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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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进行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网吧等服务场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向公共开放的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餐饮、住宿、会所、桑拿按摩、浴足场所、电影院、录像放映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棋牌室、酒吧、茶艺馆、音乐吧、迪厅、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四条 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工作管理力度。

公安机关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预防、打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在工商、文化等部门的协同下,加强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采用不同形式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由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禁毒责任制,与相关部门签订《铜仁市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禁毒责任书》,明确禁毒宣传责任,同时场所内部层层签订禁毒责任书,落实到人。并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备案,自觉接受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七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该场所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该场所禁毒工作的主管人员。

第八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的指导下,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警语,利用宣传资料、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明确告知过往人员及进入场所活动人员有关毒品危害、不得从事涉毒活动等信息,建立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场所内涉毒活动发生,加强场所人员禁毒培训,提高他们识毒、拒毒能力。

第九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本场所内发现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举报义务,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人员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奖励,并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必须建立禁毒管理的有效机制,实行业主负责制和从业人员实行尿检上岗制。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初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禁毒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

(二)每年必须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或辖区派出所尿检1次,凭尿检证明上岗;

(三)有涉毒违法犯罪史的必须每季度到禁毒大队或单位辖区派出所尿检1次(全年4次);

(四)尿检呈阳性的一律不能上岗,待尿检呈阴性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违反《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违反《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处理。

第十五条 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吸、贩毒行为,场所无有效制止措施,内部管理混乱;

(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时隐瞒实情,为贩毒、吸(贩)毒品人员通风报信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外,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业主(法人)、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毒品是《贵州省禁毒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铜仁市禁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原铜府发〔2003〕53号文件禁毒规定自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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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简称继续教育,下同)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有效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市)县人事局主管本区(市)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其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 成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在市人事局指导下,开展群众性学术活动,沟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加强国际国内交流。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其知识不断得到增新、拓宽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创造能力。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国内外新科技的发展,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进修班和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安排,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自修班、培训班、研究考察班;
(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三)撰写学术论著和技术文章;
(四)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42学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一般应当由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轮高水平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其他人员担任。教师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应由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安排列支,确保继续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继续教育费用,参照国家和本市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实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并将其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在我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我市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对其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执行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完成接受继续教育的任务,并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需在国内连续脱产学习800学时以上(含800学时)或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可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确立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于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在工作中由于继续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或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对情节严重的,可延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解聘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继续教育登记学分未达到基本线的。
第十九条 市人事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9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秘密〕国检监〔1993〕12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衔接到货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一日在哈尔滨召开了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座谈会。会议介绍了与日本自动车工业会有关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谈判及技术交流情况;研究、学习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研究了获证汽车、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探讨了边贸进口汽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已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汽车和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

  二、日本各汽车厂家目前正在进行申请中,对其汽车已采取的一些灵活措施依然有效。

  三、对未获准进口的汽车,凡一合同到货超过20辆或进口单位从1990年5月1日起累计进口超过100辆者,要报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处理;一合同到货在20辆以下,进口单位累计100辆以下的,由各口岸局依法处理,并对已到货的汽车进行许可前的补验(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对边贸进口单位累计进货在20辆以下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经批评警告后,可接受报验。

  四、对旧车到货,要进行正常的安全检验,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报国家商检局;对假旧车(即合同上为旧车,实为新车)和走私车,要严加管理,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进行许可前补验。

  五、对于在口岸已进行许可前补验的车辆,口岸局在初检单上加注已获安全许可字样,以便到货地商检局检验把关。

  六、许可前补验由口岸商检局抽样,原则上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检测;从香港进口的汽车,由中国(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汽车检测中心负责。

  附件1: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2: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1: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项  目 │车型│ 95年底前 │ 96年以后 │获证后到│ 许可前 │

│号│      │  │      │     │ 货检验 │ 补验 │

├─┼──┬───┼──┼──────┼─────┼────┼────┤

│ │  │   │  │93年底前:厂│     │安全标志│ 同左 │

│ │  │   │  │牌、型号、出│     │、商标、│(指同获│

│ │  │   │ 全 │厂编号   │与94年后相│铭牌、发│证后到货│

│ │  │3-1铭 │  │94年后再加:│同    │动机和底│检验,下│

│ │  │牌  │  │出厂年、月,│     │盘、型号│同)  │

│3 │汽车│   │ 部 │总质量或载人│     │出厂编号│    │

│ │标记│   │  │数     │     │及防更改│    │

│ │  ├───┤  ├──────┼─────┤措施  │    │

│ │  │   │ 车 │可提供文件说│当无位置(│    │    │

│ │  │3-2终 │  │明:位数、字│已打满)可│    │    │

│ │  │止号 │  │形     │不打印,否│    │    │

│ │  │   │ 型 │      │则须打印,│    │    │

│ │  │   │  │      │形状不限 │    │    │

├─┼──┴───┼──┼──────┼─────┼────┼────┤

│ │ 外形尺寸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      │     │    │长、宽、│

