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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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

《延安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延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购进、运输、销售和焰火燃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具体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监督管理、零售网点的布点审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经营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周围安全距离的审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和非法经营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办理;供销合作社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

第五条 本市烟花爆竹原则上由供销合作社所属的经营企业统一规范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由供销合作社提出布点计划,经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布设,并告知工商部门。

全市所需的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市级经营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至县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经营企业。本市所有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统一由所在县区县级经营企业配送。

不得跨地区、跨行业采购、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市级经营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县级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零售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进货发票,方可上市批发或零售。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地点和品种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 进入本市由省外生产的烟花爆竹,外箱必须贴有省公安厅印制的“省外烟花爆竹运输专用封签”,在运输过程中,应持有省、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进入本市的省内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应持有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进入各县的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应持有购买县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在县区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征得县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核准的时间、地点燃放。对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举办各种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统一由市级经营公司组织调运焰火产品,并聘请有燃放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企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过期的报废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销毁,严禁流入市场二次销售。

第十五条 对违犯本办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对有功人员予以相应的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未按照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和停止非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注册登记从事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对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燃放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单位和个人违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加强烟花爆竹辑查队伍建设,负责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20日施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和〈延安市焰火燃放安全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3〕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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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为加强上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3月

上海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为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切实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救援装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设备、防护设备、抢险工具、通信和办公设备等)的配备和管理由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统一领导,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具体实施(调研、设计、采购、登记、调配、计量、清查等)。

  二、各部门应急救援装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用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监察工作。

  三、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半年对应急救援装备在用状态进行检查、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见附表)。

  四、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装备使用的统一培训,对需要计量检定的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报检,并定期向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上报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计量检定等有关情况。

  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负责防护设备、检测仪器设备、抢险工具的修复工作,交通工具、通讯和办公设备的修理工作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昆明市四区行政区划的请示》(云政发〔2003〕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二、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朗白族乡。

三、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四、官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五、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