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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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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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一月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办法
为促进本市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防止环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城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作出规划,分批开展。并负责组织、部署、指导、监督、考评。每年的考核结果要向辖区内群众公布。
一九九○年必须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市桥镇、大岗镇、荔城镇、新塘镇、街口镇、温泉镇、新华镇。其余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开展时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镇人民政府应按本镇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镇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在分解落实到年度计划的同时,也应分解落实到各主管部门、企业和街道。
三、镇人民政府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应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本镇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具体十六项指标: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机动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镇地
表水COD平均值;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环境噪声平均值;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率;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内容。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八项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另行制定。
五、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审查和报告由各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没有监测手段的镇,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区、县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城镇地面水COD平均值、镇区环境噪声平均值等四项,由环境监测站负责。
(二)机动车尾气达标率,以县为单位进行监测,由县公安局和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县内不同的镇取同一达标率。
(三)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由自来水公司或卫生部门负责。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六项,由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镇污水处理率,由城建部门负责。
(六)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七)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八)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保办负责。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将每年各项指标考核的结果、数据、资料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告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次年二月底前报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公布,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六、每年考核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针对本镇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进步显著的镇及镇长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附件一: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一、大气灰尘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指建成区(按城建统计定义)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一平方公里内的灰尘沉降量,按月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二、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建成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成区总面积
四、工艺尾气(SO2、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是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的比。其计算公式是:
各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
工艺尾气达标率=-----------------×100%
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之和
五、机动车尾气达标率,指全县当年尾气检测达标的机动车数与检测总数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年检尾气达标的机动车数+新领牌尾气达标的机动车数
------------------------×100%
年检机动车数+新领牌机动车数
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步确定这一指标检测十四个项目(详见附件2)。其计算公式是:
每个水源监测达标的项目数×其取水量之和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4×各水源地取水总量
×100%
七、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指镇区内对城镇环境影响最大的地表水体COD的平均含量。其计算公式是:
各断面COD测定值之和
城镇地表水COD平均值=-----------
各断面监测次数之和
八、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镇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其计算公式是:
城镇年排工业废水量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城镇年工业总产值
九、工业废水处理率,指镇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需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经过处理外排的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率=-------------×100%
需要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十、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并(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水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100%
经过处理外排工业废水量
十一、环境噪声平均值,指镇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由市环保办另行下达。
十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十三、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十四、城镇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其计算公式是:
污化处理量
城镇污水处理率=-----×100%
污水总量
十五、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指镇区内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其计算公式是:
生活垃圾、粪便清运量
城镇垃圾粪便清运率=----------×100%
生活垃圾、粪便产生量
十六、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镇区内非农业人口平均每人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动、植物园、陵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等)、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其计算公式是:
镇区内公共绿地面积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镇区非农业人口

