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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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规则
1992年8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含意及适用范围:铁路固定资产大修是固定资产在实物形态上进行局部更新的一种形式,是为补偿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下所发生的磨损部分而进行的彻底修理和局部更新。大修是固定资产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大修恢复固定资产原有规定的性能、精度和效率,延长使用寿命,以适应日益繁重的铁路运输和生产建设任务的需要。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包括铁路运输、工业、施工及部直属等单位固定资产大修。
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规模、进度及效果,反映大修基金的运用情况,保证全路大修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做到统一范围、统一口径、统一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全路各级单位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工作。
第2条 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铁道部各业务、计统等部门制定的各种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规程、规则、规定、办法等。
第3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作用及对其要求: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是铁路经济信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铁路固定资产管理提供咨询,实行监督,参与决策。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大修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基础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广大专兼职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大修统计工作任务。

第二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对象、任务、范围
第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对象是:固定资产大修理经济活动的数量方面。大修统计,是要通过对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过程数量方面的观察,研究固定资产大修规模、项目结构,设备质量的恢复和改善状况,以及大修基金的使用方向及其效果等发展变化的数量关系和数量界限,掌握固定资产大修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
第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统计资料,监督大修基金使用情况,检查、分析研究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全面状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铁路固定资产的状态,制定方针政策,指导工作,编制固定资产大修规划、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第6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铁道部、铁路局本年及上年结转的大修计划项目,这部分已纳入现行年、季度统计报表范围。凡是列有大修计划项目的单位,即为大修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
(二)各单位自提自用大修基金安排的项目,目前没有纳入现行部颁统计报表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管理的需要,依照本规则进行统计。
第7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包括下列内容:线路设备大修(线路换轨、成段更换再用轨、成组更换新道岔及新岔枕、成段更换混凝土轨枕、成段铺设混凝土宽枕、成段更换混凝土枕扣件、道口大修、路基大修、线路其他设备大修),桥隧建筑物大修(桥梁、涵渠、隧道及明洞、桥隧其他建筑物),机车厂修(内燃电力蒸汽机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更换机体,扩大架修等),客车厂修(客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扩大段修等),货车厂修(货车厂修、简易厂修、加装改造等),集装箱大修(定修),通信信号设备大修(有线通信线路、通信设备;信号设备,如:调度集中及调度监督设备、闭塞设备、联锁设备、驼峰信号设备、机车信号设备等;无线通信设备,如:无线列调设备、站场无线设备、微波通信设备、短波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公务移动通信等),电力设备大修(供电线路、电源设备、发变配电所等)和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大修(接触网、牵引变电设备、远动装置等),机务给排水设备大修,房屋建筑物大修(生产及办公房屋、住宅及单身宿舍的拆除和移地重建、扩建、大修、建筑物大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机务和车辆其他设备大修,运输(含客货)其他设备大修,其他大修。
各年度的具体统计项目,按铁道部颁发的年度大修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8条 设备欠修还帐和行车安全措施,按部年度计划所列项目统计。

第三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统计
第9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的含意及作用: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简称实物量)是指经大修实际完成的以自然物理计量单位表示的实物工程数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大修进度和成果的重要指标。是观察大修规模、种类,检查大修计划,计算价值的重要依据。
第10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实物数量的计算标准: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完成的实物数量是指按照大修工作范围(或内容)全部完成,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实物数量。
第11条 主要大修项目完成实物数量的计算规定:
(一)线路设备、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设备、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设备、给排水设备等大修,按规定的大修工作范围全部完成,质量达到大修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按验工数量统计完成实物量。
(二)房屋建筑物大修:整栋房屋大修或扩建,拆除、移地重建,按照设计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按实际统计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有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新建面积统计;单项房屋大修按大修工作范围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符合大修房屋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规定的项目类别,根据验收的工程数量统计完成实物量。
(三)机、客、货车厂修:机、客、货车厂修数量,是由委修单位与机车车辆修理工厂签订合同,工厂按照厂修规程规定的范围、技术标准修完,经部驻厂验收员验收合格,以财务部门清算的数量为依据进行统计。段做厂修比照上述规定统计。
(四)集装箱大修(定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按大修工作范围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按财务清算的数量进行统计。

第四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