│4 ├──────┼──┼──────┼─────┤    │高后悬长│

│ │ 后  悬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1)     │去除 (1) │    │    │

├─┼──────┼──┼──────┼─────┼────┼────┤

│ │      │全部│      │     │    │特种车的│

│5 │ 侧翻稳定角 │车型│按附件2第5条│同95年底前│    │侧翻稳定│

│ │      │  │      │     │    │角   │

├─┼──────┼──┼──────┼─────┼────┼────┤

│6 │自动变速器操│全部│按附件2第6条│同95年底前│    │    │

│ │纵装置   │车型│      │     │    │    │

├─┼──────┼──┼──────┼─────┼────┼────┤

│ │      │  │      │     │按GB7258│加3.6转 │

│7 │ 转向装置 │全部│按附件2第7条│同95年底前│3.1,3.2,│弯半径 │

│ │      │车型│      │     │3.3,3.5 │    │

│ │      │  │      │     │检查  │    │

├─┼──────┼──┼──────┼─────┼────┼────┤

│ │      │  │按ZBT24007中│按ZBT24007│ O型、剩│O型、剩 │

│ │      │  │:      │中:    │余制动性│余制动性│

│ │      │  │O型试验: (2)│O型试验: │能的空载│能的空载│

│ │      │  │5.1.1,   │去除 (2) │试验驻坡│试验、驻│

│ │      │  │6.6.2.1,  │5.1.1,  │度,   │坡度  │

│ │      │  │6.6.2.2,a  │6.6.2.1,a │ 如条件│    │

│ │      │  │I型试验:  │6.6.2.2,a │不充许也│    │

│ │      │ 全 │5.3,6.8,  │I型试验: │可用  │    │

│ │      │  │剩余制动性能│去除 (3) │GB7258相│    │

│ │      │  │:      │5.3 6.8  │应条款 │    │

│ │      │ 部 │5.2.1,6.7.4.│剩余制动性│    │    │

│ │      │  │3      │能:    │    │    │

│ │      │  │如达不到要求│5.2.1,  │    │    │

│ │      │ 车 │,只要有双管 │6.7.4.3  │    │    │

│8 │ 制动装置 │  │路也可   │驻车制动 │    │    │

│ │      │  │驻车制动:  │5.6.1~  │    │    │

│ │      │ 型 │5.6.1~5.6.5│5.6.5   │    │    │

│ │      │  │6.11.1~  │6.11.1~ │    │    │

│ │      │  │6.11.4   │6.11.4  │    │    │

│ │      │  │在满载单车状│     │    │    │

│ │      │  │态下,驻车坡 │     │    │    │

│ │      │  │度可为18  │     │    │    │

│ │      ├──┼──────┼─────┼────┼────┤

│ │      │  │应急制动性能│     │    │    │

│ │      │轿车│: (4)   │同95年底前│    │同95年底│

│ │      │  │5.2.2,   │     │    │前   │

│ │      │  │6.7.2.2a  │     │    │    │

├─┼──┬───┼──┼──────┼─────┼────┼────┤

│ │  │ 9-1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1条   │    │    │

│ │制动├───┤ 全 ├──────┼─────┼────┼────┤

│9 │软管│ 9-2 │ 部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车 │      │9-2条   │    │    │