附件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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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评 | | 评 | | 评 | | |
| 考 核 项 目 |指标 |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评分|
|-------------------------|-----|----|--------|----|--------|----|--------|----|
|大气灰尘自然沉量(吨/平 |<5 |8.0 |<6 |7.0 |<7 |6.0 |<8 |5.5 |
|方公里·月) | | | | | | | | |
|-------------------------|-----|----|--------|----|--------|----|--------|----|
|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毫克/ |<0.02|4.0 |<0.03 |3.5 |<0.04 |2.5 |<0.05 |2.0 |
|立方米) | | | | | | | | |
|-------------------------|-----|----|--------|----|--------|----|--------|----|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100 |5.0 |>90 |4.0 |>80 |3.5 |>70 |3.0 |
|-------------------------|-----|----|--------|----|--------|----|--------|----|
|工艺尾气(SO2、nox粉 |>90 |6.0 |90 |5.0 |80~89 |3.5 |70~79 |3.0 |
|尘)达标率(%) | | | | | | | | |
|-------------------------|-----|----|--------|----|--------|----|--------|----|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90 |4.0 |90 |3.5 |80~89 |3.5 |70~79 |3.0 |
|-------------------------|-----|----|--------|----|--------|----|--------|----|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9.0 |95~99 |8.0 |90~94 |7.00|85~89 |6.0 |
|-------------------------|-----|----|--------|----|--------|----|--------|----|
|城镇地面水COD平均值 |<6.0 |6.0 |6.1~6.5|5.5 |6.6~7 |5.0 |7.1~7.5|4.0 |
| (毫克/升) | | | | | | | | |
|-------------------------|-----|----|--------|----|--------|----|--------|----|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200 |6.0 |200~250|5.5 |251~300|4.5 |301~350|4.0 |
| (吨/万元) | | | | | | | | |
|-------------------------|-----|----|--------|----|--------|----|--------|----|
|城镇污水处理率(%) |>30 |6.0 |28~30 |5.5 |25~27 |4.5 |22~24 |4.0 |
|-------------------------|-----|----|--------|----|--------|----|--------|----|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 |>90 |5.0 |80~90 |4.5 |70~79 |4.0 |60~69 |3.0 |
|-------------------------|-----|----|--------|----|--------|----|--------|----|
|工业废水处理率(%) |>80 |5.0 |75~80 |4.0 |70~74 |4.0 |60~69 |3.0 |
|-------------------------|-----|----|--------|----|--------|----|--------|----|
|环境噪声平均值(分贝) |55 |10 |56 |9 |57 |8 |58 |7 |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70 |6.0 |61~70 |5.0 |51~60 |4.0 |41~50 |4.0 |
| (%) | | | | | | | | |
|-------------------------|-----|----|--------|----|--------|----|--------|----|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60 |6.0 |51~55 |5.0 |46~50 |4.0 |41~45 |4.0 |
| (%) | | | | | | | | |
|-------------------------|-----|----|--------|----|--------|----|--------|----|
|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率 |100 |7.0 |98~100 |6.5 |94~97 |5.0 |90~93 |4.5 |
| (%) | | | | | | | | |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0 |7.0 |9.1~10 |6.5 |8.1~9 |5.0 |7.1~8 |4.5 |
| (平方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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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将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状况分为十个等级,分以下的为三级;以此类推,每满10分进一级。量考核指标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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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 | 评 | | 评 | | 评 | | 评 | |评 |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
--------|----|--------|----|--------|----|--------|----|--------|----|---------|----|
| | | | | | | | | | | |
<9 |4.5 |<10 |4.0 |<11 |3.5 |<12 |2.3 |12~15 |1.2 |>15 |0.6 |
--------|----|--------|----|--------|----|--------|----|--------|----|---------|----|
| | | | | | | | | | | |
<0.06 |1.5 |<0.07 |1.0 |<0.08 |0.7 |<0.09 |0.6 |<0.10 |0.4 |0.1~0.12|0.2 |
--------|----|--------|----|--------|----|--------|----|--------|----|---------|----|
| | | | | | | | | | | |
>60 |2.5 |>50 |1.8 |>40 |1.2 |>30 |0.7 |>20 |0.3 |5~10 |0.2 |
--------|----|--------|----|--------|----|--------|----|--------|----|---------|----|
| | | | | | | | | | | |
60~69 |2.0 | 50~59 |1.8 | 40~49 |1.2 | 30~39 |0.7 | 20~29 |0.5 |5~19 |0.3 |
--------|----|--------|----|--------|----|--------|----|--------|----|---------|----|
| | | | | | | | | | | |
60~69 |2.5 | 50~59 |1.8 | 40~49 |1.2 | 30~39 |0.7 | 20~29 |0.5 |5~19 |0.2 |
--------|----|--------|----|--------|----|--------|----|--------|----|---------|----|
| | | | | | | | | | | |
80~84 |5.0 | 75~79 |4.5 | 70~74 |4.0 | 65~69 |2.5 | 60~64 |1.4 | 50~59 |0.7 |
--------|----|--------|----|--------|----|--------|----|--------|----|---------|----|
| | | | | | | | | | | |
7.6~8 |3.5 |8.1~8.5|3.0 | 8.6~9 |2.2 |9.1~9.5|1.8 | 9.6~10|1.2 |1.1 |0.6 |
--------|----|--------|----|--------|----|--------|----|--------|----|---------|----|
| | | | | | | | | | | |
351~400|3.5 |401~450|3.0 |451~500|2.2 |501~600|1.8 |601~700|1.2 |701~900 |0.6 |
--------|----|--------|----|--------|----|--------|----|--------|----|---------|----|
| | | | | | | | | | | |
19~21 |3.5 | 16~18 |3.0 | 13~15 |2.4 | 10~12 |1.8 | 5~9 |1.2 | 1~4 |0.6 |
--------|----|--------|----|--------|----|--------|----|--------|----|---------|----|
| | | | | | | | | | | |
50~59 |2.5 | 40~49 |1.8 | 30~39 |1.3 | 20~29 |0.7 | 10~19 |0.5 | 5~9 |0.3 |
--------|----|--------|----|--------|----|--------|----|--------|----|---------|----|
| | | | | | | | | | | |
50~59 |2.5 | 40~49 |1.7 | 30~39 |1.2 | 20~29 |0.7 | 10~19 |0.5 | 5~9 |0.2 |
-------------------------------------------------------------------------------------

