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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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享有均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形成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工作为一体的服务管理网络。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这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群众生殖健康、实施人口规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应对非典型肺炎、冰冻雨雪灾害和抗震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出了应有贡献,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平台。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新的调整并得到拓展,中央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加快,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需求日益提高并趋向多元。这些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存在服务功能不够完善、服务特色不够鲜明、服务质量不够高等问题,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管理机制的改革,推动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紧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步伐,将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作为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稳定健全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质量监管、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均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和投入;坚持突出特色,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重点,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创造符合本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模式;坚持把握重点,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顺应人民群众需求,依法开展服务,全面开展队伍职业化建设。

  (三)总体目标:利用5到10年的时间,把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优质资源,成为群众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首选单位。

  到2010年,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高效规范,队伍职业化建设体系初步形成。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每个县站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乡站有1名以上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专兼职宣传教育人员,2/3的乡站至少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到2015年,县乡服务机构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服务优良、精干高效、廉洁奉献的职业化队伍,普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县乡服务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应全部取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东部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稳定工作机构,坚持公益性质

  (四)加强和完善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机构。在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中,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以实施国债建设项目为契机,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以县级服务中心为龙头、乡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健全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

  (五)突出公益服务特色。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要强化政府责任和财政投入,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的,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机制、服务内容、服务信息的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步伐。

  四、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拓展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以育龄人群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切实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职能。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以家庭为中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老年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求。

  (七)进一步提高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完善电子医疗文书,提高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县乡服务机构设置、人员执业、应用技术、诊疗设备、药具产品、服务过程、文书档案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机构设置标准、人员职业标准、资格认证上岗制度、服务标准规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服务转诊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改革层级管理,明确职能分工

  (八)规范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级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

  (九)充分发挥县级服务机构的带动作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中心是本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家庭保健服务,宣传教育培训,人口计生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发放,协助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指导、整合和统计事务,根据委托承担有关人口计生行政事务办理,对乡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不断强化乡级服务机构的主体作用。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基层服务体系的主体,同时承担着协助开展相关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业务统计工作,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等职能。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装备,配强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承担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对邻近1至2个乡(镇)服务站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进一步巩固村级服务室的网底作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是人口计生服务体系的网底,直接面对群众,组织提供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更新和统计等工作。

  (十二)改革完善层级管理。在落实属地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县、乡、村三级职能,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一、运转有效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村级服务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业务由乡级具体指导”等做法。各地要大胆探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一是县乡共同管理乡级服务机构,县主管,乡协管;二是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站可以办分站;三是乡镇中心站带动普通乡站共同发展。通过技术资源的纵向整合,实现城乡联动、连锁共赢,一体化发展。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供人财保障

  (十三)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畅通职称晋升与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的渠道,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制度,探索建立人口计生系统技术人员相关专业职称序列和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全面推进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特征、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主要对象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建立并完善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计划指导、计划生育医学、人口社工、人口信息等计划生育相关专业职称(职业、执业)序列。完善人员准入、考核奖惩、人事分配、在职培养和人员保障等相关制度,县乡服务机构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采取聘用、交流、合作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吸收和利用必要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门研究机构的作用,为人口计生系统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职业化建设提供支持。

  (十四)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将县乡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免费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等公共服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用制度激励人,以待遇留住人。

  (十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在加强县乡及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水平。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将涉及群众的人口计生事务的受理,纳入社区“一站式”服务机构的服务范畴,实现社区“一站式”服务。

  七、加强对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这一事关人口计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要加强和编办、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妇儿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十七)切实抓好试点。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试点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要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建立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新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 ○ ○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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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为减少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差错率和疑点,进一步提高申报和审批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二)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三)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15栏)。
  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本公告生效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四、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文件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
(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76818/part/476852.xls)

  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76818/part/476853.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一、服务行政法的产生

传统的行政法,以行政机关的权力为本位,以秩序行政为中心来构建,其核心内容围绕着行政行为展开,所关注的是国家强制力的直接应用,所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管理和公民对行政权力的服从。这样的行政法被称之为管制行政法(或称管理行政法)。目前,“秩序行政”正向“服务行政”转变,行政法也开始了转型发展。

服务行政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不可避免地引起行政法内容的重大变化:一是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日益广泛地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方式;二是由原来的权力本位向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转变,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呈现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行政法也就是民主行政法,行政民主是服务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框架

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救济过程日益重视行政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创新,更加注重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行政法的这种民主化进程也是服务行政法逐步确立、逐步取代管制行政法的过程。

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架构也是建立在行政民主化的基础之上的,“行政民主”和“民主行政”是服务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核,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广泛民主参与是服务行政法律制度构建的主线。从宏观层面来讲,服务行政法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如下要素:

(一)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立法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制度。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多听取公民的意见,在必要的时候应该召开立法听证会。如果制定规范的内容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重要限制或为公民设定义务的,应尽可能举行听证会,听取公民的意见。

(二)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执法制度。在构建行政执法制度时一定要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制度设计要体现多元化、多样化、系统化、便民化的特点。要完善行政执法中程序制度、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既要保证公民能有民主参与的机会,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保证公民独立的主体性地位,能够自主发表意见。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替代、补充和高效手段的其他柔软灵活的行政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非拘束性行政计划与规划等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

(三)民主化基础上的行政司法制度。应该在保障公民民主参与的前提下,简化行政司法的程序,建立健全体现行政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行政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民主化基础上的监督救济制度。要设计多元化、多样化、高效化的救济方式,增加公民寻求救济的路径,增加救济的民主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例如,在行政救济中可以尝试构建规范化的行政怨情(苦情)处理制度,抽象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更加人性、公平、便民的行政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等。

三、构建服务行政法的途径

(一)注重宪法的权威性与灵活性。以宪法为基准所制定的各类地方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变更,强调行政权力与人民权利相结合,以人民的权利为重。

(二)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赋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并与之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辩论、质证。这对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并进一步体现行政的服务价值,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该制度在国外已经被长期应用,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明显的缺陷就是受案范围过窄。笔者认为,应扩大听证程序的受案范围:除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以外,只要是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而且他主动申请,就应用听证程序来处理。

(三)加强行政立法监督。一项法律制定得是否合情合理,不仅需要抽象的价值取向作指导,更需要从实践出发,从现实微观层面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作用。我国行政立法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走群众路线。行政立法监督,除了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直接形式外,还可以对事关人们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这样才能对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使制定的法律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四)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保障实施,仅靠政府内部的监督力量和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除了现有法律体系还应该有一套外部的监督力量和法律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保证公共服务型政府实施并由外部力量监督的法律体系。其中以行政诉讼法为龙头,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对公共服务型政府履行职责进行外部监督的法律框架。

(五)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参与权。行政的社会知悉权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解和获得有关资料的权利。行政的社会参与权是社会公众在允许的范围内,广泛参与国家行政决策的权利。有的国家规定了全民公决制度,一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与否,不再由行政机关决定,而是交由社会表决。这种制度是反映社会行政参与权的典型。以上两种权利都是行政法的服务价值的体现,可以有效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科学性、民主性,赋予广大民众更多的便利,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强化立法上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行政的社会知悉权和参与权尚未被普遍了解,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比较陌生。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将其确定下来。针对这两项权利,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原则性规定,如宪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今后的立法应该加强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使这两项权利真正兑现,切实从行政立法上提升行政法的服务价值。我国行政法以服务性为其价值取向,是我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的表现。应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并进行不断地完善。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