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棋字(20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体育总局棋类中心国际象棋部。本《细则》自发 文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天坛东路80号(邮编:100061)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日
附:《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地方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等级称号 等级标准
棋协大师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3名。
2.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以上组前2名;
10岁以上组冠军。
3.国家等级分到2100以上者。
地方棋协大师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前3名;12岁以上组前3名;10岁以上组冠军。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军。
4.地方等级分达到2000的棋手。
棋协一级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比赛的前18名;12岁组前12名;10岁组前8名棋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12名;12岁组前6名;
10岁组前3名(包括少年宫 系统主办的)。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地方等级分1900以上者。
棋协二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24名。
2.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2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青少年宫个人赛前18名;
12岁以上组前13名,10岁以上组前6名。
5.县个人赛前3名。
6.地方等级分1700以上者。
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24名。
2.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县个人赛前12名。
4.地方等级分1500以上者。
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6名。
2.县个人赛前24名。
3.地方等级分1300以上者。
棋协五组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县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地方等级分1100以上者。
棋协六组棋士 1.县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地方等级分900以上者。
第二条 评定地方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以等级分为标准申请等级称号时允许女子的等级分标准下调50。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二、地方棋协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棋协一级和二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四、棋协三级和四级棋士由地、市主管部门批准。
五、棋协五级和六级棋士由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称号证书。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为适应国际象棋在我国普及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方等级分制实施要点:
(一)分级管理:按等级分高低,实行计算基数和批准权限的分级管理。
(二)首次表现分:在无分棋手之间的比赛中,可计算地方等级分的首次表现分。
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协(或相应授权部门)、各行业体协、 可批准公布的棋手地方等级分标准为:2000以下,1601以上。
三、地、市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600以下,1201以上。
四、县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200以下,801以上。
五、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的本部门范围内的比赛,均可计算等级分,但批准公布 的高限不能高于800分。
六、在全国性比赛(包括各种类型的比赛)中,未达到国家等级分标准2001以上的棋手, 均可按有关规定获取首次表现分;这个首次表现分根据其分值在相应级别的地方比赛中有效 。首次表现分应在比赛成绩表中由裁判长负责标明并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七、首次等级分(表现分)的取得: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最新《国际象棋竞赛规则》以及《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 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比赛应在九轮以上。
(三)每局棋的最短赛时时限允许在2小时以上。
(四)达到保"本"(即比赛9局取得4分半)的参赛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最低等级分,即:
省级比赛: 1601分
地市级比赛: 1201分
县级比赛: 801分
基层单位比赛: 401分
(五)其他参赛者视其局分,按《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第八( 九)条]中关于表现分计算的精神算分,即:Rp=Cm+Dp和Rp=Cm+25(W-N/2)
Rp为首次表现分,Cm为最低限等级分,Dp为根据得分率换算的等级分差,由附表1查出 ,W为对有等级分棋手的实际得分,N为有等级分棋手的人数。
(六)各比赛主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首次表现分标 准。
(七)部分传统性全国性比赛的首次表现分标准见附件。
八、有等级分棋手(包括已取得首次表现分的棋手)的等级分计算办法为:△P=K(W-We)
式中△R为等级分的变动值,正值为升,负值为降。W为实际局分,We为预期局分,K为 变换等数。K=25(前30局)或K=15。
We=NPc
N为对手人数,Pc为本人等级分与对手平均等级分之间的差值(高分对低分的差值超过35 0以上的按350计算)得出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2中查出。
九、地方等级分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表1: 由得分率P查等级分差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1.00 - .83 273 .66 117 .49 -7 .32 -133 .15 -296
.99 677 .82 262 .65 110 .48 -14 .31 -141 .14 -309
.98 589 .81 251 .64 102 .47 -21 .30 -149 .13 -322
.97 538 .80 240 .63 95 .46 -29 .29 -158 .12 -336
.96 501 .79 230 .62 87 .45 -36 .28 -166 .11 -351
.95 470 .78 220 .61 80 .44 -43 .27 175 .10 -366
.94 444 .77 211 .60 72 .43 -50 .26 -184 .09 -383
.93 422 .76 202 .59 65 .42 -57 .25 -193 .08 -401
.92 401 .75 193 .58 57 .41 -65 .24 -202 .07 -422
.91 383 .74 184 .57 50 .40 -72 .23 -211 .06 -444
.90 366 .73 175 .56 43 .39 -80 .22 -220 .05 -470
.89 351 .72 166 .55 36 .38 -87 .21 -230 .04 -501
.88 336 .71 158 .54 29 .37 -95 .20 -240 .03 -538
.87 322 .70 149 .53 21 .36 -102 .19 -251 .02 -589
.86 309 .69 141 .52 14 .35 -110 .18 -262 .01 -677