第12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意义: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固定资产大修工作量,是反映固定资产大修规模、进度和效果的综合性指标。它可以综合考核大修成绩和比较单位、地区、部门间的大修工作情况。大修价值还是计算增加值的依据,而增加值是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要素。因此,搞好大修价值统计,对于揭示大修工作成绩和问题,研究大修工作规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基础都有重要意义。
第13条 计算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的依据是:施工预算、验工计价表(验工报表),机械设备大修合同以及有关的财务单据等。月报根据估验或验工报表的数据填报,季、年报根据经上级主管业务或计划部门审核签认的验工报表数据填报。
第1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的价格: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预算价格”、“清算价格”、“合同价格”、“实际价格”等计算。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原因,造成预算总额的变动,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原设计单位签认后,由原批准预算单位批准成立后的修正预算,做为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价格依据。
第1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组成: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组成,按部概预算编制有关办法、规定,以及部定修理价格、铁路局有关规定的费用执行。
第16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的计算: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的价值计算,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一)分部分项计算法:这是比较普遍的常用的计算方法。它是根据施工预算中所列的分部分项的工程名称(细目)及其预算单价,用实际验工的工程数量去计算完成价值,即:用分部分项工程完成的实物量乘以相应的预算单价加上有关费用求得完成的大修价值。
(二)综合指标计算法:有些项目的预算编有综合预算指标(或叫技术经济指标)即综合预算单价。计算完成大修价值时,用施工预算综合单价乘以经验工确认的实物量求得。
(三)实际清算单价法:以实际修竣数量乘以清算(合同)单价计算其完成的大修价值。
(四)进度折算法:以报告期完成的大修工程数量占总工程数量的比例乘以工程预算总价计算大修完成价值。
第17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价值统计的具体规定:
在实际大修统计工作中,一般都要按照第16条所述的大修价值统计原则进行统计。但如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其大修价值统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修统计中的扩建、拆除或移地重建、改建项目,以及机械设备购置价值的计算条件、计算价格、计算方法等,均按《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投资额统计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经设计单位签认,原批准单位批准的一次性价差,可年末一次按实际调整数统计大修价值,年末前各报告期的计算单价不再调整。
(三)价值在5万元及以下的大修项目或机械设备大修价值,可在修竣后或年底一次填报。
(四)、机、客、货车厂修及加装改造、扩大架(段)修、互换配件等完成价值,根据财务部门的清算帐单统计。
第18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增加值:增加值是指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扣除中间的物质和劳务消耗)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即追加价值。
设备和建筑物的大修理是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局部更新,是工业或建筑业产品使用价值的部分恢复,其劳动创造增加值,构成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承担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建筑物、构筑物大修,不论是本企业自行完成的或是对外承接的,按现行统计规则均已统计在其企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指标内,故委托单位不应再重复计算其增加值。但其它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设备或建筑业的大修理价值,以往没有列入统计范围,依据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这部分增加值的计算,应列入大修统计范围。
第19条 固定资产大修统计计算增加值的范围是:独立核算的工业(或建筑业)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或建筑物、构筑物)大修理工作(如工务段自行组织施工的线路大修,房产段自行组织施工的房屋大修,水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自行组织完成的机械、通信信号设备大修等)不包括委外完成的大修工作价值(如某单位委托机械厂或工程处完成的设备或房屋大修)。
第20条 设备大修增加值计算方法为:
(一)“生产法”:即从完成的大修价值中扣除所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配件、半成品等物质消耗的价值和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人工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技术研究费、保险费、教育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劳务性的费用。其公式为:
自行完成大修增加值=大修价值-中间消耗
确定中间消耗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大修价值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
2、必须是本期投入大修作业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消的低值易耗品等)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
为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分配中的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所得,增加值中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待业保险、退休留用补差等)应单独列示。
(二)“分配法”:即大修增加值等于下列要素之和。
1、列入大修成本的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也包括支付给以“民工”、“合同工”名义招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2、提取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3、大修工作所使用的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基本折旧与大修折旧);
4、大修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净额);
5、提取计划利润的大修项目,提取的利润数;
6、用大修费支付的各种税金。
计算公式为:
自行完成大修增加值=工资+福利基金+折旧费+利润+税金+利息收入(净额)
列入增加值的要素须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是在自行完成的大修项目上发生的;2、必须是从大修费项下支付的。
第21条 固定资产增(减)值:为反映固定资产大修理过程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新增价值,特设立“固定资产增(减)值”指标。
固定资产增(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在大修理过程中,因进行局部(或整体)更新或更换不同类型的材料、增加新的设备,改变其结构、技术性能和规模,使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发生的增加或减少。
