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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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火力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大件运输和材料采购等各类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1.3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考核、审批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工程的评标工作(6.2条中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1.4 招标工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按分级管理原则,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招标,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标专家从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其他工程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也可从电力部招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同样适用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的管理,资格标准可由各网省局另定。
1.6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专家库按不同类别的招标分为若干个子库,各子库由电力部委托各类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子库分类 负责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设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朱锡年 64013311转4301
施工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设备 成套设备局 王淑云 62024624
大件运输 物资局 郭丙年 63415583
材料 物资局 李继烈 63415573
监理 工程建设局 熊大芳 63415039
综合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2 专家的资格标准
2.1 通用性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经济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专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科研、勘测设计、监理、设备管理、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或工程管理经验,且业绩突出,在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
三、熟知国内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一定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标工作。
2.2 专用性资格标准
一、设计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勘测设计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设计和设计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担任过火电或送变电工程设计总工程师或大型电力项目主要专业的负责人(适用于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
(3)熟悉各电力设计院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设计情况,包括设计标准、造价水平、设计质量及发生的设计质量事故等。
二、施工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从事电力工程的土建施工、安装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经验。
(3)熟悉施工企业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施工情况,包括安全和质量事故、施工管理水平、工期水平和达标投产情况等。
三、设备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工程科研、设计、设备运行、试验、检修、制造或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专门从事设备招标工作且参加电力工程设备招标10个项目以上。
(2)了解国内外主要电力工程设备的制造工艺、价格水平、质量标准,熟悉电力生产和设备的管理。
(3)熟悉各制造企业的情况,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范围、以往质量事故、设备缺陷和服务情况等。
四、工程管理或监理方面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基建或生产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参加过两个以上工程的监理,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型电力工程的综合管理经验。
(3)了解全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情况。
五、大件设备运输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设备的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材料采购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物资材料专业工作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宗材料和重要物资供应和管理经验。
七、综合类专家的资格标准
具有10年以上电力技术经济工作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
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
2.3 除综合类专家外,各类招标的评标专家首先必须符合通用性资格标准,同时要符合专用性资格标准。
3 专家的选聘和申报
3.1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个人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附件二),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网省电力局。
3.2 各网省电力局将所属单位上报的人员汇总,经过初审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各综合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直接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
3.3 经过电力工程各类子库管理单位终审和电力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由电力工程招标管理机构颁发聘书,进入“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
3.4 一个专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申请进入两类子库。
4 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4.1 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参加各子库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需熟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电力工程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了解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遵守评标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4.2 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委员们要集中学习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4.3 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投票采用个人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单位要将评标情况和专家评分表返回专家库,进入专家的个人档案。
4.4 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将根据历次评标的情况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资格的考核认证。
5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5.1 专家被招标单位聘请为评标委员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评标委员身份。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5.2 受聘的专家必须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5.3 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和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打偏分。
5.4 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丧失公正原则和有意打偏分的,将由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5.5 专家被聘为评标委员后,有权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6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6.1 专家库由电力部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分类管理。
6.2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1.6条规定的分类管理原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前15天,与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联系,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请选聘7~1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另外三分之一的专家可由招标单位在本单位人员中委派,允许为专家库以外的人员,但均应符合专家的通用性资格标准。
6.3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应由从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招标单位的专家担任。
6.4 招标单位可根据评委组成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和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专业组合,在专家库中选聘各专业的专家。
6.5 各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该类别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
6.6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6.7 专家参加评标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招标单位承担。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学 历 |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
|--------|------------|--------|------------|--------|------------|
|职 务 | |技术职称| |任职年限| |
|--------|------------------------------------------------------------|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
|从事技术、经济或管理工作年限| |申报类别|1. 2. |
|----------------------------------------------------------------------|
| 工作(工程)经历 |
|----------------------------------------------------------------------|
| 起始年限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 工程简况及所担负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动态考核管理记录 |
|--------------------------------------------------------------|
| 时 间 | 招标工程 | 招标单位 | 评标表现或违纪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 | |
| 在 | |
| 单 | |
| 位 | |
| 意 | |
| 见 |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单 | |
| 位 | |
| 主 | |
| 管 | |
| 部 | |
| 门 | |
| 意 | |
| 见 |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分 | |
| 类 | |
| 子 | |
| 库 | |
| 管 | |
| 理 | |
| 单 | |
| 位 | |
| 意 | |
| 见 |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
| | |
|电 力| |
|工 程| |
|招 投| |
| 标 | |
|主 管| |
|部 门| |
|意 见|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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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实行计算机管理工作的通知