.85 296 .68 133 .51 7 .34 -117 .17 -273 .00 -
.84 284 .67 125 .50 0 .33 -125 .16 -284
表2: 由等级分差D(P)查预期得分率P
(H:高分棋手 L:低分棋手)
P DP P DP P DP P DP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0-3 .50 .50 92-98 .63 .37 198-206 .76 .24 345-357 .89 .11
4-10 .51 .49 99-106 .64 .36 207-215 .77 .23 358-374 .90 .10
11-17 .52 .48 107-113 .65 .35 216-225 .78 .22 375-391 .91 .09
18-25 .53 .47 114-121 .66 .34 226-235 .79 .21 392-411 .92 .08
26-32 .54 .46 122-129 .67 .33 236-245 .80 .20 412-432 .93 .07
33-39 .55 .45 130-137 .68 .32 246-256 .81 .19 433-456 .94 .06
40-46 .56 .44 138-145 .69 .31 257-267 .82 .18 457-484 .95 .05
47-53 .57 .43 146-153 .70 .30 268-278 .83 .17 485-517 .96 .04
54-61 .58 .42 154-162 .71 .29 279-290 .84 .16 518-559 .97 .03
62-68 .59 .41 163-170 .72 .28 291-302 .85 .15 560-619 .98 .02
69-76 .60 .40 171-179 .73 .27 303-315 .86 .14 620-735 .99 .01
77-83 .61 .39 180-188 .74 .26 316-328 .87 .13 超过735 1.00 .00
84-91 .62 .38 189-197 .75 .25 329-344 .88 .12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
--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一、全国少儿冠军赛,等级分计算标准为,"保本"1601分。
二、全国分龄组少儿比赛(李成智杯):
10岁以下组: 1201分
11-12岁以下组: 1401分
13-14岁以下组: 1601分
15-18岁以下组: 1801分
三、全国中学生冠军赛:1801分
四、全国棋校冠军赛: 1801分
五、全国棋协大师赛: 1801分
六、全国希望杯赛: 1601分
七、全国传统校比赛: 1601分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3]8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和《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受理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申诉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并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络办法等;
(二)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市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诉材料次日起10日内,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复审。
(一)市监察局收到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申诉材料后,进行复审。
(二)复审决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原因,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复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复审调查可要求作出责任追究的单位提供原有相关调查资料。认为需要对原调查处理材料进行补充或需要补办手续的,可通知其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也可由复审部门自行调查。
(四)复审决定经市监察局批准生效,并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复审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申诉人所在单位。申诉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和填上收到日期。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规定和1998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对有一般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诫勉教育的目的
诫勉教育,主要是对群众反映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等政风建设、行政效能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一般错误问题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教育干部。
二、诫勉教育的方式
(一)口头方式,即谈话。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
(二)书面方式,即发《诫勉教育通知书》。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根据《诫勉教育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三、诫勉教育的步骤
(一)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当事人所在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该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二)按照拟办意见进行谈话或发《诫勉教育通知书》。
四、诫勉教育的程序
(一)谈话的程序
对单位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本单位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进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对副职领导的谈话,由行政一把手进行。对行政一把手的谈话,由分管市领导进行。
在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不得将群众来信交给被谈话人看或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谈话时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名。谈话结束时要提醒被谈话人正确对待群众举报,不准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
对当事人谈话结束后,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整改情况,报相应领导审阅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相应规定作出。
(二)《诫勉教育通知书》操作程序
由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对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摘抄,制成《诫勉教育通知书》,经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审阅后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根据《诫勉教育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收到当事人对《诫勉教育通知书》的书面回答后,报相应领导审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相应规定作出。
五、接受诫勉教育的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六、对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的结果,要书面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