│ │  ├───┤ 型 ├──────┼─────┼────┼────┤

│ │  │ 9-3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3条   │    │    │

├─┼──┴───┼──┼──────┼─────┼────┼────┤

│10│驾驶员前方视│M1类│   免   │按附件2第 │    │    │

│ │野     │  │      │10条   │    │    │

├─┼──┬───┼──┼──────┼─────┼────┼────┤

│ │  │   │全部│左、右外后视│同95年底前│    │    │

│ │  │ 装备 │车型│镜     │     │    │    │

│ │  │ 要求 ├──┼──────┼─────┤    │    │

│ │  │   │M1类│内后视镜 (5)│同95年底前│    │    │

│ │  ├───┼──┼──────┼─────┤    ├────┤

│ │  │   │M1类│外后视镜按 │外后视镜同│    │    │

│11│后视│   │  │85/205/EEC │95年底前内│装备要求│    │

│ │ 镜 │后视野│  │86/562/EEC │后视镜按 │    │    │

│ │  │ (6) │  │内后视镜不 │JB4186第 │    │后 视 野│

│ │  │   │  │检查    │2.1.5条  │    │    │

│ │  │   ├──┼──────┼─────┤    │    │

│ │  │   │M1类│按JB4186按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2.1.4条   │     │    │    │

│ │  ├───┼──┼──────┼─────┤    ├────┤

│ │  │后视镜│全部│   免   │     │    │    │

│ │  │技术要│车型│      │     │    │    │

│ │  │求  │  │      │     │    │    │

├─┼──┼───┼──┼──────┼─────┼────┼────┤

│ │  │   │  │原则上全部车│     │    │    │

│ │  │ 装备 │全部│型装备,但N2 │     │    │    │

│ │  │ 要求 │车型│、N3、M2、M3│同95年底前│    │    │

│12│除箱│   │  │用户提出不装│     │    │    │

│ │除雾│   │  │时可免装  │     │装备要求│ 同 左 │

│ │  ├───┼──┼──────┼─────┤    │    │

│ │  │ 性能 │  │只要求除雾性│除箱、除雾│    │    │

│ │  │ 要求 │轿车│能,按附件2第│均按附件2 │    │    │

│ │  │   │  │12条    │第12条  │    │    │

├─┼──┼───┼──┼──────┼─────┼────┼────┤

│ │  │装备 │全部│全部车型装备│同95年底前│    │    │

│ │  │要求 │车型│      │     │    │    │

│ │  ├───┼──┼──────┼─────┤    │装备要求│

│13│刮水│刮刷 │轿车│按附件2第13 │同95年底前│装备要求│、刮刷频│

│ │器 │面积 │  │条     │     │    │率刮刷面│

│ │  ├───┼──┼──────┼─────┤    │积   │

│ │  │性能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要求 │车型│      │13条 (12)│    │    │

├─┼──┴───┼──┼──────┼─────┼────┼────┤

│14│  洗涤器  │轿车│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  │      │14条 (12)│    │    │

├─┼──────┼──┼──────┼─────┼────┼────┤

│ │照明及信号装│全部│只要求数量和│     │    │    │

│ │置的数量、位│车型│光色,按   │按附件2第 │    │    │

│ │置、光色  │  │GB4785   │15条   │检查数量│    │

│15├──────┼──┼──────┼─────┤、目测光│ 同左 │

│ │照明和信号装│全部│按附件2第15 │同95年底前│色,96年 │    │

│ │置一般要求 │车型│条,示宽灯不 │     │以后查位│    │

│ │      │  │符合的可缓和│     │置   │    │

│ │      │  │1年     │     │    │    │

├─┼──┬───┼──┼──────┼─────┼────┼────┤

│ │  │   │  │按GB7258第 │同95年底前│    │照射位置│

│ │  │照射 │  │5.3条,只要能│     │    ├────┤

│16│前照│位置 │  │调到规定位置│     │    │    │

│ │灯 │   │  │即可    │     │照射位置│    │

│ │  ├───┤全部├──────┼─────┤    │配光性能│

│ │  │配光 │车型│按日本JIS的 │按附件2第 │    │    │

│ │  │性能 │  │反向品   │16条   │    │    │

├─┼──┴───┼──┼──────┼─────┼────┼────┤

│17│转向信号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目测闪光│闪光频率│

│ │      │车型│      │17条 (12)│频率  │按标准做│

├─┼──────┼──┼──────┼─────┼────┼────┤

│18│位置灯和制动│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灯     │车型│      │18条 (12)│    │    │