药管安[20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我局已作安排,部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换证工作方案已经我局批复进行,其它省、区、市的换证工作正在
准备当中。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许可证换发工作中的数据统计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通过本
次换证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情况,我司委托中国药品生
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制作了《药品许可证换发管理软件(初级版)》,经研究和反复征求意
见后,安排在此次换证工作中使用。现将“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
工作中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统计管理的方案”(附件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
说明”(附件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附件三)和“药品许可证换发
管理软件(初级版)”(一张光盘)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1.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中应用计算机进
   行数据统计管理的方案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中
   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统计管理的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许可证换发工作中的数据统计和计算机应用工作,并通过本次换发
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情况,经研究和反复征求意见后,
安排在此次换证工作中使用《药品许可证换发管理软件(初级版)》,软件将以光盘的形式
发送到各省药品监督局。该软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登记部分;第二部分为省级
药品监督局使用的数据汇总、上报部分,各局将光盘中第一部分的程序部分复制,并提供
给申请换证企业、医疗机构使用;将第二部分的程序安装在本地计算机中使用。各省级药
品监督局必须要求申请许可证换发单位严格按要求(申请表填写要求见附件)填写申请表,
以便使数据的填写统一、规范。

  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在申请换证时,应领取上述企业应用部分软件,使用该软
件严格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见附件二、三),申请表打印两份,盖章后连
同数据备份软盘一并报送省级药品监督局;省级药品监督局在收到企业换证申请后,将企
业报送的数据软盘中的数据,使用上述软件中的省级药品监督局使用部分的软件将数据汇
总入库后进入换证审核工作程序,审核通过,打印证书,数据定期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安全监管司备案。

注:

  1.由于许可证书的样式正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之中,因此上述软件系统中的
证书打印部分还未定稿,如有变动,其使用方法另行通知。

  2.为做好前期统计数据的规范工作,各省药品监督局应将先前录入的数据上报至我司,
我司将审核上报数据,并及时规范数据的填写。

  3.数据报送方法:各省药品监督局在安装有上述软件第二部分的计算机上安装调制解
调器,准备一条具长途通话功能的电话线与调制解调器连接,并在当地申请一个Internet上
网帐号,在计算机实现上网功能后,安装上述软件操作,通过电子信箱方式将数据报送软
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中即可。

  4.有关技术问题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卫良,王者雄
  联系电话:68313344-1032,1052;
  电子信箱:sda_gmp@nicpbp.org.cn

  李秀记,丁宏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
  电话: 01067015191
  电子信箱: Info@nicpbp.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二: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总要求

  1.申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
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2.本表需填写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代均使用公元纪元。

  3.本申请表中药品生产车间登记表和药品品种登记表必须填写完全,如果表格填写不
下,另附表格填写。

  4.本套表格分为企业填写部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两部分,注意区分。

  5.本表格企业填写数据部分由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后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
写部分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有效

   二.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1.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填写。如果是
分厂并其已具有独立注册法人的企业,填写时应在企业名称前填写总厂的名称,并在名称
最后注明“(分厂)”;如果是厂外车间或不具有独立注册法人的分厂,必须填写营业执照中
企业名称和厂外车间或分厂名称,并在名称最后注明“(分厂)”或“(厂外车间)”。

  2.单位地址按药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所在地地点填写。

  3.注册地址(原申请表未设,软件中设立)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地
址填写。

  4.始建时间填写单位最早创建日期,如月份不详,则月份不填写。

  5.联系电话一律按区号后随电话号码填写,可填写多个。

  6.单位性质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性质填写。

  7.合资方名称应列全实际合资方企业的完整名称。

  8.法人代表有关数据,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有关数据项填写。
  
  9.如果企业实际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时,必须填写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数据(此项目未
在申请表中列出,但在计算机软件中列出,并此数据将打印在许可证上)。

