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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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9〕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七日

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转让市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转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转让是指业已依法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其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全省矿业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矿业权转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并对市(州、地)、县(市、区)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省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工作。
第五条 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其矿业权人应当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转让的文件,委托具备法定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定颁证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相关工作。法定颁证部门无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由其上级法定颁证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业务工作。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由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相关工作,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转让变更。
外商转让、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核准。
第六条 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当时当地市场最低价的,经依法评估确认,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收购。
第七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其转让方式、招标方案、起拍(挂)价、保留价由矿业权人确定。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成交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转让业务承办机构,转让方式;
(三)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转让的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或开发利用情况等;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矿业权转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鉴定并出具鉴证文书。
第九条 矿业权转让有关税费按规定征收。
第十条 矿业权转让的受让方,凭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文书和纳税凭证,向法定颁证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外转让矿业权的,法定颁证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应当终止转让:
(一) 矿业权有争议且尚未裁决的;
(二) 矿业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 依法应当终止矿业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审批矿业权转让、违规进行矿业权转让、出具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矿业权转让双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矿业权转让中有操纵市场行为、弄虚作假,影响公平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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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追逐拦截出租车引发群殴致同伴死亡应如何定性

马世利


【简要案情】

  2009年11月14日14时许,临邑县农民王某、毕某、郑某三人,酒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前往县城途中,以杨某驾驶的出租车超越己方车辆为由,在公路上追逐杨某,并最终将其拦截并进行殴打,造成附近村民围观。王某、毕某、郑某与围观人员马某、石某、米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马某、石某、米某手持木棍将王某、毕某打跑,郑某被打倒在地后,杨某、马某、石某、米某继续对郑某实施殴打,致其当晚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毕某、杨某均为轻微伤。

【意见分歧】

  公安机关以马某、石某、米某、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马某、石某、米某、杨某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争议。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是:王某、毕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毕某追逐、拦截并随意殴打他人,引起更大的殴斗,导致一人死亡,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郑某死亡结果是马某等四人殴打所致,王某、毕某追逐、拦截和殴打杨某的行为与郑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王某、毕某的行为貌似符合前两种情形,但如果要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理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王某、毕某殴打杨某的行为手段并不残忍,也没有多次殴打杨某,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王某、毕某追逐、拦截杨某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本案的社会影响是马某等人故意伤害郑某致死造成的,因此不符合第二种情形。
  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是连续发生的、有一定联系的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是王某、毕某、郑某寻衅滋事案,杨某是该案被害人;第二个案件是马某、石某、米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王某、毕某、郑某是该案被害人。第一个案件引起了第二个案件的发生,第二个案件造成了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第一个案件与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之间有事实因果关系,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同于事实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第一个案件因第二个案件的介入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王某、毕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郑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问题。关于因果关系,刑法理论界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及条件说。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注意以下几点:⑴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分析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⑵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⑶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后果时,也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⑷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者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乙身体重伤,乙前往医院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由于介入了丙的异常行为,而且由丙的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毕某、郑某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因马某、石某、米某故意伤害行为的介入而最终造成了郑某死亡和恶劣社会影响的结果,寻衅滋事行为是发生故意伤害行为的诱因,却与郑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毕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对其作治安处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玉政发〔2001〕7号)已经重新修订并于2002年9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和各自的职责拟订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给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 四至范围、 面积及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土地使用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规定向招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招标箱,并交纳基准地价5%的履约保证金。
(三)开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及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评标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城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 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按标价、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五)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7天内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距拍卖前15天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竞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拟定的履约保证金,领取报价牌;
(四)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情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
(五)竞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地产交易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业务。在土地拍卖时,邀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出具公正文件。
第十二条 未中标者或未获得签订出让合同的竞买者,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l5天内退还。
第十三条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交付的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应全部支付完毕。已交的履约保证金充抵出让金。
第十五条 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