-------------------------------------------------------------------------------------
| 评 | | 评 | | 评 | | 评 | | 评 | |评 |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指 标 |分 |
--------|----|--------|----|--------|----|--------|----|--------|----|---------|----|
59 |6 | 60 |5 | 61 |4 | 62 |3 | 63 |2 | 64~65 |1 |
--------|----|--------|----|--------|----|--------|----|--------|----|---------|----|
| | | | | | | | | | | |
31~40 |3.5 | 26~30 |3.0 | 21~25 |2.2 | 16~20 |1.5 | 10~15 |1.0 | 5~9 |0.5 |
--------|----|--------|----|--------|----|--------|----|--------|----|---------|----|
| | | | | | | | | | | |
36~40 |3.5 | 31~35 |3.0 | 26~30 |2.3 | 21~25 |1.6 | 16~20 |1.0 | 5~15 |0.5 |
--------|----|--------|----|--------|----|--------|----|--------|----|---------|----|
| | | | | | | | | | | |
86~89 |4.0 | 82~85 |3.0 | 78~81 |2.7 | 74~77 |2.0 | 70~73 |1.4 | 70 |0.7 |
--------|----|--------|----|--------|----|--------|----|--------|----|---------|----|
| | | | | | | | | | | |
6.1~7 |4.0 | 5.1~6 |3 | 4.1~5 |2.8 | 3.1~4 |2.1 | 2.1~9 |1.4 | 2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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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00分的为一级;达到9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为二级;
达到80分以上,90以下的为三级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我部组织制定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突发人间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的通知》(卫发电[200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禽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部负责全国人禽流感疫情防控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人禽流感应急处置的政策、技术规范和专项预案,指导各地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系统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建国家级专家组为各省(区、市)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省级师资,组织专家组对各省(区、市)的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进行诊断,组织开展对全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流感大流行及特别重大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的组织协调及社会动员,拟定国家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清单,开展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人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
(2)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进行社会动员并指导各地(市)县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禽流感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省级专家组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诊断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病例,开展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对重大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控制,拟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清单,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人禽流感知识培训。
(3)各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区内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禽流感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方案的制订,组织、评估和督导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全国疫情资料的汇总分析、反馈及上报,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制定实验技术操作规范及各级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收集、鉴定各省(区、市)送检的人禽流感病毒标本,开展人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诊断及对省级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②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省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和预测本省疫情,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督导省内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本省人禽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③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人禽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市、县级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在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地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死动物情况以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3.1病例诊断
各省(区、市)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人禽流感专家组诊断,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卫生部报告。
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不能开展检测的要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检测出的所有阳性标本全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检测阴性的标本,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需要的,也要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3.2 疫情公布与通报
卫生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人禽流感疫情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疫情信息。
4 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1 本地尚未发现动物和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动物及人禽流感疫情,但其毗邻国家或相邻地区发生动物或/和人禽流感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动物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常规疫情、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4) 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的筛查工作。
(5) 开展人禽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人禽流感知识水平。
(6)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区受染动物以及产品的输入。
4.2 本地有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农业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附件1、2)。
(2) 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附件3),疫区实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制度。
(3)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附件4)。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附件5)。
(5) 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5)。
4.3 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实行人禽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 按照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 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 医疗机构要做好人禽流感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5)。
(7) 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人禽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9) 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4.4 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证实人禽流感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人禽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5.2 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国家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省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重点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地、市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5.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5.3.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3.2 开展人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在应急状态下,卫生部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
5.3.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5.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5.5 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6 附件
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4、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5、人禽流感消毒、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技术方案
6、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











