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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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石油工业部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1988年4月5日,石油工业部

一、为了依法办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手续,明确有关的登记费用,根据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登记收费事宜。
三、油气勘查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勘查许可证,每个收费100元。
四、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凡项目经批准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每个收费300元。
五、油气开采登记。凡经批准领取开采许可证,按设计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油气田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原油五十万吨及其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及以上)为大型油(气)田,每个收费500元;
2.原油十万吨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亿至四点九亿立方米)为中型油(气)田,每个收费300元;
3.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为小型油(气)田,每个收费200元。
六、如改变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工作时间等变更登记时,按原标准重新收费。
七、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和油气田开发项目改变矿区(或工作区)范围,开采矿种、企业名称等进行变更登记时,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按原标准重新收费;油气田开采项目按变更后的年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依据本规定第五条标准重新收费。
八、申请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或变更登记时,一次向登记管理机关付清应缴费用。
九、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地矿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石油、天然气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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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的决定


2002-01-17

教社政〔2002〕2号


  陈先宇同学生前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2000级学生。2001年8月4 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献出了年仅19岁的生命。

  陈先宇同学刻苦努力,谦虚好学,乐于助人,是一名积极进取的好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陈先宇同学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英雄事迹,在高校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他将实现自身价值和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使自己年轻的生命焕发出青春的绚丽光彩,展示了当代大学生的崭新精神风貌,是当代大学生的优秀代表。为表彰陈先宇同学的英雄事迹,教育部决定授予陈先宇同学“舍己救人的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号召全国广大学生向陈先宇同学学习,学习他刻苦学习、严于律己、艰苦奋斗的高贵品质;学习他富有理想、弘扬正气、乐于奉献的崇高思想;学习他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在大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学习陈先宇同学与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宣传、学习本地和本校的先进人物结合起来。要教育广大大学生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陈先宇同学先进事迹简介

  陈先宇,男,19 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资源学院2000级学生,湖北省荆州市弥市镇弥市村人。2001年8月4日下午4时左右,由于天气炎热,同村两个孩子拉着陈先宇到长江边准备游泳。两个孩子下水后,先在岸边嬉水,因江堤坡度大,不小心滑入深水区。坐在岸上的陈先宇同学听到呼救,冲到河边,先将靠近岸边的一个孩子拉起,又跳入深水中将已沉到水下的另一个孩子推上来。两个孩子得救了,陈先宇同学却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陈先宇同学自进大学以来,积极上进,表现突出。入学不久,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时,表示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才,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他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他性格活泼开朗,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是一位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好学生。


关于印发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件


发改经贸[2004]2123号



关于印发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宁波、青岛、武汉发展改革委(计委)、农业厅(局)、工商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
  为规范棉花流通秩序,特制定《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必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放开棉花收购和加工市场,鼓励市场主体的竞争,促进了棉花生产发展和质量的提高。但棉花加工企业增加过多,加工能力严重过剩;有的企业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购加工超水分和混等混级棉花,不排除异性纤维,造成棉花质量下降;有的企业违反《棉花收购加工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资格认定,非法收购加工棉花,严重干扰了棉花流通的正常秩序。整顿棉花市场流通秩序,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措施,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和供销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并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妥善处理整顿中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放开棉花市场的时间不长,棉花市场正在发育过程中。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清理,严格把握政策,既要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又要有利于市场的竞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要处理好整顿流通秩序与做好棉花收购工作的关系。通过清理整顿,促进棉花收购,促进棉花质量的提高。
  三、切实加强对整顿棉花市场流通秩序的领导
  各地要成立棉花流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整顿办公室,密切配合,齐心协力,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和沟通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各地的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请各产棉省(区、市)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人员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附:《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一、棉花流通秩序整顿的必要性
  随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棉花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籽棉收购、皮棉加工多渠道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但是,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数量增长过快,加工能力严重过剩。在棉花收购加工过程中,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棉花流通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企业盲目抬价抢购的矛盾。为了规范棉花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棉花收购加工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今年四季度在全国开展棉花流通秩序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棉花市场,规范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棉花产业的健康发展。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所有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固定的收购加工场所,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是否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是否具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是否切实履行国家棉花质量法规规定的质量义务等。
  对丧失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新的棉花收购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
  (二)整顿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收购棉花必须明码标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程进行;必须加强对异性纤维的挑拣;不得压级压重、抬级抬重;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不得收购加工超水分棉花,混等加工籽棉。要严厉打击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严禁“一证多厂”。对不履行质量义务、丧失质量保证能力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撤销其收购加工资格证书。
  (三)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无营业执照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取缔。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质量与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四)规范棉花市场。所有进行棉花交易的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2)建立法人治理结构;(3)建立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交易规则;(4)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5)市场法人不得参与市场交易;(6)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质量凭证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标识;(7)市场法人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五)清理棉花流通规章。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地要全面清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棉花流通的规章制度。凡有限制或歧视外埠企业、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限制棉花自由流通、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条款的,要限期修改或废止。
  三、时间安排
  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10月20日前,各地要把清理整顿的内容、要求传达到产棉区县级有关部门及所有收购加工企业和棉花市场。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10月20日至11月20日,产棉区各级有关部门、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和棉花市场对照清理整顿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复查。11月20日至12月10日,以县为单位对本地棉花流通规章、所有棉花加工企业和棉花市场,进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抽查验收。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对各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并在抽查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组织验收。2005年1月31日前,各省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
  产棉区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工商、质监部门和供销社成立棉花流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棉花流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整顿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积极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级棉花流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要将清理整顿、验收合格后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棉花市场和流通法规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