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陈光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8:35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

王国枢/刘家琛/张穹/张耕/陈光中
编者按: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
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新里程碑。为了学习、领会、宣传、贯彻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本刊特邀请法学界的著名专家、教授和中央公、检、法、司机关的学者型领导同志撰稿,笔谈各自的见解,既与广大读者共同研讨,又供学术理论界、公安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参考(刊出的文章以作者的姓氏笔划先后为序)。

  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
  (北京大学教授 王国枢)
  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上反映了现行刑事诉讼法1980年实施以来新的实践经验和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参考、借鉴了其他国家和某些地区有关刑事程序的法律规定,总的看,修改是成功的,应该为之叫好。具体究竟好在哪里,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内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早有规定,但是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仍然有其非常重要的意义,决不能理解为只是同一内容的简单重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会更加受到重视,人民法院的职责会愈来愈重,在这种形势下,从我国现实的具体情况出发,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其意义和作用也不可低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则颇具新意。这类性质的条文,在我国的法律上出现还是第一次。它不是国际通行的那种无罪推定,却又有点像无罪推定。根据这条规定,有权确定有罪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定某人有罪或确定某人犯有某种罪行。同时这条规定也当然意味着,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为罪犯或者确定为有罪的人。

  2.提前了公诉案件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和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同时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所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特别是律师,在参加诉讼的时间上,比之原来只能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后,是大大提前了。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及非律师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等内容。这些新规定,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创造了更为充分的保障条件。

  3.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即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延长了拘留期限,
降低了逮捕条件。原规定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现在可以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到40天。原逮捕条件之一,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现将这项条件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上述这些修改和补充,既注意了制止犯罪、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注意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我国实际,特别是取消收容审查后的实际。

  4.扩大了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权利;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间,被害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等。总之,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扩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告状难问题,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点。

  5.强化了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中的作用,弱化了人民法院偏重与控方配合的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些规定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然有所不同。按照原规定,法庭调查主要是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当庭出示物证,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不起多大作用。现在则基本相反,法庭调查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审判人员虽然仍有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权调查核实证据,但审判人员的这些活动,在一般情况下,毕竟已不是法庭调查的主要内容。这些变化,对于更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更充分地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是非常有利的。

  6.进一步明确和加重了合议庭的责任,突出了法庭审判这个重心或中心环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规定,对增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先判后审、先定后审等违法现象有重要意义。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查公诉案件的要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至于被告人是否确实有罪、是否需要判刑及证据是否充分等,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其结果,必然是法院审判这个环节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有关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判刑等问题,都应当而且也只能在法庭上解决。

  7.对已生效裁判的申诉可以直接引起再审。原来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即使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是否应当对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等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些规定,缩小了申诉人的范围,改变了这种申诉的性质和作用。根据这些新规定,当事人等的申诉,只要具有法定的某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重新审判,否则就是违法的。

  当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如把被害人规定为当事人,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等,还需要进一步领会和探讨,这些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如何解决,也有待于今后的实践。

  另外,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内容,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内容,没有按照宪法第134条的规定加以修改;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已经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
既可以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若干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却依然规定在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这不能不说是一点小小的遗憾。

  我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还很不深入,所谈看法,难免有错,愿听指正。
  对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之我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家琛)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
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国内外获得了一致好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提供了更科学、有效的法律武器。现在,我就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对扩大拘留范围的认识
  扩大拘留的范围主要是将以往收容审查中与犯罪作斗争有实际需要的内容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那些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同时不再保留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制度。过去,收容审查对查明罪犯,特别是查清流窜作案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收容审查羁押时间较长,而且不经其他司法机关只由公安机关决定,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决定》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

  对上述变化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取消了收容审查,扩大了拘留范围,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拘留的规定把收容审查的内容全部吸收了,在实践中如遇到符合过去收容审查条件的就可适用拘留措施。这种把扩大拘留,理解为代替收容审的认识是不正确的。首先,收容审查的对象与刑诉法中规定的拘留的对象不完全一致。收容审查的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而刑诉法中新增加的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两相比较,拘留的条件比收容审查的条件严格。其次,吸收并不是简单的移植,因为拘留的法律依据、性质、适用的目的等与收容审查不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而收容审查的依据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拘留是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收容审查是一种行政强制审查措施,不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拘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防止新的犯罪行为及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收容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的真实身份,可见收容审查和拘留在性质、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根本不同。因此,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彻底纠正过去收容审查中对被收审对象掌握偏宽,以收审代替侦查、代替刑罚的现象。决不能简单地照搬收容审查的适用条件来适用刑事拘留。