第22条 固定资产增(减)值指标,由试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办法》的铁路运输企业填报。具体计算范围包括:线路大修中成段更换不同类型钢轨,成段、成批更换不同类型、材质的扣配件、道岔、轨枕;为扩大编组而进行的站场改造、改线。桥隧建筑物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桥梁,用大修款源为抗洪、抗震、提高承载能力而进行的路基、山体、桥涵、桥墩、隧道的加固,新砌护坡、护岸、明峒、排水沟。传导设备中牵引供电设备大修中更换不同材质的导线和另部件,更换不同类型的主变压器及运行方式;成段更换不同材质的给排水、热力、煤气、电力、通信管线、电杆,更换不同类型的设备、线条,明线线路改电缆、光缆、数字微波等,改变联锁方式,改电气集中和闭塞设备的种类(制式、型号),简易驼峰改集中联锁,改道口信号,增加调度监督与调度集中设备。利用大修款源进行的配套工程,增添必需的设备(或进行整体更新),改良设备装置,新增加达到单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各项设施;房屋推倒重建或易地重建,改变建筑结构,技术性能及规模,重点抗震加固,提高承载能力,改变其建筑结构。固定资产在大修或定期检修中进行技术改造;利用大修款源进行机车、车辆的技术改造和加装改造等。〔计价方法见铁财(1992)102号文附件《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主要指标及原始记录
第23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主要指标:反映铁路固定资产大修进度和成果,检查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统计指标有:
(一)开工年月:是指大修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大修的年月。有土建的工程指第一次破土动工的时间;没有土建的大修项目,指固定资产开始解体、修理或更换设备、零、部件的时间。正式大修前的准备工作以及临时工程施工,不算开工。
(二)修竣年月:是指土建工程大修项目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机车、车辆、机械、设备等指按大修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容全部完成,达到大修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生产部门或使用单位的时间。
(三)计划总投资:是指大修项目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修完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数(即设计概算)。
(四)自开工累计完成价值:是指大修项目自开始大修到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全部价值。
(五)本年计划:各单位经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
(六)自年初累计完成:指自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完成数。
(七)本季完成增加值:是指本规则第19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完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在本报告季度内所创造的增加值(可按分配法或生产法计算)。
(八)自年初累计完成增加值:是指自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本报告季末止累计完成的增加值。
(九)自年初累计固定资产增(减)值:是指从年初一月一日起至本报告季末止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过程中新增(减)的固定资产原值。
第24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原始记录: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必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填记准确,项目完整,字迹清晰,定期查核,妥善保管。
第25条 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数据、资料的取得,根据以下原始单据:
(一)铁路线路设备(含线路换轨大修),桥隧建筑物,通信信号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机务、车辆、客货运设备等大修的工程,根据竣工验收交接记录(或验收证)和验工报表。
(二)铁路机、客、货车厂修资料,根据财务部门的清算帐单。
(三)集装箱大修(定修)、机械动力设备大修及其他固定资产大修资料,根据有关部门的验工资料或清算凭证。
(四)计算固定资产大修理增(减)值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卡片(财固—1),动态登记表(财固—2),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7),固定资产大修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财固—13)及其固定资产增值明细表,以及机车车辆大修增值通知书。

第六章 统计分析
第26条 统计分析的任务:统计分析是通过对统计资料的整理、研究达到认识社会经济状态、矛盾及其规律性的一种方法。它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计工作过程的最终出成果的阶段,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铁路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分析的任务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对大修统计取得的丰富数据资料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检查大修计划完成情况与问题,观察大修投资规模与结构的变化,考核其成绩及效益,揭示固定资产大修与运输、生产、大修工作各个环节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规律性,为铁路各级领导经营决策和改进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第27条 统计分析的种类:固定资产大修统计分析可分为定期分析、专题分析、综合分析和预计分析四种。定期分析要求按月、季、年对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执行情况及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专题分析是针对大修工作中的某个环节或问题进行专门剖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咨询建议;
综合分析是对单位或部门一定时期大修工作各项指标和各方面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预计分析,是根据以往大修统计的经验数据和变化规律对未来大修完成情况及固定资产状态进行预测或预警,它是一种超前分析。所有分析都要注重真实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28条 原则要求:各单位必须把统计分析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检查,并把它作为考核评价各级统计部门工作成果的重要内容。广大统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生产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按规定撰写报送统计分析报告,不断提高分析质量,充分发挥大修统计工作的咨询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29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73)交计字1687号部文公布试行的《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及更新改造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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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4/2002号行政法规——修改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对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作出的修改
九月七日第38/98/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座落地点及设施之一般条件)
一、.............
a).............
b)最好位于楼宇地面层,并有通道直达公共道路;亦准许“中心”设于地面层以上楼层,但需确保“中心”具独立性及安全。
二、.............
a).............
b).............
c).............
