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19:32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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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1530082008986.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意见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标注部位是否准确、规范;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书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请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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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济政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1月7日的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以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2004〕6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出济南市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及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的协调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诚信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济南,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出台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1次。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行政法规、规章;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公开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二)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部分国有资产监管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等。

 (三)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五)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研究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 建立市政府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征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近一段时期拟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前提报,填写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市政府会议申请表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表,并报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同意后, 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提前1个月提报,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前1周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机密件形式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一般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一般会议由分管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南召开全省性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事先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必要时经秘书长审核)后, 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干部任免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及其他非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境)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或秘书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督查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需要办理的,转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 需督查办理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督查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 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省政府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市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的汇报: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县(市)区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到济南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市长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外办或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倭、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浅谈强化信访 构建和谐社会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付连良

  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都已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新形势下能否做好信访工作,不仅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还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声誉,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事业的兴衰荣辱,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强化信访工作。
  
  一、正确分析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强化信访责任
  
  当前,我市信访形势面临的特点是:群众因同一问题上访的频率越来越快,违反《信访条例》越市、越行业串联集聚现象时有发生;对土地、就业、安置问题行为过激,有的违反《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穿状衣、打横幅、堵门口,劝返难度较大。信访形势呈现以上特点,即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看,信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在改革发展进程当中不可避免,这是当前我市信访量在高位进行的主要原因。从主观上看,一些地方和部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出台的政策考虑连续性和平衡性不够;有的干部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该及时办的事长期拖着不办,对个别群众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也不做细致耐心的疏导工作,造成了一些上访群众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有的重发展,轻稳定,忽视及时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不按照政策办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甚到与民争利,不仅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且导致问题积累、矛盾激化;还有的对群众越级上访简单的“拦、堵、卡、截”没有真正把功夫下在解决问题上,导致重复越级上访现象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信访条例》和新的《治安管理条例》宣传不够,群众缺乏了解没有产生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在无知中违法。
  
  信访工作的确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特点,存在着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要按着党中央提出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的部署,从民心向背和政权巩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争取主动。牢牢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稳定的诱因。各级政府和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责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信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必须特别重视提高政策水平,认真解决好政策不及时、不连续、不落实的问题,从根本上防止因政策因素导致信访问题的发生。制定和出台政策,既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降低压力,减少对立。又要防止政策前后不衔接,忽高忽低、忽上忽下而造成不同时期、不同部门的政策打架冲撞。要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和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失误。政策一旦制定出台,就要不折不扣地抓落实,取信于民。防止因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
  
  2、牢记宗旨、维护权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工作中消除不稳定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群众的事情无小事,看似平凡小事,但小事关联着大道理,人民群众有要求、有怨言、有意见找党委政府,正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解决他们的信访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各级领导和干部既要抓大政方针,也要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特别是群众已经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出来的问题,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此外,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特别是要针对一些群众普遍关注或已在群众中产生误解等问题,及时做好释疑解惑,以正视听的工作。
  
  3、强化措施、依法治访。在矛盾排查调处中做到未雨绸缪,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机制等方式,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有力保证。首先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其次落实调处疑难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再次落实维护信访秩序;坚持“阳光办案”把久拖不结的上访案件进行全程参与重新调查处理,及时公正、公开合理地处理信访问题,将一批长期久拖未结的重点疑难案件做到妥善解决。坚持超前研究解决问题,为及时化解不满情绪,消除不稳定因素,要努力提高预见性,坚持把工作做在前面,通过对信访各案的分析,掌握社会动态,对易发生事端的领域和单位及时开展矛盾排查调处,把调查疏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把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受理多少,息访多少。如高某某的一件刑事案件,多年来一直对女儿被杀案件不服,上访多年,到各级法院申诉,一直没有结果,也多次进京,根据属地管辖的要求,该人居住在本辖区,本院院长通过了解此案的情况,摸清了案情,多次找上访人交流,并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同时又与市中院、省高院沟通,从司法救助的角度,为该上访人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在多方位多层面的工作中,上访人也理解了法院的工作难处,也很通情理,在双方互相沟通理解的同时,上访人同意息诉罢访,为本辖区解决了一件多年上访的疑难案件,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工作态度。另有韩某的一起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访多年,一直没有解决,这次通过各级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疏通了上访人的思想,以政府补助的方式给予了解决,化解了一起多年上访的积案。
  
  4、依法行政、规范行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从信访环境中铲除滋长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土壤。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严格规范和约束各级信访部门受理群众信访的行为。对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引导信访者向司法机关反映,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针对有些信访问题出现不断反复现象,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对司法系统存在的法律服务不到位、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等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下大力气整改。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要通过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水平,让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