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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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09〕24号


各旗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9年3月22日行政公署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阿拉善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各旗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各部门汇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一式两份报盟行政公署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
  (二)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四)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管理工作,受行政公署委托负责盟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人大工委备案。
  第六条 报送盟行政公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 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
  (七)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审查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及行政公署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10日内回复。
  第八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盟行政公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盟行政公署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协调修改;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盟行政公署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送机关处理。 原报送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应当停止该文件的执行,在30日内完成纠正或撤销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应当督促制定机关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报送。
  第十条 本规定由盟行政公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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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志、车况性能良好,车箱内应当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条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配戴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者减少旅游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旅客或者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者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者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或者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695号
200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成联网核查之前,请各地国税机关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有关信息,上报总局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国库联系,请国库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退送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发现票证短缺的要及时查找,并视同税收缴款书妥善保管。
  二、国税机关要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有关信息填制《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以下简称《缴款清单》,格式附后)并上报。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项: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
  三、国税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上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信息。
  四、上报方式和时间:总局将对货物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检查软件)及数据汇总软件(以下简称“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升级,支持《缴款清单》数据的检查和汇总。
  (一)汇总方法
  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升级后的“四张票”检查软件对已采集的《缴款清单》数据进行检查,凡检查未通过的数据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采集并重点审查;检查通过的《缴款清单》数据,区县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进行汇总后,通过FTP上传省级国税机关。
  省级国税机关,使用“四张票”汇总软件对区县级上传的《缴款书清单》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使用WINZIP软件压缩为ZIP文件。
  (二)省级国税机关上传数据的方法
  ZIP文件通过FTP上传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数据上传的FTP服务器,上传方法同货运发票数据。
  详细的汇总、上传流程另见附件。
  (三)上报时间:自7月份起,每月20日前将上月《缴款清单》和本月《抵扣清单》数据上报总局。
  五、《缴款清单》数据采集软件和“四张票”数据检查软件、“四张票”汇总软件,6月10日以后将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安装升级。
  六、联系人及电话:
  刘 锋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   63477797
  王焕彬  计划统计司会计处    63417980
  窦英智  信息中心系统应用处   63417683

  附件:1.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
     2.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汇总、上传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