  二、关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表现在将免予起诉中部分合理的因素吸收到不起诉的范围中,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更科学、完整地规定了不起诉制度。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在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些作用在处理涉外案件、过失犯罪、青少年犯罪、共同犯罪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从立案到处理都由检察机关一家承办,违反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特别是它分割了审判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使不该定罪的人被定了罪,侵害了被处理者的合法权利;对一些依法应当判刑的,不送法院审判而免予起诉,使应当判刑的人逃避了法律制裁。为此,修改后的刑诉法删除了免予起诉的规定,将原来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因素吸收到不起诉中,从而构成了三种不起诉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制度。

  一是存疑不起诉。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说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他该不该下跪
 关广发 2006-3-7
他是一名交警。前些日子在网上冲浪时看到这样一则报道:北京站一位一米七多的执勤交警欲查违章司机驾照,司机母亲因着急赶火车遂见状下跪,执勤交警无奈脱帽脱衣反跪老人。笔者看后所思颇多,那位交警看似很普通的一跪,却把许多东西给跪丢了。于私于公,他不该下跪!
第一、他跪丢了个人的尊严。一个个头一米七多的男子汉呀,怎么动辄就向人下跪呢?咱们“男儿膝下有黄金”!虽说在古代,君臣、父子、长晚辈之间,臣向君、子向父、晚辈向长辈下跪确实是一种礼仪,是以表忠、孝、敬,这样的行礼方式在我们这个礼仪之国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现在时代不同了,不能总是拿“古”来约“今”,过去向人下跪的礼仪方式没必要再用。更甚的是,用手敬礼不就得了吗?何必这样“高调”呢?这样一跪,试问个人尊严往哪搁了?
第二、他跪丢了法的尊严、法的精神。法是规范人们各种行为,调整人们各种关系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得维护法的尊严,遵守法的原则,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违法必究等。法律是执法者的靠山,他的权力也是从这座“山”得来的,见违后当依法追究,在没法定从、减、免情节出现时,该怎么做就得怎么做。但现在,如果见了老太太就网开一面,先下跪尔后放行,那可就是徇情枉法,执法不公了,与法的精神、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背,而且下跪更使至高无上的法的尊严也一同跪丢了,这样下去,哪能依法治国呀?
第三、他跪丢了国家机关的威严。作为一名警察,穿的是警服,头顶的是警徽,到路上执勤除行使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外,更体现着国家机关的权威、威严和形象。在街上当着大众的面就这么一跪,个人尊严跪丢了不用说,更为严重的是,把国家机关的威严跪丢了,把警队的形象跪丢了。
另外,从法的价值取向去分析,老太太的儿子当罚不纵,这位交警不当下跪。自由、权利、秩序可是法的价值几个主要内容,当他们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呢?具体到这个报道上看,其实就是权利和秩序这两个法的价值发生冲突该如何取舍的问题。老太太儿子一方面是为了赶上火车避免误点造成车票作废而受财产损失,这是为了行使其个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她儿子的行为确实是违反、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在保护个人的财产权而非生命健康权与维护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危的交通秩序取舍上,我想众人经权衡后,都会取“秩序”而舍“个人财产权”的,都会认为维护交通秩序的法律价值大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价值。而老太太的儿子则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为图方便,不顾违反交通秩序和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违章驾驶,本该当罚不纵,以示法威和对其教育。可是,当时我们这位交警或许动了恻隐之心,被所谓的“良心”冲昏了头,下跪后还让违章车给放行了,他把“秉公办事”这四个字给忘了?把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搞糊涂了。
某些人认为执法者这样的一跪,跪出了人情,但笔者却不认同这一观点。的确,执法态度蛮横当然令人唾弃,但是作为执法者在执法时,怎么说也不能向行政相对人下脆,因为国家机关的形象不容他这样做,他背后靠着的法律也让他必须得站起来。当然,像报道里那位交警所说到的,每当要作出处罚时,不时就有些长者替自己的儿女哭诉求情或者违章者拿自己家的老人作“挡箭牌”,阻碍正常执法工作开展等,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着。这或许是给我们政府出的一条新难题,但可以明确的是,这种问题并不能以下跪的方式来解决,怎么说,报道中的这位交警的作法欠妥,是不可取的。(完)

(未经本人同意,禁止进行转载或其他侵犯本人著作权的行为)

