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22:32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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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便于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指导和服务基层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我司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实践和全面梳理现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编写了《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本指南从政策规定、审批要求、办理程序、材料报送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业务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供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另外,为了节省印刷费用和方便各单位使用,我司将本套指南的电子文稿刊登在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财务司子站的“资产管理”和“下载中心”两个栏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政策采购业务办理操作指南(试行).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cws/201310/P020131011583956556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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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

财综[2008]5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地震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灾区经济负担,现就灾后重建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非地震灾害地区为安置地震灾害地区受灾居民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二、地震灾害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直辖市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各有关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对灾后重建用地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的规定,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土地。除上述用地外,灾区和各地一律不得以灾后重建为名规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收入。
  四、上述优惠政策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01号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形成了很大冲击,有的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破坏。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或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调整的论证、报批程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前,必须征得我局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评审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重要制度,目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并正常运转,使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质量不断提高。但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使得环保部门综合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相关省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评审机制。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的,应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新建的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和水平。未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不得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也不得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指导,稳定自然保护区部门管理权属关系。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同时,从抢救性保护和试点示范的角度,归口管理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并为这些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一些地方出现未经请示、协商,随意改变个别自然保护区隶属管理关系的动议,一旦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削弱环保部门的职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精神,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属。如遇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确需改变管理权属关系的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报我局同意。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分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解决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各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亮黄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