  10.从事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按实际从事的累计年和月填写。

  11.从事药品生产人员系指接触药品生产线的所有人员。

  12.生产技术人员系指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所有医药工程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13.研究生学历包括博士、硕士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

  14.占地总面积包括分厂和厂外车间的面积。

  15.药品生产车间表中,如几种不同剂型在一个生产区域中,则以一个车间计。

  16.净化级别按车间内包括局部的最高净化级别填写。

  17.药品名称应填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品种批件中的名称,不能省略或填写
其它名称。

  18.执行标准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请填写药典的版本和所在部分,如中国药
典1990版二部;如果是部颁标准请填写标准批号,如“WS3-B-3878-98”等;如果是地方
标准,请填写该标准的批准号。

  19.许可证生产范围的填写
  (1)制剂生产范围的填写应按照下列分类的类别名称填写
  片剂 硬胶囊剂 软胶囊 颗粒剂 丸剂 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注射剂
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滴丸剂 橡胶膏剂 软膏剂 眼膏剂 滴眼剂 气雾剂
膜剂 溶液剂(内服、外用) 混悬剂 酒剂 酊剂 流浸膏剂 浸膏剂 膏药
乳剂 露剂茶剂 中药饮片 栓剂 胶浆剂 醑剂 擦剂 洗剂 涂剂 涂
膜剂 糊剂 滴耳剂 滴鼻剂洗眼剂 透析液 散剂 锭剂 煎膏剂(膏滋)胶
剂 糖浆剂 口服液 合剂 火棉胶剂 甘油剂 海绵剂
  (2)原料药必须填写通用名称,在其之后加上“原料药”字样。
  (3)诊断试剂或试剂盒填写“体内”或“体外”,后面加上“诊断试剂”或“试剂盒”
字样。
  (4)生物制品的填写,按生物制品品种的一般分类填写,如菌苗、疫苗、基因重组制
品、血液制品。
  (5)如果为其它类,如医用氧气、空心胶囊等,直接填写其名称。
  (6)大容量注射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含50ml)以上的注射剂;小容量注射
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以下注射剂。
  (7)如果需要登记的类别名称未在本列表中出现,必须请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
监管司批复。

  20.申请表的编号
  省简称一个汉字+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 如“粤20000192”

  21.许可证编号
  (1)编号方法
  省简称一个汉字+特别字母区(1)+特别字母区(2)+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特
别字母区(3);特别字母区可按字母顺序罗列。
  如“粤Xyz20000192f”
  (2)编号释意
  企业类别按特别字母区(1)划分:
  特别字母区(1):区别药品生产企业分类(大类、大写字母)
   X:西药
   Z:中成药
   Y:中药饮片
   S:生物制品
   T:体外诊断试剂(Tn、Tw分别代表体内和体外诊断试剂)
   F:药用辅料
   Q:其它(如医用氧气、空心胶囊等)
  特别字母区(2):区别原料药厂和制剂药厂(小写字母)
   y-原料药厂
   z-制剂药厂
   yz-原料和制剂药厂
  特别字母区(3):区别总厂、分厂、厂外车间(小写字母)
   f-分厂
   w-厂外车间

  三.关于饮片生产许可证问题
  由于中药饮片生产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申请核发中药饮片按上述规定办理。如
果一个企业即生产中成药又生产中药饮片,则需在生产范围中填写“中药饮片”类别即可。



附件三: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表总要求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
迹清晰,涂改无效。

  2.本表需填写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代均使用公元纪元。

  3.本申请表中药品配制车间登记表必须填写完全,如果表格填写不下,另附表格填写。

  4.医疗机构所配制的药品品种使用附件一中提及软件填写品种登记表。

  5.本套表格分为医疗机构填写部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两部分,注意区分。

  6.本表格医疗机构填写数据部分由医疗机构法人签字,机构盖章后有效;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填写部分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字盖章有效。

  二、申请表的填写要求

  7.医疗机构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填写。

  8.单位地址按照药品制剂实际配制所在地点填写。

  9.注册地址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地址填写。

  10.始建时间填写单位最早创建日期,如月份不详,则月份不填写。

  11.联系电话一律按区号后随电话号码填写,可填写多个。

  12.医院类别需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类别填写。

  13.分管院长、制剂室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检验负责人有关数据,应如实、
认真填写。

