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53:05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16号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5月2日至4日,四川盆地东部、重庆、贵州东部、湖北、河南东部和南部、安徽、江苏中北部、湖南、江西北部和南部、广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雨,其中河南南部、湖北中东部、湖南北部、安徽中北部和江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暴雨。部分地区可能伴有短时雷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进入5月,我国大部分地区短时雷雨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将明显增加。此外,孟加拉湾强气旋风暴NARGIS将于5月3日在缅甸登陆,受此影响,预计3日至5日云南南部地区有中到大雨。5月2日,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准备工作。

根据5月2日国务院应急办发出的《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相关地方的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监测监控,通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好必要的抢险队伍和装备、物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2.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加强防洪设施检查,尤其是对采空区上方的防洪检查,做好防洪准备;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

3.督促铁路、民航、水运、长途汽车客运等行业、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工作,视情况暂时停止运营。

4.督促危险品生产储运企业加强防雷电工作,加强检查,做好防范工作。

5.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防范,尤其是铁路、道路、隧道、桥梁等施工单位要做好防洪、防淹、防滑坡等工作;建筑企业要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6.有关电网公司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由滑坡等灾害造成线路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

7.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于以人民币计价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以人民币计价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近来发现国内有些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将境内外外汇贷款在外汇调剂中心或结售汇银行卖出转换成人民币;或以换得的人民币为本金比照人民币利率计息,到期再将人民币本息在市场买外汇还贷款。此类以转换成人民币套利为目的的境内外外汇贷款严重影响我国货币政策和利率政策
的执行,逃避现行的货币、信贷规模管理,不利人民币汇价的稳定。为此,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目前一律不准开展此类贷款业务,凡已开办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本着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的原则加强外汇贷款用途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发放无对外支付的外汇贷款。
三、各结售汇银行、各外汇调剂中心应严格审核结汇、卖汇外汇来源。境内外外汇贷款,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办理结汇或调剂手续。
四、请各外汇分局通知辖内外资银行。并对各金融机构加强监督检查。



19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