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信息产业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信息化全面发展,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扩大家庭上网规模为主要内容的百万家庭上网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对于面向全社会普及网络知识,丰富信息产品和网络应用服务,拉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全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标,采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化运作的模式,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的普及,提高广大居民在信息社会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促进和谐辽宁建设。
二、总体目标
2005到2007年,3年完成100万居民的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培训,新增100万家庭宽带接入互联网,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互联网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单位
1、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召开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启动大会及新闻发布会,请相关宣传媒体采取系列报道、跟踪报道、专题采访等多种方式宣传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的意义,在全省营造人人关心该项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信息产业厅
2、构建工程综合网站。做好相关网站链接、完善便民服务;制作、播放有关计算机使用、网上办事、网上创业、使用信息家电等基本计算机操作知识教学短片;开设信息技术及产品在线问答系统,提供信息技术及产品应用答疑服务;开通计算机培训咨询热线,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建立工程在线简报制度,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信息产业厅、省妇联、省民政厅、团省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3.开展计算机相关知识普及培训。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单位优势,建立学校、社区、企业等多层次的志愿者辅导队伍,对全省百万居民进行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基础性培训,使他们了解网络,初步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上网浏览和查询的能力。
责任单位:各级妇联、民政、团委、通信管理部门等
4.开展系列竞赛活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结合部门职能,开展数字生活技能大赛、家庭网页设计大赛、网络创业就业竞赛、网络致富能手竞赛、网络“社区风采”征文等活动,不断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
责任单位:各级妇联、民政、团委、通信管理部门等
5.推进家庭宽带入户。网通、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电信运营商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平台,提供多种互联网宽带入户方式,开发新业务,确保服务质量,采取优惠措施,满足家庭上网需求。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
6.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及产品。根据我省信息技术发展实际,适时推广应用省内开发的信息技术及产品,大力普及信息化应用成果,培育信息服务市场,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
7.开展网上便民服务。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各职能部门所有政务公开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面向公众的网络应用项目,提供网上便民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5月底)。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实施这项工程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培训与应用阶段(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4月底)。各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以开展计算机相关知识普及培训为切入点,全方位推进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建设。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底)。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领导
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为加强该工程的组织协调,建立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各市政府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百万家庭上网工程的开展。
省信息产业厅
省民政厅
省妇联
共青团辽宁省委
省通信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锡委发〔2008〕7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38号)精神,市财政安排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第二章 引导资金安排原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市财政预留的方式,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加大有效投入,起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1.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
2.促进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担保;
3.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促进外贸企业加大外贸出口力度;
5.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6.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7.对上争取项目市级配套。
第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扶持期)。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下达。特别是对市区范围内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 30 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30家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30 家科技创业型企业、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五星酒店、写字楼、商场,不含住宅)、102 家重点挂钩企业、到2008年 12 月底已注册的海外留学归国领军型人才新创企业,重点予以扶持。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新增贷款符合扩大内需方向要求;
3.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有提高;
5.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有提高。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十二项措施”重大项目专项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我市“十二项措施”文件明确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事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建设项目扩大信贷,按新增贷款的0.05‰—0.1‰奖励;上述项目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按利率下浮优惠额度的30%—50%给予奖励。
2.存贷比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中长期信贷占比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新增信贷奖励:设立增量排名奖和信贷增量奖励。增量排名奖,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本外币)新增贷款绝对额排名前6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信贷增量奖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按新增贷款0.01‰—0.025‰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同时获奖的按孰高原则享受。
5.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
6.上述1-5项奖励,主要用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集团的奖励。
7.对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增贷款项目明细表;
4.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复;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1.开业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中小企业担保额达担保总额的60%以上;
2.业务放大倍数达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3倍以上,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
3.已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
4.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1.风险准备金补贴:对扶持期内新发生的担保业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计提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保费补贴:对扶持期内同比新增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费的60%部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企合作证明、风险控制制度;
4.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占总投资的50%以上);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和升级、节能环保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型范畴;
5.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补贴(贴息)标准
1.技术改造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书;
4.预算(决算)报告、设备清单;
5.项目投入证明。包括外购设备合同,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自制设备的提供材料支出清单和付款凭证,购地、土建、公用设施建设等支付凭证,资金拨付进度表;
6.中长期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项目需要办理的环评、安评、能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
2.扶持期内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加;
3、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九条 奖励(配套)标准
1.外贸企业出口奖励: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一般贸易出口额同比增长部分,按照每增长1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境外合作区配套:对投资建设国家级境外经济合作区的企业,按照部、省要求,市级进行配套,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高端服务业项目补贴(贴息)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纳入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包括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有巨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扶持期内引进的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
4.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5.提前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补贴(奖励)标准
1.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批复复印件;
4.中长期贷款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
5.预算、决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现代农业设施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扩建钢架大棚、食用菌棚、棚架、喷滴灌设施、温控自动控制设施等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区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申报单位农产品获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地认证;
3.项目要求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其中,新增建设规模:组装式标准钢架连栋大棚连片50亩以上,组装式标准钢架单体大棚连片300亩以上,食用菌棚连片50亩以上;新增投资规模:新建、扩建项目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
对新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市级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近两年财务报表、龙头企业称号证明文件;
2.新扩建项目所在地的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相关服务协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投资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
3.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要用GPS标明方位;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并按规定预留20%的配套资金,确保综合平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项目审核意见的汇总和报送审批;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及时拨付引导资金。
2.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3.市经贸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4.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5.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6.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7.市农林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申报办法,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实行按年申报;其余项目实行按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年度)终了后,符合上述引导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企业),可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列示条件,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对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送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助类型和金额,属于已经完成(实现)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由相关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引导资金,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资金的;
3.项目无特殊理由变更、终止的;
4.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到“安排前确定绩效目标”和“实施后进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绩效管理贯穿引导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企业)须齐备相关可查证、可核实的资料;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价,提交绩效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同类项目已经获得省以上有关部门补贴、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上述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