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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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试行)》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试行)》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19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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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业务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扎伊尔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之间通航、经营两国之间或经双方同意的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第二条
  经双方航运主管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和扎伊尔共和国授权的国营企业或单位和法人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运输。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商船在承运两国贸易物资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分配货载。如一方因条件限制不能履行其运输责任时,该部分的运输应优先提供对方。

  第四条
  双方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停泊港口时,在征收船舶各种捐税和费用,在执行海关、检疫、入出境、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对方船舶使用。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但缔约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七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到其他危险时,缔约另一方应对该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照顾,并公正地收取费用。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该遇难商船上装载的货物需要在缔约另一方的岸上暂时保存,以便运回本国或运往第三国,缔约另一方应提供方便,并免征关税和其他捐税(若该船货物供应当地消费则不在此例)。

  第八条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颁发的船员证件,应予承认。中方颁发的为“海员证”,扎方颁发的为“海员证”。
  持有这种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可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
  驶抵缔约另一方港口船舶的船长或由他指派的代表可以会见船舶所挂国旗国家的外交和领事代表。

  第九条
  缔约各方将根据另一方主管机关按自已的法律规定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相互承认船舶的国籍。

  第十条
  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缔约一方授权机关颁发的船舶吨位证书及其他船舶证书,缔约另一方应予承认。
  未持有缔约任何一方主管机关颁发的国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吨税时,应按当地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第十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对方境内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货币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手续,并于相互通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
  本协定生效十二个月后,缔约任何一方如愿终止本协定,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四月十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特命全权大使       交通运输国务委员
       宫 达 非     埃凯泰比·莫伊迪 巴·蒙乔隆巴
       (签  字)         (签  字)
注: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七日扎伊尔外交部和国际合作部和我驻扎使馆互换照会,通知各自己完成了使本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2]第2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析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这对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确只社会稳定,促进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坚决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感,自觉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是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呼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把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谋职业‘鼓励和引导具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导企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业领域。二是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偿化改革,增加多形式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结合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广开就业门路;支持国有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利用非主业资产和设备、厂房、场地等闲置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支持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营,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支持严重亏损或停产的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以及出售等形式的改革,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三是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不断拓展再就业空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兴办快餐、小吃、茶馆等餐饮业;兴办日用百货、服装、家具、花卉、图书报刊等零售业;兴办理发、洗染、日用品修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居民服务业;兴办代购、代销、代储、代运商品等信托服务业;兴办交通工具、家庭生活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等租赁服务业。对其他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也要本着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再就业的原则,大力予以支持。

三、转变作风,改进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进一步转变作风,满腔热忱地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哆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力度,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排忧解难,热心服务。一要鼓励、引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二要支持俱本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牵线搭桥。三要指导、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请各地于2002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