附件1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为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预防和控制人禽流感病例的发生、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1 调查目的
1.1调查可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影响因素,为疫情的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1.2 发现和追踪病、死禽类及人禽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3 发现人传人的线索,并寻找其证据,为及时做好流感大流行应对准备提供依据。
2 组织与准备
2.1 启动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群众反映、媒体报道、疫情通报等途径获知本辖区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发生经省级及以上农业部门证实的禽流感疫情。
(2)发现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3)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确诊病例。
(4)发现其他需要排除人禽流感的病例或需要开展调查的相关情况。
2.2 组织及实施
2.2.1县级卫生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调查的组织及领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禽流感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根据需要,可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2.2.2市级及以上卫生部门 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遣调查组前往疫情发生地进行调查;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应邀或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遣前往疫区指导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3 调查准备
调查单位应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调查组人员组成,确定成员的任务及职责。调查组成员一般包括有关领导、流行病学工作者、临床医生、消毒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其它相关人员等。
3 调查内容和方法
3.1背景资料收集
3.1.1当地地理、气象、人口等资料的收集
通过查阅资料、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等方法了解当地的地理状况(如地理位置、流域、海拔高度、地形地貌、植被、湖泊、河流、交通状况等)、气象资料(如年均气温、年均月气温、年均降雨量、年均月降雨量、年均湿度、当年月均气温及月均降雨量及月均湿度等)、农林业(土地使用、农业种植、养殖业、野生动物、候鸟迁徙情况等)、人口资料(最新的人口总数、年龄别构成、流动人口数)、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国民经济总产值、人均产值、医院数量及床位数、学校数量等)、其它相关资料如特殊风俗及生活习惯等。
3.1.2历史及横断面相关资料调查
通过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院相关资料,了解当地(以县为单位)一年内的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和主要传染病种类及发病情况,了解当地一年内的流感疫苗接种情况(接种疫苗型别、覆盖率、主要接种范围及对象、接种疫苗数量等)。
3.2 动物疫情调查
3.2.1动物养殖及禽流感疫情情况
向省级农林部门及当地的农林部门了解当地禽类养殖业情况(包括家禽种类、数量、密度、免疫状况等)、历史上的禽流感疫情(是否发生、疫情发生地、诊断情况、动物类型、病原型别以及疫情发生处理情况等)、当年的动物禽流感疫情(是否发生、疫情发生地及疫区范围、诊断情况、动物类型、病原型别、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等)、动物尤其是禽类异常死亡情况、候鸟迁徙情况及禽流感监测情况等。
3.2.2当地禽类交易情况
调查当地及周围的农贸市场尤其是活禽交易市场情况。对市场内的活禽及禽类制品经营者进行调查、登记,了解货物来源、加工及交易方式、现场屠宰、防护情况、近期是否有异常表现等情况。
3.2.3当地动物饲养及动物疫情情况
参见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内容。
3.3 病例搜索
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乡村医生等在当地主要医疗机构采用查看门诊日志和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主动搜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对搜索出的病例进行随访、筛查,直至排除人禽流感。
3.4 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的采集
对于搜索和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人禽流感预警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等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的采集。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经过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个人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
3.4.1临床资料
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诊治医生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治疗进展等情况。
3.4.2病例所在地基本情况
(1)环境情况:通过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居住地地理位置、人口资料、社区环境、交通状况、经济水平、卫生状况等情况。
(2)动物饲养情况:通过农业部门了解病例居住地所有养殖场及住户进行动物及家禽饲养情况调查,了解家禽种类、饲养方式、饲养规模、禽流感疫苗免疫接种、禽类交易情况等。
(3)动物疫情情况:向当地农业、林业部门了解当地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特别是禽类的异常死亡情况。通过向兽医询问、入户调查的方式了解病例居住地一年内是否有家禽异常死亡情况,重点掌握近期内(6个月内,尤其是近1~2个月)发生禽流感或禽鸟类发病(死亡)情况(发生时间、动物发病表现、发病及死亡的动物种类、死亡数量、诊断结论及依据、处置情况等)。
3.4.3 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
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家庭人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家居环境、家禽及家畜饲养情况、病死家禽及家畜情况。
3.4.4 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及暴露史
(1)发病前7天内与人禽流感病例的接触情况:接触时间、接触方式、接触频率、接触地点、接触时采取防护措施情况等。
(2)发病前7天内与病死禽的接触及防护情况:饲养、贩卖、屠宰、捕杀、加工、处理病(死)禽,直接接触病(死)禽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等。
(3)发病前7天内有无其它接触可疑禽流感病毒污染物(如实验室污染)的情况。
(4)当病例无上述三项接触史时,重点调查其发病前7天内的活动情况,以了解其可能的环境暴露情况,如是否到过禽流感疫区或曾出现病(死)禽的地区旅行,是否到过农贸市场及动物养殖场所等。
3.4.5病例发病后的活动范围及密切接触者
确定病例发病后的详细活动范围,追踪密切接触者。
3.5高危人群的调查
3.5.1通过现场调查及向农业、工商等部门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动物禽流感疫情,重点了解人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禽类养殖场、禽类散养户、屠宰场、禽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公园禽鸟类养殖场所的禽类饲养、捕捉、屠宰活禽、储藏、运输人员、禽类交易及经营人员以及宠物鸟类的养殖人员,并了解曾滞留禽类养殖、屠宰场所时间较长的人员情况。
3.5.2向动物研究专业机构了解专业从事禽类研究及监测人员情况。
3.5.3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有潜在高危行为的人员。
3.6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及处理(详见附件4)
3.7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
3.7.1聚集性病例定义 以疫点为单位出现2例及以上人禽流感病例。
3.7.2聚集性病例的调查
从病例间的接触地点、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方面了解病例间是否存在人传染人的可能性。
3.8其它相关调查及研究
3.8.1人禽流感感染因素研究
为探索人禽流感的危险因素,分析可能的感染方式、感染途径及影响因素,开展人禽流感的病例对照研究。调查内容可参考流行病学调查表。
3.8.2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对不同暴露机会、暴露方式、暴露时间及频次的人群开展血清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是否存在轻型感染及隐性感染病例。
4资料的分析、总结和利用
4.1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在疫情调查结束后,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汇总分析结果、调查报告及时整理归档。

附表1 流行病学调查表
一、病例的发现/报告情况
1.病例的首次发现单位(具体到科室):1.1联系方式: (1)电话: (2)传真: (3)E-mail: 1.2发现时间: □□□□年□□月□□日□□时□□分2.首次报告单位:2.1接到报告单位:2.2报告方式: □电话 □传真 □E-mail □网络直报 □其它2.3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2.4报告疾病名称:3.首次报告时,是否进行网络直报: □是 □否3.1若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单位为:3.2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3.3 报告疾病名称:
二、 病例一般情况
1.病例姓名: 家长姓名(若是儿童,请填写):2.性别: □男 □女 3.民族:4.出生日期: □□□□年□□月□□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则实足年龄:□□岁或□□月)5.身份证号码:□□□□□□□□□□□□□□□□□□(或家长身份证号码)6.户 籍: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栋) 组(单元) 号7.现住址: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栋) 组(单元) 号8.学习或工作单位: 9.联系电话:(1)手机: (2)家庭电话: (3)其它联系人电话:10.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 □教师 □保育保姆□餐饮业 □商业服务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待业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
三、 病例的发病与就诊经过
1.发病日期:□□□□年□□月□□日2.发病地点: □家中 □单位 □其他3.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前,是否自行服药: □是 □否 □不知道3.1若自行服药,则服药种类:4.请填写以下就诊情况:
就诊次数 就诊单位 就诊日期 治疗天数 诊断结果 是否隔离 入住院时间 门诊/住院病历号 转 归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四、病例的临床表现
1.首发症状(描述):2.流感样表现:□发热:体温(范围) ℃ 持续时间: □寒战□咳嗽 □咳痰 □咽痛 □头痛 □鼻塞 □流涕 □肌肉酸痛 □关节酸痛 □乏力 □胸闷 □气促 □呼吸困难 □腹泻 □结膜炎3.其它临床表现(描述):
五、病例居住环境及暴露情况
1.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楼)周围环境描述:2.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楼)周围3公里内是否有: □活禽市场 □农贸市场 □饲养场□天然湖泊 □人工湖 □河流 □小溪 □湿地 □沼泽 □均无 □其它3.是否能见到候鸟或野禽: □经常见到 □偶然见到 □从未见过 □不知道 □其它4.近期是否有死亡候鸟或野禽: □是 □否 □不知道4.1若有,常见地点:4.2候鸟或野禽最近死亡时间:□□□□年□□月□□日5.病例居住地点(村庄/居民区)动物饲养或病死情况: 有□ 无□
养殖场名称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病/死数量 病/死时间 处理方式 处理时间 参与处理人员数量



