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协宾馆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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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协宾馆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中协宾馆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协服务开发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高中协宾馆标准间房价的请示》(中协发〔1997〕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协宾馆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水平,经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重新核定该所两人标准间客房基价为90元/床日。其他价格事项,仍按《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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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落实有关单位及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其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制度。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落实措施、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指定一个部门或确定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层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应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督促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展交通安全竞赛活动。
第九条 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档案中应载明违章和肇事情况 。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应将其有关档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对聘用的驾驶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实行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和事故指标控制。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对无违章、无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定。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发生率超过控制指标的,以及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驾驶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培训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人员未落实的;
(二)未建立机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或档案不全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保养、维修、检查机动车辆的;
(四)交通违章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五)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限期改正的;
(六)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或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不力,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车整顿,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私车车主以及未纳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的驾驶员应当参加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市政府发布的《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