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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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化工部


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9月1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实施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化工设备招标、投标(询价、报价),密切设计和设备制造的联系,通过竞争,择优订货,以保证设备质量,节约设备资金,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供应的化工工程公司及设计公司承包和负责设备采购的大、中型化工装置和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设备,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化工设备招标、投标,按照质量、价格、进度综合评比,择优订贷,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
第五条 设备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1.招标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统筹控制计划编制设备采购计划、保证各项设备能满足建筑安装和试车生产的要求。
2.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应考虑下列因素:(1)设备招标、投标的时间;(2)合理的设备设计周期;(3)合理的设备制造周期(包括材料、配套件准备时间);(4)设备交付现场所需的运输时间。
第七条 选定招标厂家招标单位应根据化工设备的制造要求选定合格的制造厂进行招标。合格制造厂应该具有与招标设备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制造许可证,有必要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有可靠的生产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进度,认真履行合同。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进行化工设备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设备选型和设备清单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资金已经落实,列人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
4.对于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在初步设计未审批前,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可提前进行设备招标订货。
5.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对重大关键设备进行预询价,预询价只解决国内能否制造和大概的价格,项目成立后再进行正式的询价。
第九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函: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说明,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联系人等;
2.技术说明书: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要求,制造及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数据表及图纸等;
3.合同基本条款:质量保证要求,设备施工图的负责单位及交图时间,材料供应方式,设备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状态,交货时间等;
4.投标规定:对投标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说明的问题,投标截止日期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为进行比较和选择,一般应向三个以上厂家进行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
1. 投标函: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营业执照和制造许可证,企业简况,报价有效期,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确认,如有修改应逐项说明。
2.技术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及图纸,检验和试验项目,外购件解决途径,质量保证措施等。
3.对合同基本条款的意见,如供货范围,备品配件,交货进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包装、运输等。
4.价格说明,包括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邮寄的标书以邮戳日期为准。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要严格防止招标、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评标,一般在接到投标书后四周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标准应根据设备质量,供货范围及深度,交货时间、地点、价格及付款条件,生产经验及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比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大型、关键设备,在投标厂初步选择以后可召开设计、制造协调会,进一步详细商谈和澄清技术和商务条件,以便最后确定制造厂家并及早开展设备设计工作。
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有关单位和制造厂参加,招标单位应将会议议程及需要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制造厂和有关单位。
协调会如取得一致意见应签署会议纪要,作为下一步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鉴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投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方要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招标、投标文件及设计、制造协调会商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技术要求、材质,设计、制造、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图纸、资料;
3.制造图纸的设计单位和设计、制造双方责任及供图日期;
4.供货范围,包装及标志;
5.价格、付款方式;
6.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7.机械保证;
8.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设备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有关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方法人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七章 图纸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备设计和制造图纸。
第二十一条 由设计院负责设计的图纸资料要考虑制造厂的产前准备、工艺、工装特点和制造周期,根据工程设计的阶段和进度,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批向制造厂交付,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并处理制造过程中的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由承制厂负责设备设计的,按合同规定由工程公司同意和确认的图纸资料,应按规定日期提供和确认,以确保双方设计和制造的顺利进行。一般设计图纸应按合同及时向工程公司提供用于布置、配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以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的要求。

第八章 检验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确保设备质量。
第二十四条 承制厂应向招标单位提供试验和检验计划,招标单位认为需要时可派人参加了解试验和检验情况,但并不由此解除制造单位的制造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少数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高压设备,可在合同中规定由招标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检验,并明确检验内容,承制厂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方检验单位可由制造厂推荐,招标单位同意后由制造厂办理委托手续,第三方检验费列人设备合同价款之内。

第九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与订货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订货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向国外进行化工设备招标、投标、订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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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峪关市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内网(以下简称政务专网)的管理及接入、信息服务,提高网络的利用效率,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和政务专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其相连的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规划、设计、管理,并对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实行监管。
第四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信息办负责。网络覆盖单位内的信息插座及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市信息办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允许,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五条 连接在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以防止泄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与政务内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使用未经查杀毒处理的外来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外接存储设备。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内网计算机并拷贝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用户利用计算机存储、查阅、拷贝涉密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八条 各网络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病毒防护软件,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信息办,由市信息办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的计算机要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晒、防静电、防水和清洁等工作。
第十条 各网络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开关机、使用网上数据资源和应用软件。不使用计算机时,应及时关机(含附带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网络线路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通知市信息办予以处理,人为造成故障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故障发生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于计算机终端出现故障时应与该供应商或专业计算机维修公司联系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凡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联接的各相关单位也要设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办公及手机)和制度要报市信息办备案,如有变化和调整,应及时通报市信息办。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用户,拆除其与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联接,并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分配网络资源。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按各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配接入信息点数量,并实施接入,如因工作需要扩充时 ,应将扩充方案及设备等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办,经审查同意后实施接入。
第十五条 用户对信息办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分配,不能使用信息网络专有的地址,更不能更换或使用他人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在其网上的活动要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也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健康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根据需要采取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等措施,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八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向市信息办反映、举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九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信息网相关的活动中应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利用本网络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的密级件泄密,依据有关保密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恶意使用黑客软件或者恶意攻击网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嘉峪关市政务信息网络的用户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立即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嘉峪关政务信息网络的接入单位,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网络严重瘫痪的,立即停止其单位的网络连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发展建设,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包括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务局、交委、城管委等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部门的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等管理权限;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等管理权限。

  (四)市环保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环保局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

  (五)市建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建委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六)市外经贸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外经贸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核准,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等。

  (七)市物价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物价局的物价管理权限,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减免权限),在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核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独立管网内的管道燃气、冷热联供、供水、中水价格管理及其审批权限等。

  四、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规划局行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划管理权限。

  五、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等。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