6.家禽饲养户人员情况:
总户数 总人口数 常驻人口 饲养家禽户数 饲养家禽户人口数 病死家禽户数 病死家禽户人口数 异常表现人数(流感样病例/发热性疾病等)

7.若居住地有养殖场,则:
养殖场名称 饲养动物种类及数量 病/死动物种类及数量



8.农业部门是否已经证实死亡家禽死于H5N1型禽流感:□是 □否 □证实中 □不知道8.1 农业部门H5N1型禽流感病毒分离或PCR情况:
分离(PCR)阳性标本类型 采集地点 采集时间 分离时间 分离单位



9.当地环境是否已经进行彻底消毒: □是 □否 不知道9.1 若已经彻底消毒,则时间为: □□□□年□□月□□日10.有病死动物后,当地有无流感样/发热/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 □有 □无 □不知道10.1若有,则填写以下表
病例姓名 性别 年龄 临床表现 发病/死亡时间 有无接触及时间 备注


六、病例家居环境情况
1.描述病例家庭位置(位置/附近水源等情况):2.病例家庭: □围墙院落 □半封闭院落 □敞开式院落 □其它3.病人家居住房类型: □平房 □独立楼房 □公寓 □其它4.房屋地板类型: □瓷砖 □木地板 □土地 □其它5.多长时间打扫一次房间: 6.家中厨房菜板使用: □生肉/熟食加工分开 □生肉/熟食混用 6.1若混用菜板,则加工完生肉类后: □每次均清洗 □偶尔清洗1次 □从不清洗7.家庭成员的禽流感知识知晓情况: □明白 □听说过 □从不知道 □其它7.1 若明白,则知识来于: □电视 □报纸 □广播 □宣传单 □入户宣传 □其它8.家中禽类饲养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饲养时间 活动范围 动物粪便可见范围
□仅圈内 □院内 □卧室内 □厨房 □厕所 □ 院外□其它 □圈内 □院内 □卧室 □厨房 □厕所
□仅圈内 □院内 □卧室内 □厨房 □厕所 □ 院外□其它 □圈内 □院内 □卧室 □厨房 □厕所
□仅圈内 □院内 □卧室内 □厨房 □厕所 □ 院外□其它 □圈内 □院内 □卧室 □厨房 □厕所
9.家禽圈位置,描述与病例居住房间关系:□室外 □厕所内 □厨房内 □人居住房间 □无人居住房间 □单独禽舍 □其他10.近期内病例家中病死动物情况:
动物种类 饲养数量 病死数量 发病/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处理方式


11.农业部门是否证实病死动物死于H5N1型禽流感: □是 □否 □不知道11.1 环境/病死禽畜采样情况:
采样种类 采样时间 采样地点 采样份数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


12.家庭环境是否进行彻底消毒: □是 □否 □不知道12.1 若已经彻底消毒,则时间为: □□□□年/□□月/□□日13.病例家庭成员及与病死动物接触方式: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与否 接触病死动物种类 接触病死动物方式
1 □饲养□打扫禽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2 □饲养□打扫禽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3 □饲养□打扫禽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4 □饲养□打扫禽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5 □饲养□打扫禽舍□宰杀□烹饪□食用□无
七、病例生活习惯、既往健康史
1.饭前洗手: □每次均洗手 □偶尔洗手 □从不洗手 □其它2.是否抽烟:□是 □否 3.1若抽烟,每天几支:□1-4支 □5-9支 □10-20支 □20支以上4.是否有慢性疾病,若有(医生已经诊断,可多选) □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其它慢性肺部疾病 □冠心病 □糖尿病 □肾病 □免疫缺陷 □其它慢性疾病:5.一年内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 □否5.1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日6.是否曾注射免疫球蛋白: □是 □否 □记不清6.1如有,最后一次接种日期:□□/□□/□□日
八、病例发病前的暴露情况
1.病前2周内是否接触禽类及其它动物: □是 □否 □不知道1.1 若接触,则接触动物种类: □鸡 □鸭 □鹅 □野禽 □其它1.2 接触方式: □饲养 □打扫、清洗禽舍 □接触动物分泌物 □购买加工生鲜禽肉 □职业运输 □收集或运输禽类粪便 □收集或卖鸡蛋 □清洗禽毛 □买卖活禽 □宰杀禽类 □食用 □处理/掩埋禽类1.3 接触时间:1.4接触家禽后是否洗手:□每次均洗 □偶尔洗一次 □从不洗手1.5若未接触过禽类及其它动物,是否在病前2周内到过:□饲养场 □农贸市场 □河/湖/塘边 □湿地 □公园 □其它2.病前2周内是否接触病死禽类: □是 □否 □不知道2.1若接触,则接触种类:□鸡 □鸭 □鹅 □野禽 □未接触 □不清楚 □其它2.2若接触,则接触方式: □宰杀、加工病死动物 □接触病死禽排泄物 □接触病死禽分泌物 □直接接触病死禽 □食用病死禽肉 □其它2.3 接触时间:2.4 若食用病死禽肉,则所食用时是否熟透: □是 □否 □不知道3.病前2周内,若参与宰杀、加工病死禽类,则主要方式: □捕捉或固定病死禽类 □烫洗死禽□拔除禽毛□接触死禽血液 □清洗/接触死禽内脏 □刀切病死禽肉 □清洗、处理禽肉3.1 接触病死禽期间,手部伤口情况: □无伤口 □未愈合旧伤口 □处理过程造成伤口3.2处理病死禽类时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及其它预防措施: □带手套 □穿防护鞋 □带口罩 □服用抗病毒药物 □无任何防护措施3.3处理病死禽后是否洗手:□每次均洗 □偶尔洗一次 □从不洗手 □其它4.发病前2周内是否与其它发热病人有所接触: □是 □否 □不知道4.1 若接触过,则填写下表:
病例姓名 发病时间 临床表现 诊断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及频率 接触地点