├─┼──────┼──┼──────┼─────┼────┤    │

│19│倒车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19条 (12)│    │    │

├─┼──────┼──┼──────┼─────┼────┼────┤

│ │图形标志  │全部│符合ECE、ISO│按修订后的│ 检查 │ 同左 │

│20│      │车型│、或日本标准│GB标准  │    │    │

│ │      │  │中之一即可 │     │    │    │

├─┼──────┼──┼──────┼─────┼────┼────┤

│21│喇 叭   │全部│按附件2第21 │同95年底前│测量声级│ 同左 │

│ │      │车型│条     │     │    │    │

├─┼──────┼──┼──────┼─────┼────┼────┤

│22│车速表   │全部│按附件2第22 │同95年底前│ 测量 │ 同左 │

│ │      │车型│条 (7)   │去除(7)  │    │    │

├─┼──┬───┼──┼──────┼─────┼────┼────┤

│ │  │标记 │全部│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车型│条     │     │    │    │

│ │  ├───┼──┼──────┼─────┤检查标记│    │

│23│轮胎│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外观质│ 同左 │

│ │  │   │  │条     │     │量   │    │

│ │  │性 能├──┼──────┼─────┤    │    │

│ │  │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条     │     │    │    │

├─┼──┴───┼──┼──────┼─────┼────┼────┤

│24│门 锁   │全部│按附件2第24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

│25│门铰链   │全部│按附件2第25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26│客车车门  │M2、│按附件2第26 │同95年底前│检查  │ 同左 │

│ │      │M3类│条 (8)   │     │    │    │

├─┼──────┼──┼──────┼─────┼────┼────┤

│27│座椅强度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7条 (12)│    │    │

├─┼──────┼──┼──────┼─────┼────┤    │

│28│内饰材料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8条 (12)│    │    │

├─┼──────┼──┼──────┼─────┼────┤    │

│29│门窗玻璃  │全部│按附件2第29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30│安全带   │20座│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以下│按附件2第30 │30条 (12)│    │    │

│ │      │或车│条 (9)   │     │    │    │

│ │      │长6m│      │     │    │    │

│ │      │以下│      │     │    │    │

├─┼──────┼──┼──────┼─────┼────┼────┤

│31│燃油系统其排│全部│按附件2第31 │同95年底前│ 检 查 │ 同左 │

│ │气管    │车型│条 (10)  │     │    │    │

├─┼──┬───┼──┼──────┼─────┼────┼────┤

│ │  │32-1 │M1、│   免   │按附件2第 │汽油车: │ 同左 │

│ │  │工况法│N1类│      │32-1条  │测怠速排│另加曲轴│

│ │  ├───┼──┼──────┼─────┤放   │ 箱排放 │

│ │  │32-1 │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柴油车: │    │

│ │  │怠速法│车型│32-1中怠速排│     │测自由加│    │

│ │  │   │  │放要求   │     │速烟度 │    │

│32│汽车├───┼──┼──────┼─────┤    │    │

│ │排放│32-2曲│全部│按EEC只测负 │同95年底前│    │    │

│ │  │轴箱排│车型│压法    │     │    │    │

│ │  │放  │(汽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  ├───┼──┼──────┼─────┤    │    │

│ │  │32-2自│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    │    │

│ │  │由加速│车型│32-3条   │     │    │    │

│ │  │烟度 │(柴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33│加速噪声  │全部│按附件2第33 │同95年底前│    │ 测量 │

│ │      │车型│条 (11)  │去除 (11)│    │    │

└─┴──────┴──┴──────┴─────┴────┴────┘

  注:(1)95年底前,3轴车的后悬达到日本保安基准规定也可以。

  (2)对M3、N2、M3类车,空载制动时,允许车轮在速度大于10km

/h时抱死,但不能偏出3.7m宽车道。

  (3)M和N1类车,93年底前不符合者不予审查,94年1月1日起补充

审查。

  (4)从94年1月1日起适用。

  (5)对不能提供任何后视影像的车,可以不装备。

  (6)M1类车在1年内达到要求,M1类以外的车在三年内达到要求。

  (7)对个别车可缓和1年后适用。

  (8)装有常锁机构的车门(从内侧不能打开的车门)也可在汽车左边。

  (9)对个别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缓和1年。

  (10)立式排气管口不得朝右的要求,日本96年后达到。

  (11)M1,N1类车不符合者可缓和1年,1年后复查。

      M2、N2、M3、N3类车,94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若

不符合者,95年1月1日后复查。

  (12)96年后不符合者,作为悬案再次协商。

附件2:        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号│      项  目     │    获证后到货检验     │

├───┼──────────────┼───────────────┤

│2.1  │标记            │检验             │

├───┼──────────────┼───────────────┤

│2.2  │车速里程表         │检验             │

├───┼──────────────┼───────────────┤

│2.3  │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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