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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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通〔2008〕49号


各银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当前,春耕备耕进入关键阶段。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持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工作,关系到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关系到农民持续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关系到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往年相比,由于年初以来我国南方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北方部分地区旱情持续发展,给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来了较大影响,加之整个银行业流动性收紧,今年金融支持春耕备耕工作的复杂性明显增加,难度明显加大。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持春耕备耕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支持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支持春耕备耕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结合,坚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与防范信贷风险相结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农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去年水平,坚决支持打好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这场硬仗,为实现夏季粮油和全年农业丰收,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切实加大对春耕备耕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要增强适应宏观调控的能力,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制订符合宏观调控要求的信贷计划,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面支持春耕备耕。要主动深入春耕备耕一线,了解掌握春耕备耕资金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加强与地方农业、畜牧、渔业和农垦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重点满足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信贷资金需求,努力保障今年粮食生产以及生猪、奶牛、油料、禽蛋等紧缺“菜篮子”农副产品生产的信贷供给,不断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产业化升级以及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金融支持,确保从紧货币政策下“三农”金融服务的工作不松、力度不减。

三、充分发挥农村小额信贷在支持春耕备耕中的作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全面拓宽农村小额贷款对象、范围、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帮助分散农户解决春耕备耕所需资金。对灾区种养大户等额度较大的合理资金需求,可通过银(社)团贷款方式解决。要紧密把握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做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以推动提高分散农户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增加农民收入。要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春耕备耕的合力支持作用,鼓励农村没有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农村信用社代理方式投放贷款。

四、积极推进对春耕备耕金融服务的创新。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仅因灾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和农户,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自然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予以必要的扶持。允许贷款合理展期,原则上信用评级不降低,贷款展期、延期不罚息。对农户种养殖业的展延期限,应与其生产周期相匹配。对虽然有到期贷款未还,但灾后恢复生产又有新的有效贷款需求的,在注意防范风险前提下,可以追加信贷投放。对春耕备耕贷款申请,要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确保不误农时。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

五、着力加强和改进对春耕备耕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农户信用意识普遍较强,还款意愿普遍较高。但这类贷款的履约率容易受到环境状况、自然灾害、区域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收购季节变化等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要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按照“标杆不变,适度微调,简化程序,区别对待”的原则,科学调整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适当延长农户贷款各档次贷款分类标准的期限。对信用良好、确因受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并按照商业原则办理展期、延期的农户贷款,可由不良类适度调整为“关注类”。要加强对春耕备耕信贷资金的风险管控,不断完善贷款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切实加强贷款“三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督贷款实际用途。对于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对不符合条件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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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001-02-22

教师厅[2001]1号


  1999年9月我部在上海召开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我部于2000年9月组织检查组,对辽宁、江苏、河南、湖南、云南、广西、新疆等七省(自治区)实施“工程” 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发给你们。

  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的有关指示,“工程”从原定1999—2003年五年完成,提前到2002年结束。提前一年完成“工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精心组织施工,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继续教育的经费落到实处,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理顺经费管理体制,统筹使用各项师资培训经费,发挥继续教育经费的最大效益。

  2、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应注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员培训中,要把培训者和中小学骨干教师作为培训的重点对象,把职业道德教育和信息技术培训作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校本培训作为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主要组织形式。

  3、培训工作必须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密切配合,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新课程、新教材的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特别重视《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试验修订版)的教师培训以及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建设稳定的基地,由专门的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特别要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其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程教育手段在实施“工程”中的作用,要注意与“校校通工程”的衔接和沟通。

  5、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应由师资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必须做好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的师资培训机构要与教研、教科研、电教等部门密切联系,团结协作,共同承担起中小学教师培训任务,保证各项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不搞重复培训,避免加重中小学教师的负担。
  为了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实施情况将纳入督导范围,作为保证“普九”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工程”评估方案将于2001年3月下发,请根据“工程”评估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6月15日之前报我部。在自评的基础上,今年第3季度我部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关于检查辽宁等七省(自治区)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情况的通报

  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检查组于2000年9月对辽宁、江苏、河南、湖南、云南、广西、新疆等七省(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由国家督学、部分省教育厅师范处处长、省教育学院院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办公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东北师大研究中心和上海研究中心的有关人员以及我部师范教育司干部共29人组成。检查组一共考察了23个市(地)、15个县(区、市),听取省、市(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的汇报56次(其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7次、市〈地〉级24次、县级25次);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29次,约380人参加;考察各级教师培训机构57个、中小学13所;现场观摩中小学教师在职培训7次。现将七省(自治区)实施“工程”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程”进展情况

  1999年9月在上海召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以来,七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工程”,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骨干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的课程教材建设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1999年以来河南省已经有28.3%的教师参加了岗位培训,1/10的教师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湖南省34.3%参加了岗位培训,近1/4 的教师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岗位培训的教师达到31.2%;云南省达到了49.9%;广西、湖南、河南、江苏省(自治区)已经启动了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各地做法不同,各有特点,如辽宁省的“研训一体,管训结合”,江苏省的培训、教研、教科研、电教四位一体,云南省的“履职晋级培训”,河南省的“百千万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骨干教师分类培训等等,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

