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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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并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办法;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础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

第九条 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繁华地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应当设立健康教育固定栏目。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

卫生、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对饮食物品的存放、生产、销售场所进行依法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在城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杂物、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和随地吐痰、便溺。

建设、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游景区(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

药监、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依法对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做好禁止吸烟工作;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城市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楼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做好楼院卫生综合治理。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执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任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有关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镇单位门内和住宅楼院卫生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的未达到合格标准,是指按照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卫生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成绩未满60分的。

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改水,是指通过改良大口井,引进山泉水,推广使用手压机井等向农村居民提供卫生的饮用水;

(二)农村改厕,是指农村家庭要将厕所建造或者改造成防蝇防蛆,有棚有盖,不渗不漏,防溢防堵防冻,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的卫生厕所;

(三)除四害,是指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

(四)病媒生物,是指所有能传播传染病的生物,如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跳蚤、虱子等;

(五)门前“三包”,是指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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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XXX辩护。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和受伤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首先,本案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XXX驾驶机车灯光不全,停车没有设有明显标志占有次要原因,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
其二、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他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工作也不错,经过调查邻居和同事司机们对其评价都很好,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
其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其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被告人10岁丧父,家庭困难,在舅舅家抚养长大,其母亲年岁已大,在这种条件下,因经济条件和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毕业开始工作后开始工作。在2003年从事为他人开车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中肇事,此后,在家庭极其困难情况下,为安抚受害人家属,当时就给付了受害者家属部分款,并积极将死者安葬好,被告人通过其母亲和亲属积极借款,将赔偿款给予还清,合计花销和赔偿达9万多元,所以被告认罪态度很能好,积极赔偿。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列举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被告应当按自首处理。其理由是:
1、被告交通肇事时,当时显然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所发觉;
2、从被告的笔录上可以看出,被告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动给公安110和120急救中心打电话,投案和积极抢救伤者,并协助交警部门拉车,避免损失扩大;
3、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4、从被告人的交代的讯问笔录内容来看,被告人交代的内容是实事求是、不折不扣的,前后一致,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从上述四方面归纳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被告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考虑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建军

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农牧渔业部


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

1987年9月12日,农牧渔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渔业的发展,加速推广投入少、收效大,对农牧渔业增产起重要作用的各种综合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以提高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进一步调动推广、科技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面向社会,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规定的“丰收计划”项目和未列入“丰收计划”的项目,均可向农牧渔业部申报请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报奖条件
第三条 凡采用综合或单项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了农牧渔业的发展,提高了农牧渔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者,均属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四条 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范围、大面积、连片的大幅度增产。创高产的,单产要超过本省(自治区、市,下同)前1年单产最高县的平均亩产5%以上;低产变高产的(低产指低于实施“丰收计划”前3年本省平均亩产量)单产至少超过本省前3年的平均单产10%以上;生产成本不高于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生产成本。
2.某些特殊的,不具备大范围推广条件的项目,应具有推广速度快,平均单位面积产量、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高、单位产品成本低等条件。
第五条 “丰收奖”实行不重复报奖的原则。
1.凡已获得国家级各种奖以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不得申报“丰收奖”。
2.凡申报“丰收奖”项目内,包括以上获奖内容作为子项目,评审及计算经济效益应扣除子项目内容之部分。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分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 奖金(元)
单位 个人 单位与个人各半
一等奖 奖状 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 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 证书 2000
第八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限额奖励,一次奖励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30%左右,三等奖60%左右。

第四章 “丰收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九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实行归口管理。
1.“丰收奖”由农牧渔业部颁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2.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为申报部门,负责本省市、自治区“丰收奖”的验收、报奖和授奖后奖状、证书、奖金转发及异议处理。
第十条 凡申报农牧渔业“丰收奖”者,均需通过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所规定的报奖材料一并报送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一条 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指导下,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农牧渔业“丰收计划”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局和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在京科技委委员对一等奖进行初审。二、三等奖初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一、二、三等奖复审工作由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农牧渔业“丰收奖”每年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者,以收到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丰收奖”必须具备之材料:
1.农牧渔业“丰收奖”申报书;
2.验收证书(厅级或受厅级之委托);
3.应用及效益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
4.推广工作总结。
以上1、2、3、4项各一式4份装订成册。另打印申报书30份。

第五章 报奖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 凡从事科学推广工作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报奖和受奖,政府机关处以上单位(含处)和党的机关不得作为受奖单位。
第十五条 “丰收奖”奖励的对象以在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推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基层从事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主,处一级科技推广机构中对直接从事科技推广工作成绩显著者,个人可按规定受奖。
第十六条 每项报奖项目最多可填20个单位,50个人,可少于此限额。
第十七条 完成单位和个人只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不设主持单位、主持人。

第六章 异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获“丰收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皆属异议范围,各省、市、自治区申报部门(部直属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自获奖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为异议期。超过3个月对异议处理不完的,奖状、奖金只发给单位,个人停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异议需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

第七章 奖金及审查费
第二十一条 奖金由申报部门会同第一受奖单位按规定发放,单位和个人所获奖金按在项目中贡献大小分发,单位所获奖金应用于科技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丰收奖”需交纳审查费,每项50元,由各省、市、自治区申报部门通过银行统一向农牧渔业部科学技术司交纳。
第二十三条 审查费主要用于形式审查、初审、复审会议费与“丰收奖”有关的各项开支和专家的审查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获“丰收奖”的项目,可自愿申报农牧渔业部科技进步奖或允许接受申请的其他部级、省级、国家级奖,如获奖,荣誉证书、奖状照发,奖金实行不重复受奖的原则。如发现奖金重复受奖者,追回“丰收奖”奖状、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丰收奖”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作干部考核、晋升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一切申报“丰收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夸大事实。一旦发现即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对直接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鼓励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和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奖条件及评审标准为“丰收奖”奖励办法(试行)同等重要文件,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1988年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