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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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

(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新资源食品初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填写《新资源食品审查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包括:
1.食品新资源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新资源食品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食品新资源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外文资料应提交原文及中文译文);
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6.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正式打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在申报者报送最后一批样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厅(局)提交检验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十五份)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二条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审批程序: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此期间通知申报者补报资料或安排复审试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收审通知。
(二)新资源食品审评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召开,在审评会前40天通过复核审查的新资源食品,方可列入审评会审评。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应在审评会前40天将参加审评的新资源食品复核资料送达审评委员。
(三)审评会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审评报告,卫生部根据审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三条 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程序:
(一)拟将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厅(局)在接到申请后4个月内,委托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
(二)卫生部根据审查意见和该产品试生产期的产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是否违反《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情况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四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过程中所需进行的各项检验、审查和审批均须收费,费用由申报者负担。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资料除存档外,申报单位可在审批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回,逾期不提出要求的,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销毁。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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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51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克服基本建设敞口花钱的弊病,明确建设项目法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是指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法人对国家或总局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建设管理责任制。
总局的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有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并列入总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条 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包干工作的领导。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组建工程管理机构,并保持稳定,对工程建设包干负责到底。

包干形式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各方,应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包保内容、条件、责任和经济权益,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包干任务。
第七条 总局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建设项目法人与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包干的形式,行使包干职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法人可书面委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议,行使包干职责。

包干内容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
2.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装修标准为准;
3.包规模,以批准的单位工程设计规模为准;
4.包工期,以现行定额核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广播、电影、电视等专业技术性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把主体土建工程、工艺项目、配套工程、节能工程、污染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专业性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模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证建设资金,按施工中标合同规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证依法出具总局有关函件;
3.保证协调解决因总局内部原因影响建设进行的问题。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包干指标:
1.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较大变化;
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
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5.批准的重大设计修改。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建设项目法人,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对单项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调剂,不需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分配,其中国家预算内拨款包干节余的资金,30%上交国家财政部门,20%上交总局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总局筹资包干节余的资金,60%上交总局,40%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由建设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节余的资金,全部作为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的留成收入70%用于事业发展,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包干节余中用于职工个人的分成收入,应本着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拉平、不封顶。
第十七条 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的双方没有履行协议,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工程质量低劣,超过投资包干指标,其损失由责任方负责,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其他费用,国家不再承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干条款的检查
第十八条 签订包干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经常监督、检查包干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应提请总局主管局长或总局党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国家或总局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结束有关包干事宜。

附则
第二十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工程项目,总局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仍需对工程质量和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规的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27日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保护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建设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与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业、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配置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保护和协调区,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应实行绿地前置与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连接。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铁路、高速公路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

(二)国道每侧不低于20米,省道每侧不低于15米,县(市)道每侧不低于10米,乡(镇)道每侧不低于5米的防护绿地;

(三)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不少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建设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

(五)道路宽度为36米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的绿化带;

(六)道路宽度为25米至36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的绿化带;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的绿化带;

(八)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根据景观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绿化指标。

(九)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主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主干路景观带的宽度;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十二条 河流沟渠的绿线控制:

(一)老城区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各控制30米的带状公园,城市新区河流两岸各控制50米宽的带状公园;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河流各控制20米至30米的绿化带,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

(三)其他小型沟渠两岸各设置等同沟渠宽度的绿带。

第十三条 工业区的绿线控制:

(一)城区一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设置20米至30米宽的防护隔离绿地;
(二)工业区范围内的单位一律退后道路红线建设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带;
(三)污染严重的工业区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六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审批前,建设单位将拟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化指标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的同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验收手续。

规划或者建设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异地绿化,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