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2:41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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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钱贵


【案 情】: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分 歧】:
  对于本案,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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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快速处理。
  本规定所称快速处理,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公安交通警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观察、记录,召集有关当事人当场就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填写《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决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第三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
  (二)车物损失五万元以内、人员轻微伤害;
  (三)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其他交通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案。公安交通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行快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按要求迅速撤离事故现场,恢复正常交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撤离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强行处置。对妨碍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处理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时应使用《快速处理决定书》,由当事人签收。
  《快速处理决定书》可以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委托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
  第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因下列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五)支干路不分时,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未让公共汽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时,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八)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车的;
  (九)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二)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四)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和行人的;
  (十五)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车的;
  (十六)辅道车未让主道车的;
  (十七)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十八)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十九)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逆向行驶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二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超车的;
  (二十四)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十五)机动车违章驶入交通管制道路的;
  (二十六)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十七)机动车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二十八)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九)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违章上、下乘客被后车追撞尾部的;
  (三十一)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车辆驾驶人员采取了适当避让措施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由行人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三)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四)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第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违章行为之一,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
  (四)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五)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等行为。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章行为,且情节相当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双方均有本规定所列违章行为,认定违章情节严重的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
  第十条 公安交通警察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无责任方不暂扣车辆,但可以令其履行抢救伤者的义务。
  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快速处理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所属各评估点进行损失评估。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警察对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以当场进行一次性调解。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直接赔付。责任方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到案发地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快速处理决定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以外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对公安交通警察的责任认定无异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质特[2005]94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安监局: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锅容管特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若干意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对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锅容管特安全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点监控单位是指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人员聚集、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杭州市辖区内(含各区、县、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
第四条 重点监控单位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监管责任按属地原则落实,即区、县(市)重点监控单位应包括辖区内省、市属企业和省、市重点监控单位。

第二章 范围重点和备案登记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为确定重点监控单位的原则:
⒈ 使用危化类特种设备的单位。
(1)盛装易燃、易爆、有害介质的二、三类压力容器和工业压力管道;
(2)城镇燃气管网;
(3)液化气储配站。
2.中压及以上的热电单位
3.区域性安全隐患集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的电梯、锅炉;
(2)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学校、幼儿园、公共浴室的锅炉;
(4)人员聚集、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5.其它管理较混乱,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等级低于国家标准或长期未检验、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六条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由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按年度确认,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后公布,并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省、市重点监控单位。
第七条 重点监控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填表登记(见附表1),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重点监控单位新设备投用应在做到以下几点:
1、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有制造资格单位所生产的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是有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
3、特种设备投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监控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3、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建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戒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制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的控制措施和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6、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按期完成法定定期检验,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7、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的进行演练。
8、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应建立重点监控单位台帐,并与重点监控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乡镇(街道)、区县(市)、市三级安全监察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人,对重点监控单位实施定期检查和日常监控,在能力上达到预防事故“事先能预测、预警能及时、突发有预案”。
第十二条 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对重点监控单位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书面评价报告(附表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并保护、奖励举报人。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点监控单位事故隐患或违反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问题,应及时开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1、新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或安全评估的;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和监控的;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6、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如实上报的;
7、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
杭州市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登记表
使用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管理
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使用监管
责任人
监督单位 监督
责任人
建档日期
监控设备情况
设备类型 使用登记编号 出厂编号 设备安装地点 操作工
持证情况















使用单位监管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监控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二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
使用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管理
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备注
1 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等),落实监管责任人
2 是否按规定参数使用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齐全、正确
3 特种设备的是否定期(法定)检验
4 管理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设备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制度是否落实,安全附件、联锁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6 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应急方案和抢险措施,定期进行演练
7 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
8 有无事故隐患、隐患有无及时整改。
监督检查意见
你单位存在上述序号______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整改,于200__年__月_日前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_____。逾期不整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