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海洋渔业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的通知

大海渔法发〔2007〕122号



各区市县海洋与渔业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小型木质养殖船呈急剧增加的趋势。为加强这部分养殖船的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检验程序和规定,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制定了《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海洋渔业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宗旨

   为贯彻《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保证小型木质养殖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地区船长小于12m的木质养殖船。

122主机为座机或挂机,总功率不超过441Kw。

123主尺度比值应在下列范围内:

            L/D≤12Bm/D≤4

式中:L——船长

Bm——型宽

D——型深

  若尺度比超出上述数值的适用范围时,其构件尺寸应适当增大,并须经验船部门同意。

13航区、风力及其它限制

131主机功率小于147Kw的小型木质养殖船作业范围限定为距岸不超过6海里;主机功率在147Kw-441Kw之间,其作业范围限定为距岸不超过10海里。

132风力不大于蒲氏5级。

133只允许白天航行作业。

134验船师可根据各地海域海况及船舶主尺度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限制或放宽。

14名词定义

141总长Loa:船舶的首尾端点的水平距离。

142船长L:船舶型深的85%处的水线长。

143船宽B: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最大水平距离。

144型宽Bm:船长中点处两肋骨外缘间的最大水平距离。

145型深D:船长中点船舷处,从甲板下表面量至龙骨线的垂直距离;如没有甲板,应为舷顶量至龙骨线的垂直距离。

146吃水d:在船的中横剖面处,由龙骨线量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147干舷F:在船的中横剖面的船舷处,由甲板上表面量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148龙骨线:通过船中且平行于龙骨坡度的线(该线通过船纵中剖面线与龙骨、船底一叶板接缝底线的交点)。

15资质认可

小型木质养殖船的设计、建造、维修单位应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相关资质认可证书。

16船用产品

船用产品、设备和部件应提交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7检验申报

新建小型木质养殖船申报初次检验时,申报人应提交下列附带文件:

17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批文;

172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173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批文及审图意见书;

174造船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17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176主要设备、部件的船用产品证书。

18送审图纸

181全船说明书;

182总布置图;

183稳性计算书;

184基本结构图;

185型线图。

验船部门可根据实船具体情况适当增减送审图纸。

第二章船体建造规定

第1节选材要求

211一般要求

2111船用木材可分为硬材、软材两大类。不宜使用杨、柳、桦木。

2112艏柱、舱壁座、肋骨等构件应使用硬材。

2113板材或方材在安装时,均应正面向外,反面(即髓心的一面)向内。

212木材缺陷的限用范围

2121节子:在外板上不应有成孔的节子和死硬节子。若节子直径在30mm以下,则可以用在其它部位。

2122青皮:板材捻缝口和两材的贴合面不应有青皮。其余部位可以带青皮,但厚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1/4。

2123缺角:板材捻缝口部位和两材贴合面不应有缺角。其余部位局部缺角长度应不超过材长的1/5、剖面积应不超过本材剖面积的7%。

2124裂纹:不应使用有横向裂纹的木材,在缝口和榫口附近不应有纵向裂纹,其余部位纵向裂纹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1/10。

2125虫眼:水线以下外板不应使用有虫眼的木材。

2126腐朽:不应使用腐朽(包括水层、脱心)的木材。

第2节主要构件及尺寸

221肋骨间距

2211肋骨间距不得大于500mm;当实际肋骨间距超过500mm时,可以不减小肋骨间距而适当加大肋骨剖面尺寸。

222龙骨

2221龙骨尽量使用1根整材;如果使用两段组合,拼接材料应为同一材质。

2222龙骨若使用分段组合,应在距船舶尾部1/4龙骨处,用对接的形式进行连接,并在对接处必须进行局部加强。

2223分段龙骨连接如图2223所示

  图2223  

2224组合龙骨的接缝处应进行捻缝。

2225经常坐滩或拉岸的养殖船,从首至尾应装置与龙骨等宽且厚度不小于20mm的龙骨防护板。

2226龙骨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10L+20mm

式中:t——龙骨厚度,mm

L——船长,m

2227龙骨的宽度应与船体型线相适应。

223艏部构件

2231艏柱宽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b=10L+90mm

式中:b——艏柱宽度mm

L——船长m。

2232艏柱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7L+80mm

式中:t——艏柱厚度mm

L——船长m。

2233直线形艏柱、副艏柱应榫接于龙骨上,两者均须通过艏肘材用螺栓紧密连接。

2234艏部结构如图2234所示。

图2234

1、龙骨2、舱壁3、肋骨4、艏肘材5、副艏柱6、甲板7、艏柱8、舱口

224艉部构件

2241尾挂机机架处的船体结构应做适当局部加强。机座部位通常应在甲板下设两根横向加强梁。如采取其他结构形式,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242艉部结构如图2242所示图2242