4.2若在医院接触病人,则与病人接触时是否戴口罩: □是 □否 4.3若看望病人,看望病人后是否洗手: □是 □否5.发病前2周内,是否到过禽流感病毒学实验室: □是 □否 5.1若曾到过实验室,是否进行防护: □是 □否6.病例旅行史(发病前2周内):
旅行起始地 旅行时间 旅行目的地 发病地点以外所到地区情况


九、密切接触者情况(具体见附件4中的表2)
姓名 性别 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十、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第1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第2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第3次检查:□□月□□日,WBC: ×109/L;N %;L % 检测单位:2.X线检查:第1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3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3.CT检查第1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 第2次检查:□□月□□日 结果: 检测单位:4.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
标本类型 采集时间采集时间 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单位/检测时间



十一、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
1.最终诊断:□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排除(病名: )2.诊断单位:3.转归: □痊愈 □死亡 □其他 3.1若痊愈,出院日期: □□月□□日3.2若死亡,死亡日期: □□月□□日 死亡原因:
十二、 调查小结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月□□日-□□月□□日调查者签名:








附表2 农贸市场、交易市场相关情况调查表

一、市场一般情况调查1.市场名称:2.市场地址:3.市场环境(描述):4.管理人员电话:(1)电话 (2)传真 5.市场形式: □全天候封闭式 □全天候露天式 □晨市 □定期会 □其它6.禽类交易情况: □活禽交易 □活禽现场宰杀 □生鲜禽肉交易 □鸡蛋交易 □生猪交易□生猪肉交易 □其它7.若有禽类交易,则主要种类: □活鸡 □生鸡肉 □活鸡宰杀 □活鸭 □鹅 □鸽子 □其它8.市场固定摊贩人数:9.市场流动摊贩人数:二、市场内摊贩情况调查
姓名 性别 年龄 经营时间 经营种类及方式 进货来源 血液采集 异常表现 备注



