  在实施“工程”中,多数省区十分重视继续教育科研和实验区工作,注意以科研为先导,以实验区为试点带动全省区的继续教育工作。除国家级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区以外,各省区还确定了省级实验区,湖南省建立了17个实验区,江苏省建立了19个,广西壮族自治区20个,云南省2个,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有的实验区的科研成果已经被推广到本省区的其他地区。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被检查的七个省(自治区)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措施,辽宁省下发了8个有关文件,河南省下发了11个配套文件,云南省制定了11项规章制度,江苏省颁发了6个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7个推进继续教育的措施及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

  二、“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也发现了“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

  检查中发现,相当多培训院校的培训经费“零运转”,以培训经费冲抵应拨付的人员工资,甚至部分收费被截留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承担培训成本的多渠道筹措经费体制在多数地方并未落实,完全依靠向教师个人收费,将政府行为转化成为个人行为。

  2.农村乡以下教师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难点

  农村教师的培训质量是继续教育的薄弱环节。检查中发现,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培训手段落后以及培训者队伍水平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工程”进展不平衡,城市学校较好,县城次之,农村尤其是贫困山区相对较差。

  3.提高学历培训的质量难以保证

  参加提高学历培训的教师中,普遍存在着学非所教、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有的地区参加提高学历培训的教师全部进修文科;还有一些地区的教师为了拿到文凭,到党校举办的学历班或其他旅游、烹饪等专业学习,而实际教学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推广不力

  此次检查发现,目前国家组织开发和推荐的教材已有300多本,但在推广的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在使用上,存在着自我封闭、地方保护的现象。1999年年底下发的继续教育教材推荐目录,多数被检查省区的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县教育主管部门都没有见到,推荐目录被搁置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远程教育手段应用不力

  利用卫星电视和互联网进行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推进“工程”的有力手段,但从七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还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1)硬件建设不到位,设在乡(镇)一级的电教站只能放映录像带,不能接收卫星电视播放的节目;(2)卫星电视节目目前更多地集中在学历培训方面,非学历的培训内容比较贫乏;(3)计算机的配备在农村地区刚刚起步,网络建设更为缓慢,网络信息资源严重不足。

  三、对加大“工程”实施力度的几点建议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地方事业,实施“工程”是地方政府行为,中央已经投入了巨大资金用于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以及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对继续教育的投入,保证“工程”的质量。要设立骨干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按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地方教育费附加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继续教育;建立由政府、学校、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确保培训经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要加强对各项师资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构建卫星广播电视教育网络,发挥远程教育的作用,扩大覆盖面。对农村、边远地区实施“工程”事半功倍,不仅可以实现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离岗,使任职学校成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而且还可以减轻由于路途往返给农村教师带来的经济负担。各省要抓好远程培训系统的硬件建设,教育部负责用于远程培训系统的资源开发,两者要同步进行。要加强县以下培训基地的建设,重心下移,送教上门;对于那些经济负担较重的中小学教师,要减免培训费、补贴差旅费。

  3、对培训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已经迫在眉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培训者的培训,把培训者培训置于继续教育的先导地位。当前,要特别重视对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进行继续教育。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帮助他们转变教育观念、提高知识技能,使他们尽快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要注意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动态,对于一些新出台的举措,例如,高中实行新课程方案、小学开设英语课以及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等,应在培训者培训中给予重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的高度出发,协调师范处、电大、自考办以及高等学校的成人教育学院等有关职能机构,研制有关政策,共同把好入口关,杜绝学非所教、片面追求学历的现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穿着和生产、销售人民警察服装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人民警察服装是人民警察的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人民警察服装是由公安部统一定点生产、统一计划供应的专用装备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生产和销售。但是,近几年来,私自生产、销售和滥着警服的问题十分突出
,不仅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和正常执行警务活动,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除经国务院批准的着人民警察服装范围规定的公安干警(含企事业公安),国家安全干警,劳改、劳教单位干警,法院、检察院的法警穿着警服外,其他任何人员都不得穿着警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立的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干
部,也不准穿着警服。在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违反着装范围规定的着装人员必须全部停止穿着警服,将帽徽、领花、符号、领带等专用标志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已穿着的警服,必须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方可当便服穿着。
二、严禁非法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指现行警服钮扣、橄榄色布以及帽微、领花、符号、领带、领带卡等)由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定点生产的工厂,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不准计划外私自加工生产、销售。一经发现,即吊销生产
许可证,并按照协议(合同)撤销其承担的生产任务,按有关规定处罚。非定点厂生产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均属非法,违者由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私自销售警服和警服专用标志。警服和专用标志属于统一计划、价拨物资,不得在市场买卖。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凡私自销售警服、警服专用标志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的,一律没收,对责任人酌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查封。
四、严格检查、纠察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值勤纠察。在本通告发布一个月后,纠察人员除检查、纠正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外,还要认真检查穿着警服人员的证件,发现非法着警服者,带回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没收警服。如单位擅自着装的,应通知其所在
单位派人领回处理。对穿着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惩处。
五、对检查没收的警服和专用材料,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处理,变价处理的价款,按罚没收入交地方财政部门。



199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