关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院、所)、教研室、学科组、课题组、导师培养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培养统一起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15)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要求,像选拔、培养学术骨干一样,花大力气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研究生德育工作专职人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
,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骨干。要参照教育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地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中选拔一批优秀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的专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
兼职队伍也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一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兼职队伍。
(16)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扭转当前研究生教育中德育要求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机构不够完善的状况。
要建立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估制度,把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作为评价和衡量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列入研究生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要保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条件。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对研究生课外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要保证研究生和德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所需经费。高校在规划学生德育设施的建设中,要充
分考虑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确保需要。
(17)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制定规划,组织好研究队伍,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
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始终保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8)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科研机构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可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2000年4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管理办法
1992年5月4日,国家科委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以利四化建设的战略方针,结合我委引智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引智工作重点。对列入国家拨款并由国家科委分管的重大科技发展计划,在充分论证、筛选的基础上,确定一批能提高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水平、具有较大经济技术效益的引智项目,由国家科委作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引智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国家科委引智领导小组为我委引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委引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协调引智工作配套资金与活动经费;检查引智项目执行和效果落实推广。国家科委引智办(设在中国科技交流中心)负责对我委引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代表国家科委与国引办和外专局联系日常工作,并按《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委内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89〕国科发外字127号),处理对外活动事宜。
三、引智项目的申报办法。凡提出引智项目的单位,都应对申报项目的国内外水平、引进智力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填写引智项目申请表,报国家科委主管业务司(办)。
需特殊予以保密的引智项目应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以便加强保密措施。
报送涉外经济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目的、对象、内容、国别及外汇费用落实情况。
上述申报项目经有关业务司(办)严格审查、筛选后,由国家科委引智办于每年十一月汇总报国引办。同一引智项目要杜绝通过多渠道向国引办重复申报,对一再出现这类事件的单位,国家科委引智办将不再受理他们的项目申报。
属于科技交流、讲学和出国考察的项目应通过科技合作渠道解决。
四、引智经费。引智项目所需经费主要以科研项目费和自筹为主。引智项目经国家科委报国引办批准后,可获得国引办部分资助,国家科委从科研经费中给予部分配套资助。国家科委每年拨给委引智办的引智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发和扩大引智业务,巩固和开辟引智渠道,增加和更新引智信息。
出国培训、实习、进修要争取对方全部或部分提供食宿交通费,全部由我方承担费用的项目应从严控制。
五、有关业务司(办)的引智任务。我委有关业务司(办)应将引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定专人分管。在研究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时应做好配套的引智计划和资金落实;对各单位提出的引智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筛选;认真做好引智项目的管理、验收和总结工作;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引智效果;每年11月应将当年引智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汇总报我委引智办。
六、我驻外机构的引智任务。智力引进工作是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加强对我四化建设有用的科技人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定期报回国内;根据经济科技发展计划推荐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对国内提出邀请专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回国;推荐在引智工作方面能提供优惠的组织与我建立合作关系;对派往国外、境外培训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
七、中国科技交流中心的引智任务。中国科技交流中心除履行国家科委引智办的职能外,还应积极为聘请单位提供国外人才信息和渠道,在收到邀请国外专家的申请表后,应尽快与国外联系,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国家科委国外人才资源总库应作好国外人才信息的补充、更新和咨询服务。《对外科技交流通讯》应作好国外人才信息、引智工作经验的报道与交流。
八、本办法自1992年5月4日起实施,由国家科委引智办负责解释。


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第29号)



《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李春明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荆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声调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内容为:

(一)古城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

(二)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街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性建筑物;

(三)经鉴定公布的优秀近代建筑、各种恢复的体现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四)构成名城空间形态特色所必须的水系及自然地理环境;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保护内容。

第三条 名城的重点保护对象有:荆州古城墙及护城河、纪南城、郢城、万城、阴湘城、偃月城、蛇入山、周梁玉桥等处古遗址;八岭山、雨台山、川店、纪山、拍马山、孙家山、观音挡、马山、张居正墓等处古墓葬群;玄妙观、开元观、太晕观、关庙、文庙、铁女寺、章华寺、万寿宝塔等处古建筑;荆州城区的三义街、得胜街,沙市城区的胜利街、中山路等历史街区;海子湖、江津湖等处自然风暴名胜区。

第四条 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正确处理继承、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与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各城保护工作,把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荆州历史文化各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规划》)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名城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各界为名城的保护和建设作贡献。

第七条 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城的保护和建设。

荆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文物部门)按照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明确的职权划分,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管理。