附件2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为及时、科学地采集和运送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污染环境等各种类型的标本,规范实验室检测程序和检测方法,提高检测质量,明确诊断或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1 采集对象
1.1 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确诊病例。
1.2 其它需要进行人禽流感诊断或排除者。
1.3 需要采集的环境标本。
2 采集要求
2.1 从事人禽流感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和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在标本采集过程中,采样人员参照(附件5)规定的防护措施进行安全防护。
2.2 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医护人员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采集。
2.3 标本采集具体种类和数量由现场工作组确定。
2.4 密切接触者标本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
2.5 根据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需要,结合病程再次采样。
3 标本种类
每个病例应尽可能同时采集上、下呼吸道标本;需要排除人禽流
感的死亡病例则依据《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的规定采集尸体标本,没有条件进行尸体解剖的,可采集呼吸道灌洗液或经皮穿刺采集肺组织标本。
3.1 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深咳痰液。最佳采集时间为发病后3天内。
3.2 下呼吸道标本:包括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
3.3 尸检标本:病人死亡后应依法尽早进行解剖,在严格按照生物安全防护的条件下,进行尸检,主要采集肺、气管组织标本,条件允许下也可采集肝、肾、脾、心脏、脑、淋巴结等组织标本。
3.4 血清标本:每一病例必须采集血清标本,须采集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第一份血清应尽早(最好在发病后7天内)采集,第二份血清应在发病后第3~4周采集。采集量要求5ml,以空腹血为佳,建议使用真空采血管。
3.5 其它标本:如果病例有腹泻症状,可在发病后采集粪便标本;有胸水者可采集胸水标本。
4 标本采集方法
4.1 咽拭子:用2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同时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将拭子头浸入含3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
4.2 鼻拭子:将1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取另一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以同样的方法采集另一侧鼻孔。上述两根拭子浸入同一含3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
4.3 鼻咽抽取物或呼吸道抽取物:用与负压泵相连的收集器从鼻咽部抽取粘液或从气管抽取呼吸道分泌物。
将收集器头部插入鼻腔或气管,接通负压,旋转收集器头部并缓慢退出,收集抽取的粘液,并用3ml采样液冲洗收集器1次(亦可用小孩导尿管接在50ml注射器上来替代收集器)。
4.4 咽漱液:用10ml不含抗菌素的采样液漱口。漱口时让患者头部微后仰,发“噢”声,让洗液在咽部转动。然后将咽漱液收集于50ml无菌的螺口塑料管中。无条件的可用平皿或烧杯收集咽漱液并转入10ml螺口采样管中。
4.5 深咳痰液:要求病人深咳后,将咳出的痰液收集于50ml含3ml采样液的螺口塑料管中。
4.6 呼吸道灌洗液:将收集器头部从鼻孔或气管插口处插入气管(约30cm深处),注入5ml生理盐水,接通负压,旋转收集器头部并缓慢退出。收集抽取的粘液,并用采样液涮洗收集器1次(亦可用小孩导尿管接在50ml注射器上来替代收集)。
4.7 胸水:在B超定位下进行胸腔穿刺,抽取胸水5ml,置于无菌的塑料螺口管中。
4.8 肺组织活检标本:在超声或X线定位下,经皮穿刺取肺组织活检标本,置于含3ml采样液的塑料螺口管中。
4.9 尸检标本:每一采集部位分别使用不同消毒器械,以防交叉污染;每种组织应多部位取材,各部位应取20~50g,淋巴结取2个。
4.10 粪便标本:采集5~10g粪便置于含5~10ml采样液无菌螺口管中,严格密封。
4.11 血清标本:用真空负压采血管采集血液标本5ml,室温静置30分钟,1500~2000rpm离心10分钟,收集血清于2ml无菌螺口塑料管中。
注:常用的采样液配方为:pH 7.4~7.6的Hanks氏液或MEM/DMEM液。在采样液中需加入抗菌素,可用青霉素(终浓度为100U/ml)、庆大霉素(终浓度为1mg/ml)和抗真菌药物(终浓度为2µg/ml)。
5 标本包装
标本采集后在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成一式三份(分装标本的生物安全柜不能用于提取核酸)。一份当地检测用,一份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一份保存以备复核。
5.1 所有标本应放在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塑料管里,拧紧。容器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
5.2 将密闭后的标本放入大小合适的塑料袋内密封,每袋装一份标本。
5.3 标本有关信息填写“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单”见《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接收、检测和结果报告反馈工作流程》(中疾控疾发[2005]526号),用另一塑料袋密封。
6 标本保存
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尽快进行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长期保存。标本运送期间应避免反复冻融。标本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单独保存。
7 标本送检
7.1 上送标本
检测结果阳性或可疑的原始标本或分离物应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和进一步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阴性,且有明确流行病学证据的病例的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检测。
7.2 标本运送的生物安全要求
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24号令)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7.3 标本送检的程序
各省(区、市)需要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标本时,应事先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与应急处理办公室联系。具体要求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5号令)、《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接收、检测和结果报告反馈工作流程》(中疾控疾发[2005]526号)。
8 实验室生物安全
从事人禽流感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和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在检测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生物安全Ⅲ级防护。不同的标本检测生物安全级别要求如下。
8.1 标本的分装和核酸提取在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病毒培养物的核酸提取必须在生物安全Ⅲ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8.2 标本的抗原快速检测在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8.3 人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必须在生物安全Ⅲ级实验室里进行。
8.4 采用灭活抗原进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血清抗体时,要求在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内操作。采用微量中和试验进行血清抗体检测必须在生物安全Ⅲ级实验室操作。
8.5 阳性标本和分离物的保存及销毁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执行。
9 标本的实验室检测
9.1 核酸检测:方法包括RT-PCR和Real-Time PCR,建议使用国家流感中心或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引物和探针。
9.2 抗原快速检测方法包括ELISA法和金标法,本方法仅具参考价值,不作为诊断依据。
9.3 病毒分离及鉴定:采用SPF鸡胚和MDCK细胞分离方法。病毒的鉴定采用血凝抑制试验、神经氨酸酶抑制试验或序列测定。
9.4 血清学检测:方法包括微量中和试验、血凝抑制试验、单扩溶血试验。
以上实验室检测方法详见《全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
10 检测结果的判断和报告
10.1 各检测项目阳性报告
10.1.1 H5基因核酸检测:A型特异性引物能够扩增出预期大小的产物,两对H5亚型特异性引物都能够扩增出预期大小的产物。
10.1.2 抗原快速检测: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检测,结果判断为阳性。
10.1.3 病毒分离及鉴定:分离出病毒,并经鉴定为H5亚型或H5N1亚型。
10.1.4 血清学检测:双份血清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增高有诊断意义。
10.2 各检测项目阴性报告
10.2.1 H5基因核酸检测: 两对H5亚型特异性引物均不能够扩增出预期大小的产物。
10.2.2 抗原快速检测: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检测,结果判断为阴性。
10.2.3 病毒分离:培养物红细胞凝集试验阴性。
10.2.4 血清学检测:血清抗体滴度<1:20为阴性。
10.3 H5基因核酸检测不一致
两对H5亚型特异性引物扩增出的产物检测结果不一致时,则对阳性扩增产物进行测序,如果为H5N1病毒序列,则判断为阳性。
标本检测结果有关信息填写“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检测结果反馈表”(具体见《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接收、检测和结果报告反馈工作流程》中疾控疾发[2005]526号)。
11 实验室检测流程
应采集人禽流感检测对象上呼吸道标本和下呼吸道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同时要采集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进行H5N1亚型特异性抗体检测。
原则上,先由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初步检测,阳性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阴性,且有明确流行病学证据的病例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检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邻近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认证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具体步骤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实验室检测流程图。
12 人禽流感实验室检测职责
12.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12.1.1 对省级以及其它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上送的标本做进一步检测。
12.1.2 对不具备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病毒分离条件的省级上送的标本进行检测。
12.1.3 对需做微量中和实验的血清标本进行微量中和试验。
12.1.4 对分离到的禽流感病毒株做抗原及基因分析。
12.1.5 及时向送检标本的机构反馈检测结果。
12.1.6 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技术和生物安全培训。
12.1.7 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提供技术和试剂支持并进行质量控制。
12.1.8 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检测和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督导。
1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2.2.1 对辖区内人禽流感标本的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物质支持,必要时直接参与标本的采集。
12.2.2 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对采集到的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和抗原检测。获得国家认证的生物安全Ⅲ级实验室才可开展病毒分离和微量中和试验。
12.2.3 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妥善保存原始标本或禽流感病毒株。
12.2.4 符合上送条件的标本或毒株按规定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2.5 及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人禽流感检测的相关信息。
12.2.6 及时向送检标本的机构反馈检测结果。
12.2.7 根据疫情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指定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开展相应的人禽流感检测工作。