1、龙骨2、底肋骨3、舱壁4、舱口盖5、强横梁6、机座铁板7、肋骨8、甲板

225肋骨

2251搭接的肋骨,其接头长度应不小于3倍肋骨高度,并用帮材加固,接头长度内的固定螺栓应不少于3枚。如不采用帮材加固的方法,舷侧肋骨舭部处的肋骨剖面尺寸应适当加大。

2252对接的单材肋骨,应在肋骨的一侧使用与肋骨的材质及剖面尺寸相同的帮材,其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六倍;对接时应在肋骨对接缝两侧各用不少于2枚螺栓交错紧固。

2253底肋骨与龙骨接合面应涂稀油灰,并用螺栓与龙骨紧固。与龙骨接合处的肋骨底面应开流水孔。

2254肋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254所列之值。

表2254单位:mm

构件材种船长L(m)L<66≤L<99≤L<12单材肋骨厚度高度顶舭底70 80100100 110120120 130140120 130140注:顶是指舷侧靠近舷边的部分;底指底肋骨。226舱壁

2261舱壁板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并有适当加固。

2262舱壁板厚度应不小于11倍的外板厚度。

2263艏尖舱应予加强并水密。

2264舱壁相邻板之间应以双头钉或其他方法固定。

227外部各列板材

2271船两侧应设置舷侧厚材(或舷侧厚板)贯通全船,并与肋骨紧固,其接头应为水平钩形嵌接。

2272舷侧厚材Ⅰ、Ⅱ的宽度及厚度应不小于表2272所列之值

表2272单位:mm

构件材种船长L(m)L<66≤L<99≤L<12舷侧厚材Ⅰ舷侧厚材Ⅱ宽度200220240厚度7090110宽度180200220厚度5070902273普通外板的宽度一般不大于板厚的5倍。

2274普通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

2275不设龙骨的平底船,其中部的船底板厚度至少比普通外板厚15mm。

228甲板

2281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均应为整材,在两舷与肋骨、承梁材紧密贴合并用螺栓紧固。

2282短横梁在开口端应榫接于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

2283安装重要机械设备或承重较大的甲板下横梁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加强。

2284甲板的宽度应不大于板厚的4倍;厚度应不小于普通外板的厚度。

229舱口及围壁

2291舱口须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舱口围板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封舱构件。

2292舱口横向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

2293甲板上的舱口纵向围板的宽度不得小于200mm,其厚度应大于外板10mm。

2210机座支柱、强横梁

22101支柱、强横梁应为整材、硬材。

22102支柱用来支撑甲板强横梁,并用螺栓在肋位处(或舱壁处)与肋骨(或舱壁座)紧固。

22103支柱、强横梁截面各边长度不得小于120×120mm。

22104机座应固定在强构件上。

第3节接头与避距

231各种构件的接头

2311钩形嵌接法(如图2311)

主要用于龙骨、舷侧厚材(板)、护舷材(木)、舭部厚板等强力构件的拼接。水平钩形嵌接法

垂直钩形嵌接法

图2311

2312嵌接法(如图2312)

  主要用于纵通材、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及宽度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拼接。接头的长度l应不小于一个肋距。

图2312

2313对接法(如图2313)

  主要用于宽度不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连接。

图2313

2314不论采用何种接法(龙骨除外),其接头端口处必须位于骨材之上。

232各种接头的避距

2321舷侧厚材(板)之间或护舷材(木)与相邻的舷侧厚板,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艏、艉部之外,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2322外板、甲板相邻两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第4节钉、螺栓

241一般要求

2411船用铁钉、螺栓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木钉及木楔须用硬木,防水木楔可用软木。