  14.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

  15.从事药品任职时间指担任本职务开始的时间。

  16.从事制剂配制人员系指直接接触制剂配制的所有人员。

  17.研究生学历包括博士、硕士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

  18.占地总面积系指与制剂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面积。

  19.制剂配制车间表中,如几种不同剂型在一个生产区域中,则以一个车间计。

  20.净化级别按车间内包括局部的最高净化级别填写。

  21.制剂品种名称应填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品种批件中的名称,不能省略或
填写其它名称。

  22.执行标准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请填写药典的版本和所在部分,如中国药
典1990版二部;如果是部颁标准请填写标准批号,如“WS3-B-3878-98”等;如果是地方
标准,请填写该标准的批准号。

  23.许可证配制范围的填写

  (1)制剂配制范围的填写应按照下列分类的类别名称填写
片剂 硬胶囊剂 软胶囊 颗粒剂 丸剂 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注射剂
粉针剂 冻干粉针剂 滴丸剂 橡胶膏剂 软膏剂 眼膏剂 滴眼剂 气雾剂
膜剂 溶液剂(内服、外用) 混悬剂 酒剂 酊剂 流浸膏剂 浸膏剂 膏
药 乳剂 露剂 茶剂 中药饮片 栓剂 胶浆剂 醑剂 擦剂 洗剂涂
剂 涂膜剂 糊剂 滴耳剂 滴鼻剂 洗眼剂 透析液 散剂 锭剂 煎膏
剂(膏滋) 胶剂 糖浆剂 口服液 合剂 火棉胶剂 甘油剂 海绵剂

  (2)如果为其它类,直接填写其名称。

  (3)大容量注射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含50ml)以上的注射剂;小容量注射
剂是指最小包装容量在50ml以下注射剂。

  (4)如果需要登记的类别名称未在本列表中出现,必须请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
监管司批复。

  24.申请表的编号
   省简称一个汉字+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 如“粤20000192”

  25.许可证编号
  (1)编号方法
  省简称一个汉字+特别字母区+公元年号+四位流水号;特别字母区可按字母顺序罗
列。如“粤X20000192”

  (2)编号释意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类别按特别字母区划分:
  特别字母区:区别药品分类(大类、大写字母)
   X:西药
   Z:中成药
   Y:中药饮片
   Q:其它


  [案情]

A公司驾驶员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A公司负同等责任,陈某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陈某经鉴定为颅脑损伤10级伤残,左膝关节损伤10级伤残。后陈某经精神病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后遗综合症及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008年2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陈某已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和尚未发生的续医费损失,由A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8万元。A公司至此,对陈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该调解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后陈某的精神病加重,2009年3月陈某经鉴定为“脑外伤性癫痫、脑外伤性精神障碍、脑外伤后人格改变,且车祸与所患精神疾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每年的续医费为3万元”。伤残等级鉴定为3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陈某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

[分歧]

本案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明确了赔偿金额包括尚未发生的续医费,该调解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不能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是在对病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调解书。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调解书明确了赔偿金额包括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但由于陈某并没有对其以后的病情有正确的预判,在此情形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亦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调解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为由撤销调解书。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但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调解书非出现法定事由、非依法律程序不得撤销。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明确了调解书可以撤销的两种情形,第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第二是调解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现这两种情形,调解书才可以撤销。笔者不赞同第二种意见即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调解书。“重大误解”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但这也仅适用于合同领域。虽说从通常意义上讲,“重大误解”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情形,但“重大误解”本身并不是调解书可以撤销的事由。

调解的自愿原则从其本意上来看,应重点考查调解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有没有受到胁迫或非正常的干扰。以上几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该调解并非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调解所确认的内容并非当事人内心真正追寻的结果。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可以撤销,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避免当事人因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调解损害了一方利益,确保调解结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尽量达到公平公正。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原告陈某签订调解协议时被鉴定为10级伤残,调解书确认的金额8万元也正是基于陈某对病情此种认识的基础上而作出。后陈某的病情加重被确定为3级伤残,按正常的逻辑判断,这明显是陈某没有预料到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调解协议时陈某能够预见到其以后身体恶化情形,概不会与A公司签订金额为8万元的调解协议。因此,陈某签订8万元调解协议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其实是不一致的,法院基于此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调解书当然也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调解书可以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