附件3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1 监测目的
早发现、早报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和蔓延。
2监测启动条件
相关地区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2.1由省级农业部门确认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2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包括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3监测范围的确定
3.1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1.1在当地农业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1.2若某县(市、区)的动物疫情发生在边界乡镇,则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其它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毗邻接壤国家在边境地区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2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2.1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县(市、区)启动应急监测。
3.2.2若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为输入病例,则病例的原发县(市、区)应同时启动应急监测。
3.2.3发生实验室污染引起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则病例所在实验室及县(市、区)应同时启动应急监测。
4 监测对象
监测范围内的发热(体温≥38℃)伴流感样症状病例及密切接触者。
5 监测时限
5.1 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急监测开始于农业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农业部门解除封锁后7天。
5.2 没有动物疫情,但出现人间病例时,应急监测始于卫生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该病例的最后一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的结束之日。
6 监测方法
6.1病例的发现
6.1.1被动监测 在应急监测期间,监测县(市、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
6.1.2主动监测
(1)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发热伴流感样病例进行追踪和排查,每日将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见表2)。
(2)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入户搜索、排查居民中是否有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每日将搜索、排查结果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并将病例送往医院治疗。
(3)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按(附件4)执行。
(4)上述病例若发展为不明原因肺炎,按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方案执行;若发展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则按(附件1)执行。
6.2 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流感样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附件1)。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集病例相关标本。
采集上、下呼吸道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同时要采集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进行A(H5N1)亚型特异的抗体检测。
原则上,先由省级及以下疾控机构进行初步检测,阳性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省级疾控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邻近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认证的省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各地要根据卫生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病例的有关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标本送上级疾控机构。
标本的采集种类、时间、运送、保存和检测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6.3报告与反馈
开展应急监测期间,监测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报告卡》(见表1),并登陆“中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报告卡》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追踪排查工作,并将结果填写到(表2)中,每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省级或国家级的检测、诊断结果及时逐级反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更正病例的转归情况。
7职责与分工
7.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疫情分析结果,适时加强或调整防治力量及人员,并督促落实。
7.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7.2.1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 制订全国监测方案;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督导、协调及评估;负责全国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反馈;进行技术指导和开展专业培训,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具体职责参见附件2相关内容)。
7.2.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省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反馈;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进行主动监测,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技术培训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具体职责参见附件2相关内容)。
7.2.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地区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及上报信息;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开展技术培训。
7.2.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具体承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随访,标本(病例鼻、咽拭子、血清及环境、动物标本等)的采集和运送;开展主动监测;负责当地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信息。
7.3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及报告工作,协助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
8 监测系统督导和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督导检查本辖区内的应急监测工作,评估监测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根据评价结果对应急监测进行必要的调整,注重新技术在监测中的应用。
督导和评估内容:密切接触者管理;登记的完整性和随访情况;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病人的登记和流调的及时性;现场工作质量与监测资料分析及上报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标本采集和运送情况。
9 保障
9.1人员准备及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应急反应队伍。参加监测工作的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和防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明确监测要求,包括病例定义、报告、调查、标本采集等程序与要求,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特别是加强对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呼吸内科、防保科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保证按要求报告疑似病例。
9.2督导检查
上级部门定期对下级监测点进行督导检查,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召开一次监测工作总结会,总结经验,分析监测工作中的问题,交流监测资料及所开展研究工作的结果,以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
9.3实验室监测网络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所流感中心牵头,全国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组成监测网络实验室。由病毒病控制所负责诊断试剂的研制、推荐、标准化,诊断复核疑难病例,鉴定各地分离的病毒毒株。网络实验室应做到检测试剂标准化、信息传递快速化,定期由上级单位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4后勤保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准备好控制疫情所需的器械、消杀药品、诊断试剂、疫苗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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