2412铁钉、螺栓及垫片(圈)均应采取有效防蚀措施。

242钉、螺栓的使用

2421打入构件前应在铁钉、螺栓的头部缠上涂油灰的麻丝,铁钉、螺栓的孔径应小于铁钉、螺栓直径05mm至10mm,木钉、木楔的孔径应至少小于木钉、木楔直径1mm。

2422龙骨与肋骨之间、各重要部位以及接头上使用的固定螺栓,在安装螺帽之后,应把露在螺帽之外螺栓端打披。

2423除因结构上的特殊情况外,全船所有铁钉和螺栓两端及各种铁钜的上表面均应埋入构件平面内3mm至10mm,再用油灰填满抹平。

2424将板材固定于方材上所用铁钉穿过板材后,浸入方材中的深度一般应为板厚的15倍且不超过材厚的2/3。

2425固定各构件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表2425所列之值:

表2425单位:mm

构件船长L(m)L<66≤L<99≤L<12龙骨、艏艉柱、副艏柱、艉纵翼材、

艉纵中材(强力)10121481012艉纵翼材、艉纵中材(非强力)10舷侧厚材(板)(Ⅰ)(Ⅱ)、护舷材(木)81012舷侧厚材(板)(Ⅲ)(Ⅳ)10横梁、纵梁、肋骨、纵通材、外板、甲板12第5节捻缝与水密

251一般要求

2511所有捻缝均应在钉、螺栓紧固后施行。

2512船壳板、甲板和水密横舱壁等各构件之间的纵向或横向板缝以及全船所有钉、螺栓穴,都应捻缝后,填满抹平。

2513船体外表面各构件的裂纹,凡深度超过材厚的1/10时,均应捻缝修补。

2514捻缝前应先沿板缝开好灰路,下好底灰。然后逐次打入填料,打烂、打实。

252对板缝的要求

2521拼缝前相邻两板的板缘要刨成坡口,拼缝后使缝口呈外宽内窄的“v”形。

2522两板之间的拼缝处应尽量紧密。

253对捻缝材料的要求

2531应选用麻丝、麻绳等纤维作为捻缝的材料。填料应经过去污、脱胶、梳理及干燥处理,不得有杂物。

2532合油灰用的灰,应选用优质贝壳灰或石灰。合油灰之前应先筛去杂物。

2533必须使用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桐油,严禁使用失效桐油或其它杂油合灰。

254密性试验

2541船舶下水前后应进行水密检查,不应漏水、渗水。

2542验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密性试验。

第6节防蛆与防腐

261满载水线以下所有与海水接触的木质构件,在涂刷油漆和捻缝前均应进行防蛆处理。

262船体外表面及舱室内部所有木质构件表面,一般应进行防腐处理;全船所有露天的金属构件表面及水线以下与海水接触金属构件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7节舾装设备

271舵设备

2711舵设备应牢固可靠并设有防止因受向上举力而使舵杆脱离舵臼的可靠装置。

272锚及系泊设备

2721船长12m以下的木质养殖船应配备重量不小于35㎏的锚1个。锚缆长度不小于60m。

2722系船索和系缆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安全系泊。

第三章稳性及干舷

31稳性控制

311用下述条件作为稳性控制指标:

a)型宽吃水比B/d应不小于表311所列之值:

表311

L456789101112B/d69664597563535511491474458注:d为船舶的最大允许吃水  b)干舷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F01B

312敞口围板对干舷的修正:船若具有宽度大于等于08B的敞口且有敞口围板,则围板在甲板以上高度的一半可计入干舷F中。但至多只能计入60mm。

313船上的总人数N应不超过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N=2+L/4

式中:L/4的值只取整数部分。

314验船部门可视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其他必要的限制。

第四章轮机

第1节一般规定

411适用范围

4111本规定适用于主机总额定功率不大于441Kw的小型木质养殖船的机械安装和试验。

412设备和部件

4121船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和部件,应为渔船检验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

413后退能力

4131养殖船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

414备件

4141船上应备有必要的备件。

415安全防护

4151所有皮带轮传动装置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

第2节主机及其传动装置

421安装要求

4211主机应易于操作人员接近,且便于维护和检查。

4212主机在船上的刚性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紧螺栓的螺母应有锁紧装置;

b)固定主机的紧固螺栓中应有2个以上的紧配螺栓。

第3节螺旋桨

431螺旋桨

4311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螺旋桨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必须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并有防止螺栓松动的保险装置。

4312螺旋桨应作外部检验。

4313螺旋桨在加工完成后要作静平衡试验。

第五章设备配置

51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

511应有带绳的水桶1只、太平斧1把。

512应配备1只救生圈。

513每人一件工作救生衣。

514应配备废油回收装置。

52其他

521应配备1个磁罗经。

522应配备1个有效的声响设备;防水手电1个。

523配备性能可靠的无线电通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