三、.............
第七条
(发牌)
一、.............
二、.............
a)..............
b)..............
c)..............
d)..............
e)..............
f)..............
三)..............
a)..............
b)..............
c)..............
d)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公民品德证明;
e)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身体及精神健康证明;
f)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以证明其具有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教学资格;
g)楼宇图则及说明书。
四、..............
五、如“中心”之申请实体与协调员属同一人,而“中心”于同一时间最多向六名补习生且每日累计最多向二十名补习生提供补习服务,则无需牌照,但必须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
六、为适用上款之规定,禁止申请实体开设多于一间“中心”。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关于保险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年度报告质量,现将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分别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年度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简介、主要财务和业务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年度内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的投资、关联交易、再保险安排、赔付、合同、诉讼等)、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其他事项。鼓励寿险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有关信息。
四、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除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外,公司还可以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一)不需要在财务报表或报表附注中披露,或者在财务报表已经披露但需要做出进一步说明的重要财务事项;(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1.财务报表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项;
2.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额、母公司所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及合并期间。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增减变动的,还应说明增减变动的情况以及合并范围变动的基准日。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1.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2.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假设和方法;
3.收入确认原则;
4.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折算方法、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证券回购业务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的方法、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等。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1.按投资品种列示的短期投资明细;
2.按被投资对象或投资品种列示的长期投资明细;
3.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形式、存放期限等情况;
4.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会计年度内最后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净值和买卖价格;
5.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资产负债明细和本年收益情况;
6.保费收入明细。公司应按以下标准分类披露保费收入明细:(1)按险种划分。人身险业务按照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和年金分类,再进一步分为个险和团险;单独列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保费收入。财产险业务按照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责任险、信用险、保证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船舶险、货物运输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险、其他险分别列示。(2)寿险公司按趸缴保费收入、期缴业务首年保费收入和续期保费收入划分。(3)财产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属地来源划分(例如:欧盟、美国、东南亚地区等)。(4)寿险公司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分别按长险和短险分类列示。(5)按销售方式划分,如保险中介专业代理、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其他销售方式等;
7.按照分保费收入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出公司的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明细;
8.按照分出保费的金额,列出前5位分入公司的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明细;
9.财产险业务赔款支出和各项准备金提转差按照前面第6点的险种分类标准分别列示;
10.投资收益明细;
11.营业费用明细,至少应单独列明工资和福利费、营业用房租金及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公和差旅费、税金和车船使用费、保险业务监管费等项目。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将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进行分配,并披露分配标准和分配结果;
12.寿险业务佣金支出按照趸缴业务佣金支出、期缴业务首年佣金支出和续期佣金支出分别列示,财产险业务的手续费(含支付给代理公司的手续费)按照前面第6点的险种分类标准分别列示;
13.分红保险的应付红利和红利支出;
14.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如果公司在报告期内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
以上各项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对比数的,应采用年度对比的方式列示,对比年度至少为1年。
再保险公司根据再保险业务的特点,参照本条规定进行报表附注的披露。
六、若保险公司的资金委托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投资,则应当将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机构受托持有的本公司的投资资产分项反映到本公司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中,并在报表附注中按受托方披露委托投资资金的金额、投资明细和投资收益明细。
七、在审计意见部分,保险公司应披露具体的审计意见类型。
八、公司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除应对公司的资产结构、资产质量、负债结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资金运用政策、投资资产及其收益、准备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外,还应专设一部分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调整事项(包括公司拒绝调整的分录)也应在管理建议书中单独反映。
九、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十、2005年4月15日前,各公司须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本;
(三)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变动和利润分配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报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公司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十一、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开披露按照境外标准编制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同时将其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抄送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十二、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年度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三、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规定评估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联系人:郭菁、栗利玲,联系电话:010-66506115。

附件: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6、利润分配表
附件: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94f.doc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