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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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三)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向环境排放在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如实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

  (一)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二)辖市(含丹徒区,下同)范围内国家、省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造成跨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临时)》两类。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采用或使用国家和地方规定淘汰、取缔的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为限期淘汰、取缔期限。

  限期治理及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临时)》有效期限分别为限期治理和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污总量指标不超过允许排污总量指标者,发给《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排污总量指标超过允许排污总量指标者,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排污许可证(临时)》。

  第九条市区以及辖市的主城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还须递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单位,在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同时,须递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新建项目以及超过原排污总量指标的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采取下列相应措施,方可进行建设。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一)通过“以新带老”、改变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治理深度等办法,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增强该区域处理污染物的能力。

  (三)代为其他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

  向区域污染集中控制治理投资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要求,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并在试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根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监察。被监察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按规定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时,需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增加或减少的原因,排污总量指标增加的应有平衡方案,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持证单位其排污总量指标应从分立前的持证单位划分。各分立出来的持证单位,其排污总量指标总和,不得大于分立前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

  持证单位合并后,其排污总量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之和。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持证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十九条持有《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临时)》的单位,每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持证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进行核定。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无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排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技术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污水超标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镇江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镇政发〔199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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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5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5月9日)

批准任命:
王振中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梁国庆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惠民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振中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兴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钟澍钦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7号
━━━━━━━━━━━━━━━━━━━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粤府
[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
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到2009年,用10年时间,在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60个
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
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3个,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18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
区120个),管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52%以上,在全省形成一个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
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成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样板”,
作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保护好自然资源。
  (二)基本要求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标本陈列室、宣教中心、护
林站、了望哨,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关设施;修筑区内道路
交通网络,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工作,能反映我省自
然保护区管护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比较先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
保护、科研、生态教育和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
  2.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宣教中心、护林站、了望哨,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常用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购置必要
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保护、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
的工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保护、科研、宣传教育
和生态旅游基地。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保护站点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使其能有效开展管护工作,成为当地科普宣传和环
保教育基地。

  二、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从2000年至2009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643万元,市、县财
政每年预算安排1698万元。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议案范围内的已建和
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交通、
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
建设。
  (二)资金安排标准
  1.省级资金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200万元,湛江红树
林保护区、始兴车八岭保护区、仁化丹霞山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各
补助50万元。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已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
自然环境状况,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珠江
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二类
为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三类为
粤北等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肇庆、云浮、惠州市。原则上,一
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5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150
万元;二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9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
助190万元;三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40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
区每个补助200万元。同类地区内的各个自然保护区的补助数额,将根据保护
区本身的面积、功能及建设基础等情况作适当调整。作为“样板”建设的国家级
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资金。增加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的自
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中调剂。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0万元。
  2.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
6∶1∶3的比例安排。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的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3∶
2∶5的比例安排。
  (三)资金计划管理
  1.资金下达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省级各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的建设项目,
省林业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计划,经议案实施协调小组讨论,报省财政厅审核,
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计委、国土资源厅、海洋
与渔业局、环保局。
  省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备齐下述资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
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
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省资金和市、县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县资金要确保与省资
金同步到位。2000年度的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进行安排。
  2.资金下拨期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3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
任务,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在1-2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任务。
  3.资金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依法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加强对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特
别是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本议案的组织实施以省林业局为主,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和
环保局等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成立议案实施协调小组,由省林业局任组长,省海
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编办、计委等有关部门
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议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
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以确保协
调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把自然
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其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要把建设好自然保
护区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每年年终,由省林业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的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府统
一组织验收。


                          广东省林业局
                        二○○○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小计
2000 8 20 28
2001 1 5 20 26
2002 1 4 20 25
2003 1 4 10 15
2004 1 2 10 13
2005 1 2 5 8
2006 1 2 5 8
2007 1 2 3 6
合计 7 29 93 129

说明:新建自然保护区中,有6个是由已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


附表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年度进度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合计 2000 9 7 2 18 2001 1 1 5 7 2002   7 5 12 2003 1 7 5 13 2004 1 5 6 12 2005   7 6 13 2006   5 16 21 2007   9 18 27 2008   1 20 21 2009     37 37 合计 12 49 120 181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期为2—3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期为1—2年,表中所列均为第一年安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数量。
   2.深圳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分
   别由深圳市和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负责安排,表中未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