公安、宗教、环保、旅游、工商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配合做好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各城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履行保护名城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名城办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明确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属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保单位)的,其具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属市级文保单位的,由市名城办组织市规划部门、市文物部门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规划及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应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凡是文物古迹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建筑与环境都要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面貌及环境状态。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性质、高度、体量和环境景观的要求,设立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为三类: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文物而设立的非建设地带,此地带只能进行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新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2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米以下;

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3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米以下。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根据其树种特征、树冠大小及生长状况,以树干以外8至15米或树冠以上3至5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六条 保护和建设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内河渠及湖渊水体,使水景观特色与防洪、蓄水、排涝等功能有机结合、统一。

第十七条 荆州古城(以下简称古城)的保护,坚持整体保护与避部整治、控制协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保护“一环”、“二片”、“六点”:

一环是指荆州古城垣和护城河:

二片是指三义街、得胜街两处历史街区;

六点是指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铁女寺、文庙、关庙。

第十八条 古城空间形态控制,按照分区控制保护方式施行:

重点保护区,以古城墙为起点,城内至内环路(包括古城内现有水举杯 ),城外延伸至护城河外缘;

重点协调区,古城区内,从重点保护区向古城内延伸100至250米(局部地段考虑三国公园及西湖水面的保护,从西门延伸至三义后街);古城区外,由重点保护区向外延伸100至200米;

一般控制区,古城内其他地区为一般控制区。

第十九条 建立古城文物景观(点)与自然景观(点)视线走廊,将分布较为散乱的景点之间在景观上统一为一个整体,确定三个通视区:

太晖观--西门--开元观--三国公园--大北门;

大北门--玄妙观--小北门--明月楼--东门--雄楚楼;

东门--画扇峰--仲宣楼--南门--关庙。

第二十条 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荆州城区的三义街、得胜街,沙市城区的胜利街、中山路等历史街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维修,使其修旧如旧,保持原有风貌。

第三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名城的保护与利用,应遵循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合理利用、发展经济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区开发,保护利用名城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第二十二条 名城文物古迹的开发利用,应体现名城传统风貌特色,对具备开放条件的各类文物古迹、名胜景点要进行有效的开发,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城市景观。

第二十三条 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适度的历史文化遗址展示利用方案,有计划地恢复一批具有荆州历史文化特点的纪念设施,设立各类博物或文化馆,开放游览。

第二十四条 古城的保护与利用,应按照《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引导疏散古城内居住人口,使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合理调整各类用地,增加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改善古城区的环境质量,恢复和开辟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文化休息场所。

第二十五条 清理整治重点名胜古迹,发掘文物资源,发展与名城建设配套的产业,开发旅游产品。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开展:

(一)博物馆、旅行社团;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民俗饭店、旅游及为旅游服务的非机动车运输;

(四)传统娱乐业、民间艺术表演、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名城保护档案,开展对名城历史、文化及保护、开发、利用的研究。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凡由国家、省、市颁布的重点文保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设立重点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文物古迹及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凡是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文物部门申请文物调查或勘探,凭文物部门核发的动土许可证,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必须根据《名城保护规划》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和传统的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一条 纳入名城保护对象的街区和建(构)筑物,应保持原状或风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行改建、扩建和拆除。

第三十二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传统民居、优秀近代建(构)筑物的维修、改造和原样复建,应遵循整旧如旧、以存其真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单位必须将维修方案和复建方案报市文物部门审核同意后,市规划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古城分配制度控制区范围内,凡有碍古城景观或通视区视线的建(构)筑物,应逐步改造或拆除。

第三十四条 古城内严禁建设新的工业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应按《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搬迁或逐步改造。

第三十五条 古城内现有的地上杆、线应逐步转入地下。严禁在古城内的道路上摆摊设点、乱堆乱放,严禁在临街建(构)筑上乱贴乱挂以及其他有碍环境景观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保护范围内的内河渠及湖渊水体和具有一定风貌特色的风景名胜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填埋、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其地形地貌的原状。

第三十七条 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对纳入保护范围内的历史街区和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巷,有关部门应对出入车辆实行交通限制。

第三十八条 市名城办、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城保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部门、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损坏名城保护标志及文物古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造、拆除纳入保护范围的建(构)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擅自超层超高、改变建筑风格及立面色彩的;

(四)挤占风景名胜用地,填埋和破坏内河湖渊水体的;

(五)任意砍伐和破坏古树名木极其生存环境的;

(六)占道经营,妨碍交通,影响名城市容的。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名城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